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名词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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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货物买卖同时都享有权利,一方所承担的义务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在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出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义务是支付货款,这是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特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按照《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的内容:又称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
接受: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
交易磋商:指买卖双方以买卖某种商品为目的而通过一定程序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洽商并最后达成协议的全过程。
逾期接受:又称迟到的接受,是指受盘人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如发盘没有规定时限,未在合理时限内接受。按各国法律,一般认为逾期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而只能视做一个新的发盘。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或“价格条件”,它是以简明的外贸语言、或缩写的字母、或国际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交货的地点、货物交接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和表明价格构成等诸方面的特殊用语。
INCOTERMS:是国际商会(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制定的“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的缩写形式。中文称作“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最早的“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为统一世界各国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后来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对通则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的通则是于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通则》。
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FOB: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它是《2000通则》的13个术语之一,是一个常用术语。它指卖方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差价:是指同一种商品由于交易条件的不同而产生的价格上的差异。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影响商品差价的主要因素是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的不同,此外还包括质量与档次、运输距离、交货地点和条件、季节性需求、成交数量、支付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佣金(Commission):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往往表现为出口商付给销售代理人、进口商付给购买代理人的酬金。根据在合同中佣金的不同规定方法,佣金分为“明佣”和“暗佣”两种。
折扣(Discount、Allowance):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优惠。根据在合同中折扣的不同规定方法,折扣分为“明扣”和“暗扣”两种。
标的物:是指用于换取对价的货物。
商品的品质:是指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FAQ:(Fair Average Quality)是指“良好平均品质”,一般是指中等货。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二是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公量:在国际商品贸易中,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
的水份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些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采取除去所含的实际水份,加上标准水份以求得重量的做法,所得重量即为公量。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为了避免因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这种条款一般称为溢短装条款。
条形码: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文所组成,它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人资料的特殊的代码语言。
中性包装: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唛头:又称运输标志,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1)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2)收、发货人的代号;(3)件号、批号。此外,有的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对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或拟予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方面的检验。
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指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商品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
以毛作净:是指按毛重计算重量以作为计价的基础,而包装重量与价值不再另计。这种计算重量的方式一般用于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