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用水条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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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一、宣传教育篇1. 强化水资源节约的意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2. 制作宣传海报、展板、宣传册等宣传资料,向广大群众普及节约用水的重要性;3. 组织水资源节约宣传活动,包括举办讲座、座谈会、宣传演出等;4. 在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张贴节约用水标语。

二、居民用水管理篇1. 安装节水龙头、节水水箱、水表和自动节水设备等;2. 提倡居民采用浇灌法浇花、清洗法洗车等节水的生活方式;3. 鼓励居民修复漏水设施,及时修复漏水现象;4. 加强监测居民用水,适当限制非生活用水的使用;5. 加强小区、社区居民的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发动居民共同参与水资源节约行动。

三、企事业单位用水管理篇1. 加强企事业单位内部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制度;2. 宣传水资源节约知识,提高员工节约用水意识;3. 鼓励单位组织员工参与节约用水的活动,如节水比赛、节水创新等;4. 对于水资源丰富地区的企事业单位,鼓励其开展水资源外流利用项目。

四、农业用水管理篇1. 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如滴灌、喷灌等;2. 发展节水型农业,鼓励农民使用耕地水肥一体化技术;3. 宣传农业合理用水的重要性,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4. 加强农业用水监测,严禁乱占乱用水资源。

五、工业用水管理篇1. 建立工业企业用水计划制度,合理安排用水计划;2. 推行循环用水技术,减少用水量;3. 鼓励工业企业采用节水型设备,提高用水效率;4. 强化工业企业的水务管理,禁止乱排废水。

六、建设用水管理篇1. 加强建筑工地的节水措施,减少建设用水浪费;2. 鼓励采用节水型建筑材料和设备,降低建设用水量;3. 建立建设用水审批制度,加强建筑用水管理。

七、水资源保护篇1. 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加强水源地环境的保护;2. 强化水质监测和治理,确保水源质量;3. 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八、奖惩措施篇1. 对于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2. 对于浪费用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惩戒;3. 加大对乱占乱用水资源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节约用水的有效执行。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模版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模版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乡居民等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通过建立节约用水的制度、规范用水行为、加强用水监管,实施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用水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所需,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环境。

第二章节约用水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节约用水的目标是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资源的浪费,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节约用水的原则包括:(一)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和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水量;(二)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管理;(三)建立和完善用水管理制度和政策;(四)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五)加强用水监管和执法力度;(六)加强节水宣传和教育。

第三章用水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用水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用水手续,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用水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当制定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用水台账,定期开展自查和节水评估。

第八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水资源节约的技术和设备。

第九条用水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统计,提供真实、准确的用水数据。

第四章用水行为的规范第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用水限额规定,严禁超标用水。

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用水计量的规定,不得私自拆装、调整水表设施。

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发现和及时修复用水设备的漏水、滴水等问题,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需要合理安排用水时间,避免在高峰时段用水。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节约用水,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章用水监管和执法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监管,依法查处超标用水、违法用水等行为。

第十六条用水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调查和监测,及时发布水资源调度和用水限额的通知。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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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节约用水,并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使用水资源。

第三条水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所有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明确节约用水的目标和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监测、调查和评估,及时发布水资源信息,引导公众理性用水。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加大对节约用水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节水设施的安装和使用。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条对于以奖代补、实施激励措施以及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充分调动公众和单位的积极性,鼓励大家节约用水。

第九条鼓励科技创新和引进先进的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水资源的审核制度,对涉及水资源利用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确保合理分配和利用。

第二章节约用水规定第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活用水,杜绝浪费行为。

第十二条所有单位应设立专门岗位或委派专人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制定详细的用水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水管、水龙头等设施,确保没有漏水情况。

第十四条所有单位应鼓励员工提出节约用水的建议和改进建议,并及时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所有单位应在办公室、卫生间等场所张贴标语、海报等宣传节约用水的知识和方法。

第十六条所有单位应加强对用水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第十七条所有单位应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用水量和用水效率的监测和控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用水指标。

第十八条所有单位应推行用水计量和收费制度,提高用水成本,促进用水的节约。

第十九条所有个人应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杜绝浪费行为。

第二十条所有个人应按需取水,不得挥霍用水。

第二十一条所有个人应养成意识,节约用水,限制使用淋浴头时间、关闭不必要的水龙头等。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2篇)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2篇)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提高城市用水效率,保障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用水活动中的节水管理。

第三条城市应当制定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按照超低用水市政工程示范项目标准,实施水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条城市应当完善用水监测、报表和评价制度,建立用水量测控体系,并将用水情况公开透明。

第五条城市应当加强节水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提高用水设施和设备的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城市应当建立健全用水价格和收费制度,实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引导合理用水。

第七条城市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优化用水管网,减少管网漏损和非法用水。

第二章用水计划与节约措施第八条城市用水计划应当包括用水总量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和季度用水计划。

用水计划应当定期调整,根据市场需求、水资源供需状况等因素进行优化。

第九条城市应当制定用水管制办法,通过限水、阶梯水价、奖励措施等方式,引导用户合理用水。

第十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明确节水责任人,制定节水目标和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员工节水培训,提高员工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成为企业和员工的自觉行动。

第十二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积极参与节水活动,共同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城市应当建立用水行业协会和市场监管机构,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标排放、私拉乱接水管、无证使用水量计量器具等。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并通报社会公众。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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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水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条团体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的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水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促进全行业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七条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监控、调查和评估,及时发布水资源动态和预警信息。

第八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技术推广,共同促进节约用水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节约用水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一条媒体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报道和宣传,推动节约用水理念的普及和传播。

第十二条学校和教育机构应当将节约用水理念融入课程内容,加强对学生的节约用水教育。

第十三条社区和居民小区应当组织节约用水宣传活动,提高居民对节约用水的重视程度。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员工的节约用水培训,提高员工的节约用水意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科学研究机构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与节约用水的结合。

第三章节约用水的技术措施第十六条各行业应当采取先进的节约用水技术措施,降低水消耗量和排放量。

第十七条饮食行业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推广水循环利用技术。

第十八条农业生产应当合理安排灌溉水的用量和时间,节约用水,防止土地沙化。

第十九条工业生产应当优化生产工艺,减少用水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建筑业应当推广节水型建筑和设备,减少水的浪费。

第二十一条卫生机构和单位应当加强医疗废水的处理和回用,防止水资源的浪费。

第四章节约用水的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调度,合理分配水资源,保障各行业的用水需求。

节水护水规章制度范本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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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护水规章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行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社会范围内的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活动。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各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长期规划,并加强水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水资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水资源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人民的节水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破坏水资源,不得随意排放污水或废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政府和相关单位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章水资源的节约用水管理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节约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采取严格的节水措施,推行节水技术改造。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水资源的利用计划,合理安排水资源的利用。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资源利用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人民的节水意识。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水资源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利用情况。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水资源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节水规定,合理利用水资源。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污水处理和排放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不得随意排放废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和相关单位的水资源节约用水工作,协助完成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三章水资源的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

节约用水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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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投入机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节约用水水平。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

二、节约用水管理第六条建立水资源总量控制制度,明确各行业、各地区的水资源利用指标,严格控制水资源总量消耗。

第七条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制定各行业、各单位的用水定额,提倡高效用水,限制低效用水。

第八条加强用水计划管理,依据水资源总量控制和用水定额,制定和下达各行业、各单位的用水计划。

第九条推广使用节水型设备,淘汰落后用水工艺和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条加强对用水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节水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节水技术产业化。

第十二条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

三、节约用水措施第十三条建立用水单位节水管理制度,明确节水目标和责任,将节水工作纳入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用水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提高用水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推广使用节水型水龙头、便器、淋浴器等生活用水器具,逐步淘汰非节水型器具。

第十六条加强农业节水,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减少农业用水浪费。

第十七条加强工业节水,对工业用水实行分类管理,推广水重复利用、再生水和雨水利用技术。

第十八条建立节水型社区和节水型单位示范工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全社会节水水平。

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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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使用管理规定(3篇)

节约用水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共机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

第三条节约用水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明确责任;(二)科学规划,合理调配;(三)技术进步,提高效率;(四)宣传教育,全民参与。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机制,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节约用水法律法规;(二)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和政策措施;(三)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四)监督检查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五)协调处理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明确节约用水责任,落实节约用水措施。

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八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节约用水:(一)合理规划用水,优先使用中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二)更新改造用水设备,提高用水效率;(三)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降低用水量;(四)加强用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跑冒滴漏;(五)开展用水设备的计量工作,实施用水量控制;(六)提高员工节水意识,养成节约用水习惯。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节约用水:(一)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实行用水计划管理;(二)加强公共用水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三)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和公众节水意识;(四)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设备。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节约用水:(一)制定用水管理计划,明确用水目标和责任;(二)优化生产流程,减少用水量;(三)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四)加强用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降低用水成本。

学习宣传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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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条例

节约用水条例

节约用水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节约用水条例》已经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2024年3月9日节约用水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水管理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资源损失、防止水资源浪费,合理、有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遵循统筹规划、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坚持约束和激励相结合,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第四条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

第五条国家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水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有关工作。

节水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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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制度模板第一条总则1.1 为加强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节水制度。

1.2 本节水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的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

1.3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水资源保护、节水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节水制度,提高节约用水意识,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加强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节水工作的实施。

第二条节水目标与原则2.1 节水目标(1)确保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节水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

(3)用水单位和个人应逐步减少取水量,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2 节水原则(1)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全面推进节水工作。

(3)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共同推进节水事业发展。

第三条节水措施3.1 用水管理(1)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明确用水责任,加强用水考核。

(2)对新接入的用水单位,进行用水量预测评估,确保用水合理。

(3)加强对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2 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1)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节水技术水平。

(2)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技术成果。

(3)加强节水技术培训,提高用水人员的节水意识和技能。

3.3 非常规水利用(1)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提高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2)鼓励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减少淡水资源的使用。

(3)加强对非常规水利用项目的支持与扶持,推动非常规水利用事业的发展。

3.4 节水宣传教育(1)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2)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栏等形式,普及节水知识,推广节水经验。

(3)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开展节水教育,培养节约用水的好习惯。

节水管理制度范本

节水管理制度范本

节水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节约用水与水资源保护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浪费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实施节约用水政策、措施,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加强用水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用水情况统计和分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浪费用水,包括:(一)安装节水型用水设备,提高用水设备的水利用效率;(二)加强用水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三)对用水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四)加强用水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用水操作水平。

第九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用水计量制度,对用水情况进行计量,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用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

第三章节水技术研究和推广第十二条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促进节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节水技术推广计划,明确推广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节约用水工作。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制定和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方案。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3篇)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3篇)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___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____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____其他有关部门按照____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七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____%(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一条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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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节约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节约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节约是指在保障基本生活用水、优先保障生态用水的前提下,减少浪费、提高利用效率的措施和行动。

第四条水资源节约的原则是节约优先、综合利用、保护为主、科学管理、社会共治。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水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六条各类建筑物、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以下节约用水措施:(一)合理安排用水计划,根据需要合理控制用水量;(二)安装水表,并定期检查水表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修复;(三)加强水表管理,禁止私接私用水源和私拉乱接乱用水管线;(四)提倡使用节水设备和节水器具,如节水淋浴头、节水洗衣机等;(五)限制冲洗水箱的使用次数,鼓励使用节水型马桶;(六)加强中央供热、供暖系统管网水循环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和水损失;(七)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第七条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等水资源供应偏紧的地区,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节约用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鼓励用户使用低水耗的设备和器具;(二)限制大面积绿化、草坪等高水耗用水设施的建设;(三)加大非法采砂、乱占滩、乱建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四)加强水资源调度和水量监测,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章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第八条鼓励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推广应用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用水数据的监测、分析和预测;(二)推动智慧水务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用水管理和供水计划;(三)加强水资源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利用价值;(四)倡导和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如滴灌、微喷灌等;(五)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节水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用水利用效率。

节约用水通用制度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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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通用制度模板7篇最新节约用水通用制度模板7篇如何写好最新节约用水通用制度看看吧。

管理制度具有排它性。

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最新节约用水通用制度模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最新节约用水通用制度模板(精选篇1)第一条用水计划:每年年初,东李庄村理事会制定年度村民生活用水及农业灌溉用水计划,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协会审批后,后桃洼村按用水计划执行。

第二条价格机制:农户用水量按照会员大会议定的水价收取水费,村民用水按每方1元征收。

第三条节水宣传:每年举办节水宣传4次,开展节水经验交流会2次,大力推广节水龙头等节水器具。

第四条鼓励村民使用雨洪水、再生水,一水多用。

第五条应强化节约用水意识,做到“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第六条在水房、卫生间等公共用水场所设置节约用水标志,提醒节约用水。

新购置的用水器材应使用节水型器具,根据需要同时设计节水设施。

第七条水电管理人员应加强用水管理,坚持经常检查,维修水管、接头、水龙头等。

杜绝跑、滴、渗、漏等浪费现象。

第八条应加强对供用水设施的监测,管理和维护降低管网漏损率,推广农艺及管理节水措施。

最新节约用水通用制度模板(精选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机关大院的节水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水资源消耗,发挥物业部门对用水设备的管理、维护、服务上的优势。

现结合实际,洞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特制定《洞头县机关大院节水管理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对洞头县机关大院(以下简称大院)节约用水管理、用水计量、水资源消费统计及分析、用水设施设备定期维护等作了明确规定,以杜绝水资源浪费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对象包括物业公司及其全体员工。

第四条机关干部职工应树立节约用水,安全用水意识,自觉维护节约用水制度,切实保证将水消耗量控制到最低。

第五条机关大院各单位应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安排专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或本楼层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本着结合实际、科学管理、明确统一、便于操作的原则,做好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2022-2023年关于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通用参考模板

2022-2023年关于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通用参考模板

2022-2023年关于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通用参考模板2022年关于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模板1为了节约用水用电, 降低办公经费、创建节约型学校, 特制定本制度。

一、节水管理1、环境清洗和绿化抗旱要尽量使用雨水, 干旱季节必须使用自来水对苗木、绿篱、花草浇水抗旱时, 应用软管在六分管以内水龙头上引水并专人管理, 严禁连通水管后放任自流。

2、卫生清扫尽可能减少用水冲洗室内外地面。

3、办公人员及家属禁止用学校自来水冲洗私家车。

4、加强地下供水管网漏水检查, 发现漏水点及时处理。

5、卫生间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减少长流水, 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检修。

二、节电管理1、充分利用自然光线, 光线允许条件下不开照明灯, 夜间办公时按需要开灯, 并控制开灯数量, 不要开启全部灯光照明。

2、停用1小时以上的办公设备必须关闭电源, 停用半小时的电脑要设定休眠。

3、办公室禁止使用与办公无关的各种加热设备(如:热宝、电水壶、电动车等)。

4、卫生清扫时应充分利用自然光, 必须开灯照明清扫卫生应分批开灯分层清扫, 禁止打开整栋楼的灯光进行卫生清扫, 每天下班后楼管人员要检查办公室内是否有漏关电源现象, 防止长明灯。

三、处罚总务处要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对用水、用电情况进行检查, 违反本规定者, 第一次提出警告、批评。

第二次根据情节罚款50—100元并要求本人写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2022年关于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模板2一、水、电管理员要加强学校用水、用电管理是水、电安全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树立热心为教育教学及师生生活服务的思想, 尽职尽责地搞好工作。

二、用电安全:1、师生宿舍、办公室、教室、食堂、店铺、医务室不得私接电源, 严禁使用超负荷和禁用的电器。

一经发现予以没收, 避免发生不安全事故, 对造成重大事故者, 将追究经济责任和刊事责任。

2、教室、宿舍、过道的线路、用电器、开关、插座不得随意触摸与破坏, 以防发生漏电、触电事故。

学校节约用水的管理规章模板

学校节约用水的管理规章模板

学校节约用水的管理规章模板1. 总则1.1 规章目的为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降低学校用水成本,提高用水效率,制定本规章。

1.2 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全校师生及工作人员。

1.3 规章原则节约用水、合理用水、重复利用、防止水污染。

2. 用水管理2.1 用水计划学校应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用水指标,并将计划指标分配至各部门。

2.2 用水审计学校应定期对用水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3 用水设施学校应定期检查用水设施,确保设施完好,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2.4 用水教育学校应加强用水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节水意识。

3. 节水措施3.1 节水设备学校应推广使用节水型设备,如节水淋浴头、节水马桶等。

3.2 雨水收集学校应建立雨水收集系统,用于绿化、清洁等非饮用水的需求。

3.3 废水处理学校应建立废水处理系统,对废水进行处理,达到重复利用的标准。

3.4 节水活动学校应定期举办节水活动,提高师生节水积极性。

4. 违规处理4.1 违规行为违反本规章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浪费水资源、故意损坏节水设施、不按照节水措施操作等。

4.2 处理措施对违规行为,学校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罚款、停水等措施。

4.3 申诉程序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节水管理部门申诉。

5. 附则5.1 规章解释本规章由学校节水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5.2 规章生效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章不符的,以本规章为准。

5.3 规章修订本规章如有变更,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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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界定)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中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国家实行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建立节水型社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节约用水工作。

国务院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节约用水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第六条(节约用水规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国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总体要求、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节约用水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节约用水相关专项规划。

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含节约用水的内容。

第七条(总量和强度控制)国家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将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作为制定年度用水计划的依据,并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

第八条(水资源论证)涉及重大水资源配置的工业、农业、能源等专项规划或者重大产业基地规划,城市新区类规划,工业(产业)园区类规划,以及实施后对水资源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规划布局和规模应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第九条(用水定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和下达用水计划的主要依据。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条件变化和科技进步等修订完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行业用水定额的制定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计划用水)国家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其中,对使用城市供水管网的用水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下达用水计划。

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用水监控)国家对取用水量大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和用水情况等实行重点监控。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自动监测设备,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第十二条(用水计量)用水应当计量。

供水单位或者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计量准确。

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

第十三条(用水统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用水统计指标,规范用水统计方法,保证用水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并定期公布用水统计信息。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月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资料。

第十四条(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编制节水措施方案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供水单位不予供水。

已经建成的节水设施,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规划选址、方案设计、施工图审查和竣工综合验收等环节,应当征求同级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水平衡测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可以根据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和节水评估,改进用水方式或者生产工艺,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展水平衡测试,制定整改方案并实施。

第十六条(鼓励和淘汰目录)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家鼓励使用的节约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淘汰目录。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可以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淘汰目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

第十七条(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行业名录)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行业名录。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可以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行业名录。

第十八条(用水效率标识)国家对使用面广和耗水量大的产品,实行用水效率标识制度。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发布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

对实行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生产者和进口者应当标注用水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和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者对其标注的用水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用水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用水效率标识或者利用用水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九条(节水产品认证)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产品和设备,应当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第三章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条(节水型社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创建节水型社会示范县(市、区)。

第二十一条(全过程节水)国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生产用水实行全过程节约用水,在引水、调水、取水、供水、用水、排水等各环节厉行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水生态和水环境,保障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经济社会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按照以水定产、以水定城的要求,合理确定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发展规模。

在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控制城市发展规模,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产业,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第二十三条(调水阶段节水)新建调水工程应当遵循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充分挖掘受水区节约用水潜力,提高用水效率。

对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供水管网漏损率高于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低于国家要求或者全国平均水平,并且节约用水潜力较大的地区,应当限制其从其他地区调水。

第二十四条(取水阶段节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申请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的;(二)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三)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以及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严格控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第二十五条(供水阶段节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

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价格主管部门在进行公共供水企业成本监审和制定水价时,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管网漏损水量,不得纳入供水定价成本核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非常规水源利用)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海水、微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并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化用水结构。

第二十七条(部门协作机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或者领域节约用水的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能源、商务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约用水目标任务落实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行业或者领域节约用水的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约用水目标任务落实工作。

第二十八条(宣传教育)国家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将节约用水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

第二十九条(监督和表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并举报浪费用水的行为。

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节农业和农村节水第三十条(农业生产布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推动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以及农、林、牧、渔业用水结构的合理调整,健全完善农田灌溉排水工程体系,大力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发展节水灌溉,建设节水型农业示范区和节水型灌区。

第三十一条(农业灌溉节水)农业灌溉方式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约用水技术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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