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X版)解读word版本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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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X版)解读

安徽省政府出台特别规定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关注《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实施,下面跟小编来看看相关的知识!

女职工既是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家庭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更是医疗、教育等基本民生行业的主力军。但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会遇到不同于男职工的特殊困难。基于特殊的生理特点和承担的生育功能,给予女职工特别劳动保护,是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政府令第26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已经201X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颁布实施后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地方性政府规章,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我省广大女职工及下一代健康的关心爱护。

《特别规定》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

1990年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经25年的快速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环境和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层面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制度也不断进行调整,需要制定新规章取代《实施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实施办法》的立法依据,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X年5月,国务院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立法依据不复存在。《实施办法》颁布之后,国家相继出台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作出新规定。为保持与上位法统一,需要制定新规章。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求发生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同时,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涌现,对职业危害和基于女职工生理特点的适应性研究也随之加深,女职工劳动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特征,要求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标准更明确、更具体、更科学。

女职工劳动保护面临诸多问题。我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总体效果较好,但也

面临诸多问题。一是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不招、少

招女职工;二是一些用人单位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女职工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通过各种方式迫使生育的女职工自动离职;三是一些用人单位隐瞒职业危害,女职工对职业危害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四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五是女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救济。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新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新修订的《特别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加强政府职责、强化用人单位责

任义务、拓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细化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完善监督管理

体制等方面的责任更加明确,措施更加具体,条文更具有可操作性。认真宣传

贯彻实施《特别规定》,切实维护全省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有利于

减少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有利于激发女职工的积极性

创造性,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

《特别规定》六大亮点

(一)加强了政府职责。《特别规定》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

检查职责,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一规定,标志着用人单位

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

(二)强化了用人单位义务。《特别规定》对用人单位履行的义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用女职工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职业防护措施和特别待遇有书面告知的义务;订立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工资、福利待遇,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中加入“结婚”一词,是根据

立法调研中基层女职工反映的情况,结合我省省情创新制定的。此项规定满足

了基层女职工的诉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更体现出民主立法的精神。

(三)拓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特别规定》在国家规定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女职工劳动保护

范围,给予一定的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

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工作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

明和实际情况给予安排。”此款参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将女职工更年

期保护上升到地方性政府规章层面。

(四)细化了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经期保护:规定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痛

经不能正常上班的,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

至2天。孕期保护: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女职工,在每天劳

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工间休息,这是我省首次提出的。哺乳期保护:规定哺乳

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

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女职工的保护。预防和

制止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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