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7)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2017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耕2017年3月17日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温州市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具体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考核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税务、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关于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模板】
附件5:
关于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示范文本)
第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市(县、区)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据此,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政房征〔〕号),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二、征收主体: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四、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人民政府(公章)
年月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绍政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1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绍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以下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越城区政府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承担。
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与越城区政府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6号令
蚌埠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辖区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部门。
其所属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处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民政、公安、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市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应经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统一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就地安置,是指在原征收区域范围内的安置。
本办法所称就近安置,是指安置小区外边缘线与原征收区域外边缘线的最近直线距离不大于1.5公里,且安置区域较征收区域不低于二个区域类别的安置。
蚌埠市住宅区域类别划分范围详见附件一。
本办法所称异地安置,是指在本条就地、就近以外区域的安置。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称条例)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称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出以下意见: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体制(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处隶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承办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1.宣传、解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2.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3.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备案;4.编制、审核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概算;5.房屋征收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区财政出资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负责实施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房地产权登记、监察、公安、工商、税务、审计、司法、文物、信访等相关单位要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房屋征收的决定(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下列条件:1.项目单位应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湖南省莲花冲(湘赣界)至株洲公路改建工程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土地区域划分级别、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被征收土地区域划分级别为一级片区,被征收土地单位为XX市来龙门街道办事处丁家坊村,征地面积为19.8630亩,其中专业菜地7.6455亩、林地6.2940亩、水塘:1.4730亩、道路1.3260亩、建设用地3.1245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湘政发〔2012〕46号、株政发〔2011〕2号及醴政发〔2013〕7号文件。
专业菜地:91500元/亩道路:58000元/亩林地:31500元/亩建设用地:58000元/亩水塘:74800元/亩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201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本项目征地对劳动力安置以支付安置补助费的办法解决,支付安置补助费后不再作其他安排。
六、征地拆迁补偿费领取办法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账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请涉及征地的村民小组及拆迁户主到丁家坊村委会办理征拆补偿费领取工作。
逾期未办理领款事项的,本局将委托村委会以存折方式将征地拆迁补偿费存到指定银信部门并视为征地拆迁补偿费已经到位。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时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70元/㎡的奖励。
逾期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后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7•【字号】滁政秘〔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4月7日滁州市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即地块征收动员、丈量、登记、认证、补偿、安置、房屋拆除(包括拆除环保达标)、遗留问题处置及信访接待等具体工作。
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琅管委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征收决定、公布征收公告、作出补偿决定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出。
第三条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指导、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市住建局负责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指导各区制定、修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各项政策;按一定比例抽查审核各区提供的认证面积(含有效住宅面积、经营性用房面积、沿街实际用于经营“一层一进”面积、企事业等单位面积、违法建设面积),由市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拆迁征求意见稿_意见_
拆迁征求意见稿拆迁之前需要有征求意见书,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拆迁征求意见稿,供大家参考!拆迁征求意见稿范文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征求意见通知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我县征地补偿原则上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耕地平均年产值统一按每亩1200元计算,各类土地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其中,部分区域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最高为3.4万元/亩、最低为3万元/亩补偿。
具体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各项目指挥部(或乡镇、开发区)提出初步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拟定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原则上在我县城区及开发区总体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按征地补偿协议确定的被征收农用地面积10%比例(不含留用地征用面积),实行按征收土地所在村就近预留土地,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符合国家政策的二、三产业。
留用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并缴交相关规费,也可以委托县政府报批并出让,出让收入扣除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等有关成本费用后由县财政全部下拨有关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下拨村经济集体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就业安置、发展生产。
工业项目(含工业园区内的道路等工业配套项目)征地和政府原因无法兑现留用地指标的经营性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以及水利、道路交通等公用设施项目征地,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对留用地指标予以变现。
留用地货币化补偿标准根据该项目留地类型所处地段的基准地价或项目周边地块近期出让价,并扣除项目收储成本和相关报批费用、政府规费税金有关成本费用后确定。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一)征收土地上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4的相应标准执行。
成片果树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最大合理株数(详见附件3),若超过最大合理株数,按最大合理株数补偿。
(二)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的相应标准执行(林木种植密度必须在林业部门认定的合理范围内),其中零星树木和竹林按株清点补偿,其他成片林木按实际占地面积丈量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通知函
土地征收补偿方案通知函尊敬的各位业主:您好!我代表征收部门向您致以诚挚的问候,并对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给予的支持与理解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予以通告,请您予以关注。
一、土地征收背景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功能,根据国家及地方发展规划,决定对XX项目所涉及的土地进行征收。
征收土地范围包括:XX 地块,具体位置见附件一。
二、征收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如下:1. 土地补偿费:按照该地块所在区域同类土地的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计算,具体补偿倍数见附件二。
2. 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乘以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3. 青苗补偿费:按照实际种植面积乘以青苗补偿费标准计算,具体标准见附件二。
4.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实际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5. 临时安置补助费:在征收土地期间,给您造成的临时安置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征收补偿程序1. 征收部门将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调查、登记,确保征收补偿的准确性。
2. 征收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3. 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期满后,征收部门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您的意见和建议。
4. 征收部门将根据听证会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完善,并报请政府审批。
5. 征收补偿款将在征收补偿方案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
四、相关事项说明1.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后,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以便征收部门进行征收补偿登记。
2. 征收补偿登记完成后,请您密切关注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并按时参加听证会。
3. 征收补偿款发放过程中,请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银行账户信息,确保补偿款顺利到账。
4. 在征收过程中,如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征收部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处理。
五、联系方式征收部门联系电话:XXXXXXXXXX征收部门联系人:XXXXXXXXXX征收部门地址:XXXXXXXXXX敬请广大业主予以关注,并积极配合征收工作。
肇庆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肇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肇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对其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加挂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牌子),代表市人民政府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定本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下统称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并由本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指定的部门为管委会下的房屋征收部门(下一并统称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五条(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市级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代表市人民政府监督和指导各县(市)、区及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依职权制定市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三)组织成立市级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房地产评估事项进行鉴定;(四)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加强房屋征收管理,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公开;(五)组织房屋征收方面的研讨会、交流会、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房屋征收部门职责)县级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二)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五)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六)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的监管;(八)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九)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十)负责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十一)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政府(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
(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模板】
(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模板】附件2关于《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好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住建局代市政府起草了《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送审稿)》。
现对《办法(草案送审稿)》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一)房屋征收补偿立法符合各地立法趋势当前,全国大部分地市均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立法规范。
山东省内XX市于2013年3月29日颁布了地方性法规,2017年6月30日进行修订。
济南、枣庄两市分别于2013年7月20日、2015年5月22日颁布了政府规章,XX市制定的政府规章于2017年9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将出台。
(二)房屋征收补偿立法是制度更新的需要我市历来对城市房屋征收等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权利的事项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但随着中央和省房屋征收条例的出台,我市房屋征收政策中部分内容,已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需要重新制定。
本办法对于原房屋征收政策中一些实施效果较好的、充分体现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予以了一定的继承和提升。
(三)房屋征收立法是实际工作的需要中央、省条例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在征收工作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缺乏具体法律规范,我市各县(市、区)制定的征收补偿政策又不规范、不统一,有的不尽合理,导致在征收程序、补偿安置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需迫切解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亟待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
同时,在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我市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面也积累、总结出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需要梳理上升到市政府规章层面,加以巩固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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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开展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发改、财政、规划、住建、国土、环保、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维稳、人保、税务、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及各属地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初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时,应当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其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须经人民政府审议后,报同级人大审议通过。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先向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房屋征收申请书;(二)发改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三)符合城乡规划证明文件(含规划红线图);(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文件;(五)保障性住房和旧城区改建项目,应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六)属专项规划的,应同时提供专项规划证明文件;(七)其他资料。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对征收申请审批同意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房屋征收公告送达征收范围内的计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属地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
并将调查和登记结果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属地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城管执法、法制、维稳、监察等部门及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经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属地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发布房屋征收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联合组织规划、国土、城管执法、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拟征收房地产进行调查、认定。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调查后15日内,对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属地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300户以上,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四)房屋征收期限;(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六)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八)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九)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权限,在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或建设行为:(一)审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房屋的租赁和抵押;(六)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除外;(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第十八条房屋征收的补偿应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修、附属物价值);(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制定相应的奖励和补助措施,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二十条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地产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以外,以登记簿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对未登记的房屋,以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结论为依据。
经依法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本条所称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新旧程度、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发布之日。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且已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
并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由属地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1/2以上被征收人在同一类别评估机构中共同选定一家的,视为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成功。
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名单中通过摇珠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在摇珠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摇珠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或者属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属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向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人对鉴定仍有异议的,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被征收人结清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征收个人住宅的,每户补偿3000元;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每户补偿6000元。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过渡的,过渡期限内,属地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使用周转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按实际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具体标准及过渡期限在房屋征收协议中约定,或在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或其他具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通过评估确定。
第二十七条拥有合法产权,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登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对持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的合法经营者,可补偿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九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三十条属地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价格;(三)产权调换后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五)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六)奖励和补助费;(七)违约责任及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八)双方认定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属地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