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全管理作业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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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管理作业指导手册
违者按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节选) 10、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节选) 11、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 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违者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 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12、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 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 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3、 第八十二条(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⑴未按照规 定设立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⑶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⑷特种作业人 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的。(节选) 14、 第八十三条(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⑷、未在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准的;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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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2
7
第十二章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29
第十三章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
底……………………32
第十四章 超高层施工安全管理强制规定标准………………6
3
第一章
常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节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 号)
的建筑活动。
3、第二十九条(承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节选)。
4、第四十五条(建筑安全)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
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
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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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四十六条(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节选) 6、第七十一条(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
项目安全管理作业指导手册
目
录
第一章 常用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节选)…………………3
第二章 项目安全管理细则…………………………………..…
11
第三章 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目录)…………………………..1
4
第四章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工程防护………..17
第五章
模板工
程…………………………………………...….19
1997年 11 月 1 日颁发;
1998 年 3 月 1 日施行;
1、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第五条(义务、权益)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
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 11月 1 日实施)
1、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2、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节 选)
第六章 脚手架作业………………………………...………….2
1
第七章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23
第八章 “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
24
第九章 高处作业防护……………..…………………..……..25
第十章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2
6
仓促及编者水平有限,本手册不足之处望各位领导、同仁批评指正。
本手册适用于通州建总贵阳世纪城项目工程
贵阳世纪城项目安全部 2009-8-10ຫໍສະໝຸດ Baidu
注:1、本手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有违背的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为准。 2、本手册未尽事宜一律按照现行规范、标准及公司项目部下发有效文件为准。 3、项目安全部负责本手册内容解释、修订工作。(Email:)
3、第三条(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注:2006 年,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生产 12 字方针,即“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使我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更好的反 应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4、第十九条(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要求,便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查询和作为安全技术交
底、班组活动教育内容;其中还包含了本项目管理中的安全管理规定、办法。希
望对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及职工的安全意识有所提高和帮助,共同提高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素质。杜绝和减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确保企业安全能够平衡、有序、安全发展,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由于时间
项目安全管理作业指导手册
项目安全作业管理指导手册
(第一版)
编制说明
签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主体
方针,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杜
绝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编制本手册,手册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常用的各
项法律、法规条款及相关地区地方标准进行汇编,包括和列举了相关分部、分项
5、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节 选)
7、第三十八条(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 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 应当记录在案。
8、第四十四条(职工安全协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