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河桥小学及周边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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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河桥小学及周边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实施房屋征收的目的与征收范围

为保障迎河桥小学及周边区域旧城改造项目顺利进行,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拟对迎河桥小学及周边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该区域范围东至123医院西侧,西至规划线,南至喜迎门小区,北至燕山路,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确定征收范围红线图。

第二条征收补偿的标准、方式及安置地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标准领取被征收房屋的价

值补偿金。

(1)住宅房屋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也可以选择按政府确定的优惠价格计算。政府确定的优惠价,以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被征收住宅的具体结构、楼层等状况,按下列公式确定:

住宅价值补偿金=(被征收住宅所处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评估平均单价-200元/m2-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被征收住宅有效建筑面积

被征收住宅结构差单价标准、被征收住宅楼层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

(2)除住改营房屋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补偿金,根据被征收房屋状况,以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住改营房屋,视其至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的延续经营年

限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计算房屋价值补偿金:

①延续经营满6年以上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

85%计算;

②延续经营满5年不满6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80%计算;

③延续经营满4年不满5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5%计算;

④延续经营满3年不满4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70%计算;

⑤延续经营满2年不满3年的,按其改变后用途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5%计算;

⑥延续经营不足2年的,仍按原用途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施就地安置,被征收入按以下标准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

(1)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

征收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实行就地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高层,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基础上增加8平方米。安置房最小户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

分,安置房差价基数为200元/m 2。被征收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楼层及安置房屋楼层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

等建面差价款=(等面积差价基数+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安置房楼层系数

②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含安置房增加的8平方米,以及户型设计原因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其中,超出的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部分,其差价基数为1000元/m 2;若有超出的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乙方若符合蚌埠市政府26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条件的,安置时也可以按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

③被征收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④低保户被征收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项第①目标准计算出差价款后,以该款的5O %结算;因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异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仍按本项第②、③目标准结算。 ⑤被征收房屋结构差单价标准(单位:元/m 2)

被拆迁

房屋结构

框架 砖混 砖木(瓦) 简易 单价增减 -30 0 +30 +50 ⑥被征收房屋楼层差单价标准(单位:元/m 2)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楼层总数 单价增

所在层

1 0 -10 -5 0 0 0 0

2 +10 -10 -5 0 0 0

3 +15 -15 -15 -15 -20

4 +20 -10 -10 -15

5 +25 -5 -5

6 +30 +5

7 +35

⑦安置房楼层系数根据安置房的具体楼层确定,各楼层系数

的加

权平均值为1。

(2)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

征收不符合独立计户优惠条件的住宅,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安置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因异地安置及被征收人要求扩大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

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征收人按本条符合

独立计户款项中相应标准支付。

②因安置房户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

效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支付差价款。

(3)非住宅

①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原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

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金相互结算差价。

②因安置房的房型设计致使安置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

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差价款由被征收入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50%支付。

③被征收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修附属物的补偿

1、搬迁补偿

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具体标准,以被征收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每次、每平方米1O元计算。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支付2次搬迁费;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支付1次搬迁费。

2、非经营性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

征收住宅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及被征收房屋使用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被征收房屋使用人自行解决周转房的,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需临时过渡,由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过渡期限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超出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自逾期之日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一次性安置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临时安置费的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3%计算;其它非经营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每月标准,按其房屋价值补偿金的0.5%计算。

临时安置费的分配由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征收部门将临时安置费中与原房屋租金等值部分优先支付给被征收人,剩余部分支付给原房屋承租人。临时安置费低于原房屋租金的,其费用全部支付给被征收人。

3、装修附属物补偿

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蚌埠市政府26号令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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