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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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险控制,强化评审责任,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质量,根据※※※※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述风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是公司独立承担租赁业务评审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租赁项目评审原则:公正、公开、独立发表评审意见。
第二章设立与评审范围
第四条公司设风险评审委员会,风险评审委员会常设机构由一名主任和一名秘书组成,负责评审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评审会的评审范围:所有融资租赁业务。
第三章评审会组成
第六条评审会由五名评委组成,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聘人员担任。
第七条评委的产生
(一)评委由公司董事会选聘相关人员组成;
(二)评委原则上保持稳定,因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三)评委名单,需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评委的基本任职资格要求:
(一)责任心强,遵守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好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表达观点和意见准确;
(三)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和技巧;
(四)具有专业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较强的风险识别及防范能力;
(五)熟悉一个或几个行业的发展状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第九条评委的工作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的制度和规定;
(二)按规定出席风险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认真分析报审资料,掌握业务基本情况,分析报审业务的风险点和业务可行性,提出有效的风险控制建议,独立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业务的开展;
(四)对项目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做出专业的评判,在项目评审的过程中提供专业意见;
(五)在评审的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利益,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审批质量,对审批的结果负责;
(六)对项目涉及到的本公司及客户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保
密责任;
(七)完成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评审受理与会议准备
第十条评审会秘书负责受理评审申请、会议联络、报送项目等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评审会秘书对报审资料的完整性、程序的齐备性、签字的齐全性进行审查;有权要求报送部门补充相关资料,对不完整不合规的报审资料,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受理的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租赁项目调查报告》
(二)《风险评估报告》
(三)客户基础材料
第十三条拟提交公司风险评审委员会会议的项目,由项目经理准备齐全后,须先经公司风险管理部审查,由公司风险管理部指派专人担任该项目主审员进行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项目材料准备齐全的,风险评审委员会主任确定评审会召开时间。
评审会秘书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分发齐全资料给评委。除紧急项目外,应保证参会评委有两个工作日的审阅时间。
第十五条上会前,评委需预先阅读报送资料,并明确初
审意见。
第十六条秘书在评审会召开前10分钟须做好评审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评审会议
第十七条评审会召开时间由评审会主任确定并通知评委。
第十八条评审会原则上由评审会主任主持。如评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指定其他评委代为主持评审会。其中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必须参加会议,项目经理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评审会纪律
(一)评委要准时参加评审会,确有特殊情况,需向评审会主任或其授权人请示获准,并在会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表决意见送达评委会秘书;
(二)评审期间所有参会人员须将通讯设备关至静音,禁止评审过程中接打手机。
第二十条根据业务审批需要,评审会主任有权决定公司有关人员列席评审会议。对于重大项目或专业性很强的项目,可聘请外部业内专家参加评议会。列席人员可介绍项目专业知识与背景并参与讨论和提问,但不参加评审表决,不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评审会业务汇报人应为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且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到会,否则该项目延至下次评审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项目人员的总汇报时间应控制在10分钟之内。
第二十三条评委有权对项目情况进行质询,汇报人必须应答,对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汇报人私下向评委说明的情况不作为审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严禁汇报人对评委施加不正当影响或违反程序私下了解评委意见。
第二十六条评委评审意见分四种:同意、有条件同意、不同意和再议,不得弃权:
(一)对风险的认定与防范措施完全认同,同意租赁操作的,可以直接表决为同意;
(二)对风险的认定与对防范措施还有新要求,认定为“有条件同意”的,要列明同意操作的条件,设置的条件必须明确且能够实施,否则视为反对的意见;
(三)对风险认定与防范措施有不同意见,不同意租赁操作的,可以直接表决不同意。“不同意操作”的,要列明风险点,清楚阐述不同意操作的理由;
(四)对风险的认定与防范措施有疑问,经提问仍无法明
确,属情况不清必须补充资料才能评判的,可以表决为再议。表决为“再议”的,要明确列出需再议的内容、条件和需补充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对委员本人或其亲属与拟评审项目之间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客观性的利害关系时,相关风险评审委员会委员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评审决策
第二十八条评委原则上在评审会后一小时内提交独立发表意见的《项目评审意见表》并交评审会秘书,《评审意见表》的内容保密,除评审会主任及秘书以外的任何人员不得打听评委的评审意见,也不能通过任何途径给评委施加压力;
第二十九条秘书收齐《项目评审意见表》,在半个工作日内拟定《项目评审批复》,并将评委提出的需进一步落实的问题及评审意见汇总后,提交评审会主任审批。
第三十条《项目评审意见表》、《项目评审批复》作为评审记录的重要资料,由评审会秘书妥善保管并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审批结果的产生:
(一)项目的表决总票数五票为有效票数;
(二)表决结果的产生:
1.赞成票数5票或赞成4票弃权1票,表决结果为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