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管理,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负责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正式版
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二〇一一年四月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1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7、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S5O500—2008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2004]7号、鲁建标字[2005]8号发布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 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6.28•【文号】建办标〔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2021年6月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
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将行政处罚、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8•【字号】鲁建规范[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规范〔2016〕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标投标诚信体系,科学、公正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8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科学、公正评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均应接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信用评价结果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的依据,并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及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布。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鲁建标字〔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工程造价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21日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三个走在前”的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工程造价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覆盖各阶段、包含各专业、来源市场化、服务信息化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初步建立市场决定价格的工程造价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
法 》( 省政府令第 2 5 2 号 )规定 ,省厅 制定 了 《 山东省 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 信用等 级评价 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
山东省住房 和城 乡建 设厅
信用等级评价 的组织和初评工作 ;信用等 级评价 的具体工作 由省 、设 区市的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负责 。 第 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 等级
政府令第 2 5 2 号 )和 《 山东省 ( 工程造 价
咨询企 业管 理 办法 >实 施 细 则 》以及 国 家 、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 围
7 5 —9 O 分 ( 不含 9 0 分) ;
( 一)资信状 况方 面 :包 括企 业 工程
造价专职专业人员和注册造价师数 量 、中 级 以上职称人数 、专业人员结构 、注册 资 本 、股份结构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年 限、办公场所 、技术 负 责人 、劳 动合 同 、
社 会基本养老保险 、从业人员培训 、办公
2 0 1 6 年 9 月 9 日
山东 省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信 用等级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年 以上的省 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
构。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造价 咨询行业 管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 等级
理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 为 ,倡 导工 程造 价 咨 询 企 业 文 明 执业 、诚 信 经 营 ,提升服务质量 ,促进造价 咨询行业健
相关业 主方便 查阅的形式 ,定期公示相关
关于发布最新的山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鲁建发[2011]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予发布。
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一、本规则中第1.0.3、3.1.2、3.2.1、3.2.2、4.1.2、4.1.3、4.1.7、4.3.2、4.8.2条中黑体字是引用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S5O500—2008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本规则配套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计算规则》另行发布,在未发布之前,仍执行鲁建发[2004]7号、鲁建标字[2005]8号发布的《山东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第5部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及其消耗量定额"相关内容,其他部分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规则自201 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O.2本规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O.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O.4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全省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全省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鲁建办字[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启用全省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的通知(鲁建办字〔2009〕26号)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公用)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建管局(处),省建管局,省建设厅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为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建设领域市场环境,及时全面提供建设类企业信用信息,促进全省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省建设厅决定,启用全省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自2009年6月15日起开通山东建设信用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启用全省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开通山东建设信用网,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进“诚信山东”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培育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我省建设类企业美誉度和市场占有率,有利于遏制建设类企业失信行为和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有利于促进全省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内容全省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系统,是向全社会发布山东省建设领域市场各方主体诚信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的综合性信息平台,涵盖6大行业:1、建筑业: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和建筑劳务、电气、防水、防腐、保温、暖通空调、钢结构、智能化、古建等房屋建筑施工企业及电力、水利、港航、铁路、公路等专业施工企业;2、房地产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和房地产评估、中介、咨询、销售代理等;3、市政公用行业:包括市政、园林、环卫、供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设施的运营、施工和养护管理企业;4、勘察设计业:包括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专业工程设计等企事业单位;5、建设中介服务业:包括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科技服务等。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鲁建标字〔2021〕39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标字〔2021〕3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快推进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公开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是指通过采集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信用信息,对其做出评价并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设维护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并确定、发布企业信用等级。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从业企业信用档案,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示、认定,并及时向信用系统推送信用信息。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的通知(鲁建设字〔2022〕5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的通知(鲁建设字〔2022〕5号)无【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17【摘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为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导则要求.【总页数】5页(P34-38)【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相关文献】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省能源局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0]25号)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标字〔2021〕39号)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建法字〔2021〕4号)4.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水规字〔2021〕4号)5.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字〔2022〕70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造价计价依据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最新最全三个文件)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地物价局、建委: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规范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面向社会,承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工程造价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以依据本办法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属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收费。
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可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性收费标准》,结合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公布标准的10%。
三、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9月4日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规模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8日附件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单位。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检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等现场管理作业人员。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问题汇总
工程造价计价有关问题共性问题一、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不全面,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详尽,存档资料不完善(比如缺少综合单价分析表和工料机汇总表)。
1.控制价编制说明: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宣贯辅导材料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的规定,控制价编制说明一般包括:1.1工程概况1.2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范围1.3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1.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1.5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及其费用计取说明1.6其他有关说明的问题2.关于描述部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宣贯辅导材料P28第3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中有如下规定: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
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按本规则配套的《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中有关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拟建工程的工程结构、使用材料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实际要求,予以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
2.2对采用标注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且能计价的,项目特征描述可以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
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说明。
虽然对同一个清单项目,由不同的人进行编制,会有不同的描述,但体现项目本质区别的特征和对报价有实质影响的内容都必须描述,这一点是无可质疑的。
3.关于存档资料部分:《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宣贯辅导材料有以下规定:3.1 P41条文4.1.10计价表格应采用统一格式。
3.2 P73条文5.0.2招标控制价编制使用表格包括:二、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缺位(由十二位变成十一位)、清单项目编码重复或不连续,工程量保留小数位数不符合规范规定。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取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办法
附件11青岛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动态考核管理,建立科学、公正的管理体系,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青岛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站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受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统一考核管理并公布考核结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考核遵循“动态考核、突出重点、科学公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考核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依据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业绩、执业质量、社会资信等。
1.执业人员状况: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员工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会养老保险办理等情况;2.内部管理状况: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3.企业经营状况:营业收入、办公场所、设备配置等情况;4.市场行为: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咨询费,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约定等情况;5.落实主管部门工作部署情况:参加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会议、培训学习等活动的出勤情况;6.咨询执业质量、社会信誉、职业道德等情况;7.遵守和执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第六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1.有关部门表彰、奖励或通报处理决定文件;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行业主管部门业绩核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结果;4.造价管理机构下发的停业整顿通知书或整改通知书;5.经查实的举报或投诉;6.业内相关单位评价表;7.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8.07•【字号】鲁建建管字〔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的《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7﹞798号),切实把有关政策规定落实落地,推动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现就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揽业务范围作如下通知:一、允许信用良好、具有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总承包企业,承接资质类别内上一等级的工程项目(一)信用要求1.本年度或上一年度在本资质(专业)类别内市级以上信用评价等级为第一等次,各级信用评级在本区域内有效。
2.近3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
3.近3年无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二)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要求1.企业能够根据拟承接工程项目规模,配备人员资格、数量满足要求且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
2.项目负责人具备与拟承接工程等级、类别、规模相对应的执业或从业证书。
(三)履约担保要求企业以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工程担保等方式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
(四)其他要求1.本项规定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标准、对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2.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业务时,对企业是否具备相应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对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对具有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资质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一)对施工企业的要求1.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或者水利水电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其中一项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具备与拟承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技术力量。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批权限(一)部下放权限审批资质1.我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
企业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部下放资质动态核查申请》(样式见附件1),经核查通过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核查汇总表(样式见附件2)反馈我厅,我厅根据核查情况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样式见附件3)。
3.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我厅办理。
4.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5.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实施。
(二)省级权限审批资质1.除济南、青岛、烟台市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升级、新申请、增项、重新核定、注销等省级审批权限事项,由我厅统一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宣贯。
科学明确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是解决当前工程质量突出问题、提高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渠径,是完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重要抓手。
建质规〔2020〕9号文件科学界定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容,并提出了具体落实措施,为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是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遵循。
各市住建部门要将宣贯落实建质规〔2020〕9号文件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监管人员和行业企业开展专题学习,精准把握内涵要求和核心要义。
二、突出重点,准确把握落实。
要围绕发挥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总牵头单位的主导作用,细化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相关措施。
指导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着力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回访和质量投诉处理机制,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
完善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监督机制,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确保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到实处。
三、扩大宣传,积极开拓思路。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特别是新媒体的作用,拓宽渠道、丰富形式,加大对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政策要求的宣传报道,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负面案例,营造有利于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的良好社会氛围。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规范》解读
3.1 业务范围和一般要求
3.1.4 对同一项目、同一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审 核,当对编制所采用的计价依据、计价方法无异议时,应与 编制时采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保持一致。
解读:本条中计价方法是指计算和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如 :投资估算时的生产能力指数法和指标估算法。对同一项目 、同一阶段改变计价依据和方法,可能会得到有差异的结果 ,不得因此而否定原有的结论。
解读: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的成果质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项目咨询 的策划阶段,应做好工作计划,必要时应编制工程造价咨询项目工作大 纲,本条明确了工作大纲的编制依据及内容。
1总则
1.0.3 工程造价咨询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 解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专业人员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原则。
1.0.4工程造价咨询应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文本 应选择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1.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
技术负责人。 2.0.6 鉴定人 appraiser
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工程造价鉴定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2 术语
2.0.7 清标 verification for tender document 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标后且评标前,对投
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以及报价的合理性、算术性错误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 见的活动。
三、特色条款
限额设计咨询 设计方案经济优化 招标策划 参与招标文件的拟订与审核 合同管理 项目后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
四、条文解读
1.总 则 2.术 语 3.基本规定 6.发承包阶段 7.实施阶段 8.竣工阶段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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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鲁建标字[2016]2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9.09
【实施日期】2016.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的通知
(鲁建标字〔2016〕2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风尚,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9日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
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文明执业、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和《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一年以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备案执业一年以上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组织及等级确定工作,各设区市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和初评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由省、设区市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主要从造价咨询企业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行为记录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一)资信状况方面:包括企业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和注册造价师数量、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专业人员结构、注册资本、股份结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年限、办公场所、技术负责人、劳动合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培训、办公信息化建设、公共关系、学术研讨等情况;
(二)成果质量方面:包括合同签订、质量管理体系、咨询成果文件、档案管理、咨询合同备案、业绩上报等情况;
(三)经营业绩方面:包括咨询业绩、个人业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人均产值、业务拓展等情况;
(四)行为记录方面: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详见附表)。
第三章评价方式和依据
第六条信用评价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