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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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摘要:新闻自由是指媒体可以独立地行使社会监督权利,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活动势必会在社会领域内发生冲突和矛盾,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原则,这同样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现阶段在我国尚没有专门性的新闻法规的情况下,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达到法理学意义上的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
关键词:法理学;新闻自由;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合理地行使社会监督权利。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新闻媒体自由地行使监督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自由监督行为又要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因此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在司法领域中必然会产生碰撞和矛盾。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出台专门性的新闻法,对于新闻媒体履行监督权利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如何有效地整合和利用这些法律法规,使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达到法理学意义上的平衡,值得我们去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涵
新闻自由的内涵新闻自由指依法给予公民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实际上新闻自由乃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延伸,或透过新闻传播媒介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但通常都认为它包括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自由,而且认为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核心,是公众享有知情权的手段和行使监督权的条件。新闻自
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和残缺不全的。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依法公平的对待诉讼当事人,保障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力,公正地做出符合正义要求的裁判。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准确的加以贯彻和实施,其对诉讼的评判与决断应体现公平、维护正义。
二、新闻自由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1、新闻自由可以有效地克服司法权利的滥用
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包括法官个人素质,权力监督,法院组织的行政化管理以及司法腐败等问题。司法权是一项公权力,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体现,如果司法权利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被滥用,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新闻媒体作为与司法机关相对独立的社会部门,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民众提供真实信息的明确职责和使命。新闻媒体获得新闻自由以后,可以从媒体的视角独立地对司法工作进行报道,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给予监督,这样一来,司法工作就将以高度透明的姿态呈现在民众眼前,这样无疑会极大地提高司法工作的公正性。
2、新闻自由是司法工作本身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我国《刑法》及《刑诉法》有关规定,对于一般性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必须要坚持做到公开审理,公开宣判。这种公开不但包括开庭时允许群众进行旁听,而且需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案
件审理情况进行报道。这样说来,新闻监督本身也就成为了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3、新闻自由是防范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新闻监督的有效性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许多重大的司法腐败案件都是经过新闻媒体的监督被及时发现和处理。实践证明,新闻监督是防范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随着法院审判活动的不断公开,媒体舆论开始不断的进入法院并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着重要作用。
三、我国现阶段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基本特点
1、新闻媒体自由和监督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保护新闻自由与限制滥用自由权利”新闻自由”指的是依法给
予公民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其英语表述为the freedom of press,开始主要指印刷出版业的自由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press的词义也不断扩大,如今,它不仅可以解释为”出版”、”出版业”,而且可作”新闻业”、”新闻界”解,甚至可以泛指大众传播业和大众传播媒介。the freedom of press由过去普遍所译的”出版自由”,演变为”新闻出版自由”或概括为”新闻自由”。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具有对法律案件的审理进行公开报道的
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会出现司法机关以种种借口阻挠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或者对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不予配合等情况,新闻媒体的自由和监督权利遭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新闻媒体可能会做出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指的是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案件进行报道时产生的客观后果,不包括媒体从业人员的主观故意行为。也就是说,新闻媒体的监督有可能会导致妨碍司法公正的严重后果。一些法律专家总结出了新闻媒体干涉司法公正的模式,即媒体影响舆论,舆论影响司法机关的领导,进而领导在舆论的压力下可能出现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我们如果仔细研究新闻媒体的法治报道,就不难发现充斥其间的”严惩”、”从重处理”、”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等字眼,这些词语有的属于法律专业用语,有的则能够对公众和舆论产生一定程度的引导和煽动,也就是产生了所谓”新闻审判”行为。
3、新闻媒体因监督行为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数量逐步增多
近年来,新闻媒体因监督行为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的数量逐步增多,一些当事人以新闻报道失实为名将媒体诉诸法庭,还有一些媒体从业人员由于侵害名誉权等罪名遭到起诉。许多法律专家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对于新闻媒体监督范围、程度、效力等划分不够清晰,新闻媒体在实施监督权的过程中缺少法律的有力保护,容易导致监督行为”越权”、”脱轨”,进而伤害到当事人合法权益,卷入司法纠纷之中。
四、维护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均衡发展的一些措施
1、制定和出台专门性新闻法律
许多法律专家和学者认为,解决当前国内一系列涉及到新闻媒体的法律问题,其根本的途径在于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性的《新
闻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媒体新闻自由的权利和新闻监督工作的范围、程度等等,避免出现法无明文规定所导致的司法纠纷。
2、完善新闻行业管理准则,提高媒体自律能力
在为媒体的新闻自由和新闻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的同时,新闻媒体迫切需要提高自律能力,完善行业内部管理。传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明确规定媒体在行使法律监督权利之时,哪些领域可以采访、报道,哪些领域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禁区。此外应当制定指导性规范,明确规定记者要对构成新闻报道的各要素来源的真实性负责,编辑把关人有对相关报道进行审核的义务等等。这样就能够从源头上避免新闻失实。
3、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提高新闻采编综合素质,是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不竭动力。针对提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问题,国内著名新闻法研究专家徐迅提出了 12 项自律法则,包括记者不是警察,媒体不是法官等等,要求记者回归本职工作,在客观公正的角度进行新闻监督,避免越位行为。
参考文献:
[1]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
[2]杨明品.新闻舆论监督[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于向阳(1974-),男,辽宁鞍山人,法律本科学历,中共鞍山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