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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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08•【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200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对这项立法工作十分重视,为提高立法质量,提前介入《草案》的起草、调研论证和修改等工作。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草案》进行了审查,并于10月10日将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古树名木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历史和前人留下的宝贵财富,有很高的社会、自然、人文和科学价值,具有不可再生性和公益性。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对于保护森林资源,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教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安徽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省古树名木资源十分丰富。

但由于历史或人为的原因,我省的古树名木逐渐减少,少数长势趋于衰败,濒临死亡。

目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古树名木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古树名木资源造成了比较严重的破坏,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要求非常强烈。

二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乱采滥挖古树名木的现象比较严重。

三是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滞后,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不明确,保护措施不能及时到位。

四是保护经费缺乏,严重制约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开展。

目前,国家还未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的专门法律,我省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法规,近年来,北京、上海、江西等省、市相继制定了古树名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加大了保护古树名木的工作力度,规范了古树名木保护行为。

为了保护好我省的古树名木资源,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2017年安徽林业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判断

2017年安徽林业行政执法考试题库-判断

林业行政执法考试题库【1】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公众保护为辅的原则。

∙对∙错∙正确答案:错【2】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2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

∙对∙错∙正确答案:错【3】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对∙错∙正确答案:对【4】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对∙错∙正确答案:对【5】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对∙错∙正确答案:【6】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因保护古树名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全额补偿。

∙对∙错∙正确答案:错【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重大灾害损害古树名木的应急预案。

∙对∙错∙正确答案:对【8】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名木、古树的级别,组织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对∙错∙正确答案:对【9】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每5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工作的检查。

∙对∙错∙正确答案:错【10】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对∙错∙正确答案:对【11】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

∙对∙错∙正确答案:错【12】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景观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予以保护。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7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7年修正)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0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乡镇设立的林业工作站或者林业中心站,负责乡镇林业工作。

第三条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坚持生态优先原则。

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列入社会公益事业管理,按照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管理。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由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

按照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有关部门按规定提取的造林绿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

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
行政 处罚
《安 徽省 古树 名 木保 护条 例 》( 安 徽省 人民 代表 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公 告第 19 号 ) 第 28 条第 2 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 由县 级以 上 人民 政府 林业 、 城市 绿化 行政 主 管部 门责 令停 止 违法 行为 、 恢复 原状 或者 采 取补 救措 施, 并 可以 按照 下列 规 定处 罚”,“在 距 离古 树名 木 树冠垂直投影 5 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 毒有 害物 品的 ,处 以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以 下 的罚 款 ”,“ 造成 古 树名 木死 亡 的, 依照 本条 例 第二 十七 条规 定 处罚 。”
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 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基本信息表
事项 编码 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行使 依据
办理 主体
3 40 8 0 0 00L Y- C F- 0 0 75
对在 距离 古树 名 木树 冠垂 直投 影5米 范围 内 取土 、采 石、 挖砂 、烧 火、 排烟 以 及堆 放和 倾倒 有 毒有 害物 品的 处 罚
X X 市林业 局
办理 程序
立案 →调 查取 证 →审 批→ 告知 → 处罚 决定 →执 行 →结 案归 档
受理 条件
发现 、举 报、 控 告、 主动 交代 违 法行 为, 其 违法 行 为、 恢复 原状 或 者采 取补 救措 施 ,并 处罚 款
自由 裁量 基准 1000元以 上5000元以 下的 罚款
办理 部门
X X 市林业 局绿 化 办
办理 地点
联系 电话
处罚 程序
见“ 林业 行政 处 罚流 程图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的布告-皖政〔1981〕18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的布告-皖政〔1981〕18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的布告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的布告(1981年11月8日皖政〔1981〕187号)野生珍贵动物和稀有树种,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财富。

保护并发展这些资源,对于发展科学文化事业,促进四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特布告如下:一、我省野生珍贵动物保护对象一类保护动物:扬子鳄(土龙)、丹顶鹤(仙鹤)、白鳍豚(白旗)、梅花鹿等四种。

二类保护动物:大鲵(娃娃鱼)、鸳鸯、短咀天鹅(小天鹅)、大天鹅、白枕鹳、白鹳、白冠长尾雉(地鸡)、白颈长尾雉(山鸡)、猕猴(黄猴)、短尾猴(青猴)、黑鹿(乌金鹿)等十一种。

三类保护动物:黑鹳、白肩雕、白尾海雕、白鹇(白山鸡)、大鸨、穿山甲、大灵猫、小灵猫(香狸)、金猫(红春豹)、云豹(荷叶豹)、金钱豹、麝(香獐)、獐、毛冠鹿(青麂)、鬣羚(苏门羚)、青羊(山羊)、江猪(江豚)、虎纹蛙等十八种。

对农林牧业生产有益的动物,如青蛙、蝙蝠、啄木鸟、燕子、猫头鹰等,也必须加以保护。

二、我省稀有树种保护对象一类保护树种:香果树。

二类保护树种:楠木、花榈木、红椿(红楝子)。

省定保护树种:金钱松、大别山五针松、铁杉、三尖杉、粗榧、银杏、鹅掌楸(马褂木)、樟树、天目木姜子、连香树、领春木、朵椒、醉翁榆、琅琊榆、黄山木兰、天女花、青钱柳、都支杜鹃、野生猕猴桃、大别山野生山核桃。

三、根据国家规定,一类保护动物和树种,属世界稀有或濒于绝灭的我国特产种类,严禁捕猎和采伐,如特殊需要,必须报林业部批准。

二类保护动物和树种,属经济价值高、数量稀少的我国特产种类,禁止捕猎和采伐,如需要,必须经省林业厅批准,报林业部备案。

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2015年修正)

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2015年修正)

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开展,加速我省国土绿化进程,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适龄公民。

驻本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法定的、无报酬的在划定的场所为国家、集体植树、种花、种草或者进行其他绿化劳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把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义务植树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城建、园林、铁路、公路、水利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城镇各部门、各单位除应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外,还应按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义务植树;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从事其他工商经营者、劳动者,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义务植树。

农村义务植树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和义务植树规划要求,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绿化委员会的要求,确保植树质量。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义务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并提供植树场所。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56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56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3日宣城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标准分级:(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二)树龄300年以上的古树为二级;(三)树龄1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三级。

名木按照一级古树标准予以保护。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公安、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统一进行编号、登记、建立档案,制作保护牌。

保护牌应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属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第七条古树名木实行专业部门和单位、个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二)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三)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其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六)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为养护责任单位。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初稿)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初稿)

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代拟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地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年以上地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地树木.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年以上年以下地树木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地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全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理工作由滁州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其办公室设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各级城市绿化行政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地保护管理;各级林业行政部门负责城市规划范围以外地古树名木地保护管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五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和树龄年以上地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年以上年以下地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年以上地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对列入古树后备资源地树木进行保护.第六条古树名木地和后备资源保护级别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和确认:(一)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二级、三级保护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并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七条各级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地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地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地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地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地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地权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九条市、县(市、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对管辖范围内地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建立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条列入名录地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作保护标牌,挂牌予以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树名、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等内容.对有特殊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地古树、名木,应当有文字说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古树名木地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和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第十二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实行管护责任制,按照统一管理、属地养护地原则确定责任人.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地古树名木,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立保护牌时应当明确养护责任单位,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生长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场和寺庙等用地范围内地,所在单位或经营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地,所委托地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泊用地范围内地,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四)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范围内地,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负责落实管护;(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地,业主委托地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六)生长在农村地,该村民委员会为养护责任单位.个人所有地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第十三条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地日常养护,防止对古树名木地损害行为.第十四条市绿化委员会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地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地专业养护和管理,对古树名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发现病虫害或者其它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地,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提交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意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十六条禁止移植名木和一级保护地古树.不得擅自移植其它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第十七条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批准迁移:(一)因重点工程和重大基础实施建设无法避让,或者避让成本过高;(二)迁移方案可行,迁移技术成熟;(三)迁移费用已经落实.第十八条提出迁移古树名木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迁移方案,其中古树名木属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地,方案中必须附有迁移补偿协议.第十九条迁移名木、一级保护古树地,应当向县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其迁移方案必须经省级有关专家认证通过,报市政府审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迁移二、三级保护古树地,应当向县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其迁移方案可征求有关单位或专家意见,报市政府审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迁移古树后备资源地,应当向县级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县(市、区)政府审批,滁城建成区规划范围内地,报市城市绿化行政部门审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条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地全部费用以及年以内地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迁移单位承担.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地生长衰弱、濒危症状地,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复壮和抢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二条古树名木死亡地,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要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确认死亡地,予以注销.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地古树名木.第二十三条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地行为:(一)擅自迁移;(二)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地;(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和实施地;(六)其他损害行为.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地,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一)砍伐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地,按每株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二级保护古树地,按每株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砍伐三级保护古树地,按每株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砍伐古树后备资源地树木,按每株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地,按前项规定处罚;(三)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地,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地,按第一项规定处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地古树名木地,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每株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地,没收违法所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六条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因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地,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全省林业系统开展绿美江淮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全省林业系统开展绿美江淮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全省林业系统开展绿美江淮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3.18•【字号】林生〔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全省林业系统开展绿美江淮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全省林业系统开展绿美江淮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林业局2024年3月18日全省林业系统开展绿美江淮行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绿美江淮行动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3〕32号)要求,扎实推进绿美江淮行动涉林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绿美村庄、绿美乡镇、绿美森林提升、绿色产业发展等行动,以“植绿、添美、增质、惠民”为主线,科学开展国土绿化,持续推进乡村绿化美化,着力提升森林质量效益,大力发展绿色富民产业,建设高水平城乡一体化绿美人居环境,打造“高颜值”“高价值”“高品质”“高质量”绿美江淮,为加快建设山水秀美的生态强省作出林业贡献。

二、行动目标(一)近期目标。

到2027年,全省森林结构明显改善、质量持续提升;湿地保护率达55%以上,重要湿地得到全面保护;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数保护率不低于95%;乡村绿化覆盖率达35%左右,林业碳汇能力不断增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初步形成,绿美江淮行动取得显著成效。

(二)远期目标。

到2035年,全省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结构更加优化,功能更加完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林业碳汇能力进一步提升,优质生态产品供给更加富足,生态治理效能显著提高。

安徽规范管理古树名木

安徽规范管理古树名木
4 1 卷 4期
徐 克顺 : 大樱桃 在 淮 南的 引种及 栽培 管理技 术
7 3
粉效果最佳 。也可聘招养蜂户 , 将蜂箱放置大樱桃
栽 培 园附 近 , 让 蜜蜂 在 自然状 态下 授粉 。
3 . 4 果期 管理 3 . 4 . 1 环 剥
前 每周 喷洒 一 次 0 . 3 %氯化 钙 稀释 液 ,连 喷 3次 , 不 仅 能增 加 果 实 中 的可 溶性 固形 物 含量 , 还 可 明显 降
蛴螬 等地 下 害虫 。发现 根部 患病 时 , 立 即刮除病 皮 ,
用5 0倍 硫酸铜 液 消毒 。
( 责任 编 辑 : 杨婷婷 )
安 徽 规 范 管 理 古 树 名 木
古 树 名木 是林 木 资源 中的珍 品 , 也是 宝 贵 的 自然历 史 文化 遗产 。安徽 省一 直 重视 古树 名 木 的保 护管 理 工作 , 先 后组 织 两 次 全省 范 围的 古树 名 木 资 源调 查 和普 查 , 摸 清 全省 古 树 名 木 资 源 的基 本情 况 ; 颁 布 实 施 《 安徽 省古 树名 木 条例 》 , 使 古 树名 木 保护 工作 逐 步规 范 , 有 法可 依 ; 按 照分 级保 护 、 分级 管 理 的原则 , 省、 市、 县 三 级 分别 完 成 了名 木 和一 级 古树 、 二级 古 树 、 三 级 古树 的鉴定 和认定 工 作 ; 严 禁采 挖 古树 名 木 , 对 部 分 生 长 出现 问题 的名 木 和一 级古 树 , 一 树 一策 , 制定 保护 方 案 , 采 取相 应 的抢救 性保 护措 施 。经省 政府 批 准 , 省绿
( 5 ) 根颈腐 烂病 。 搞好 土壤 改 良熟化 法是 , 在 大 樱
桃果 实 硬 核期 至 第 二次 速 长期 ,控 制大 水 漫 灌 , 力 求保 持 地 下 1 0 3 0 e m 处 深 度 的 土 壤 持 水 量 在

为古树名木撑起“保护伞”——《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立法追踪

为古树名木撑起“保护伞”——《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立法追踪
起 ”“ 约能源 , 人有 责” 、节 人 的共 识 。梁 热委员 建议 , 节 能法律法 把 规列入 2 1 0 0年 的 “ 淮普 法 行 ” 江
肥 、芜 湖 等 中心 城 市率 先 使用 成
熟 的太 阳能公 用 路灯 照 明 。杨 士 友委 员 说 ,公共 机 构 节 能工 作 薄 弱 ,建议 把 节 能与 各 部 门效 能 建 设 、 风 行 风评 议等 活 动相 结 合 , 政 发挥 公共 机 构在 节 能 方 面 的先 锋
有 4 4株 ,0 9 5 0年 以上 的有 9 4株 。 5 古树 名木 是珍 贵 的 自然 资 源 , 是 历史 和前 也 人 留下 的宝 贵财 富 ,有 很 高 的 自然 、 人 文和 科 学价 值 , 有不 可再 生 性 和公益 具
性, 被誉 为“ 的文物 ” “ 色化石 ” 活 、绿 。
做好 了准 备 ,在 雪 积压 到 一定 厚度 时 ,
能减 排 工作 的 开展 ;要进 一 步 完 善体 制 、 制 , 机 加快 结 构调 整 和 发
展 方 式 的转 变 ,积 极 构建 节 能 型 发展 模式 。汤达祥委 员建议 , 要开
个百分 点 , 实不容 易 。提 3条建 确 议 :把 行 政举 措 与法 律 实施 更好 地 结合 起 来 ;把 强化 工作 举 措 与 调 整产 业 结构 结 合起 来 ;把 改 善 薄 弱环 节 与全 社 会整 体 推进 结 合 起来 。
3 0年 的有 3 9 0 0 3株 ,0 3 0年至 5 0年 的 0
加 大宣 传力 度 ,提 高 全社 会
节 能意 识是 常 委会 组成 人 员 比较
集 中的观点 。桂 梅生委 员说 , 目前 起 啊 !” 厉德才 委员 的开场 白引起

古树名木资源保护中权利与权力的失衡现象——基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分析

古树名木资源保护中权利与权力的失衡现象——基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分析

山 区是 安徽 省 古 树 集 中分布 区之 一 , 但 目前保 护 状 况堪 忧 。导致 这 一状 况 的主要 原 因是 以权 力至上 为核 心 理 念 的硬 性 的 义务 与责 任摊 派 , 而 不是 以利 益 为杠 杆 平衡权 利 与责任 。 关 键词 : 古树名 木 ; 权力; 权利; 义务 ; 责任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6 8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6 7 2 — 4 4 7 X( 2 0 1 3 ) 0 4 — 0 0 3 5 — 0 3
国家 对 古树 资源十 分重视 , 《 森林 法》 、 《 城 市 古树 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对 古树 资源 的财产所有权 、 养护 责 任与义务及经费落 实等都 有明确规 定 ,各省市直至地 市也根据文件精神 出台了相应法规 条例 。古树名木是 不可再生 的特殊资源 ,其保护意 义可能远远超 出今 人 所能做出的价值评判 ,但现实保护 中还 存在相 当严 重 的问题 。 通过对皖南 山区 3个地市 2 O多个 区县调查发 现 .存在 的主要问题是规定 中的行政部 门的权力超 出
第 1 5卷 第 4期 2 0 1 3年 8月
黄 山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a n g s h an Un i v e r s i t y
Vo 1 . 1 5 . NO. 4 Au g . 2 0 1 3
古树 名木资源保护 中权利与权 力的失衡现象
( 三) 权 力与权利 的关 系 1 . 权利仰仗权 力
( 一) 权力 关于权力 .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和伯特 兰 ・ 罗素 、 美 国 当代 的两 位 国际 关系学学 者罗伯 特 ・ 基 欧汉和 约瑟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1 2 - 2 5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08•【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16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胡玉贤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12月13日下午,常委会本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3日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1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改稿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5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确定古树后备资源的问题修改稿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情况,将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列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后备资源的培育和管理,每5年确定一批树木为古树后备资源。

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古树名木资源情况,每5年确定一批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表决稿第十条)二、关于预防重大灾害损害古树名木的问题修改稿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重大气象灾害可能损害古树名木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2.08•【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2009年12月12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胡玉贤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10月2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定《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利于有效地保护古树名木资源,提高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生态安徽建设。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书面征求了各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了立法咨询专家座谈会,赴安庆市、黄山市、宣城市的部分县进行了调研,召开了省直环保、文物、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

11月2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林业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11月2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12月7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修改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名木的概念问题有些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二条第三款对名木的概念进行了定义,但没有将珍贵、稀有树木纳入名木的范畴予以规范,建议在定义中增加“珍贵、稀有”。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关于古树名木的调整范围,政府草案对此专门作了说明,鉴于《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对珍贵、稀有树木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本条例对此可以不作重复规定。

同时,考虑到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对于古树名木概念的解释均不包括“科研价值”,建议删去该款定义中“科研价值”的表述,将该款修改为:“本条例所指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资源林政管理部分试题及参考答案

资源林政管理部分试题及参考答案

资源林政管理部分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运输木材持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D)的罚款。

A、10%B、20%C、30%D、10%至30%2、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B)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两年B、三年C、四年D、五年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A)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A、2公顷以下B、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C、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4、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B)以下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A、30元B、50元C、100元D、500元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B)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A、两年B、三年C、四年D、五年6、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特殊情况下需要猎捕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C)。

A、驯养繁殖许可证B、狩猎证C、特许猎捕证D、猎捕证7、一般森林火灾是指(B)。

A、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的B、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C、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D、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8、林权发生变更时,林权权利人应当到(A)机关申请变更登记A、初始登记B、变更登记C、注销登记D、工商部门9、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D)的罚款。

A、5元至10元B、20元C、10元至20元D、10元至30元10、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C)核定一次。

古树名木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规范安徽标准2020版

古树名木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规范安徽标准2020版

古树名木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古树名木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指标体系及方法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资产价值评估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1999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令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古树名木Ancient tree name wood古树是指树龄在 100 年以上的树木。

古树分为 3 个级别:——树龄在100~299年的树木属于三级保护古树;——树龄在300~499年的树木属于二级保护古树;——树龄在500年以上的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古树。

名木是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名木不分等级。

3.2古树名木资产价值Value of ancient trees and famous wood assets古树名木资产价值是指古树名木在自然状态下的价值。

包括:经济价值、生态价值、景观价值以及 历史文化价值。

古树名木的经济价值是指花、果实、叶的食用或药用价值,茎干的木材价值。

古树名木的生态价值是指调节气候、吸收 C02、释放氧气、防止水土流失,减少流行病发生和提高 鸟兽等动物栖息场所等。

古树名木的景观价值是指树木自身的美学价值和由此产生旅游观赏价值;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价值是指古树名木经历了千百年的风风雨雨,见证了王朝兴替、农民的耕种、民族的磨难与崛起,记载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

还可以根据年轮研究水文气候、地质地理、植物进化和生理生态等。

4 数据来源本标准所用数据主要来源:a)区域政府林业和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古树名木的统计数据;b)权威机构公布的社会公共资源数据。

5 古树名木资源资产评估指标体系5.1 古树和名木总数量指评估区域内一、二、三级古树和名木的数量,以棵为单位计算。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森林旅游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依法设立,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和发展森林公园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对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的投入,组织协调、解决森林公园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活动。

第六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的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第七条在森林公园管理、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建设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设立森林公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标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12.16【实施日期】2010.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经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2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指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指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

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

古树名木“贵” 保护“有新规”

古树名木“贵” 保护“有新规”
古 树名 木实行 属地 保 护管理 。 护古 保
我 省古 树 名木 资 源十 分 丰富 , 特 别 是 皖南 山 区和大 别 山 区 , 由于气 候 和历 史 、 化等 多方 面 的原 因 , 留 文 保 了大量 的古 树 名木 ,其 中红豆 杉 、 银 杏 等 国家 保 护 珍 贵 树 种 占有 一 定 比
会 《 国古 树 名 木普 查 建 档技 术 规 全 定 》 《 例 》从 以下 四个 方 面作 了细 ,条 化 :一是 为 了掌 握古 树 名木 的数 量 、 面积 等相 关 资料 , 立古 树名 木 资源 建 档 案 , 范 古 树 名 木普 查 、 规 复核 等 活 动 , 条 例 》 定 ,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 规 县
委会 组成 人员 的审议 意见 , 行专 门 进
物 ” “ 色化 石 ” 目前 , 家 尚未制 、绿 。 国
定 保护 古树 名 木 的专 门法 律 、 行政 法
的调 查研 究 和专 家论 证 , 并征 求 了各
有关方 面 的意 见 , 法制 委员 会统 一 经
规 ,9 2年 国务 院 颁 布 的《 市绿 化 19 城 条 例 》 中虽 然 有 涉 及 古 树 名 木 的 内 容 , 只 限于对 城 市规 划 区 内古树 名 但 木 的保 护 , 而且 规 定得 较 为原 则 。制 定 《 例》 有利 于 保护 好我 省 的 古树 条 , 名 木资 源 , 进 生态 安徽 建设 。 促
绿化 委员 会应 当组 织 林业 、 市绿 化 城
20 0 9年 ,省 人大 常 委 会将 《 条 例 》 入 审 议类 立法 计划 。2 0 列 0 9年 9 月 1 1日省 政 府 第 4 0次 常务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了《 例 ( 案 ) 。2 0 条 草 》 0 9年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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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第三章养护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九号)《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经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2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指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指名木,是指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

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的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分别安排经费,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保护古树名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认定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

接到报告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更新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第八条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

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第九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认定:(一)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省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二)二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三)三级古树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提出。

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古树名木资源情况,每5年确定一批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第三章养护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一)在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二)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三)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六)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所有者为养护责任人。

在城市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养护。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确定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

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名木、古树的级别,组织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并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有害生物危害古树名木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重大灾害损害古树名木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补助。

因保护古树名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工作的检查。

第十七条古树名木由负责认定的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设置时间以及砍伐、擅自移植或者毁坏古树名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认养期限内的署名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砍伐;(二)擅自移植;(三)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四)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五)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保护方案后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经审查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古树名木采取移植保护措施:(一)原生长环境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二)建设项目无法避让的;(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报经批准后予以移植。

第二十一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向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移植申请书;(二)移植方案;(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移植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移植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30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同意后,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

移植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及时报告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登记,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景观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予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违法行为。

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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