个人收集的PE对赌条款分析,很实用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对赌条款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对赌条款
作为“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当你与PE 、VC 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以下是对赌协议中常见的条款。1、财务业绩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业绩赔偿公式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X (-公司T1年度实
际净利润/公司T1 年度承诺净利润)T2 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 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X 〔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X (1 公司承诺T2 年度同比增长率)T3 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 年度和T2 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X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X (1 公司承诺T3 年度同比增长率)〕在投资领域的一些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
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 、VC 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
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此外,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有争议。“作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对赌条款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对赌条款
作为“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以下是对赌协议中常见的条款。
1、财务业绩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业绩赔偿公式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 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 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在投资领域的一些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
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此外,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有争议。“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2、上市时间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3、非财务业绩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
对赌协议常见的20个条款
对赌协议常见的20个条款
作为“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
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以下为你总结对赌协议中常见的18种条款。
一、“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
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二、“业绩赔偿公式”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在投资领域的一些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此外,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有争议。“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
pe对赌协议
PE对赌协议
一、背景介绍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PE(Private Equity)交易是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PE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以解决双方在未来发展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利益分配问题。本文将详细介绍PE对赌协议的定义、主要内容和作用。
二、定义与分类
2.1 定义
PE对赌协议是指投资者在向企业投资时,在约定的一定期限内,有权利进行赎回,同时需要执行赌约,即按照一定的利润率或ROI(Return on Investment)要求分享企业未来的利润。
2.2 分类
PE对赌协议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
1.盈利保障类对赌协议:投资者在向企业投资时,约定了企业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盈利水平,如果未达到该水平,则由企业进行相应的赔付。
2.管理层激励类对赌协议:投资者在向企业投资时,根据企业的业绩表现,向管理层提供一定数量的股权激励,以激励管理层积极推动企业发展。
3.业绩补偿类对赌协议:投资者在向企业投资时,约定了投资者所需的最低回报率,如果企业未来的回报率低于约定的标准,投资者有权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补偿或退出协议。
三、主要内容
PE对赌协议通常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3.1 投资金额与股权比例
投资者在向企业投资时,约定投资金额和所占股权比例。这是双方最基本的约定,也是后续协议的基础。
3.2 盈利水平约定
如果是盈利保障类对赌协议,投资者与企业会约定一定时间内的盈利水平。这个盈利水平通常是以企业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或其他财务指标为基础,并根据双方的谈判确定。
3.3 投资期限
投资期限是指投资者与企业约定的投资持续时间。在这个期限内,投资者有权向企业进行赎回,同时需要执行对赌赔偿。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解析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解析私募股权投资,即向特定的投资者私下筹集资金认购公司股权(尤其是未上市公司股权)的私募投资,也就是现在比较流行的PE(Private Equity)。它起源于美国,植根于欧美经济土壤之中,在全球来说都是比较年轻的行业,仅三十多年。近十年来,我国的PE 行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许多非常成功的中国企业在其成长的过程中都有PE支持的身影,这其中包括不少家喻户晓的优秀企业,蒙牛、百度、新浪、分众、阿里巴巴等仅是其中最闪光的几例。
但笔者也注意到,很多人包括法律界同仁对PE行业还很不了解,许多人仍然觉得PE就是传统的并购重组,两者之间并无实质区别。诚然,PE投资与传统的并购重组有相似之处,但PE投资仍有它自身的很多特点,本文阐述的“对赌”条款即是其中之一。对赌条款同时也被认为是PE区别于传统并购重组的重要特色之一,目前在国内的PE投资中也运用甚多。笔者拟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现阶段PE投资中的对赌条款作一个全面的剖析和认识。
一、对赌条款概述
对赌条款,又称估值调整机制(Adjustment Valuation Mechanism, AVM),是国外投资者在PE投资中运用得非常普遍的一种投资方式。近年来,此种投资方式在我国PE投资市场也被企业或企业管理层接受并频频使用。
所谓对赌条款,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与创始股东或管理层在条款清单(Term Sheet)及其他协议中约定:如果约定的某种情
形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估值调整的权利;如果约定的某种情形未出现,则创始股东或管理层可行使该权利。由于结果是不确定的,与赌博有一些相似之处,因此被形象地称为“对赌”。
对赌完整协议常用条款及风险控制
对赌协议常用条款及风险控制
引言
对赌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在许多交易中被使用到。对赌协议通过设立赌注或利益分配机制,对参与方进行约束和激励,以保证交易的执行和目标的实现。然而,对赌协议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合同参与方在签订协议之前充分了解并进行风险控制。本文将介绍常见的对赌协议条款以及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1. 条款一:赌注金额和支付方式
对赌协议第一个常见的条款是赌注金额和支付方式。该条款规定了参与方需要支付的金额以及支付的方式。通常情况下,赌注金额相对较高,以确保参与方对交易的认真与投入。
在签订对赌协议之前,参与方应该对自己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并确保能够承担相应的支付金额。同时,支付方式也需要谨慎选择,参与方应该选择相对安全的付款方式,以降低支付风险。
2. 条款二:约束力和争议解决机制
对赌协议的第二个常见条款是约束力和争议解决机制。该条款规定了对赌协议对参与方的约束力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在签订对赌协议
之前,参与方应该清楚理解约束力的范围,并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
争议解决机制也应该得到足够的关注。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和诉讼等,参与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并明确在协议中规定。
3. 条款三:履行义务和奖惩机制
对赌协议的第三个常见条款是履行义务和奖惩机制。该条款规定了参与方的履行义务以及相应的奖惩机制。通过设立奖惩机制,对赌协议可以更好地激励参与方的履约意愿和积极性。
在签订对赌协议之前,参与方应该仔细阅读和理解履行义务,并确保自身能够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奖惩机制也应该合理设定,以保证对参与方具有一定的激励效果,同时又不会过于严厉导致不必要的风险。
对赌协议释义
对赌协议的主要条款
通常目标企业未来的业绩与上市时间是对赌的主要内容,与此相对应的对赌条款主要有估值调整条款、业绩补偿条款与股权回购条款。
估值调整PE机构对目标企业投资时,往往按P/E(市盈率)法估值,以固定P/E值与目标企业当年预测利润的乘积,作为目标企业的最终估值,以此估值作为PE投资的定价基础;PE投资后,当年利润达不到约定的利润标准时,按照实际实现的利润对此前的估值进行调整,退还PE机构的投资或增加PE机构的持股份额。
例如,目标企业预测当年可实现利润为5000万,商定按投后8倍P/E 估值,则目标企业整体估值为投资后4亿元,PE机构拟取得10%的股权,则需投资4000万元。投资后,目标企业当年实现利润为3000万元,按8倍估值,整体估值须调整为2.4亿元,PE机构拟获得10%的股权,投资额就调整为2400万,需调整的投资部分为(4000-2400)=1600万元。
业绩补偿投资时,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与PE机构就未来一段时间内目标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约定,如目标企业未实现约定的业绩,则需按一定标准与方式对PE机构进行补偿。
股权回购(又称回购)投资时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与PE机构就目标企业未来发展的特定事项进行约定,当约定条件成熟时,PE机构有权要求目标企业或原有股东回购PE机构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对赌条款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对赌条款
作为“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以下是对赌协议中常见的条款。1、财务业绩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业绩赔偿公式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 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 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在投资领域的一些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
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此外,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有争议。“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2、上市时间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
对赌协议案例及分析
合同编号:_______
甲方(投资方):________
乙方(融资方):________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对乙方进行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对赌协议:
第一条投资条款
1.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投资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1.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投资,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投资款项。
第二条对赌条款
(1)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元;
(2)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元;
(3)其他约定指标。
(1)现金补偿:乙方应在承诺期结束后的【】日内,向甲方支付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为:(承诺期净利润实际净利润)×【】%;
(2)股权补偿:乙方应在承诺期结束后的【】日内,向甲方无偿转让其持有的乙方【】%的股权,作为对未实现业绩目标的补偿。
2.3对赌期限:本对赌协议的有效期为【】年,自本次投资完成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投资款项的使用
3.1乙方应当将投资款项用于【】等约定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投资款项的用途。
3.2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投资款项的合理使用,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保密条款
4.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2本保密条款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投资金额的【】%。
对赌协议常见的6种类型和18个条款
合同编号:_______
甲方(投资方):_______
乙方(融资方):_______
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资金支持,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投资,双方就本次投资事宜,达成如下对赌协议:
第一条对赌类型的约定
1.1
业绩对赌:乙方的业绩指标为_______,若未达到该指标,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赔偿。
1.2
股权对赌:若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完成业绩指标,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甲方所持有的乙方股份。
1.3
资产对赌:乙方的资产规模应达到_______,若未达到该规模,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
1.4
市场份额对赌:乙方的市场份额应达到_______,若未达到该份额,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
1.5
知识产权对赌: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取得至少_______项专利,若未达到该数量,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
管理层对赌:若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完成业绩指标,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管理层成员。
第二条对赌条款的约定
2.1
业绩指标的具体数值、计算方法和考核周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2 股权对赌的价格、数量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3
资产对赌的资产范围、计算方法和考核周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4
市场份额对赌的份额比例、计算方法和考核周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5
知识产权对赌的专利类型、数量和考核周期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6
管理层对赌的具体人员、更换条件和程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三条赔偿的支付方式
3.1
乙方应在考核周期结束后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赔偿。
3.2 赔偿的金额、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18种条款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18种条款
对赌协议双方中,公司与公司大股东一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只能签订“不平等条约”,业绩补偿承诺和上市时间约定是协议中的重要条款。
对赌协议,这是PE、VC投资的潜规则.
当年,蒙牛VS摩根士丹利,蒙牛胜出,其高管最终获得价值高达数十亿元股票。反之,也有中国永乐与摩根士丹利、鼎晖投资对赌,永乐最终输掉控制权,被国美收购。
作为“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
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18条,我们将逐条解析。
1、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
我们了解到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
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
对赌协议常见的20个条款
对赌协议常见的20个条款
作为“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
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以下为你总结对赌协议中常见的18种条款。
一、“财务业绩”
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某家去年5月撤回上市申请的公司A,在2011年年初引入PE机构签订协议时,大股东承诺2011年净利润不低于5500万元,且2012年和2013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率均达到25%以上。结果,由于A公司在2011年底向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PE机构在2011年11月就以A公司预测2011年业绩未兑现承诺为由要求大股东进行业绩赔偿。另一家日前刚拿到发行批文的公司B,曾于2008年引进PE机构,承诺2008-2010年净利润分别达到4200万元、5800万元和8000万元。最终,B
公司2009年和2010年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仅1680万元、3600万元。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
二、“业绩赔偿公式”
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在投资领域的一些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此外,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有争议。“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对赌条款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对赌条款
作为“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以下是对赌协议中常见的条款。
1、财务业绩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业绩赔偿公式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 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 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在投资领域的一些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
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此外,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有争议。“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2、上市时间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3、非财务业绩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对赌条款
对赌协议中常见的对赌条款
作为“舶来品”,对赌在引进中国后,却已然变味。企业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签订“不平等条约”。于是,越来越多投融资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件发生。当你与PE、VC签订认购股份协议及补充协议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否则一不小心你就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以下是对赌协议中常见的条款。
1、财务业绩这是对赌协议的核心要义,是指被投公司在约定期间能否实现承诺的财务业绩。因为业绩是估值的直接依据,被投公司想获得高估值,就必须以高业绩作为保障,通常是以“净利润”作为对赌标的。业绩赔偿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赔股份,另一种是赔钱,后者较为普遍。业绩赔偿公式T1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1-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承诺净利润)T2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1-公司T2年度实际净利润/公司T1年度实际净利润×(1 公司承诺T2年度同比增长率)T3年度补偿款金额=(投资方投资总额-投资方T1年度和T2年度已实际获得的补偿款金额合计数)×〔1-公司T3年实际净利润/公司T2年实际净利润×(1 公司承诺T3年度同比增长率)〕在投资领域的一些律师眼中,业绩赔偿也算是一种保底条款。“业绩承诺就是一种保底,公司经营是有亏有赚的,而且受很多客观情况影响,谁
也不能承诺一定会赚、会赚多少。保底条款是有很大争议的,如今理财产品明确不允许有保底条款,那作为PE、VC这样的专业投资机构更不应该出现保底条款。”此外,业绩赔偿的计算方式也有争议。“作为股东,你享有的是分红权,有多少业绩就享有相应的分红。所以,设立偏高的业绩补偿是否合理?”在财务业绩对赌时,需要注意的是设定合理的业绩增长幅度;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不少PE、VC与公司方的纠纷起因就是大股东对将来形势的误判,承诺值过高。2、上市时间关于“上市时间”的约定即赌的是被投公司在约定时间内能否上市。“比如约定好两到三年上市,如果不能上市,就回购我的股份,或者赔一笔钱,通常以回购的方式。但现在对这种方式大家都比较谨慎了,因为通常不是公司大股东能决定的。”公司一旦进入上市程序,对赌协议中监管层认为影响公司股权稳定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协议须要解除。但是,“解除对赌协议对PE、VC来说不保险公司现在只是报了材料,万一不能通过证监会审核怎么办?所以,很多PE、VC又会想办法,表面上递一份材料给证监会表示对赌解除,私底下又会跟公司再签一份‘有条件恢复’协议,比如说将来没有成功上市,那之前对赌协议要继续完成。”3、非财务业绩与财务业绩相对,对赌标的还可以是非财务业绩,包括KPI、用户人数、产量、产品销售量、技术研发等。一般来说,对赌标的不宜太细太
pe对赌协议
pe对赌协议
PE对赌协议。
一、背景。
PE(Private Equity)对赌协议是指PE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层在私募股权投资交
易中签订的一种协议。PE对赌协议通常发生在公司增发或者再融资时,其目的是
为了解决双方在公司估值上的分歧,保障PE投资者的利益,激励公司管理层积极
经营,以达到共赢的目的。
二、PE对赌协议的内容。
1. PE投资额。
PE对赌协议首先明确了PE投资者的投资额,以及对应的股权比例。这是协议
的基础,也是PE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之间权益分配的基础。
2. 业绩承诺。
PE对赌协议中通常会规定公司管理层对未来一定期限内的业绩承诺,例如销
售额增长率、利润增长率等。如果公司未能达到承诺的业绩,PE投资者有权要求
公司管理层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可能导致股权转让或者其他处罚。
3. 股权回购。
PE对赌协议中一般会规定公司管理层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回购PE投资者的股权,以解决双方在公司估值上的分歧。这也是PE对赌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
4. 退出机制。
PE对赌协议一般会规定PE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包括IPO、并购等方式。在这
些情况下,PE投资者可以选择是否执行股权回购条款,以实现投资回报。
5. 其他条款。
除了上述内容外,PE对赌协议还可能包括一些其他条款,如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转让限制、信息披露义务等。
三、PE对赌协议的意义。
PE对赌协议对PE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PE投资者来说,PE对赌协议可以保障他们的投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激励公司管理层积极经营,提高公司价值。对于公司管理层来说,PE对赌协议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帮助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提升公司价值,同时也可以激励他们更积极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对赌投资协议合同范本
对赌投资协议合同范本
第一部分:定义与解释
1. 定义:
“协议”:指本对赌投资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和附录。
“投资者”:指协议中指定的投资方,即_______。
“创始人”:指协议中指定的企业创始人,即_______。
“目标公司”:指_______,一家在_______注册成立的公司。
“投资金额”:指投资者根据本协议向目标公司投资的总额,即_______元。
“对赌条款”:指本协议中规定的,以目标公司未来业绩或事件为条件的,投资者与创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安排。
2. 解释:
本协议中的条款,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应按其通常含义理解。
本协议中的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影响条款的解释。
第二部分:投资条款
3. 投资金额与方式:
投资者同意向目标公司投资_______元,投资方式为_______(如:现金、股权、资产等)。
投资款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_______日内支付至目标公司指定的账户。
4. 股权分配:
投资完成后,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为_______%,创始人的股权比例为_______%。
如目标公司进行后续融资,各方股权比例应按照稀释后的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部分:对赌条款
5. 业绩承诺:
创始人承诺,目标公司在_______年内的净利润应达到或超过_______元。
若目标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承诺,创始人应向投资者支付_______元的补偿。
6. 赎回权:
若目标公司在_______年内未能实现IPO或被并购,投资者有权要求创始人按照投资金额加上_______%的年利率回购其股权。
7. 优先购买权:
若目标公司进行后续融资,投资者有权按其持股比例优先购买新增股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私募股权融资法律文件核心条款
提起对赌协议,业界常提到两个经典案例:蒙牛的完美对赌和太子奶的黯然出局。2003年,蒙牛在与摩根史丹利、香港鼎辉和英国英联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协议时,曾约定:如果在2004-2006年三年内,蒙牛乳业的每股赢利年复合增长率超过50%,三家机构投资者就会将最多7830万股转让给金牛(在海外注册的由蒙牛管理层持有的公司);如果年复合增长率没有超过50%,金牛就要将最多7830万股股权转让给机构投资者。由于蒙牛业绩表现良好,在2004年6月就提前达到了预期增长目标。2005年4月,三家机构经向金牛公司支付本金为598.76万美元的可换股票据的方式提前结束了双方协议。2006年11月,英联投资、摩根史丹利、高盛三家投行与太子奶集团创始人李途纯签署了一项对赌协议:在三家机构注资后的前3年,如果太子奶业绩增长超过50%,就可降低注资方股权;如完不成30%的业绩增长,李途纯将会失去控股权。2008年,太子奶资金链断裂,李途纯不得不按“对赌协议”约定,将太子奶集团拱手让给了三家投行。而三家投行也输掉了,没有实现圆满退出的目标,迫不得已接盘。
私募股权基金对于企业的估值主要是依据于企业现时的经营业绩以及对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测,因此这种估值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保证其投资物有所值,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在股权投资协议中约定估值调整条款,即如果企业实际经营业绩低于预测的经营业绩,投资者会要求企业给予更多股份,以补偿投资者由于企业的实际价值降低所受的损失。相反,如果企业实际经营业绩高于预测的经营业绩,投资者会拿出相同股份奖励企业家。
“对赌协议”条款在中国比较多,事实上在国外并不流行,原因是国外市场相对比较透明、比较成熟,买卖双方的风险是共担的。但在国内因为买卖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同时小股东无法参与管理,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为求得一定的保障,通常要求卖方进行一定的业绩承诺,以捆绑投资估价的调整。
从法律本质上讲,对赌协议是企业股东之间的约定,与企业、其他股东、以及其他社会第三方之间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公司法》柜架下,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没有设置关于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那么对赌协议在有限责任公司内被执行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下,由于法律本身就规定股份转让完全属于自由状态,公司以及股东都不可以限制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行为,所以对赌协议可以更为顺利地得以实施。
但在现实的操作中,对赌协议的执行遇到了很棘手的问题,特别是在境内外VCPE投资A股拟上市项目时会出现。其一是业绩对赌问题,即VCPE投资之后,若被投资企业没有达到业绩指标,则双方同意按约定的股权调整方法计算调整双方的股权比例;其二是每年一定比例的分红问题,即VCPE投资期间内,被投资公司每年按实现利润的一定比例进行红利分配,若公司没有实现预期利润导致VCPE无法按预期利润取得该分配的红利时,差额部分由被投资公司原有股东弥补;其三是若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实现IPO上市,则原有股东按约定的利率回
购;其四是被投资企业违反约定的公司治理结构,使VCPE的投资可能存在预期的风险,则VCPE启动特别保护程序,强制冻结被投资企业或原有股东资产,并采取法律措施纠偏或直接启动强制回购程序。
一、业绩不达标的股权调整,按A股惯例,一个公司从IPO材料上报到发审委批准或否决上市计划,短则数月,长则两三年,而在上市材料审核期间股份是不允许调整的,而且如果有股份比例调整的业绩对赌协议,则意味着公司的股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证监会不允许这类企业申报上市材料,所以即使投融资双方有这样的约定也都是私下约定。
二、在约定每年的基本分红回报问题上。依照法律规定,最有效的约定应该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该类约定分红实际是“优先股”,但又享受“普通股”的权利而不承担“普通股”的义务,这并不符合中国《公司法》精神,因此《公司章程》也不支持这样的约定。此外,当公司先后经历几轮融资后,这种分红约定操作起来也有很大的难度。
三、回购操作问题,按《公司法》的规定,回购股份需要注销,但注销系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需要公告并取得债权人的认可。而且,当回购涉及股东人数众多的时候,回购法律主体协调难度很大。特别是在融资企业多轮投资的情况下操作难度更大。
2004年引入海外投资者之前,永乐几经变换股权架构(见右图)。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多次采用信托模式。
2002年6月,永乐的注册资本为1050万元,其中陈晓(28%)、束为(9.3%)等四位高管持有50.1%,另外四位个人股东持有15.4%、职工持股会持有34.5%。2002年,四位个人以161万元代价将所持股份转让给陈晓。陈晓以信托方式持有这15.4%股份,4位个人尽管出让了股票,但他们仍是信托的受益人仍将享受股权收益(主要是分红),陈晓实际上只获得了投票权。到2004年8月,永乐的注册资本已经增至1亿元,职工持股会3239万元的代价将股权转让给管理层,陈晓持有的股权从40.52%升至72.59%。其中的47.02%用以设立“上海永乐信托”,作为受益人的50名员工享有分红,陈晓只享有这部分股权的投票权。完全属于陈晓个人的股权只有25.57%,反而降低了差不多15个百分点!
早在2003年3月,永乐就开始与摩根的直接投资部接触。2005年1月,摩根终于透过子公司MS Retail与CDH一起向永乐投入了5000万美元、取得27.36%的权益(相当于以0.92港元/股取得永乐上市后的4.224亿股)。
摩根这样的财务投资者无疑会选择目标企业的海外上市为退出渠道。为了能够以红筹方式在海外上市,永乐必需进行境外重组,这项工作早于2004年8月就开始了。
首先,在英属维尔京成立了Retail Management,其股权结构完全克隆自上海永乐;随后,让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永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成为Retail Management的全资子公司,以充当投融资平台及未来上市主体;2005年1月,摩根及CDH向该开曼公司注入5000万美元并取得27.36%股权;最后,获得资金的永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开曼)透过两层全资子公司向上海永乐增资2.5亿元,并以大约1.6亿元向陈晓等四人购买上海永乐的绝大部分股权。通过增资及收购现有股东权益,永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开曼)共获得上海永乐90%股权。
以上一系列重组是红筹上市的“标准动作”,目的有两个:一是将本土公司改造成外商投资企业,同时使开曼的“永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成为在中国大陆拥有优质资产的控投公司,这样开曼公司就有了上市的“资本”而又不必受中国有关部门监管(外国公司在海外上市当然不用中国监管);二是改变了股东的资产属性,从拥有境内资产(境内公司股份)变为拥有境外资产(境外公司股份),在法律、税收方面好处多多。红筹上市的重组操作稍有不慎就会惹上“资产外流”的嫌疑,中国监管部门对此已有高度警惕。永乐在国际大行指导下进行的重组是完全符合相关规定的,一般企业切不可一知半解就盲目地做DIY重组。
在永乐引进海外投资者的案例中颇多耐人寻味之处。首先是摩根对永乐的估值:注资5000万美金(折合4.1亿元人民币)、取得27.36%股权,表明对目标企业的估值为11亿人民币(即投资人注入4.1亿元现金之前企业的价值)。相对于永乐2004年业绩,摩根等投资人为永乐给出的市赢率刚好为6倍。而当初摩根给蒙牛估值时只给了4倍的市赢率。
其次,摩根和陈晓团队的“对赌协议”与其和牛根生团队的“对赌协议”也有可比较之处。投资者和永乐管理层的“估值调整机制”将于永乐上市后正式启动。该份《2005股东协议》的核心内容是:永乐在2007年扣除非核心业务(如房地产)利润后赢利如果高于7.5亿元,投资人向管理层割让4697万股;利润介于6.75亿元和7.5亿元之间不需进行估值调整;利润介于6亿元和6.75亿元之间管理层向投资人割让4697万股;利润低于6亿元则管理层割让的股份达到9395万股(上市后总股本的4.1%)。永乐《协议》与蒙牛《协议》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规定:若投资者达至回报目标可免于估值调整。这个回报目标是:初次投资的300%(1.5亿美元)再加上行使购股权代价的1.5倍(1765×1.5=2647.5万美元),合计不到1.8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