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最新版)
深圳征地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深圳征地补偿的标准有哪些?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农业税)安置补水田1.7万元/亩旱地1.2万元/亩园地(平地1.2万元/亩园地(丘陵地)0.8万元/亩山林0.6万元/亩鱼塘1.7万元/亩。
为了让城市和农村在经济、交通等各方面快速发展,政府会相应采取很多种办法来响应,其中征地就是其中一个政策。
政府对其进行征地,对这些征收来的土地加以创建、改造,适应社会的发展。
原来的主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每个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都不是完全相同的。
那么,深圳征地补偿的标准有哪些?下面我为大家总结一下。
深圳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产权交换式补偿;货币补偿。
▲一、深圳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1、深圳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2、深圳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3、深圳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深府[1991]225号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1年6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县、区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国土管理部门)因征用土地、收回土地或其他用地单位征用土地,涉及拆除土地上的房屋而引起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深圳市国土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对全市的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
县、区国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接受市国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土管理部门拆除被收回、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时应遵循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统筹安排,依法进行,全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征用拆迁工作的进行。
第六条拆迁补偿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国土管理部门作出征用或收回土地补偿安置处理决定,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土地权属转为国有或被收回。
第二章拆除管理第七条拆除房屋应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未经批准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不得擅自拆除房屋。
第八条属国土管理部门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所在地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将实施方案报市国土局同意,由市国土局发给《拆除房屋许可证》。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后向业主发出拆除房屋通知书。
南油、蛇口、华侨城、盐田港、沙头角保税区、福田保税区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除,由这些用地单位向所在区的国土管理部门领取《拆除房屋许可证》并自行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土管理部门也可以将特殊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指定使用该宗土地的单位或其他单位组织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深建规〔2017〕8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调整《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决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我局印发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现决定将《办法》第四条调整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含新区,下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建筑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活动进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房屋拆除工程备案和施工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督促房屋拆除实施主体安全文明施工,防治扬尘污染。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规划国土、城管、环保、交通运输、水务、公安、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21日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及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涉及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小型房屋工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整体拆除的工程。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深府〔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府〔2015〕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10日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完善安置补偿措施,明确处理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本试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安置补偿及土地置换。
本试行规定所称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安置和补偿问题,包括为落实征地返还政策进行的土地安置以及为征收土地进行的货币补偿。
本试行规定所称土地置换,是指因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土地权利人的用地置换。
第三条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应当执行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有效保护;应当依法与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及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用地等问题统筹处理,推进城市空间和功能的优化布局;应当坚持以等价值补偿为基本原则,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对城市发展利益的共享。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以下简称继受单位)的征地遗留问题:(一)本试行规定实施前,由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二)本试行规定实施前,市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三)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102号)实施前(即2004年6月26日前),原特区外区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四)根据市、区政府批复,相关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之日前(即1999年1月1日前),代政府统征土地,并以补偿协议形式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遗留问题但尚未安置的。
深圳商品房旧改赔偿标准
深圳商品房旧改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具体如下:
1. 已登记的商品性质住宅物业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
产权置换的实际面积不得少于约定面积,因误差导致超出面积在3%以内的,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出面积部分的房价。
2.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时,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物业权利人城市更新意愿、合法用地比例、建筑物建成年限等应当满足规定要求。
其中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为单一地块的,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产权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物业权利人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其中,旧住宅区所在地块,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95%以上且占总人数95%以上的业主同意进行城市更新,自发布征集意愿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达到城市更新意愿要求的,3年内禁止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总的来说,深圳商品房旧改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会因地方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建议在具体操作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对城市中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利益分配。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制定一份详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非常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法定程序依法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拆迁范围确定第四条拆迁范围应根据城市规划、改造计划和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拆迁范围的确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应当依法得到相应的通知,并给予补偿和安置安排。
第三章补偿和安置第六条拆迁户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七条拆迁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八条拆迁户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房屋安置,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者其他合理的安置方式。
被拆迁户对房屋安置安排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拆迁户可以自愿委托律师参与补偿和安置事宜,拆迁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开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知情权。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的示范文本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的示范文本一、前言
为规范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搬迁补偿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示范文本。
二、适用范围
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搬迁补偿活动。
三、主要内容
1.当事人
甲方:城市更新单位
乙方:被搬迁人
2.搬迁补偿原则
(1)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2)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
(3)尊重被搬迁人的意愿;
(4)补偿标准应与市场价格相当。
3.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置换;
(3)其他合法方式。
4.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建筑面积、房龄、装修等因素确定。
5.补偿程序
(1)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公示;
(2)征求被搬迁人的意见;
(3)协议的签订;
(4)补偿款的支付;
(5)房屋交付。
6.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
8.其他
涉及选址、拆迁等其他相关事项,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附则
本示范文本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作出补充约定。
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协议的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仅供参考。
具体执行时,请以深圳市相关法规政策为准。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最新版)
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范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内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如下职责:(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三)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四)专户存储、拨付与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对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负责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五)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签订补偿协议、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等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七)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做好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八)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023年拆迁房补偿明细表大全(新拆迁法补偿标准细则)
3月,天气逐渐暖和起来了。
最受大家关注的征地拆迁各地也如火如荼地开始了。
据网友反馈,地拆迁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每平给了约15000元,当地房屋大部分都是600平左右,如果选货币补偿,当地被拆迁人能拿到900万左右,甚至更高。
你想知道今年最新的征地、拆迁标准是多少吗?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参考片区综合地价一般涉及到征地,主要是征收集体土地,集体土地面积大,并且还会涉及到地上附着物,比如青苗等。
集体土地的征收标准,一般会参考各地片区的综合地价。
如下图:想查询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到自然资源部官方查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也就是说各地标准不一样,青苗根据品种不同补偿价格也不同,会区分是水稻还是蔬菜?是果树还是药苗树?是短期作物或多年作物?是幼苗或成树?类型不同价格也不同。
同理,如果是养殖场,比如养猪场,种猪、猪仔的价格都是不一样的。
涉及到房屋征拆,比如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工厂、养殖场等,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
房屋征拆补偿标准:参考周边房价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想知道征拆补偿给的少不少,就拿周边房价比较一下。
低于周边房价,可能导致越拆越穷,那就严重违背了我国法律法规。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明确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面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征拆补偿,作为被拆迁人有权利提出异议,咱们可以通过法律渠道为自己争取到合法权益。
深圳拆迁赔偿标准
深圳拆迁赔偿标准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城市建设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在持续进行中。
而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那么,深圳拆迁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深圳拆迁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深圳市拆迁赔偿标准是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的。
在拆迁赔偿中,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贴、搬迁补助等内容。
其中,房屋补偿是拆迁赔偿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一般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性质、所在位置等因素来确定的。
而对于无法提供产权证明的房屋,补偿标准则会有所不同。
其次,过渡补贴是指在拆迁后,被征收户需要暂时租住房屋时,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过渡补贴。
过渡补贴的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的房租水平和被征收户的家庭人口数来确定的。
这样的安排可以有效缓解被征收户在搬迁过程中的生活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居住权益。
此外,搬迁补助也是拆迁赔偿中的重要内容。
在搬迁过程中,政府会根据被征收户的搬迁距离、家庭人口等情况,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助。
这样的安排可以帮助被征收户顺利完成搬迁,并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
总体来说,深圳市的拆迁赔偿标准是比较合理和完善的。
政府在制定拆迁赔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被征收户的权益和利益,努力做到公平公正。
同时,政府也加大了对拆迁赔偿的监督力度,确保拆迁赔偿的执行过程合法合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拆迁赔偿标准是由政府制定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可能出现一些问题。
比如,有些被征收户对于拆迁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存在疑问,或者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难。
因此,政府部门在执行拆迁赔偿时,需要及时回应被征收户的疑问和困难,确保拆迁赔偿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深圳市拆迁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的,内容涵盖房屋补偿、过渡补贴、搬迁补助等。
在执行过程中,政府需要加大对拆迁赔偿的监督力度,确保执行过程合法合规。
2023年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23年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条例已被2023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本条例。
下面是惠好考试网小编分享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深圳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一般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价格。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采取三种价格方式,即商品房交易均价、市场评估价、重置价、重置成新价,具体适用范围如下:拆迁下列住宅房屋,以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同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以下简称商品房交易均价)二者之中价高者确定货币补偿金额:(1)拥有完全产权的商品住宅;(2)安居房或者其他具备相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不完全产权的住宅;(3)市政府规定的应当按照完全产权商品住宅补偿的其他住宅;除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占用农业保护区用地的;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非法占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农村用地红线外其他土地的四种情况外,对1999年3月5日前原村民违反法律、法规所建的下列私房,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标准与人口资格标准的住宅,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拆一补一”原则进行产权调换或者给予商品房交易均价的货币补偿;超过48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1)原村民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法私房符合一户一栋的房屋;(2)原村民按县、镇政府批准文件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房屋;(3)原村民未经县、镇政府批准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反一户一栋原则的违法私房的多栋部分房屋;(4)非原村民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法私房;(5)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合作所建违法私房;(6)原籍在深圳市或者不在深圳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原农村用地红线内所建违法私房;(7)2002年3月1日以前已缴纳罚款和地价款,尚未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8)2002年3月1日以前已进行处罚,未办理用地手续、缴纳地价款的违法私房;除前所述1—8项房屋外的其他住宅及根据规定给予产权调换的房屋,以及在1999年3月5日以前违反规划、土地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法占用土地兴建的工业、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建筑物及生活配套设施,生产经营性房屋,包括(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违法建筑;(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企业或单位合作兴建的违法建筑;(3)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违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重置价除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外,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货币补偿的金额,以重置价评估确定;拆迁国有出让土地上工业用房的,经市产业主管部门评估属鼓励发展项目的,可按“工业进园”的规定给予安排用地,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深圳石岩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深圳石岩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以下是深圳石岩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一、202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拆迁房屋补偿费。
主要就是用于进行补偿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带来的一些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结构以及房屋的折旧程度来进行划档,按照平方米的单价来进行计算补偿的费用。
例如二层以上的楼房每平方米补偿在三千元左右。
若要是预制砖砼结构的房屋每平方米大概补偿两千八百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两千四百元。
平房每平方米补偿一千九百元。
2、房屋拆迁周转补偿费。
这个费用主要就是进行补偿房屋被拆迁的所有者临时居住的房屋,或者是自己找的一个临时住处,以临时居住的具体条件来进行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月予以一定的补贴。
二、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倘若被征收人认为补偿的结果不合理的话,一般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但是在复议或者诉讼的时候,一定注意期限,一般被拆迁人有权自从知道这个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进行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当中规定的申请日期超过60日的除外。
若是被拆迁人认为复议结果不合理的话,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之内提起民事诉讼,直接进行诉讼的,同时应该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进行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龙岗拆迁补偿标准
深圳龙岗拆迁补偿标准深圳市龙岗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之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补偿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针对龙岗区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分析,以期为广大受影响的居民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参考。
首先,根据龙岗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安置补助、搬迁奖励等内容。
其中,房屋补偿是拆迁补偿的核心内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建筑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
过渡补助是指在搬迁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的居民提供的生活补助,以减轻他们的过渡期生活压力。
安置补助则是针对被征收房屋的居民在新居安置后所提供的一次性补助,用于解决安置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搬迁奖励则是对自愿搬迁的居民提供的一定奖励,鼓励他们积极配合政府的拆迁工作。
其次,根据龙岗区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拆迁工作的通知》,对于房屋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公平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会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同时,政府还会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偿政策,以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
再者,针对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问题,龙岗区政府要求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
对于居民的投诉和意见,政府部门也会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还会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受影响的居民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标准。
总的来说,深圳龙岗区在拆迁补偿标准方面有着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和政策,力求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
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期达到更加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让受影响的居民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补偿。
综上所述,深圳龙岗区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深圳拆迁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深圳拆迁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及其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协助拆迁人进行拆迁工作,并按照约定的期限搬离被拆迁房屋。
第四条拆迁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第二章拆迁补偿第五条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两种方式。
拆迁人可以选择一种或者两种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六条货币补偿的标准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
第七条实物补偿的方式包括安置房和过渡房。
安置房的标准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的标准,过渡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拆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安置房的位置、面积等事项。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
第三章拆迁安置第十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需要,提供适当的安置房。
安置房的数量和面积应当满足被拆迁人的居住需求。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保障被拆迁人的子女在拆迁区域内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提供相应的入学条件。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提供过渡期的安置,过渡期的长短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的搬迁费用进行补偿。
搬迁费用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四章拆迁管理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拆迁项目发放拆迁许可证。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发放后十日内,将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予以公告。
深圳市拆迁补偿标准
深圳市拆迁补偿标准深圳市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在全市范围内展开。
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来说,拆迁补偿标准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深圳市政府为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被拆迁居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首先,根据深圳市政府相关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产权证等因素,政府将按照一定的补偿比例给予被拆迁居民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对于因拆迁而暂时无法安置的居民,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过渡补助,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群体,政府还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适的安置条件。
其次,深圳市政府在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时,也充分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行情等因素。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政府将充分考虑被拆迁居民的实际损失,力求做到合理、公平、透明。
同时,政府也鼓励被拆迁居民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与拆迁单位就补偿事宜进行充分沟通,以确保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
最后,深圳市政府还对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进行了严格监督和管理。
对于一些存在违规行为的拆迁单位,政府将依法进行严厉惩处,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合规进行。
同时,政府还鼓励被拆迁居民对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总的来说,深圳市政府在制定和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力求做到公平、合理。
同时,政府也鼓励被拆迁居民积极参与到拆迁补偿事务中,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深圳市的拆迁工作将会更加规范、有序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福祉。
深圳旧改赔偿方案
(1)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1:1的比例赔偿。
(2)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的非住宅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按照市场价值赔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按照每平方米每月5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搬迁补助费
深圳旧改赔偿方案
第1篇
深圳旧改赔偿方案
一、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深圳市旧区改造步伐加快,旧改项目涉及范围广泛,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确保旧改项目顺利实施,维护被征收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赔偿方案。
二、赔偿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赔偿方案的合法性合法权益。
3.人性化原则:充分考虑被征收入的生活需求,提供合理赔偿。
4.透明公开原则:赔偿方案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赔偿范围及标准
1.住宅房屋赔偿
(1)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1:1的比例赔偿。
(2)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按照市场价值赔偿。
七、附则
本赔偿方案作为深圳旧改项目的赔偿依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赔偿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2篇
深圳旧改赔偿方案
一、引言
本方案旨在为深圳市旧区改造项目提供一套全面、科学、合理的赔偿指导原则和操作流程,确保项目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保障被征收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赔偿原则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
5.附属设施赔偿
深圳市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深圳市最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推进深圳市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发展与公共利益,现决定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五条进行如下修改:(一)在第三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两规”)”后增加“《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字样;(二)第三款第(一)项修改为“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480平方米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差额部分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成本价购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后予以补偿。
”(三)第三款第(二)项修改为:“被征收人为非原村民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扣减10%的公告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超出部分按照《实施办法》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二、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或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确定。
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决定》第二条规定范围,尚未进行处理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补偿:(一)原村民所建的住宅类建筑,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部分可参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且超出480平方米的部分以及不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标准的多栋部分,按照本决定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为解决原村民居住问题统一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住宅类建筑,或者以住宅为主的多种用途的建筑,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建设的部分,给予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本决定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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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补偿的活动。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跨区的项目由所涉区政府分别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有必要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筹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责成有关区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体系、规准则、运行规则与保障机制;(二)依法制定和完善产权调换房屋的规划、建设、调配、产权制度等配套政策措施;(三)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组织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四)建立房屋征收的评估、测绘机构预选库,并对从事房屋征收价格评估、面积测绘的评估、测绘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五)负责受理对征收工作的举报并及时依职权处理;(六)其他房屋征收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土地整备机构(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履行如下职责:(一)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组织对房屋征收围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三)确定房屋征收围后发布征收提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围的征收行为限制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四)专户存储、拨付与监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周转用房或者安置房,对签约期限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负责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五)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签订补偿协议、组织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等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具体工作;(六)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管理,公布分户补偿情况;(七)负责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做好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八)市、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下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一)对房屋征收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前期调查;(二)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谈判;(三)开展被征收人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的具体组织工作;(四)依法拆除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五)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其他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建设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投(出)资的关系。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在委托围实施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新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建设、人居环境、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侨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信息、审计、城管、教育等部门,应当根据《条例》、本办法及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充分履职,相互配合,联动协调,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协助。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市、区政府和规划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进行,将核实、处理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房屋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后,由辖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和城市更新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政府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条例》、本办法的规定,并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
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对土地整备涉及房屋征收的计划安排,与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区(含新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以及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编制本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并于每年11月1日前将本区下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草案送市房屋征收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形成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后,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报市规划国土部门。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进行审核,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经批准后,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未列入全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或者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不得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开展项目立项、选址等工作,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并在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后3个工作日提交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规定的用地围,结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确定拟征收房屋的具体围(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围);城市更新项目确需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生效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房屋征收围;土地整备确需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房屋征收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围确定后3个工作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围、政府以公告形式发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收提示公告后1年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次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仍对房屋征收作出计划安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计划批准后3个工作日再次发布征收提示。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对违反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的征收提示、不当增加征收补偿费用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得给予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时,应当以征收提示发布时点作为评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围房屋权属、用途、面积等进行前期调查,并委托市政府确定的承担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编制房屋征收预算方案,对房屋征收项目费用进行概算。
房屋征收预算方案的编制费用列入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按照国家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有关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前期调查和编制房屋征收预算方案,应当自房屋征收围确定后30日完成。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围确定后30日,结合前期调查和项目费用概算,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辖区政府。
对新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政府可以委托新区管理机构组织本办法规定的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等活动。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容:(一)房屋征收围、补偿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项目补偿费用概算;(二)作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区位、数量、安置房调换标准、套型面积和结算基本价格、过渡方式、临时安置用房标准等;(三)拟定的签约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四)奖励与补助标准;(五)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账户;(六)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容。
第十五条辖区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辖区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围、政府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房屋所有权人有异议的,应当持本人明、委托代理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等文件,在征求意见期限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辖区政府应当在征求意见期满后30日,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围、政府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围占房屋总建筑面积1/2以上、且占房屋所有权人总数1/2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本办法规定的,辖区政府应当组织房屋所有权人和公众代表,按照本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计算房屋所有权人数时,房屋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全体共有人按一个所有权人计算。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省、本市有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的有关规定,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和论证规程,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征求意见期同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房屋征收围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
经评估论证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房屋征收风险等级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确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九条因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六)项征收房屋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二)拟征收房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三)已按程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四)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五)具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因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征收房屋的,应当同时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且建设项目已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