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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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五篇)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五篇)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一、车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应每周实行定期车辆检查及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条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随身携带.第四条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进行修理。

第五条车辆行前须进行安全检查,车辆行车途中应安全行驶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第六条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并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致第七条设置车辆使用表,由公司王建铭于每次加油记录,每月向公司领导汇总。

第八条节假日或业余时间车辆的使用应报潘金良负责人核准后方可调派。

第九条车辆日作任务结束后和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二、司机管理规定第一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车。

并应遵守本公司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司机应爱惜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每月至少用____个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三条司机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和车外的清洁)。

第四条每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他机件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要申请加油。

第五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负责人,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六条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

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七条司机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

第八条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第九条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第12章 运输管理实务

第12章 运输管理实务

运量 生产量
(2) 运输系数也受物质生产结构、生产力布局、货物构成及运输方式,构成的影响。
2) 影响货流流向的因素 货流在方向(空间)上是不平衡的,在汽车货物运输过程中可用回运系数和里程利用率 来说明,其计算公式为
3) 影响货流流时的因素 各种运输方式的货运量在时间上是不均衡的。 一般用运量波动系数(β)来反映货流在时间上的不均衡性,其计算公式为
1.耐温性 2.耐湿性 3.脆弱性 4.互抵性 5.易腐性 6.自燃性 7.易燃性 8.腐蚀性 9.毒害性 10.爆炸性 11.放射性
12.3.2 货物运输之货流
1.货流的基本要素 货流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数量的货物通过公路运输沿某一方向移动所形成 的物流 1) 货物的类别
(1)按照运输和保管条件不同,货物分普通运输货物和特殊运输货物。 (2)按照货物的比重情况,凡l千克的货物体积超过4立方分米的,称为轻浮货物(或
1. 公路货物计费重量及计价标准
2. 公路货物计费里程
3.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 (1)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 算。
(2)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3)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 4. 公路货物运输运价分类
点是航行阻力小,顶推量大,速度快,运输成本低。 (3)在公路运输中,根据汽车的运载动力,加挂拖车增加运输量。 7.利用社会运输系统 8.发展直达运输 9.提倡合装整车运输
合装整车运输有以下几种具体方法:①零担货物拼整车直达运输;②零担 货物拼整车接力直达或中转分运;③整车分卸; ④整车零担。 10.充分利用运输工具装载能力 (1)轻重货物搭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颁布日期】1987.05.12【分类号】400【文号】【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营运管理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运资金。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国家经济委员会(已变更)【公布日期】1986.12.29【实施日期】1986.12.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1986年12月29日交通部、国家经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实现货畅其流,人便于行,提高社会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均属公路运输行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凡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运输规则。

第四条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

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

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

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

第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主管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管理第七条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及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1.持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报请县(含县,下同)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审查;2.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其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情况,在三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明;3.申请者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4.按国家规定分别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5.临时(不满三个月)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指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临时转向营业性运输),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即可经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5年5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解读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解读

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特点
通过附件、附录及相关配套资料
5 增强了规则的务实性和可操作性
严格运输条件,对托运、
4 承运危险货物提出更高要 求
细化和规范了运输各
环节的作业标准
3
增强了依法懂法守法
1 的法制观念
确定了危险货物运输
2 安全管理方针
依法、懂法、守法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
明确提出了本规则依据的 是《中国人民共和国铁路 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据的 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依据的 是 《铁路技术管理规定》(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 全管理规则》,作为性质特殊的货物还要求在《铁路货物 运输规程》的总体要求下遵守有关规定。
严格运输条件,对托运、承运危险货物提出了更高要求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现行《危规》依照法律、法规,对货物质量、包装条件、出 示证件、自备车技术状态、专用线(专用铁路)设备和相关协议 均作了详细规定。要求铁路承运单位(车站)严格遵章守纪,不 得违规和误承运,必须有能保证安全的设施和措施。
17
第十七章 事 故应急预案 及施救信息 网络
18
第十八章 附则
14
第十四章 剧毒品运输
2017版《危规》的总体结构
2
共10, 是条文中涉 及的有关具 体规定。
3
共11个, 是根据条文 要求,明列 的表、证、 单等规定格 式。
4
共29个, 主要是为反映 条文内容而专 门设计的登记 表、记录表、 统计表等。
由于危险货物在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它的危险性又直接影 响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安全,因此世界各国都在安全生产、储存、运 输中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并且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公布于众,约束 着参与国的行为。同时根据形势发展,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不断完善和 修订。我国铁路《危规》之所以历经十二次修订,自然势在必行,即: 国际规则的变化,国内危险品的增加,国内体制改革,相关标准、规 范、法规的要求,安全经验及事故教训,累计文电及更改、清理等, 要求《危规》与时俱进、适时进行修订,以满足社会、经济和铁路发 展的要求。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管规)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管规)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李包裹(以下简称行包),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铁路旅客运输内部管理的规定,不做为旅客及托运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应大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

第4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则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一节铁道部第5条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制定、修改有关规章、运价、标准等。

审批公布新线(含跨局临管线)营业里程,开办或封闭营业站。

第6条收集国际铁路及国内其他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有关信息;制定铁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及采用新技术的中、远期发展规划;培训客运领导干部。

第7条编制和调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方案,临时直通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编制跨三局以上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客车加挂;审批路用车的跨局使用;审批特、一等站的客运站修建方案以及大型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的引进方案。

第8条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旅客运输计划,检查旅客运输中各项工作质量,仲裁跨局旅客及行包责任事故。

第二节铁路局(集团公司)第9条贯彻执行铁道部命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细则;审批公布管内临管线营业里程;审报营业站的开办和封闭,审批旅客乘降所开办和封闭。

第10条编制和调整管内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跨两局直通列车和管内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管内临时客车的加开、停运;掌握管内旅客列车运行,客车加挂;掌握管内客车配属;审批二、三等客运站的修建方案以及较大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引进方案。

第11条培训、考核客运干部。

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检查管内旅客运输各项工作质量;编写广播资料;审批旅客及行包重大事故的赔偿。

仲裁跨分局旅客、行包责任事故。

第三节铁路分局(总公司)第12条贯彻部、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负责管内旅客运输工作质量;培训、考核班组长及主要工种。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23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旅游专列运输管理办法

旅游专列运输管理办法

旅游专列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旅游市场需求,规范旅游专列运输组织和管理,开辟新的运输经济增长点,提高运输市场占有份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专列是指由旅行社或单位(以下简称包车人)要求临时开行并往返全部包用的旅客列车。

第三条开行旅游专列应以方便用户、协调统一、合理利用、利益共享、发挥路网整体效益为原则,确保安全、舒适、有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直通旅游专列,局管内开行的旅游专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开行条件第五条开行旅游专列编组不少于12辆,载客车辆不少于10辆,宿营车只能使用1辆,原则上不得使用软卧车。

特殊情况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六条旅游专列的车辆应尽量使用新型空调车。

使用新型空调车时,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准不低于"品牌旅客列车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使用普通客车时,车辆设备、设施,服务备品、卫生标准应符合《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每三辆车中应有一辆茶炉车。

第七条旅游专列的值乘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得临时雇佣或由其他工种人员顶替。

第八条旅游专列的旅行速度不得低于同线路图定普通快车的速度。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九条包车人(如几家旅行社或单位同时包用一列车时,应提出一个牵头单位)应不少于25个工作日前向始发站或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要求并填写包车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条接到开车要求部门应于2日内向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一条旅游专列在京广、京九、京沪、京哈、陇海、浙赣六大干线跨局或跨部控分界口以及跨三局以上运行时,由铁道部审批。

除此之外,由开车局与相邻局协商同意后,由开车局审批,报铁道部备案。

在局管内开行时,由铁路局审批。

需报铁道部审批时,由铁道部运输营运主管部门归口受理,由营运、调度部门制定阶段性方案后批复。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自接到开车申请表日起,有固定运行线的,必须于3个工作日内,无固定运行线的,必须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以电传形式批复申请部门。

个体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个体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运输车辆的管理,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个体运输车辆及其经营者。

第三条个体运输车辆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体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车辆准入第五条个体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六条个体运输车辆所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三)具有合法的车辆所有权证明;(四)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七条个体运输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车辆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驾驶证复印件;(三)车辆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四)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核发《道路运输证》。

第三章运输许可第九条个体运输车辆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个体运输车辆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三)具有合法的车辆所有权证明;(四)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五)具备相应的运输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个体运输车辆经营者应当向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运输许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驾驶证复印件;(三)车辆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四)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运输经营管理能力证明;(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检测第十三条个体运输车辆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制度,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2.19•【字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4号•【施行日期】2001.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4号)《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1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规范经营行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以及相关的车辆维修、搬运装卸、驾驶员培训和其他运输服务活动。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管理、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及经营服务对象,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市政、农机、工商、税务、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铁路运输组织与管理预案

铁路运输组织与管理预案

铁路运输组织与管理预案第1章铁路运输组织与管理概述 (5)1.1 铁路运输组织与管理的重要性 (5)1.2 铁路运输组织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5)第2章铁路运输组织结构 (5)2.1 铁路运输组织架构设计 (5)2.2 铁路运输组织各部门职责 (5)第3章铁路运输计划管理 (5)3.1 运输计划编制 (5)3.2 运输计划实施与调整 (5)第4章铁路运输调度管理 (5)4.1 列车运行图编制 (5)4.2 调度命令与运输指令 (5)4.3 运输调度信息化 (5)第5章铁路客货运输组织 (5)5.1 客运组织管理 (5)5.2 货运组织管理 (5)第6章铁路运输安全保障 (6)6.1 运输安全风险防控 (6)6.2 运输应急预案 (6)第7章铁路运输设备管理 (6)7.1 机车车辆管理 (6)7.2 线路桥梁设施管理 (6)第8章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管理 (6)8.1 客户服务质量标准 (6)8.2 客户投诉处理 (6)8.3 服务质量改进措施 (6)第9章铁路运输市场营销 (6)9.1 市场分析与预测 (6)9.2 运输产品设计与推广 (6)9.3 价格策略与竞争分析 (6)第10章铁路运输财务管理 (6)10.1 成本控制与核算 (6)10.2 收入管理与分析 (6)10.3 财务风险防控 (6)第11章铁路运输人力资源管理 (6)11.1 人才引进与培养 (6)11.2 员工绩效评估与激励 (6)11.3 人力资源信息化管理 (6)第12章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与标准化 (6)12.1 铁路运输法律法规体系 (6)12.2 铁路运输标准化建设 (6)12.3 法律法规与标准化的贯彻执行 (6)第1章铁路运输组织与管理概述 (6)1.1 铁路运输组织与管理的重要性 (6)1.2 铁路运输组织与管理的主要内容 (7)第2章铁路运输组织结构 (8)2.1 铁路运输组织架构设计 (8)2.1.1 集团公司层面 (8)2.1.2 分子公司层面 (8)2.1.3 车站层面 (8)2.1.4 车间层面 (8)2.2 铁路运输组织各部门职责 (8)2.2.1 运输部门 (8)2.2.2 车站部门 (8)2.2.3 车辆部门 (8)2.2.4 线路部门 (8)2.2.5 信号部门 (9)2.2.6 通信部门 (9)2.2.7 人力资源部门 (9)2.2.8 财务部门 (9)2.2.9 安全生产部门 (9)2.2.10 科技部门 (9)2.2.11 市场营销部门 (9)2.2.12 物资采购部门 (9)第3章铁路运输计划管理 (9)3.1 运输计划编制 (9)3.1.1 列车运行图编制 (9)3.1.2 运输组织方案编制 (10)3.1.3 运输服务计划编制 (10)3.2 运输计划实施与调整 (10)3.2.1 运输计划实施 (10)3.2.2 运输计划调整 (10)第4章铁路运输调度管理 (11)4.1 列车运行图编制 (11)4.1.1 编制原则 (11)4.1.2 编制方法 (11)4.1.3 编制内容 (11)4.2 调度命令与运输指令 (11)4.2.1 调度命令 (11)4.2.2 运输指令 (12)4.2.3 发布与执行 (12)4.3 运输调度信息化 (12)4.3.1 内容 (12)4.3.2 发展 (12)第5章铁路客货运输组织 (12)5.1 客运组织管理 (12)5.1.1 铁路旅客运输的意义和特点 (13)5.1.2 客流与旅客列车 (13)5.1.3 铁路旅客运输计划 (13)5.1.4 客流调查与旅客运输组织 (13)5.2 货运组织管理 (13)5.2.1 铁路货物运输 (13)5.2.2 货源调查与货运量预测 (13)5.2.3 铁路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 (13)5.2.4 货运站工作组织 (13)5.2.5 货物列车组织 (13)第6章铁路运输安全保障 (14)6.1 运输安全风险防控 (14)6.1.1 风险识别与评估 (14)6.1.2 风险防控措施 (14)6.2 运输应急预案 (14)6.2.1 应急预案制定 (14)6.2.2 应急预案实施 (15)第7章铁路运输设备管理 (15)7.1 机车车辆管理 (15)7.1.1 机车车辆选型与配置 (15)7.1.2 机车车辆检修与维护 (15)7.1.3 机车车辆运用管理 (15)7.1.4 机车车辆技术改造与创新 (15)7.2 线路桥梁设施管理 (15)7.2.1 线路设施管理 (16)7.2.2 桥梁设施管理 (16)7.2.3 隧道及地下设施管理 (16)7.2.4 防灾减灾设施管理 (16)第8章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管理 (16)8.1 客户服务质量标准 (16)8.1.1 乘车环境:保证列车内环境整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宜,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12章 绿色物流运输管理

第12章 绿色物流运输管理
第12章 绿色物流运输管理
2010.09.02
主要内容:
绿色物流运输概述
物流运输与自然环境
实施绿色物流的主要问题
2010.09.01
绿色物流运输概述
“绿色”并不是被清晰界定的概念,而是泛指 人类从生存、自然和环境的角度,重新反思和审 视人类传统的、主流的经济发展思想,提出了绿 色生产、绿色营销、绿色消费、绿色物流和绿色 运输等一系列反映尊重自然、天人合一等为基础 的经济发展理念。
2010.09.01
实施绿色物流运输的 主要问题
二、绿色物流运输发展中的问题 就我国当前物流的整体现状讲,除上述影 响因素外,主要表现在下述技术、管理和观念等 问题上: 1.现代物流运输技术运用落后 2.“柠檬市场”现象严重 3.政府的制度保障欠缺 4.物流运输体系不健全, 5.物流运输的信息化程度低
2010.09.01
实施绿色物流运输的 主要问题
3.雨水、冰雪等 在我国长江以南地区年降水量可达1200—2000mm,黄河 流域和东北地区为600mm左右,而西北干旱地区则只有 几十毫米。雨水以各种形式影响运输物件,有时暴雨伴 随强风,使雨水降落的倾斜角度最大可达60°,个别情 况下,大风会使降雨几乎呈水平方向,还会将落到地面 的水吹离地面。这些情况,对户外堆放的商品产生较大 的影响。 4.光辐射 在物流运输中的光辐射,是指太阳光照射到地球表面形 成的辐射。
2010.09.01
物流运输与自然环境
物流运输对声环境的负效应: 1.物流运输对大气环境的负效应 2.物流运输对水环境的负效应 3.物流运输对海洋环境的负效应 4.物流运输对土壤环境的负效应 5.物流运输对声环境的负效应
2010.09.01
实施绿色物流运输的 主要问题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规定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1039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零担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零担货运)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零担货运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零担货运经营活动的经营业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零担货物是指一次托运、计费重量不足3吨的货物。

第四条零担货运包括零担货物受理、零担货运站经营、零担线路运输。

零担货运按经营区域分为:县(市)内、地(市)内、省内、省际和国际零担货运;接送达速度分为:普通零担货运、快件零担货运、特快专运零担货运。

第五条零担货运经营活动是指零担货物的受理、仓储、运输、中转、装卸、交付等过程。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全国零担货运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零担货运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第二章经营资格第七条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

(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机关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

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

(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

(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机关培训,持有《上岗证》。

第八条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或封闭式专用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普通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普通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普通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普通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普通货物运输是指对运输、装卸、保管无特殊要求的普通货物进行的运输。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普通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普通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货运输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保障运输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运输规则》(部颁9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司内参与普货运输的所有人员及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业务受理第三条根椐托运人的承运要求,由受托人员在托运单上正确填写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联系方式、收发货人详细地址、起卸地、托运起运时间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四条依照托运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对货物装、卸起点和运输线路进行袜实地勘察,制定相应的作业措施与方案,在双方共同确认运费、费用结算方式、特约事项、违约责任等运输合同中所包含的内容后,实施运输前的调度工作。

第五条对大批量、大宗的运输业务,进行商务洽谈,了解货物规格、重量、件数、核算报价及顾客要求,经协商一致,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章运输、装、卸准备第六条所安排的车辆必须是通过国家检测的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手续和证件齐备,行车装备及配套工具齐全的车辆。

第七条提供与货物类别、数量及安排承运车辆等相适应的装卸能力。

包括:装卸机械、起重工或人工装卸工员及专用工具。

第四章装、卸作业第八条装、卸作业前,应付托运单、提货单及其它有关证明,查单、货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对发货单与货数量不符、包装破损、货物受损等应与客户联系,如实签注,作好记录或托运人到现场监交,并及时报告调度部门,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装、卸作业时,应根椐客户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及装、卸地的环境重要任务,严格按货物品质及标识要求作业,做到受载平衡、下重上累、宽高不超、轻拿轻放、不丢不甩、堆码整齐、盖扎严密、不渗不露,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十条由客户自行装、卸作业的,应指派专人配合客户监装、监卸。

对于装、卸作业方式有可能对车辆造成损坏的,应及时提出更改装、卸作业方式的要求或建议,并应及时报告调度部门,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核查、维护修理、检验检测、年度审验、注销退出等环节进行的全过程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验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智能化、轻量化、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以及依法制定的保障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关于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要求。

(四)车辆(挂车除外)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二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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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12章 物流运输绩效管理与评价
第12章 物流运输绩效管理与评价
12.1 物流运输绩效管理概述
• 12.1.2 物流运输绩效管理的涵义及内容
运输绩效管理,主要是指对运输活动或运输过程的 绩效管理
• 12.1.3 物流运输绩效管理的原则
1. 管理结果和管理过程相结合 2. “管理过去”与“管理未来”相结合 3. 短期目标与长期发展相结合 4. 个体行为和团队合作相结合
12.3 运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12.3.3 运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1. 货物运输量指标
运 输 量 ( t) 商 品 件 数 每 件 货 物 毛 重 1000
运 输 量 ( t) 该 类 运 商 输 品 货 每 物 吨 总 平 金 均 额 金 额
12.3 运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12.3.3 运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12.3 运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12.3.1 选择运输绩效评价指标的原则
1. 目的性原则 2. 系统性原则 3. 可操作性原则 4. 目标导向性原则 5. 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原则 6. 层次性原则 7. 绝对指标与相对指标相结合原则
12.3 运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实 载 率 计 同 算 期 期 总 完 行 成 程 货 载 物 重 周 量 转 量 100%
12.3 运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12.3.3 运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3. 运输质量指标
• 安全性指标; • 可靠性指标; • 可达性(方便性)指标; • 一票运输率; • 意见处理率
4. 运输成本与效益指标
• 12.3.2 运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方法和步 骤
运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方法: 系统分析方法; 以定量分析为主; 定性指标定量化的方法;专家咨询法
12.3 运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12.3.2 运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方法和步 骤
步骤:
• 物流运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析 • 初步确定各子系统或每一种类绩效评价指标 • 咨询征求意见 • 反馈、修改、完善 • 确定各子系统或每一种类绩效评价指标 • 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运输绩效评价是运输绩效管理中的一部分或一个关 键过程,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运输绩效评价对过去运输活动或过程进行评估和检 查,又为以后的绩效改进等工作提供基本信息依据
第12章 物流运输绩效管理与评价
12.2 物流运输绩效评价
• 12.2.2 运输绩效评价体系的构成
(1)评价对象, (2)评价组织, (3)评价目标 (4)评价原则 (5)评价内容 (6)评价标准 (7)评价指标 (8)评价方法 (9)评价报告
思考题
绩效管理有哪些基本原则 如何实施运输绩效评价? 影响运输绩效评价的因素有哪些?
12.2 物流运输绩效评价
• 12.2.3 运输绩效评价的步骤
建立健全评价机构
调查评价对象的全面情况
明确评价目标及原则
确定评价内容
制定评价标准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反馈
选择评价方法
实施绩效评价 撰写评价报告反馈ຫໍສະໝຸດ 12.2 物流运输绩效评价
12.2.4 运输绩效评价的影响因素
1. 环境因素 2. 评价标准因素 3. 考评者的因素 4. 被考评者的因素
12.4 物流运输绩效评价方法
• 12.4.2 层次分析法
多层次权重解析方法,是一种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多目 标结合的决策分析方法
• 12.4.3 模糊综合评价法
模糊综合评价法也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多目标分析方法。 引入了隶属度的概念。在评价时,采用离散的或连续的函数形
式为所有评价指标的评价结果构建出若干等级,专家们根据运 输活动的具体情况给出不同的评价等级,那么专家们在不同评 价等级上所确定出的评价结果的比例就是评价对象在该评价指 标上的隶属度
第12章 物流运输绩效管理与评价
12.1 物流运输绩效管理概述
• 12.1.4 物流运输绩效管理的特点
1. 绩效管理的整体性 2. 绩效管理的目的性 3. 绩效管理的环境适应性 4. 绩效管理是一个动态的控制系统
第12章 物流运输绩效管理与评价
12.2 物流运输绩效评价
• 12.2.1 运输绩效评价的含义
• 燃料消耗指标; • 单位运输费用; • 运输费用效益; • 单车(船)经济收益; • 社会效益
12.4 物流运输绩效评价方法
• 12.4.1 专家评价法
加法评分法:由专家们分别对各个具体指标评分, 将分数总和起来
加权加法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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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wi si i 1
第12章 物流运输绩效管理与评价
2. 运输效率指标
时间利用指标
车 辆 工 作 率 计 算 同 期 期 运 运 营 营 车 车 辆 辆 工 总 作 天 总 数 天 数 1 0 0 %
车 辆 完 好 率 计 算 同 期 期 运 运 营 营 车 车 辆 辆 完 总 好 天 总 数 天 数 1 0 0 %
载重量利用指标
吨 位 利 用 率 计 同 算 期 期 载 完 重 成 行 货 程 物 载 周 重 转 量 量 1 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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