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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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与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与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与司法公正作者:唐轩来源:《新教育时代·教师版》2016年第30期摘要: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均起着重要作用。

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与司法公正二者之间并没有实质上的、不可调和的冲突,但是现实中它们之间却存在诸多矛盾,为了更快更好的解决这些矛盾,寻求新闻媒体的表达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我们应当尽快制定新闻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新闻表达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合理协调机制,最大限度的实现二者价值和目标。

关键词:表达自由司法公正新闻媒体监督一、表达自由与司法公正二者在国际文件中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

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

[1]该公约明确规定了新闻报道与审判的界限,这些关于新闻媒体表达权的规定是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的是尤为详细的,它所规定的内容既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过度限制新闻界与公民的表达自由。

在现代社会,表达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与新闻媒体这一传播媒介有关,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被有关国际公约或国际会议所关注。

世界上一些文件也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例如,《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最低标准》,以及由知名法律专家、新闻媒体的代表在西班牙马德里指定通过的《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的基本原则》(也称“马德里原则”),上述文件均对如何解决媒体的表达与司法活动之间的冲突,实现二者良性互动提出了方案,对我国司法实践有较大影响。

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辩稿

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一辩稿

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我方认为高度的新闻自由不利于司法公正。

首先明确一下辩题,新闻出版署《征求意见稿》中是这样界定新闻自由的:“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取各种信息,发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

”而任何自由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今天我们说高度的新闻自由就是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减少。

而今天我们讨论的是,就中国的司法现状而言,将新闻自由的限制大大放宽之后,能不能完善司法的现状以及解决现有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当今的现状,分析一下问题出在哪里,当今社会中无论是司法本身还是新闻舆论的监督都存在种种的问题,而新闻媒体的监督效果也有待改善,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司法机关存在司法独立性脆弱的弊端,在新闻媒体大肆报道一些案件引起舆论高压后,难免会引发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冲突,导致现今我国司法采取对新闻媒体的排斥态度,加上司法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使得监督效果不尽人意,影响司法公正,所以,当今司法监督效果并不是很好的原因并不是新闻自由度不够高,而是司法本身的排斥态度。

今天的关键不在新闻自由度高不高,而是高度的自由不但起不了什么作用,并且本身的弊端十分严重,不利于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对司法公正具有天然的侵犯性,高度的新闻自由更会加强这种侵犯性。

首先,由于媒体逐步市场化,其工作性质要求抓住公众的心理,追求新闻的社会轰动效应,致使一些媒体职业者选择大事、奇事、容易激起民愤之事进行报道, 这些往往不可避免地造成内容的倾向性和夸大性,现实中一些媒体职业者为哗众取宠,故意煽动公众情绪,从而给法官判案带来极大的压力,进而妨碍或影响司法权的正当行使,甚至有些媒体以为自己拥有高度的新闻自由,在监督过程中没有掌控好监督尺度,出现了新闻舆论凌驾于司法之上的现象,最终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其次,当事人向媒体诉说有关案情不必经过与对方当事人当面质证,夸大的成分在所难免,尽管从法律上说,新闻报道应尊重客观事实,但是这种限制是宽泛的,使得新闻媒体中未经严格审查的有关案件信息远远达不到法庭中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的要求。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作者:袁福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4期摘要在时代的发展中随着科技的进步,新闻传播的途径愈发多样,加深了新闻的影响程度。

在此种情况新闻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宣扬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成为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当前民主法治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新闻自由作为新闻体制的基石,司法公正作为司法运行核心价值,两者之间的矛盾愈发明显不容忽视。

所以在全面依法治国,开启我国法治新时代的特殊形势下,如何协调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发挥两者搭配运行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法学人和新闻人共同关注的焦点所在。

关键词司法公正新闻自由作者简介:袁福田,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广播电视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2.047厉行法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

在前行的道路中,在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社会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之间的矛盾冲突更是首当其冲。

新闻媒体作为“第四种权力”随着舆论监督权的过度扩张,直接影响到了司法权行使的公正性、独立性,造成了社会公正与法律公正之间的摩擦。

对于两者之间矛盾的解决已经成为了时代的主题之一,针对于此本文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当前司法与新闻的关系,并提出个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一、以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权的必然性(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在统一所谓的舆论监督究其根本不过是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以法律的形式直接确认并保护公民所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的基权利。

而具体到新闻自由则是依法延伸给予公民的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是公民享有知情权,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条件。

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核心价值与首要追求,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确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贯彻遵守,而非一纸空文;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建立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才能保证我国始终坚定正确地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建设民主法治的国家。

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关系探讨

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关系探讨

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关系探讨【关键词】舆论监督审判独立新闻自由审判公正【内容摘要】传媒与法律的关系折射了新闻自由与法律规制的恒久性课题。

传媒与法院的关系反映了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对立统一关系,折射出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作为现代民主社会基本社会价值的功能互补与冲突调和,深度反映出自由与法治的固有张力在现代社会的延展。

新闻追求自由,审判追求公正,两者价值取向的差异决定了两者需要在冲突中调整,在对立中统一。

在我国向法治社会转轨的历史时期,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之间要保持适度张力,两者要以法律为均衡点实现双向调整。

传媒要加强行业自律,监督法院,应以促进审判公正为目的;法院要树立民主理念,尊重传媒,应以保证新闻自由为旨归。

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两大基本表征,从法理上厘清两者关系,无论是在理论法学还是在应用法学都是重点课题,笔者不揣冒昧,著文就两者关系与专家学者探讨。

一、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位阶上具有同等性,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在任何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的社会中,新闻自由(free press)和和审判公正(fair trial)皆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两种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所言:”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

”新闻自由与审判公正是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两种同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基本价值,在一个传媒与法院的功能分化较成熟的社会,两者在各自的领域中承载着独特的社会功能,同时相互之间又存在着规约和互补,共同服务于实现社会进步的终极目标。

(一)新闻自由的社会功能重在促进民主,保障人权,监督公权新闻自由是指国家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传媒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公民通过新闻传播工具发表自己对社会各种问题的意见、批评以及在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中的创造成果的自由,是公民表达自由最为重要的表现形式。

论当代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及解决

论当代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及解决

论当代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矛盾及解决【摘要】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理所当然成为构筑当代中国法治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很难在它们之间进行价值层面上的取舍,最为理想的办法即是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来实现价值的最大化。

本文通过三个部分对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概述,表现形式以及矛盾的解决来寻求一个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平衡点,真正促使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双重价值理念的完美实现,这即是本文的研究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公正;表现形式;解决方法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关系的概述新闻自由的英语表述为the freedom of press,产生之初主要指印刷出版业的自由权。

随着press词义由印刷出版扩大到大众传播,the freedom of press现在统一被译为“新闻出版自由”或“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这个概念实质乃是指民主价值观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具体实现。

在当今的社会中,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形式出现的大众传媒的影响力所呈现出愈来愈强的趋势。

由此可以看出,媒体以其及时性、公开性、公益性及广泛的受众特点,成为最有影响力和最为有效的社会监督形式。

但新闻舆论始终无法取代司法,它对司法活动监督也仍有局限性,不当的新闻报道会对正当司法过程造成侵犯。

因此,虽然它们间相互协调的意义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和保障人权,但是二者实现方式和途径的差异所带来的矛盾始终是不可避免的。

二、当代中国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矛盾关系的表现形式二者间矛盾关系的实质是力与利的对抗。

“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是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公民的言论表达权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司法权的冲突”①。

这种利与力的冲突是新闻自由报导的权利、媒体监督的权力、公民知情的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与实际司法审判中司法权独立、公正行使的权力的冲突。

(一)二者间矛盾关系的表现形式之一——媒体对司法的侵犯为了引起公众的关注度,媒体往往会背离了报道的真实客观原则。

试论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试论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试论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作者:谢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2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冲突的表现,以及对其冲突根源的探究,针对性地提出实现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双赢的有效对策,对于更好地展开新闻报道、落实媒体监督、实现司法公开民主、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也是有利的。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公正冲突作者简介:谢勇,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中级律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刑法、行政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1.216新闻媒体对法律案件的报道与参与,是新闻媒体新闻自由权的集中体现,也是司法活动得以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的有效渠道。

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也产生了冲突和矛盾,新闻自由权的行使,使得案件被媒体、公众预先审判,对法官独立依照法律、事实进行判案形成了干扰和影响,因此新闻媒体也受到了司法机关的排斥与抵制。

司法究竟应该保持神秘,还是应该公开?司法活动是只有专业人士参与,还是应该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司法应保持独立,还是应允许诸如新闻媒体及公众的介入?这显然已经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突出问题。

通过对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冲突的表现,以及对其冲突根源的探究,针对性地提出实现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双赢的有效对策,对于更好地展开新闻报道、落实媒体监督、实现司法公开民主、实现司法公平公正也是有利的。

一、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一)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的冲突近年来,司法实务中不乏媒体广泛关注、大量报道,进而预先审判的案件,如药家鑫案、文强案等。

此类新闻报道的出现,体现了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积极性,也是对新闻自由的遵循,但媒体的新闻报道,必然会对法官公正、独立审判形成了干扰。

受新闻报道特点的影响,新闻媒体在对案件进行描述时,可能对案件事实的报道可能不够真实、全面与详尽,也可能带着感性的色彩,不够理性,再加上对法律条文及法律精神的理解不够到位,最终媒体作出的预先审判可能会与法律之规定,法理的要求相悖。

议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以权利的冲突与制衡为视角

议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以权利的冲突与制衡为视角
第2 2卷 第 2期 20 0 9年 6月
湖 北 函 授 大 学 学 报
J un lo o ra f HUB ICor so d n eUnv ri E rep n e c iest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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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司法公正 与新 闻 自由
影 响
解决 了权利的本质 的问题 , 我们可 以把权 利冲突的本质 归 结为主客观两方面 : 益 方 面的 冲突 , 利 价值 方面 的 冲突。下 面 将就这两方面分析 冲突本质 : ( ) 物质层 面上来看新 闻 自由与 司法公正 之间利益 需 一 从 求 的冲突。新 闻 自由这个 范 畴 , 从法 理上 看 由新 闻媒体 、 民 公
冲突。 ( 从精 神层 面上来看与 新 闻 自由与司法公 正之间价 值 四) 需求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 法治国家 的法制 基本 原则 之一 。司法机 关独
需求。
条 明确新闻 自由是“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公 民有言论 出版 、 集会 、 结
社、 游行 、 示威 的 自由 ” 。除此 以外 , 还是其它 民主权利 能否 它 有效实现的基础 。而公正行使 司法权才能 体现 出法 律 的正义 价值象征 , 从而实现 民主和法 治。公 民通过行使 这种权 利培养 法律信仰 , 同时还树立 了司法权威 。 随着我 国法制 建设 的不 断深 化 , 两者 之 间 冲突 也 日益 凸
【 关键 词 】 闻 自由 ; 新 司法独 立; 冲突 权利
中 图分 类 号 :9 6 1 1 1.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15 1 (0 9 0 40 70 17 —9 8 20 )2 36 -2
本 刊 网 址 :t :/ w .b b nt ht / w w h x .e p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作者:汤凝来源:《华人时刊·下旬刊》2014年第08期【摘要】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是两个不可或缺的基本组成部分。

由于近年来,新闻媒体因监督行为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的数量逐步增多,因此怎样在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之间确定一条公正明确的边界,科学合理地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法治国家面对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司法公正;新闻自由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8-115-01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是两个不可或缺的基本组成部分。

司法公正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的配置及运行,落实公民获得公正审判需求的基本要求;而新闻自由是执行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知情权自由的需求。

法治规范新闻媒体的运行,而媒体在法制监督、法制宣传、遏制司法腐败和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扬着重要的作用。

一、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内涵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目标,是所有司法活动所寻求的最高价值取向,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

司法公正贯穿司法行为的全部过程,涵盖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同时司法公正也受到司法独立与司法公开两大因素的制约。

新闻自由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延伸,或透过新闻传播媒介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

①新闻自由是以言论与出版自由权、传播自由权、知情权、对司法的监督批评权为基本内容的自由。

二、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及原因近年来,新闻媒体因监督行为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的数量逐步增多,一些当事人以新闻报道失实为名将媒体诉诸法庭,还有一些媒体从业人员由于侵害名誉权等罪名遭到起诉。

同时由于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案件的报道所产生的客观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冲突日益明显。

对于引起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冲突的主要原因,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冲突主要是由二者之间的差异造成的。

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是超越案件利害关系的中立裁判者,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而新闻媒体是事业或企业法人,虽以公众之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因具有商业利益,有时难免会影响其公正性。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摘要】科学发展观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要求。

特别是在新形势下,如何与时俱进做好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是我们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本文从和谐视域审视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撰写全文。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和发展的,而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实质上是唯物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关系。

新闻自由通过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监督司法、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

同时,新闻媒体自身的职能和性质,代表政府和人民群众呼唤正义,能向受众提供新闻事实,而司法机关所提供的法律事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存在一定的差别。

由于两者相联系且存在本质的冲突,需要我们用全面分析的观点,正确认识和理解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

【关键词】司法公正;新闻自由新形势下,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相互联系,也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但其所追求的最终价值都是实现社会公正。

一个是法律上的公正,一个是新闻引导舆论上的公正。

众多事实表明,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因其性质、职能和表明的立场不同而发生分歧。

因此,协调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正确理解和认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本质内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司法界与新闻界需要认真对待和研究的课题。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基本要素(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依法公平的对待诉讼当事人,保障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力,公正地做出符合正义要求的裁判。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的准确加以贯彻和实施,其对诉讼的评判与决断应体现公平、维护正义。

从此意义上来说,司法是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机制,它必须处于中立的地位。

(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必须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

论司法裁判与新闻自由

论司法裁判与新闻自由

论司法裁判与新闻自由引言随着改革步入深水区,利益分化,矛盾多发,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司法裁判作为解决社会纠纷主要方式,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新闻自由对司法裁判是一把双刃剑,不恰当的行使新闻自由权,无疑会给司法裁判施加巨大的舆论压力,甚至左右裁判结果,侵犯到司法裁判的独立性、公正性与权威性。

如何让司法裁判与新闻自由达到合理的平衡,使得司法裁判与新闻自由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值得我们深入的分析探究。

一、司法裁判与新闻自由的涵义司法裁判是指法官或者法庭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或争议的活动,是在诉讼案件中,对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判。

①本质上是一种判断,即在法律规则与事实真相之间进行法律判断与价值选择。

首先,司法裁判有自身的规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其次司法裁判要符合自身的逻辑性,要运用科学的方法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再之,司法裁判要遵循特定的程序,通过正当程序的设定保证司法过程的公正,进而才能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

新闻自由,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

②新闻出版自由是法制概念,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自由地表达思想。

③新闻自由可以有效地保障公民知情权,又非仅仅基于对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尊重,也是为了发挥监督公权力运行的制度性功能。

二、司法裁判与新闻自由冲突的原因新闻自由与司法裁判毕竟属于不同的范畴,具有不同的属性。

新闻活动是一种社会活动,因而新闻自由是一种社会自由。

④追求并实现自由是新闻活动自身的基本目标,也是实现新闻自身功能的社会要求。

而司法裁判是一个专业判断的过程,强调居中裁判,追求公平公正,具有自身的独立性。

新闻自由强调通过信息公开来实施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社会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司法裁判则排斥各种非司法的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新闻自由与司法裁判在各自的运行中就会出现不可避免的冲突。

最新-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诠释 精品

最新-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诠释 精品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诠释本文作者刘沛工作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新闻报道传媒监督对于人民了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信息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的和残缺不全的。

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可以说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必要的表达方式和延伸。

世界各国宪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也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

概括来讲,传媒监督司法是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需要,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是公开审判的需要和司法公正的需要[2]。

然而,时下有些媒体在报道个案时,常常以裁判者而非旁观者的身份自居,它们对案件的定性、法律责任的划分进行了大量的带有倾向性乃至结论性的报道,很多时候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媒体就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宣判,这就是最令司法界反感的媒体审判现象。

例如从上世纪9年代末张金柱案到本世纪初刘涌案,再到孙志刚案、许霆案、孙伟铭案、胡斌案、邓玉娇案,直到最近的重庆打黑案,,个别媒体对这些事实的报道无不充斥着媒体审判的不和谐色彩。

舆论哗然,群情气愤,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词句更是经常见诸报端,难怪当年张金柱临刑前曾哀叹道是记者杀了我,,这种媒体审判代替法院审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作为宪法设定的司法机关所应有的功能的发挥,有损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众所周知,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是必要的,但也必须注意司法的内在规律。

首先,司法活动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自觉地排除外界不正常因素的干扰,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这与传媒往往热衷于炒作社会热点、立场较为主观不同。

其次,司法活动每一个环节、步骤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应属无效。

而传媒对案件的评判和报道是根据自身收集的素材进行的,手段和程序非常自由。

最后,司法的权威是司法权能够有效运作的基础和前提,它要靠严格、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形象赢得。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试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与平衡论文摘要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媒体可以监督司法的公正、防止枉法裁判,同时也会对司法裁判产生不利影响。

如何解决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实现两者间的良性互动,成为当前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本文在通过分析两者之间冲突的成因,探讨如何克服二者的矛盾,使之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我国法治的进步。

论文关键词新闻自由公正审判司法公正“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也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司法实践中,公民并未能充分的受到公正审判,传媒也并不甘平庸,仅仅充当“传话筒”的角色。

这就引发了两者之间的冲突。

两者之间既有矛盾冲突又存在一致性,实现传媒与司法的平衡与契合,促使二者在各自的领域中承载独特的社会功能,又共同服务于实现社会进步这一终极目标已然成为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公正审判与传媒监督的概述公正审判就是司法机关严格贯彻法定的审判原则、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对于法院而言,公正审判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终极目标和任务,真正的公正审判即正义;对于公民而言,就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应该享有的程序性人权,既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获得程序公正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

新闻自由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新闻体制的基石。

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传媒监督不同于客观报道,“传媒介入是大众传媒媒介对自己认为具有新闻价值、传播价值的社会事件进行不同程度的报道,通过这种方式吸引公众的注意力,让公众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并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通过这一进程促进事件得到关注,进而促使其解决。

”舆论监督司法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探究:(一)从新闻媒体的使命、目的分析传媒的使命是呈现司法活动的真相,实现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并希望以此来帮助公民实现公正审判权。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现如今,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信息传播全球化形成趋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推进,社会进入新的转型期,与此相应,新闻传播活动中涉及法律的问题层出不穷,各种矛盾关系发生了深刻改变。

新闻不只是报道有关审判的信息,而且还要使审判过程服从于广泛的公众监督和批评,使个人和社会获益,使公众相信正义由此可以获得实现。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造就了实在的法律,实在的法律通过传媒管道及于民众,进而又通过民众影响现实生活和历史。

¹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相互促进,互为保障。

在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大环境下,新闻自由也要受法制的约束,以制止由于滥用新闻自由而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现象。

对司法而言,最能表达其内在价值的是司法公正;从媒介来看,最能体现其内在含义的是新闻自由。

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都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基本价值,犹如车之两轮,彼此不可替代,也不可偏废一方。

²一、新闻自由的发展与司法的发展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为了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打破封建专制统治的束缚,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口号。

1450年德国的古登堡发明了金属活字排版印刷术后,现代印刷出版业在欧洲兴起,紧接着进入17世纪后,报刊兴起,于是这一时期关于言论自由的斗争主要体现在出版自由,进入二十一世纪,广播、电视,以至于网络、手机等新媒体不断涌现,报刊早已不是唯一的新闻媒介,于是人们逐渐以“新闻自由”取代“出版自由”,用以表达一个更完整的概念。

可以看出,新闻自由来源于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在新闻媒体领域的具体体现和作用。

甄树青教授在归纳各学术观点后,对新闻自由做了如下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和许可的的情况之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³魏永征教授教授则认为:新闻自由是公民进行新闻活动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和见解,参加国家民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法理性分析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法理性分析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法理性分析摘要:司法公正和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素,也是法的价值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体现。

但基于新闻本身的特性又对司法独立构成天然侵犯。

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新闻媒体在充分行使新闻自由时所带来的监督效应只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个外部条件,司法公正最终实现的内因还得依靠法制的建设与完善,依靠法律权威与尊严的维护。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公正;舆论监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涵(一)新闻自由的内涵及作用新闻自由的概念现在虽无明确定义,但在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了新闻自由的四条标准,即:采访自由、传播自由、出版自由、表达自由。

自由伴随着义务而产生,现代新闻自由是社会责任论下的自由,单方面的控制话语权,使得新闻界内外逐步提出了新闻媒介的道德和责任问题。

新闻媒体作为一种重要传播渠道,积极地发挥着信息传播、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 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是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准则,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部分,它不仅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

二、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统一性(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统一:保障人权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权。

司法作为公民的最后一道救济手段,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护公民的权利,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是通过新闻报道和等方式来表达民众心声,抑制不法行为的实施,使公民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追求的是道德上的公正。

(二)新闻宣传并监督司法活动“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

司法作为一项公权力,只有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司法腐败。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一种能被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传媒通过对司法过程及判决结果的报道,将司法活动和法官的行为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有利于保证司法活动依法有序的推进,防止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发生。

演讲材料-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演讲范文 精品

演讲材料-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演讲范文 精品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演讲范文高原【关键词】新闻自由藐视法庭媒体审判陪审一、引论司法公正也是一个绝对不能简单化的话题,他的发展历程及其丰富的内容也不是一篇短文就可以讲述清楚的。

司法公正不仅仅指实体上的公正,更要求程序上的公正;不仅仅指事实上的公正,更要求法律上的公正。

没有程序上的公正是很难得到实体上的公正,或者是在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得到的公正。

我不赞同通过牺牲某一公民或其他公民的某一项基本权利来达到某个具体案件的事实上的公正是符合法治原则的,或者更进一步说更加能够达到法律制度的目的或作用。

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没有实证依据也是极其危险的。

对于司法公正而言,他并不仅仅是某个具体案件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要求,也是整个司法制度的起点和最基本的、最终的价值目标。

所以,关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在许多国际条约中得到具体反映,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等等很多条约都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

审判公开对于防止司法机关的专横甚至不公正无疑是一种简单易行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

因此,审判公开也就成为一个很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审判制度,也是一项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

审判公开并不仅仅是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公开,而是对社会大众的公开,也就是说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宜旁听或不允许旁听的人进入法庭外,其他人都可以进入审判法庭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理。

那么,作为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是否也应该享有这个权利呢?尽管法律没有明确给出答案,但我认为这是不应该有任何疑问的,因为既然公开审判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旁听案件的审理,那么就没有理由拒绝作为普通公民身份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或者是作为某一组织的代表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因为很多法律也没有禁止组织可以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判去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判。

因此,除法律规定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庭没有理由拒绝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来旁听法官对案件的审判。

在我看来,现在出现的问题的关键似乎并不在于法庭是否许可新闻媒体进入法庭旁听,而在于当新闻媒体在对案件审判特别是刑事案件审判,以下如未做特别说明时都特指刑事案件审判进行报道或评论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负面影响,甚至造成所谓的媒体审判的现象,这不仅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与裁判,更是对法院审判权力和国家司法制度的不正当干涉。

试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试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与平衡

试析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冲突与平衡论文摘要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媒体可以监督司法的公正、防止枉法裁判,同时也会对司法裁判产生不利影响。

如何解决传媒与司法之间的矛盾,实现两者间的良性互动,成为当前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本文在通过分析两者之间冲突的成因,探讨如何克服二者的矛盾,使之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促进我国法治的进步。

论文关键词新闻自由公正审判司法公正“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不受监督的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也可能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司法实践中,公民并未能充分的受到公正审判,传媒也并不甘平庸,仅仅充当“传话筒”的角色。

这就引发了两者之间的冲突。

两者之间既有矛盾冲突又存在一致性,实现传媒与司法的平衡与契合,促使二者在各自的领域中承载独特的社会功能,又共同服务于实现社会进步这一终极目标已然成为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公正审判与传媒监督的概述公正审判就是司法机关严格贯彻法定的审判原则、审判制度和审判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对于法院而言,公正审判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终极目标和任务,真正的公正审判即正义;对于公民而言,就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应该享有的程序性人权,既是公民在审判活动中获得程序公正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

新闻自由是近代民主制度的产物,新闻体制的基石。

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传媒监督不同于客观报道,“传媒介入是大众传媒媒介对自己认为具有新闻价值、传播价值的社会事件进行不同程度的报道,通过这种方式吸引公众的注意力,让公众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并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通过这一进程促进事件得到关注,进而促使其解决。

”舆论监督司法具有正当性,这种正当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探究:(一)从新闻媒体的使命、目的分析传媒的使命是呈现司法活动的真相,实现对司法权力的制约,并希望以此来帮助公民实现公正审判权。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高原【关键词】新闻自由藐视法庭媒体审判陪审一、引论新闻报道对于人民了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的和残缺不全的。

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是言论自由一种必要的表达方式和延伸。

世界各国宪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最根本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也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

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预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管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1]而联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预。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管国界,也不管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2]当然,以上只是从公民个体的角度来对言论自由进行的说明,新闻自由并不等于而是远远大于公民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

对于本文而言我认为是比拟重要的,因为新闻媒体在对司法过程进行报道的同时可能会存在着大量的评介、质疑、批评,如果我不把这些观点当作是“某一抽象的群体〞〔即某一新闻组织〕的观点、而是当作某一个具体的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时,显得更加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我在本文中将不去追寻这些权利是如何取得并得到开展与保护的,也不去讨论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和内涵,而仅仅只是对当新闻自由可能以及已经影响到司法公正时如何进行标准与处理等内容进行粗浅的探讨,并结合到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现象或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司法公正也是一个绝对不能简单化的话题,他的开展历程及其丰富的内容也不是一篇短文就可以讲述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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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摘要:新闻自由是指媒体可以独立地行使社会监督权利,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所追求的目标,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活动势必会在社会领域内发生冲突和矛盾,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原则,这同样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现阶段在我国尚没有专门性的新闻法规的情况下,如何运用现有的法律规范达到法理学意义上的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

关键词:法理学;新闻自由;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合理地行使社会监督权利。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新闻媒体自由地行使监督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措施,与此同时,新闻媒体的自由监督行为又要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因此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在司法领域中必然会产生碰撞和矛盾。

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出台专门性的新闻法,对于新闻媒体履行监督权利的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如何有效地整合和利用这些法律法规,使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达到法理学意义上的平衡,值得我们去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内涵
新闻自由的内涵新闻自由指依法给予公民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

实际上新闻自由乃是言论和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延伸,或透过新闻传播媒介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

但通常都认为它包括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自由,而且认为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核心,是公众享有知情权的手段和行使监督权的条件。

新闻自
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和残缺不全的。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依法公平的对待诉讼当事人,保障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力,公正地做出符合正义要求的裁判。

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对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准确的加以贯彻和实施,其对诉讼的评判与决断应体现公平、维护正义。

二、新闻自由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1、新闻自由可以有效地克服司法权利的滥用
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包括法官个人素质,权力监督,法院组织的行政化管理以及司法腐败等问题。

司法权是一项公权力,是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体现,如果司法权利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而被滥用,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

新闻媒体作为与司法机关相对独立的社会部门,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民众提供真实信息的明确职责和使命。

新闻媒体获得新闻自由以后,可以从媒体的视角独立地对司法工作进行报道,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给予监督,这样一来,司法工作就将以高度透明的姿态呈现在民众眼前,这样无疑会极大地提高司法工作的公正性。

2、新闻自由是司法工作本身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我国《刑法》及《刑诉法》有关规定,对于一般性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必须要坚持做到公开审理,公开宣判。

这种公开不但包括开庭时允许群众进行旁听,而且需要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地对案
件审理情况进行报道。

这样说来,新闻监督本身也就成为了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

3、新闻自由是防范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新闻监督的有效性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许多重大的司法腐败案件都是经过新闻媒体的监督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实践证明,新闻监督是防范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

随着法院审判活动的不断公开,媒体舆论开始不断的进入法院并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着重要作用。

三、我国现阶段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基本特点
1、新闻媒体自由和监督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保护新闻自由与限制滥用自由权利”新闻自由”指的是依法给
予公民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其英语表述为the freedom of press,开始主要指印刷出版业的自由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press的词义也不断扩大,如今,它不仅可以解释为”出版”、”出版业”,而且可作”新闻业”、”新闻界”解,甚至可以泛指大众传播业和大众传播媒介。

the freedom of press由过去普遍所译的”出版自由”,演变为”新闻出版自由”或概括为”新闻自由”。

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具有对法律案件的审理进行公开报道的
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会出现司法机关以种种借口阻挠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或者对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不予配合等情况,新闻媒体的自由和监督权利遭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新闻媒体可能会做出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这里所指的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指的是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案件进行报道时产生的客观后果,不包括媒体从业人员的主观故意行为。

也就是说,新闻媒体的监督有可能会导致妨碍司法公正的严重后果。

一些法律专家总结出了新闻媒体干涉司法公正的模式,即媒体影响舆论,舆论影响司法机关的领导,进而领导在舆论的压力下可能出现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我们如果仔细研究新闻媒体的法治报道,就不难发现充斥其间的”严惩”、”从重处理”、”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等字眼,这些词语有的属于法律专业用语,有的则能够对公众和舆论产生一定程度的引导和煽动,也就是产生了所谓”新闻审判”行为。

3、新闻媒体因监督行为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数量逐步增多
近年来,新闻媒体因监督行为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案件的数量逐步增多,一些当事人以新闻报道失实为名将媒体诉诸法庭,还有一些媒体从业人员由于侵害名誉权等罪名遭到起诉。

许多法律专家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对于新闻媒体监督范围、程度、效力等划分不够清晰,新闻媒体在实施监督权的过程中缺少法律的有力保护,容易导致监督行为”越权”、”脱轨”,进而伤害到当事人合法权益,卷入司法纠纷之中。

四、维护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均衡发展的一些措施
1、制定和出台专门性新闻法律
许多法律专家和学者认为,解决当前国内一系列涉及到新闻媒体的法律问题,其根本的途径在于尽快制定和出台一部专门性的《新
闻法》,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媒体新闻自由的权利和新闻监督工作的范围、程度等等,避免出现法无明文规定所导致的司法纠纷。

2、完善新闻行业管理准则,提高媒体自律能力
在为媒体的新闻自由和新闻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的同时,新闻媒体迫切需要提高自律能力,完善行业内部管理。

传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明确规定媒体在行使法律监督权利之时,哪些领域可以采访、报道,哪些领域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禁区。

此外应当制定指导性规范,明确规定记者要对构成新闻报道的各要素来源的真实性负责,编辑把关人有对相关报道进行审核的义务等等。

这样就能够从源头上避免新闻失实。

3、提高媒体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提高新闻采编综合素质,是推动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不竭动力。

针对提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问题,国内著名新闻法研究专家徐迅提出了 12 项自律法则,包括记者不是警察,媒体不是法官等等,要求记者回归本职工作,在客观公正的角度进行新闻监督,避免越位行为。

参考文献:
[1]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
[2]杨明品.新闻舆论监督[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于向阳(1974-),男,辽宁鞍山人,法律本科学历,中共鞍山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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