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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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发布)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

九号)

【适用区域】安徽省

【发布时间】2015-07-17【生效时间】2015-10-01【关键词】取水用水管理,资源管理,节能降耗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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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十九号)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已经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7月17日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

(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分类指导、市场调节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节约用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协助上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节约用水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农业、财政、科技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节约用水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对节水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举报浪费水和不履行节约用水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 用水应当坚持节水优先。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十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城镇规模、产业结构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专业规划,编制本行业节约用水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节约降耗的要求,制订行业用水定额,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制订,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并公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制订严于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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