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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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正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投资的质量,降低投资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第三条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15名委员组成,具体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即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证券公司人员或者外聘专家兼任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当熟悉股权投资与企业上市的业务流程和相关法规,熟悉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勤勉尽责、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并按照独立性原则就项目投资或退出作出实质判断,并在会议上审慎发表意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通过会议履行职责。

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包括:全体委员、风险控制部主审人员、项目组主要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公司支付。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非经主任同意,其他人不得列席会

议。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指派专人担任会议秘书,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等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会议的组织协调、会议材料的发送、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的起草、会议资料的保管等。

第二章议事流程

第九条业务部门拟将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将项目资料发送风险控制部初审。

第十条风险控制部在受理上述材料后七日内提出初审意见,项目人员应当按照初审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经风险控制部初审合格的,项目组可以提出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申请,并将相关材料送会议秘书。

第十二条会议秘书报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会议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书面、电子邮件、通讯等方式向全体委员以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发出会议通知,并向全体委员发送拟审核项目的相关材料。第十三条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委员应于会议召开以前告知公司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为保证投资决策委员的会议质量,每次会议最多审核两个项目。

第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委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当日,将书面审核意见(如有)提交会议秘书并在会议上充分阐述。

第十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程序包括:

(一)项目组进行尽职调查汇报,介绍待审核材料概要、项目优势、存在的问题等相关情况;

(二)风险控制部负责人(或主审人员)汇报初审情况和初审意见;

(三)各委员审议,并有权提问或讨论;

(四)项目组和风险控制部人员接受必要的询问,并做出相应解释;

(五)非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退场;

(六)委员表决;

(七)主任总结会议情况并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一人一票。

表决票设赞成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资决策作出决议,应当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相关指标、会议的情形、项目组对反馈意见的答复及专项核查意见(如有)等作出独立判断,并在表决票上说明相关理由。第二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表决的基础上形成审核决议。审核决议的内容包括:审核意见、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

审核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

如审核意见有条件通过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定风险控制部负责督导项目组落实相关意见,并将落实情况经会议秘书报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对项目投资或退出进行讨论和表决时,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委员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准则。

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

录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和决议等会议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委员有权查阅。

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的票数)。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如无特殊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前”、“以内”均含本数。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具体项目。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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