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注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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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注射制度
一、疫苗必须是国家卫生部或国家管理局有批准文号的生物制品研究所(或药厂)正式生产出品,并按规定渠道供应的产品。
二、疫苗的贮存,运输,接种必须按冷链规定操作进行。
三、过期、变色、出现沉淀,有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瓶有裂纹的, 一律不得使用。
四、严格按照说明书掌握各种制品的禁忌症,接种前必须询问被接种者的病史,过敏史。
五、按照接种证,接种卡核对被接种者应种制品,方法,剂量,次数”间隔, 接种后立即上证,上卡登记。
六、严格执行无操作,采用一次性注射器,但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
产品。
七、含有吸附剂的疫苗(DPT )使用前,必须充分摇匀。
八、卡介苗注射品,针头必须专用,并分开清洗和消毒。
九、安瓶开启后,未用完的疫苗应盖上消毒棉球;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予以废弃。
十、接种活疫苗不能用2%碘酊消毒,局部用75%乙醇消毒时,待干后接种。
十一、卡介苗要准确注入皮内,严禁皮下或肌肉注射;糖丸不能用热开水送服;含有吸咐剂的疫苗要采用肌肉或皮下深部注射;麻疹疫苗接种后,不要用酒精棉球按压或涂擦接种部位;同时接种多种疫苗时,要分部位,分针管。
十二、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要严格执行回收销毁制度,并应作好销毁记录。
十三、接种疫苗后应留在现场观察15-30分钟,无反应后再离开。
十四、发生接种异常反应,要及时进行必要的处理,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十五、接种现场有必备的器械:75%的乙醇,消毒棉球,煮沸消毒器,酒精灯,治疗盘等,还必须备有体温表,听诊器,血压计,针炙针,氧气,1/1000
肾上腺素等。
新生儿和流动儿童报告登记制度
一、专人负责。由专人负责新生儿报告、登记工作,每月定期到门诊所属计划生育
部门、派出所收集新生儿资料,每月定期到门诊辖区的各个负责接生单位收集〃新生儿
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登记表"。
二例会制度。指定门诊辖区内的妇女主任、乡村医生、治保主任作为联络员,每月定期召开例会一次。联络员负责上报本区域本月新生儿资料, 核对本月门诊收集的新生儿资料。
三、及时查访。地段主管人员收到卡后,及时巡访,调查新生儿的户籍所在地。发现户籍在其他医院辖区内的,应及时注明户口所在地地址,及时退卡给有辖权的医院。并反馈,做好登记注明,以备核查。
四、登记入册。属于医院地段辖区的新生儿”工作人员应及时登记”建卡立册。并
按照计划免疫的程序,及时发放有关疫苗接种的通知书给家长” 督促家长按时间来医院
接种有关疫苗。
五、资料保存。新生儿入册后妥善保存报告卡,以备核直。做好〃五变动"登记工
作,并每月上报儿童变动报表。在本地居住3个以上的7岁以下儿童均须按《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和《关于印发福建省预防接种相关免疫程序的通知》要求实施预防接种。
六、须对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专册,每月定期收集居住3个月以上的7岁以下非本地儿童资料。门诊须每季度组织专人到流动人口聚集地、出租屋、市场、工地开展流动儿童调直摸底工作和预防接种工作。无接种证的应补发接种证,并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关疫苗补种。
七、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接种证制度。每年9月派专人到门诊辖区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核查7岁以下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无接种证的”须补发接种证”并按免疫程序补种疫苗。
疑似接种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_、预防接种人员要主动监测预防接种的反应,发现预防接种副反应时, 除应进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进行登记并立即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 告,并填写预防接种副反应报告卡。
二、需要报告的预防接种副反应
(1 )预防接种后,无其它原因腋温大于等于38.5摄氏度,主诉临床症
状超过24小时。
(2 )免疫接种后24小时内发生:过每性休克;不伴过敏性休克的过敏 反应;持续性(3小时以上)哭闹;昏厥;中毒性休克综合症(TSS);瘡病
(3 )免疫接种后5天内发生:严重局部反应;脓毒血症;注射部位脓
肿(细菌性/无菌性1
(4 )免疫接种后15天发生:惊厥(包括热性惊厥和癫痫发作);脑病、 脑炎、脑膜炎;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过敏性紫瘢。
(5 )免疫接种后3个月内发生:急性弛缓性麻痹;臂丛神经炎;血小
板减少。
(6 )卡价苗免疫接种后1-12月发生:淋巴结炎;播散性卡介苗感染;
骨炎/骨髓炎。
(7)无时间限制:任何引起死亡,住院治疗和医生或公众认为与接种 有关的其他严重或罕见的健康损害。
3、 责任报告人发现预防接种副反应后”城镇在6小时内,农村在12 小时内通过
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4、 如出现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伤”群体性预防接种副反应 或引起公
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向县级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报告。
5、 接种人员妥善保存与接种反应及事故有关的物证和接种资料,积极 配合上级或j 泼性瘡病。
的调查”提供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