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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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开始1.提出申请2.审核申请表3.汇总申报内容4.审核申报内容合法合规性和真实完整性5.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6.审批资产购置计划7.登记备案结束流程节点说明及输出要求:序号流程描述步骤文档输出文控制要素岗位科室责任1 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申请表岗科会计财务对国有资产配置计划提出申请岗位使用科室2 审核申请表审核汇总对申报内容审核,审核后进行汇总表审核流程的合法合规性,申报内容的真实完整性。

岗科会计财务审核申报内容3 汇总申报内容汇总申报内容汇总对国有资产配置计划提出申请岗位资产办公管理室汇总申报内容4 审核申报内容合法合规性和真实完整性审核申报内容合法合规性审核申报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岗位领导审核申报内容5 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领导审核资产配置计划申报6 审批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资产购置计划审批资产购置计划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领导审批资产购置计划7 登记备案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备案 XXX 登记备案国有资产购置申请及审批流程图开始1.提出购置申请2.审核购置申请3.审核购置预算4.审核购置计划申请5.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6.审批购置计划7.登记备案结束流程节点说明及输出要求:序号流程描述步骤文档输出文控制要素岗位科室责任1 提出购置申请填写购置申请单申请表岗位使用科室提出购置申请2 审核购置申请审核购置申请审核购置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资产管理岗办公室审核购置申请3 审核购置预算审核购置预算审核购置预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财务室审核购置预算4 审核购置计划申请审核购置计划申请审核购置计划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领导审核购置计划申请5 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汇总国有资产购置计划 XXX 汇总购置计划6 审批购置计划审批购置计划审批购置计划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岗位政府采购岗审批购置计划7 登记备案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备案 XXX 登记备案资料、设备清单等材料资料清单资产管理岗2审核对单位提出的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内容是否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并核对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和有效审核意见资产管理岗3审核主管部门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并提出意见审核意见主管部门4审核XXX对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提出意见审核意见县国资局5审核资产领导办公会对XXX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单位整体利益,并提出意见审核意见资产领导办公会6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资产管理岗根据审核意见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资产管理岗7审批相关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进行审批,确认出租、出借事项是否符合法规和政策审批意见相关部门8根据批复意见执行资产管理岗根据审批意见执行出租、出借事项,并做好相关记录执行记录资产管理岗资局12审批XXX进行审批13根据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使用岗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资产处置,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

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并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依据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江苏省电子废弃物处置规定》(苏财绩[2009]137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苏财规[2011]15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44号)、《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等。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的资产处置事项为:(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二)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的处置;(三)非一级预算管理的省级单位、省垂直管理部门(不含省本级)单项或批量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资产处置;(四)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六)省垂直管理部门本级、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资产处置;(七)受理省级主管部门及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处置事项的报备。

第四条省财政厅办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流程分为审批流程和备案流程。

(一)审批流程为: 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厅审批→评估备案→资产处置→收入收缴→系统核销→立卷归档。

国有资产入账流程

国有资产入账流程

国有资产入账流程
国有资产入账流程一般如下:
1. 资产调拨:国有资产入账的第一步是实施资产调拨。

这包括从国有资产的源头,如国有企业、政府机构或其他国有实体,将资产转移给需要使用资产的单位或个人。

2. 资产登记:资产调拨完成后,需要对资产进行登记。

登记可以包括资产的详细描述,如资产编号、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

登记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准确的资产清单,确保资产的追踪和管理。

3. 资产评估:在资产登记完成后,可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以便做好相关会计和财务处理。

4. 资产入库:资产调拨完成后,资产可能需要进行入库操作。

这包括将资产放置到指定的仓库、库房或存储设施中,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管理。

入库也能够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5. 资产分类:为了方便管理和使用,资产入账时需要对资产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方式包括根据资产性质(如土地、建筑物、设备等)、用途(如生产资产、办公设备等)或规模(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进行分类。

6. 资产会计处理:完成资产的调拨、登记、评估、入库和分类后,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这包括将资产价值计入账面,
编制相关账户和报表,确保资产的正确反映和核算。

7. 资产使用:最后,完成资产入账流程后,资产即可开始使用。

资产使用可能需要进行安装、调试、保养等操作,以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和最大化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资产入账流程可能因国家、地区、行业或组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操作上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划转流程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划转流程

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划转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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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划转之前,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闽政管综〔2012〕152号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现将《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流程;2.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进场交易流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2年12月21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含承包,下同)、出售等活动。

第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范围包括:(一)土地、房产出租;(二)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三)土地、房产(包含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公有住房)、车辆出售;(四)单项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出售;(五)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进场交易的情形。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出租等审批手续。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当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

资产公开招租底价采用市场比较方式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资产出售交易底价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案例(青岛)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案例(青岛)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流程案例(青岛)鉴于不少人咨询关于单位资产处置的问题,主要还是大家没有认真去学习相关政策规定,各级财政国资部门都会制定适用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办法,详细载明相关操作细则。

资产处置无非是三步:一是按程序报批,不能擅自处置;二是审批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公开,如现场踏勘、资产评估、公开拍卖等;三是上缴处置收入,凭批复文件销账。

我们以青岛市2019年制定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例,希望大家可以大致知晓了解相关操作: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等。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已到报废期限、确已无法正常使用的资产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报废审批。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无偿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履行审批管理,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财政、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对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如觉得还有利用价值,可以整合或共享,有权先行调剂使用。

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报经批准后,方可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申请处置租赁期未满的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方式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交易流程

国有资产交易流程

国有资产交易可以分为以下九个流程
一、形成决议
1.确定转让方主体
2.转让方案形成决议
3.将决议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二、主管部门审批
企业的转让方案形成决议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这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转让的首次审批,主要是对企业的内部资产转让决议的审核。

三、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
清产核资要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要界定为国有资产。

财务审计则由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操作,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

四、评估
由转让方按照相关规定,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企业的有形资产例如机器、房产等,以及无形资
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评估的基础是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的结果。

五、公告
由产权交易机构将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刊物、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六、选择受让方
公告之后如果产生两个以上的受让方时,则以拍卖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产权交易。

只有一个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七、签订合同
转让成交之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国有资产转让合同,获得产权交易凭证。

如果是以协议方式转让,双方草签的协议需要提交公司决策层审议。

八、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书面材料上报到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九、产权变更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以产权交易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省直各单位: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1、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调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省财政厅认可的其他方式。

2、出售、出让、转让,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行为。

3、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4、报废,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5、报损,指单位发生的存货损失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6、对外捐赠,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7、货币性资产损失,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确认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三、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含机关本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

附件1-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流程(实物资产)一、向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资产转让方向国管局或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的申请,国管局或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委托北交所进行处置资产转让方拟处置资产原值累计达到二十万元后,与北交所签署《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委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资产转让方法人证书复印件;(二)国管局或主管部门处置国有资产的批复;(三)房屋、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四)机动车需提交机动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保险单、交强险保单、车船使用税证、单位法人代码证(一车一份)、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复印件;(五)其他文件或材料。

三、北交所组织评估资产转让方委托北交所组织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或鉴定。

评估机构对拟处置资产鉴别评估后,废弃电子产品交由中国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统一回收处理,其他资产采用公开方式进场交易。

评估机构由北交所按相关规定选定后报国管局确认,并将评估结果按审批权限报国管局和相关部门备案。

四、发布转让信息北交所通过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媒体发布转让信息,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五、登记受让意向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应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一)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法人机构同意受让的内部决策文件;(三)符合受让条件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四)其他文件或材料。

六、组织交易签约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北交所组织实施拍卖;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北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直接签约。

七、结算交易资金交易资金通过北交所进行统一结算。

八、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到账后,资产转让方与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签订《资产交接单(协议)》。

九、出具交易凭证北交所审核并向交易双方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十、办理过户手续资产交易完成后,需过户的资产,交易双方应持《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办理过户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业务流程图

县国 资局
使用科室 开始
1 购置申请 资产新增
申请表
资产管理岗 2 审核
国有资产购置申请及审批流程图
办公室
分管财务领导
采购岗
县国资局
3 审核
4 审核
5 汇总国有资产 购置计划
8 政府采 购流程
6 审批 7 登记备案
结束
4
流程节点说明及输出要求:
序 流程步


流程描述
提出申 1

由使用科室提出需求,填写购置申请单
领导 办公 会
18
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 (发票、收
填写 《行政事业单 分管领导填写
位资产出租出借 6
申请业单位资产
《行政事业单 位资产出租出
出租出借申请表》
借申请表》
《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出租出借申 请业单位资产出 租出借申请表》
据 )、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 (复印件 )、固定资产卡片等 3.单位近期的会计
审核 意见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审核资产调拨、捐赠事项,确保 各项资产调拨、捐赠合法合规性
审核 意见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审核资产调拨、捐赠事项,确保 各项资产调拨、捐赠合法合规性
审核 意见
申请 人
业务 科室
资产 管理

办公 室
规划 财务
主管部门对单位提交的计 4 审核
划书进行审核
县国资局对计划书进行审 5 审核

资产 6
盘点
盘点小组进行资产盘点
7 盘点 资产管理岗在盘点小组盘
文档

广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

广州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广州产权交易市场,进一步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的交易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 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 号)、〘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 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依法交易的原则,确保各项交易和管理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含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出租,按规定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必须在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 1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报废淘汰、报损的资产,涉及国家机密的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进行公开处置的资产可不进场交易。

第四条除土地矿产、建设工程、药品采购、政府采购外,凡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许可,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我市下列公共资源的交易,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在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有自然资源(包括海域、水域、滩涂、岛屿、森林、地热等,土地矿产除外)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二)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包括文体活动及公用设施冠名权、特许经营场所经营权、临时摊位经营权、主要污染物排放权等特许经营权、专营权及其它相关权利;(三)依附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经营项目,包括公有物业户外广告经营权、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流动经营点等经营权、设置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四)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的竞价发放;(五)利用赋予的职权或履行公务所形成的公共资源,包括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罚没物品及其它公物的处置(其中,以销毁、回收方式处置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2 —(六)城市行政及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及其它相关权利;(七)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以及依附于其上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公共资源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及其它相关权利;(八)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有偿配置的其它公共资源。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操作流程一、进场交易前期咨询1、行政事业单位授权代表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交易五科咨询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进场交易相关事项。

2、交易五科对资产处置方提出的拟进场交易项目有关政策、流程、交易所必须提供纸质交易材料等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进场要求的转让方告知其进行进场交易注册登记。

二、交易主体注册登记1、资产处置方登录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自行进行网上注册、按要求填写入库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由交易三科注册登记经办人员进行审核。

2、资产处置方只需注册一次,网上提交注册登记资料的影印件或扫描件,不需要到交易中心现场提交各项材料原件,但须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交易三科提供相应服务,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应即时受理,经办人员应对资产处置方提交的电子文档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内容。

三、进场交易项目登记1、资产处置方登录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录入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办理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项目登记,资产处置方不需到交易中心现场提交各项资料原件,通过交易平台上传以下资料电子文档:1.1进场交易通知单(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签署);1.2资产处置批准文件;1.3委托拍卖合同(包括拍卖许可经营证书、公物拍卖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交易三科科长通过交易平台及时确定项目受理人员,项目受理人员即时对交易项目是否符合进场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交易项目审查通过后,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传递给交易五科科长。

3、对手续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项目,交易三科受理人员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退回资产处置方,并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内容。

资产处置方修改后重新提交受理人员审查。

4、项目符合要求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到交易五科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业务。

交易五科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方式组织进场交易活动。

国有资产股权转让交易流程(公开交易)

国有资产股权转让交易流程(公开交易)

国有资产股权转让交易流程(公开交易)进场前流程:(1)内部决策(2)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3)审计(4)资产评估【可以不用评估的情况: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5)评估核准或备案(6)方案批复【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股权转让,因股转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2、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企业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关键领域的,由国家出资企业上报同级国资委决定。

】(7)进场交易谁负责流程?1、产权转让事项由转让方提起、企业增资事项由增资企业提起;2、由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进行产权转让或增资时,均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3、若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进场后流程:(1)挂牌公告(2)投资方遴选(3)确定投资方(4)签订产权交易合同(5)对外公告交易结果所需时间?(1)信息预披露:不少于20个工作日(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预披露);(2)正式信息披露:不少于20个工作日;(3)确定意向受让方:挂牌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将意向受让方申请登记情况和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反馈转让方,转让方收到反馈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4)缴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在2个工作日内交纳交易保证金;(5)签订合同: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6)退还保证金: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意向受让方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7)进行资金结算: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8)公告交易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9)出具凭证: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省交易中心资金结算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

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免费下载】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免费下载】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闽政管综〔2012〕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管理局)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

省机关管理局、省直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超标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和循环利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方式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资产;(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撤销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资产;(七)因组建临时工作机构、召开重大会议和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八)依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

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应当经房屋安全质量部门鉴定,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有关规定。

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符合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

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还建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确实不能还建或异地置换不能满足需求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国有资产交接流程

国有资产交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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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一、进场交易前期咨询
1、行政事业单位授权代表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交易五科咨询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进场交易相关事项。

2、交易五科对资产处置方提出的拟进场交易项目有关政策、流程、交易所必须提供纸质交易材料等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进场要求的转让方告知其进行进场交易注册登记。

二、交易主体注册登记
1、资产处置方登录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自行进行网上注册、按要求填写入库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由交易三科注册登记经办人员进行审核。

2、资产处置方只需注册一次,网上提交注册登记资料的影印件或扫描件,不需要到交易中心现场提交各项材料原件,但须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交易三科提供相应服务,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应即时受理,经办人员应对资产处置方提交的电子文档进行形式审查。

对不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内容。

三、进场交易项目登记
1、资产处置方登录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录入进场交易项目信息,办理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项目登记,资产处置方不需到交易中心现场提交各项资料原件,通过交易平台上传以下资料电子文档:
1.1进场交易通知单(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签署);
1.2资产处置批准文件;
1.3委托拍卖合同(包括拍卖许可经营证书、公物拍卖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交易三科科长通过交易平台及时确定项目受理人员,项目受理人员即
时对交易项目是否符合进场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交易项目审查通过后,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传递给交易五科科长。

3、对手续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项目,交易三科受理人员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退回资产处置方,并及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内容。

资产处置方修改后重新提交受理人员审查。

4、项目符合要求审核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到交易五科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业务。

交易五科按照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方式组织进场交易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批复为拍卖方式公开处置的,资产处置方须于资产处置项目进场交易前,委托具有合法合规拍卖资质的拍卖机构。

5、如因交易平台出现系统故障的,或新类型交易项目进场尚无相应电子交易模块的,可采取手工作业模式进行项目登记。

四、进场交易项目分配、场所预约
1、交易五科科长接收到资产处置方已受理登记的交易项目后,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即时对项目所有纸质资料进行初审。

项目负责人应审查并妥善保存资产处置方提交的以下所有纸质资料:
2.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申请书》(交易管理中心提供);
2.2进场交易通知单原件(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签署);
2.3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原件;
2.4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2.5委托拍卖合同原件(包括拍卖许可经营证书、公物拍卖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2.6经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资产处置方审核盖章的资产处置报纸与网站公告原件;
2.7承诺书;
2.8授权委托书;
2.9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对材料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资产处置方,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内容。

进场交易项目登记信息材料与实际进场交易项目信息材料不符的,中心交易五科有权对该项目暂不受理,直至信息与实际相符为止。

4、资产处置方对提交所有纸质材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

5、项目经项目负责人初审,科室三级审核后,通过新乡市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网上即时预约拍卖场所。

五、发布拍卖公告
1、资产处置方审核盖章的资产处置公告经交易五科三级审核后,拍卖机构负责发布资产处置报纸公告,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负责于报纸发布当天在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网站同步发布资产处置网站公告。

2、需要在其他法定媒体上发布资产处置交易信息的,由资产处置方委托的拍卖机构负责同步发布。

3、资产处置方应当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

4、国有资产处置拍卖公告期限至少为7个日历日。

资产处置拍卖公告首次信息公告时的交易保留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资产处置标的资产评估结果。

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竞买人,资产处置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保留价再次进行公告。

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5、项目负责人应将资产处置公告原件、刊登资产处置公告的报纸原件、交易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的资产处置公告一并归档管理。

六、受理窗口安排、竞买登记
1、交易三科依据交易五科出具的《项目窗口安排通知单》在四楼大厅为拍卖机构安排业务受理窗口。

2、在资产处置公告期限内,拍卖机构必须按照中心要求在四楼大厅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交易中心各项场内管理规定接受竞买人竞买申请,
依法依规进行竞买登记受理,对需要竞买人填写的相关资料进行填报指导、沟通联系、信息反馈及审核工作。

3、拍卖机构对竞买人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

竞买人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性负责。

4、拍卖机构严格按照公告中公布的竞买人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公告期满后,拍卖机构不得再办理竞买登记。

七、保证金缴纳规定
1、竞买人按照资产处置公告规定的时限、金额持《缴纳保证金通知单》及时到财务科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保证金应缴至公告中指定账户。

缴纳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买资格,竞买人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或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买。

2、非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退还保证金通知单》,财务科全额返还;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可转作应支付资产交易价款,由中心财务人员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八、拍卖会组织
1、拍卖机构应当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组织实施公开拍卖。

拍卖活动应符合《拍卖法》相关规定。

2、在拍卖会前1日内,资产处置方应通知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参加拍卖会的时间及地点,提示上述相关部门及时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3、拍卖机构工作人员应至少提前半小时到达拍卖现场,做好拍卖前设备、资料的准备工作,负责有关人员签到及维护会场秩序。

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配合资产处置方、拍卖机构组织实施公开拍卖及现场秩序管理、服务工作。

4、拍卖机构在拍卖会前、后须向交易五科项目负责人提供以下资料,由交易五科三级审核后留存:
4.1拍卖日前一个工作日提交资料(如未按本流程规定提交完整资料的,项目负责人有权暂停拍卖会):
①拍卖报纸公告原件
②拍卖规则(竞买须知)原件
③拍卖清单及拍品简介原件
④竞买人登记明细表原件、竞买合同原件(附身份证复印件、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⑤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2拍卖公司拍卖会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资料:
①拍卖底价通知单原件
②拍卖现场记录原件或流拍说明原件
③成交确认书原件及买受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交易结果公示
1、国有资产买受人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由资产处置方编制交易结果公示,通过新乡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传递至交易五科三级审核通过后,由资产处置方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盖章确认后送达项目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收到符合要求的交易结果公示后于当天在中心网站上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十、交易档案的整理、移交和保管
1、项目负责人在交易活动完成3个工作日内编订整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档案》,经三级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安排打码装订印制成册,经复审无误后由项目负责人向办公室档案员移交。

2、办公室档案员接到项目负责人移交的交易档案后,按中心相关规定当场受理,做好交接登记工作,并负责交易档案的归档及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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