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规定合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安徽省劳动规定合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安徽省劳动规定合同(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https://img.taocdn.com/s3/m/f5ae5d6c10661ed9ad51f3de.png)
编号: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使用)甲方:乙方: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安徽劳动合同查询 安徽劳动合同备案查询
![安徽劳动合同查询 安徽劳动合同备案查询](https://img.taocdn.com/s3/m/14a5b5bb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80.png)
安徽劳动合同查询安徽劳动合同备案查询一、背景介绍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关键文件,用于规范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需备案登记,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介绍安徽省劳动合同查询和劳动合同备案查询的相关内容。
二、安徽劳动合同查询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了便捷的劳动合同查询服务,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合同查询:1.打开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官方网站;2.寻找劳动合同查询入口,一般位于网站首页或相关服务页面;3.点击劳动合同查询入口,进入查询页面;4.根据提示输入所需查询的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5.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根据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并返回相关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劳动合同查询时,劳动者要确保提供的查询信息准确无误,以避免查询结果的错误。
三、安徽劳动合同备案查询劳动合同备案是指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劳动合同,并填写相应的备案表格。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了劳动合同备案查询服务,以下是相关步骤:1.打开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官方网站;2.寻找劳动合同备案查询入口,一般位于网站首页或相关服务页面;3.点击劳动合同备案查询入口,进入查询页面;4.根据提示输入所需查询的信息,如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5.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根据提供的信息进行查询并返回备案情况。
劳动者在查询劳动合同备案时,可以获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备案的情况,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性和保障。
四、注意事项在使用安徽省劳动合同查询和劳动合同备案查询服务时,需注意以下事项:1.保护隐私信息安全,不在非官方网站或不可信的平台输入个人敏感信息;2.查询信息要准确无误,避免因信息错误导致查询结果不准确;3.如遇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联系并确认。
五、结论通过安徽劳动合同查询和劳动合同备案查询服务,劳动者可以方便地查询到自身的劳动合同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备案的情况,保障自身劳动权益。
安徽省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6篇
![安徽省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6篇](https://img.taocdn.com/s3/m/7065b7b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9e.png)
安徽省劳动合同范本通用版6篇篇1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范本。
二、本范本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劳动者)。
三、双方应坚持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签订四、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五、订立劳动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相关信息。
用人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
六、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
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九、双方可协商约定服务期、竞业限制条款等附加条款。
服务期约定条款应明确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竞业限制约定条款应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等相关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皖政〔1994〕6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皖政〔1994〕6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b722a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eb.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我企业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1994年10月8日皖政〔1994〕67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关于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全面转换经营机制,在1996年底以前使我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范围和对象劳动合同制是指企业与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和对象是: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全体人员,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在企业内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对象为全体职工,即企业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以及其它在职人员。
对新录用、调入和统一分配到企业的人员,包括国家政策性安置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等,均实行劳动合同制。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劳动合同制工作合同期未满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也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方法步骤总的要求是,在1996年底以前,全省所有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具体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组织广大职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国务院关于劳动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明确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重要性、迫切性和有关方针、政策,提高职工群众的思想认识。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https://img.taocdn.com/s3/m/aea5707d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10eaf3d.png)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引言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
根据《劳动法》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一份标准的劳动合同模板,以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档将对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做详细介绍。
2. 合同对象本合同的合同对象为用人单位(以下简称“雇主”)和劳动者(以下简称“员工”)。
3. 合同内容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合同规定如下:3.1 工作内容雇主应当向员工明确说明工作职责、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等相关内容。
3.2 试用期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雇主有权终止合同。
员工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3 薪酬福利雇主应当向员工支付薪酬,并按时足额支付。
薪酬的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支付日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3.4 社会保险雇主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员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5 工作时间和休假雇主应当与员工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员工享受法定的年休假、婚假、产假、病假等各项休假待遇。
3.6 终止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双方违约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合同生效与变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合同内容,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5. 合同争议解决合同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6. 合同解除本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合同期满、双方协商解除、辞职、解除劳动关系等。
7. 其他事项对于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e57b03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7b.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27•【字号】皖政办[2000]81号•【施行日期】200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0]8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七日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3、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职能。
4、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4、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承担国务院下放并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10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有色金属、石油勘探、建筑工程、电力,以下称中央在皖10个行业)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安徽省的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的劳动合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295f55d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aa.png)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劳动者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劳动保障手续。
第五条劳动者义务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爱护用人单位的财产。
第六条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工作任务的性质、数量、质量和期限。
第八条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九条保密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应当明确保密内容、范围、期限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fd6b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0a.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
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
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3号)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支付办法的请示》(劳社字〔20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
为做好与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请你们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
二00一年二月二日
c29289--010409xjk
——结束——。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aff95e7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90.png)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安徽省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包括全日制、兼职、临时工等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保证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
第四条制定和修改劳动合同,应当经过民主协商,加强与劳动者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岗位空缺信息,明确岗位职责、劳动条件、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劳动者应当将个人真实情况告知用人单位,并在充分了解和知悉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事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二)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具体事项;(三)因工作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实行试用期的条件、期限及其在试用期内享有的待遇;(四)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的安排;(五)工作责任、权利和义务;(六)违反劳动合同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书面化,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和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或结算明细,为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九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标准等要求,恪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确保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缴费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转正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e8d6ad5195f312b3169a590.png)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经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2020年(新劳动法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b0fa046bb68a98270fefa45.png)
(新劳动法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2004年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6b3bd5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74.png)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皖人社秘〔2016〕39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395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3日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方式,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六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069d0c1a0740be1e650e9ab1.png)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其处理。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定。
提倡使用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需要时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
劳动合同的外文文本和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
(完整版)安徽省劳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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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安徽省劳动合同范本目录一、前言二、合同双方三、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十、违约责任十一、争议解决十二、其他约定十三、附件附件1:岗位职责说明书附件2:薪酬福利制度附件3:员工手册附件4:保密协议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二、合同双方甲方(用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三、合同期限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满后,如乙方符合甲方要求,甲方应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 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签,应在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担任岗位(职位)的工作。
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所在地,如有变更,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安排。
2. 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以及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
六、劳动报酬1. 乙方的工资为元/月,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由甲方规定。
2. 甲方根据乙方的表现和公司的经营状况,给予乙方一定的奖金和福利待遇。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 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福利待遇。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职业危害防护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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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劳社[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6〕4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为切实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根据《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安徽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有利于及时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
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劳动关系、就业、失业、劳动保障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劳动用工登记工作小组。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用工登记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相互衔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共享。
要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人员及必要的设备,为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创造条件,确保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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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使用)甲方:乙方: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是。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条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第七条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平、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八条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种工资形式:1、计时工资。
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
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元。
3、其他形式。
第九条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日为发薪日。
第十条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十二条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第十七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争议处理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内,乙方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劳动合同变更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______ 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作以下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劳动合同续订栏甲、乙双方原订劳动合同已于 ____ 年___ 月___ _日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合同。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1、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自年月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是。
双方约定其它内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