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8号附表xls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fad36b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f2f6a5e.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部分工作部门整合调整方案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优化政府职能配置和组织结构,提升行政效能,适应我市改革发展和管理需要,助推“四个中心”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以大部门体制改革为整合调整方向,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在“大文化”“大城管”“大农业”部门体制的基础上,实现“大水务”“大绿化”“大建设”“大交通”“大外事”体制格局,进一步优化政府部门职能配置,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我市综合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
整合调整方案着眼于解决事关全局的关键问题、制约发展的重点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宗旨在于巩固改革成果、加快推动发展和更好地服务人民,为全市科学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转变政府职能。
整合调整方案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突出部门职能城乡全覆盖,推动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强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将政府部门管理的企业分类整合纳入投融资平台,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纳入投融资平台,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
3.严控机构编制。
整合调整方案严格执行机构编制规定,机构“撤一建一”,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总量内调剂,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均不增加。
济南房地产开发成本汇总表
![济南房地产开发成本汇总表](https://img.taocdn.com/s3/m/474dab8f84868762caaed539.png)
鲁价费发[2003]257 号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费用汇总表
18 有线电视入网费 19 供电增容及施工 20 房产交易费 21 交易服务费 22 小区移交费 23 占用绿地费 24 伐树赔偿费 25 排污费 二 企业服务费 1 策划费 1:2000Ⅰ级182037.48元/km2Ⅱ级227142.79km2Ⅲ级292223.77km2 2 用地界址测绘费 国测财字[2002]3号 1:1000Ⅰ级204733.62元/km2Ⅱ级255367.63km2Ⅲ级328166.44km2 1:500 Ⅰ级227527.11元/km Ⅱ级284264.50km Ⅲ级372196.76km 3 房屋测量费 4 平面附图转绘 5 勘察费 6 规划设计费 7 招标代理费 8 监理费 三 土地费用 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 0.01%~1% 累进税率,中标金额100以下为1%,100-500为0.7%,500-1000为 0.55%,1000-5000为0.35%,5000-10000为0.2%,10000-100000 [1992]价费字479号 详见文件 建筑面积 房屋测量费 钻探长度 1.36元/㎡、2.04元/㎡、2.72元/㎡ 30% 岩土勘探 75.00元-80.00元/米 国测财字[2002]3号 国测财字[2002]3号 市场价 住宅1.36元/㎡、商业房2.04元/㎡、多功能综合楼2.72元/㎡ 房屋测量费的30%
2 2 2
293元/户 建筑面积 交易额 工程造价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06元/㎡ 0.15% (0.08%~0.14%) 3元/㎡ 2元/㎡/天 100~3000元/株 20元/㎡ 鲁价费发[2001]243 号 济南市物价局 09.12.01
开户第一个头233元,增加一个需60元,一般情况每户2个 核定面积每平方米106元/6KV,每增加1KV增加10%,公共按照每平方米 50W计算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a680160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c3.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23•【字号】济政办字〔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23日济南市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工作,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管理效能,建立“全市一张图”的专项规划数据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市域范围内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各类规划,包括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市政设施、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消防、人防、防震减灾、城市更新、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绿化、林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防洪等专项规划。
第三条行业主管部门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主体。
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配合提供所需基础资料,并全程参与专项规划编制。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全市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明确编制内容、经费额度、经费来源、进度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编制任务,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确需启动编制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主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编制。
经济适用房二次公示(第八批)xls
![经济适用房二次公示(第八批)xls](https://img.taocdn.com/s3/m/ee08cb200b4c2e3f57276328.png)
密云县申请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二次公示名单(第八批)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三审两公示”的审核程序,现对申请密云县经济适用房初审(含一次公示)及复审合格家庭情况进行媒体公示(二次公示),公示期为5天。
请广大居民及社会各界对本次公示给予监督,如对此次公布的名单中所列家庭的申请条件有异议,您可通过来电、来访的方式向密云县建委举报。
为了便于调查核实,鼓励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县建委将按有关规定对举报者予以保密。
举报受理单位:密云县建设委员会举报电话:69042876 69082117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序申请人申请家庭年家庭总资人均住用房使配售号姓名人口收入(元)产(万元)用面积(㎡)户型1伊光霞首政置业有 密云县檀营乡第限公司一居委会首政置业有密云县檀营乡第限公司退休一居委会北京广发实 密云县溪翁庄镇业公司第四居委会密云水库管密云县溪翁庄镇理处第二居委会北京金色农密云县果园街道华种业科技集体户口新西路有限公司60号院1号人才交流中心密云县果园街道密西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102号密云县果园街道兴云居委会兴云乙区1号楼3单元102室北京晓峰博密云县季庄复兴屹医药科技西街北一巷9号有限公司首政置业有 密云县檀营乡第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01居25杨国权29944.74093居3113822.73郭志田298162居2付文德54036426.208.81居4赵庭良116272061居7346800.202居无胡振如6329100332居无任红梅1居9赵小红1113820101居8孔令雪 3.010229400限公司一居委会首政置业有密云县檀营乡第限公司二居委会密云县檀营乡第一居委会北京英纳邦 密云县檀营乡第威公司一居委会密云县河南寨散居乙99号4.52居12张礼硕3156009赵小红1113820101居10谈丽琴171700101居11赵海涛无30 4.3102居13谢梦杰无3145000 2.72居2.9。
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各种补贴政策汇总
![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各种补贴政策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1a4c9f24ccbff121dd3683ef.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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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企业各种优惠和补贴政策汇总
更新日期:2010.8.17 序号 20 21 22 23 24 类别 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补贴金额 文件来源 济政发〔2010〕5号 备注 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享受两年免三年减半的补贴政策,单个企业补贴金额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原政策已享受房租补贴的服务外包企业将按新 办公用房补贴 政策继续执行剩余年限的政策补贴。企业自建房的,根据其办公实际使 用面积参照租赁房补贴政策执行。 上市奖励 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境内上市资助50万元,境外上市资助100万元。 每实现5万美元出口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增量奖励:软件 出口奖励 出口企业本年度比上一年度海关通关出口额增量部分给予1美元至少 0.05元(RMB)的奖励。 融资补贴 对企业发生的融资担保费用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给予50%的补贴。 鼓励引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企业,对每年引进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做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引进服务外包业务的实绩,给予不超过30万 招商奖励 人民币的奖励。对引进新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超 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示范园区和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 服务外包招商招聘展览促销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的补贴,单个部门 宣传活动补贴 和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济南市和服务外包园区宣传、推介和促进 活动给予支持或适当补贴。 出口奖励 每实现1美元出口,奖励0.05元人民币,即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500元。 对于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中年薪5万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从业人员,其缴纳 长清区政策 个税奖励(市) 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通讯补贴 国际专线费用补贴根据营业额来考虑奖励大小。
济政字〔2009〕41号、济政发〔2010〕5号 济政发〔2010〕5号、济政字〔2009〕41号
2调动人员工资表样
![2调动人员工资表样](https://img.taocdn.com/s3/m/c3802ba0dd3383c4bb4cd2f4.png)
单位: 调 动前工资 其中: 姓名 学历及 原任职 工作年 学习时 务及时 限 间 间 现任 职务 及时 间 职务工 资(岗 位技术 等级工 资) 级别工 资(机 关工人 技术等 级工 资) 基础工 资(津 工龄 贴奖 工资 金) 调动后工资 其中: 职务工 资(岗 位技术 等级工 资) 级别工 资(机 基础工 未纳 关工人 资(津 入津 技术等 贴奖 贴 级工 金) 资) 执行 时间 备注
合计
合计
1
2
3
4
5
6
7
12
13
14
16
17
18
注:1、由企业调入或复员退伍军人,调动前工资只填合计。 2、未纳入津贴包括: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驻济补贴、保留津贴,不含独子费、福利费、回民补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20f13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41.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动各区、各投融资平台主动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4〕2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原则(一)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
根据各区财力和体制分成机制,综合考虑区级、投融资平台承担的市政建设任务、各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等相关因素,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
(二)坚持提高行政效能、简政放权原则。
市级不再具体核算宗地成本与收益,调整为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进一步提高土地收入分配效能。
(三)坚持土地收益最大化原则。
土地成本核算和审核均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不断提升核算和审核精细化水平,努力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坚持土地熟化主体与土地出让收入分成对象一致原则。
按照“谁熟化,谁分成”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实现后,市级与土地熟化主体进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二、调整完善内容(一)调整收入分配比例。
土地熟化主体为各区政府的,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7比例分成;土地熟化主体为市各投融资平台的,市级与各投融资平台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2︰8比例分成,并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熟化的土地、城中村改造、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享受土地收入分配单独政策的项目按照会议纪要执行。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照表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a3791f9adaef5ef7ba0d3c96.png)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 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 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 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 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 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 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 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 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 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 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 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 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 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 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010年企业和中央驻济单位安置计划_
![2010年企业和中央驻济单位安置计划_](https://img.taocdn.com/s3/m/4362b8629b6648d7c1c746bc.png)
须 知
一、时间安排
2010年9月8日至9月17日。
二、实施办法
入围军转干部与企业或中央驻济单位,在安置计划和规定时间内,根据本人专长和接收单位的工作需要,双方自主联系、协商,达成意向的由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并由军转干部本人在接收函上签字,以此确定安置单位。
各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于9月17日17时前将签定后的接收函送省军转办,逾期不再受理。
注:每名军转干部只能与一个单位签定接收函,签定后不得更改。
二○一○年企业和中央驻济单位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79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8a2c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ce.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6〕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济南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293号)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鲁政办字〔2016〕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县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安全生产工作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原则,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9个方面:(一)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强化红线意识,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将安全生产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能力;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强化问题导向,深入分析各行业、领域的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实现精准管控;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健全责任体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住房公积金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https://img.taocdn.com/s3/m/72b8a24f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3d.png)
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单位全称(公章):XXXXXXX公司
单位公
积金账
号:
XXXXXX
填表:XXX 填表日期: 2023 年 1 月 1 日
填表说明:
1.“经济类型”根据《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见附表)填写相应“经济类型”;
2.“单位所属行业”根据《行业分类代码表》(见附表)填写相应“行业分类”;
3.“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香港居民证件、澳门居民证件、台湾居民证件、其他居民证件;请在表格中相应位置填入对应证件类型;
4.“单位性质”包括: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 其他;请在表格中相应位置填写对应“单位性质”。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8]1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8]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7b1e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3d.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济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登记备案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国家和省规定的特定建设项目: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电石、铁合金、焦炭、火电(含热电联产、综合利用)、物种引进、酒精生产、纸浆生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超过豁免水平的伴有辐射等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别由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ce71ec5360cba1aa811daa2.png)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1 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提交的程序、内容、形式以及存储规则,保障全国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顺利汇交,特制定本要求。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已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通过检查验收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的汇交。
1.3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成果管理办法》2 汇交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采取三级汇交的方式逐级开展,即县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市级汇交、市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省级汇交、省级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向农业部汇交。
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的组织工作由同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汇交程序如下:(1)数据汇交单位向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汇交情况说明(见附录1),并附资料清单(见附录2)。
(2)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提交的情况说明进行检查,并核对资料清单是否完整,确认无误后,通知数据汇交单位进行数据汇交。
(3)数据汇交单位须按之前提交的汇交情况说明和资料清单,在规定日期内向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辖区内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4)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在提交的资料清单(一式二份)上签字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资料清单作为提交凭证反馈给数据汇交单位。
3 汇交的内容及要求3.1 汇交对象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通过检查验收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
3.2 汇交资料包括矢量数据、权属数据、栅格数据、文字报告、汇总表格、图片以及其他资料,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1)矢量数据。
表-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
![表-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https://img.taocdn.com/s3/m/a62e8366a98271fe910ef936.png)
37
020101001003 水泥砂浆楼梯面
m2
370.68
40.67
15075.56
38
020105001001 水泥砂浆踢脚线
m2
611.91
30.06
18394.01
39
020107001002 坡道栏杆
m
14.56
328.76
4786.75
40
020107001001 楼梯栏杆
m
110.85
m2
1914.31
96.53
184788.34
731661.28
48
020301001001 乳胶漆天棚
m2
5474.9
32.43
177551.01
分部小计 室外工程 1.100厚花岗岩长条 石,表面斩毛 2.30厚1:4干硬性水 泥砂浆面撒素水泥 3.素水泥浆结合层 一道 4.100厚C15混凝土 5.砌150厚块石M5水 泥砂浆灌缝 6.60厚中砂垫层 7.素土夯实 本页小计
320.26
35500.82
41
020107001003 阳台栏杆
m
252.58
254.94
64392.75
分部小计 屋面工程 42 010702001001 上人屋面
295219.64
1、8-10厚地砖铺平 拍实,缝宽5-8,1: 1水泥砂浆填缝 2 本页小计
m2
372.66
200.64
74770.5 213980.03
43
010702002001 不上人屋面
m2
63.28
58.36
3693.02
44
010702005001 天沟
退休审批表(人事局)
![退休审批表(人事局)](https://img.taocdn.com/s3/m/598a931c43323968011c92ac.png)
姓 政 面 职 身 名 治 貌 务 份 证 编 号 学 历 相当职级 籍 性 别 民 族
)退休审批表
出生年月 (年 龄) 参加革命 工作时间 任职时间 贯 退休时间 连 续 工 龄 享受待遇 职务
何时由何单位授予何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有何重大历史或现行问题,受过何种处分、结论如何 安家 补助费 建(修) 房补助费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 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 岗位工资 薪 薪级工资 金 基本工资小计 退休时增加薪级工资 原 工 资 待 遇 退 休 后 享 受 待 遇 额 级 退休比列 基本退 休比例 特殊贡 献提高 独生子 女提高 警 衔 津 贴 小 教护龄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 原职务(职岗)补贴 地方福利补贴 驻 济 补 贴 保 留 津 贴 福 利 费 计 其他项目 条( 条( )项条件 增发离退休费 (增加薪级工资) )项条件
(盖 批准机关意见:
章)
年
月
日 审核待遇机关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办发[1993]85号和济政办 发[2007]5号文件规定, 同意该同志 年 月退休, 退休费(人民币大写: 总额 ),自下月起执行。 (盖 章) 2012 年 月 日
从批准退休(职)的下月起,每月支付退休(职)费 仟 佰 拾 (盖 元 章) 角 分。 年 月 日
基本离退休费 (基本工资之和)
——
教护龄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 原职务(职岗)补贴 地方福利补贴 驻 济 补 贴 保 留 津 贴 福 利 费
岗 位 津 贴 保 留 工 资 回 民 补 贴 规范津贴补贴 合 呈报单位意见: 计
X年临安市第__期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
![X年临安市第__期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https://img.taocdn.com/s3/m/c6d7030c6529647d26285266.png)
临安市*****开发有限公司临安市第**期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浙江*******设计院*******有限公司二○○八年十一月目录5附表附图附件第一章总论概述项目名称:临安市第**期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及法人项目承办和实施单位:临安市*****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项目实施地点临安市锦城街道万马路北延段东侧、规划新环北路南侧、原环北路北侧的地块。
项目建设期限2008年10月~2011年12月项目承办单位概况临安市*****开发有限公司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及工作内容编制依据1、《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2、《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浙建房[2007]109号)3、《临安市近期建设规划》4、《临安市2008-2010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5、《临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6、《临安市城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7、项目建议书及批复8、《项目选址意见书》9、项目方案设计成果10、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标准以临安市第四期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为研究对象,在论证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建设投资及效益等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
项目研究成果项目建设地点项目用地位于临安市城北区域,锦城街道万马路北延段东侧、规划新环北路南侧、原环北路北侧的地块。
总用地面积约亩。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1)人口规模:居住区规划总户数1072户,按每户人计,居住区内可容纳3752人居住。
(2)建筑规模:配套工程技术方案供电本项目电源由锦城变电所引来高压专线供给,由两路10KV高压电源由地下供电线路引入至小区lOKV/变电所。
小区采用环网供电。
给排水本区块给水由临安自来水公司供应,从市政道路以DN200管径引入本区块沿四周道路成环状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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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济宁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济宁市节约能源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双保”工业企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等三个考核 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对外经贸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优秀中青年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济宁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关于印发《济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保护个体私营经济权益若干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骨干企业实行晋档升级贡献奖励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个体私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教育发展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出租客运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5-8-28 1995-9-4 1995-9-5 1995-12-20 1995-12-29 1996-1-1 1996-1-28 1996-1-29 1996-4-3 1996-6-5 1996-8-28 1996-10-15 1996-11-12 1996-11-21 1996-11-27 1996-12-16 1997-4-8 1997-4-29 1997-10-15 1997-10-31 1998-5-8 1998-5-19 1998-6-3 1998-6-3
1992-12-30 1993-3-26 1993-5-2 1993-6-17 1993-7-17 1993-10-7 1993-10-21 1993-10-23 1994-3-2 1994-5-31 1994-6-28 1994-10-10 1994-10-24 1994-11-17 1994-12-12 1994-12-23 1994-12-26 1995-3-2 1995-4-3 1995-4-17 1995-6-23 1995-7-29 1995-8-8 1995-8-21
政府令第26号 济政发〔1995〕47号 市政府令第27号 济政发〔1995〕56号 济政发〔1995〕61号 政府令第29号 济政发〔1996〕55号 济政办发〔1996〕4号 济政发〔1996〕13号 济政发〔1996〕33号 济政发〔1996〕42号 政府令第32号 济政发〔1996〕48号 济政发〔1996〕50号 济政发〔1996〕51号 97〕24号 济政发〔1997〕51号 济政发〔1997〕56号 济政办发〔1998〕11号 政府令第40号 济政发〔1998〕22号 济政发〔1998〕26号
1989-11-9 1990-7-17 1990-8-27 1990-10-5 1990-12-25 1990-12-25 1990-12-30 1991-1-7 1991-5-21 1991-8-6 1991-8-6 1991-12-4 1991-12-9 1992-3-24 1992-8-4 1992-8-12 1992-8-12 1992-8-28 1992-12-19
济政发〔1998〕24号 济政发〔1998〕31号 济政办发〔1998〕33号 济政发〔1998〕36号 济政发〔1998〕38号 济政发〔1998〕41号 济政办发〔1998〕56号 济政发〔1998〕45号 济政发〔1999〕17号 政府令第42号 政府令第43号 济政发〔1999〕41号 济政发〔1999〕47号 济政发〔1999〕43号 济政发〔1999〕57号 济政发〔1999〕63号 济政发[2000]8号 济政发〔2000〕7号 济政办发〔2000〕55号 济政发〔2000〕26号 济政发〔2000〕23号 政府令第44号 济政发〔2000〕28号 济政办发〔2000〕80号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济宁市市区国有土地租赁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 关于印发《济宁市梁济运河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市物价局市住建局《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的通知 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济宁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二批) 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地税发票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及饮食业定额发票即开 即兑奖励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的规定 关于印发《济宁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关于印发《济宁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信访处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退休厂长(经理)实行一次性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 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诉处理制度的通知 印发《关于授予外国友人荣誉市民称号的规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济宁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济宁市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市老龄委关于《济宁市优待老年人十项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商品条码标识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印发《济宁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科技兴农十大工程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城区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印发《济宁市茧丝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印发《济宁市外地驻济宁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1992〕239号 济政发〔1993〕43号 政府令第8号 政府令第9号 政府令第10号 济政发〔1993〕149号 政府令第11号 济政发〔1993〕171号 济政发〔1994〕28号 政府令第14号 济政办发〔1994〕49号 政府令第17号 济政发〔1994〕130号 政府令第18号 济政办发〔1994〕89号 济政发〔1994〕169号 济政发〔1994〕181号 济政发〔1995〕16号 济政发〔1995〕23号 济政发〔1995〕30号 济政办发〔1995〕55号 政府令第23号 济政办发〔1995〕67号 政府令第25号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关于印发《济宁市税收扶持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测绘管理办法 济宁市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济宁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户外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公有民营”改革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实施<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济宁市土地荒芜费征收管理办法 转发市经信委、济宁电业局《济宁市电力分配实施方法》的通知 济宁市医药市场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印发《关于国家控股股份制企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二轻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和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山东省初级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宁市港口管理办法 关于对出国(境)招商活动加强管理的通知 济宁市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附件2:
济宁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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