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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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1.2 本公司规定固定资产的标准: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车辆、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物品;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形成的固定资产。

1.3 固定资产中房屋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工程部门,机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设备分厂。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综合核算,全面掌握固定资产的增减情况,以及正确计提折旧等财务核算。

2 固定资产的计价

2.1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式

2.1.1 外购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

2.1.2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和安装费用计价。

2.1.3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按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或投资各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值计价。

2.1.4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2.1.5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或通过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2.1.6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2.1.7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2.1.8 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交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用借款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和外币折算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完工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

2.2 固定资产的价值一经确定入帐,除改建扩建、局部改造和特定事项经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以及国家政策规定需调整帐面价值外,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3 固定资产的折旧

3.1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a 房屋、建筑物;

b 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c 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各类设备,以及经营租出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d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

3.2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a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及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

定资产;

b 已经提足折旧,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c 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d 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形成的固定资产。

3.3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3.4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3.4.1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3.4.2 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3.4.3 平均年值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 年折旧率=(1-3%)÷折旧年限

b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c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3.4.4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上述有关计算公式按月计提。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再补提折旧。

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分别按用途性质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等。

4 固定资产的控制和管理

4.1 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具体管理。

4.2 建立管理帐卡。工程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和存放地点,统一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和档案,并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各使用部门也应有相应的明细帐,并定期记录使用、保养、修理等情况。

固定资产卡片,反映单项固定资产的详细情况,一式二份,分存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按月和归口管理部门核对,归口管理部门按月和使用部门核对,以确保帐、卡、物,数量、金额相符。

4.3 固定资产的变动按以下规定办理:

4.3.1 固定资产的增加

4.3.1.1 外购的固定资产,由工程部门编制外购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平衡后,由工程部门负责购置,并办理入库。交付使用时,由工程部门开出“设备分配通知单”。新增房屋由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新增设备、仪器仪表由财务部门提供“设备交付明细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凭上述“一单一表一卡”,作为入帐依据,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计价方式,确定固定资产原值,建立新增固定资产明细帐。

4.3.1.2 自制设备制造完工,交付生产使用时,由工程部门开出“设备分配通知单”,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门凭上述“一单一卡”作为入帐依据,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计价方式,确定固定资产原值,建立新增固定资产明细帐。

4.3.2 固定资产的减少

4.3.2.1 出售固定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经使用部门会签后,分管副总审批,经批准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开出调拨单(并和买入单位双方盖章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减少固定资产手续。其出售价格,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价,经财务部门审批,报分管财务副总批准后执行。

4.3.2.2 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a 机器设备、仪器的报废,由使用部门向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后,填制“报废设备申请书”,经财务部门会签分管财务副总批准后,财务部门负责办理减少固定资产的手续。

b 房屋、建筑物的拆除清理,由工程部门根据厂区改造规划和危房鉴定书,提出拆除清理报告;经财务部门会签,报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批准后,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报废手续。

c 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视情况具体分析。属于人为损毁的,按厂纪厂规处理。自然灾害毁损的,按照财产保险的规定办理。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4.4.2.3 长期投资投出的固定资产,按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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