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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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5.30•【文号】建标[1996]316号•【施行日期】1996.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建标[1996]31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现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我部发布并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此办法,切实做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细则: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一)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并负责甲级单位的资质审批和发证工作。

受建设部委托,有关甲级资质评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办理。

为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及其公正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根据需要组成有各方面专业人员参加的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评审机构”),并接受建设部领导。

2、全国评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3、全国评审机构为非常设机构。

日常工作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1、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评审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自行确定。

11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11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112《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06]112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治理方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方法》的通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我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公布、公平、公平的进行,遏制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和防止产生新的工程款拖欠,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我厅对2004年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治理试行方法》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试行方法》(川建发[2004]72号)进行了修改,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治理方法》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方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咨询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总站反映。

本通知下发后,我厅川建发[2004]72号文同时废止。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都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报价评审,适用本方法。

第五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审查资格的注册造价员的评标专家担任(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非专门讲明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标底或预算操纵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投标报价评审,应成立由3个及以上造价工程师组成的投标报价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报价的评审。

第二章标底、预算操纵价、投标报价与评标方法第七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操纵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清单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路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但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清单规范》和本办法。

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

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等交通基建、养护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和预留费用的总和。

对于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还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项目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应遵循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并预测建设期工程造价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工程造价或工程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市场各方都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六条四川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设置由其直接领导的造价管理站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交通局可根据本地条件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为独立的专职机构,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指导,经费来源由同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第八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根据业务范围配备必要的熟悉国家技术经济法规,熟悉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管理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件的考核。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贯彻执行交通部2007年《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以下简称“部颁2007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的精神,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现将贯彻执行2007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其配套定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前已批复初步设计的项目,其预算文件的编制执行96编制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配套定额;
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部颁2007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的过渡期,此间上报的项目原则上采用2007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
2008年7月1日后上报审批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建设项目,其概(预)算文件的编制执行2007编制办法及其配套定额。

二、人工费单价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全省人工费单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行为,提升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职业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员工作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建立技术支持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具有合格的行业注册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与提升。

第二章注册与执业第七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持有全国统一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证书方能从事造价员工作。

第八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才能申请注册。

第九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准备到期前应提前办理注册证书的续期手续。

第十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按照注册证书上注明的范围从事造价员工作,不得超越执业范围。

第十一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建立个人执业备案,向所在单位或管理机构报备个人信息和执业情况。

第十二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收受贿赂、索取回扣等非法款项。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十三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参与编制工程造价预算,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量清单的测算和定额的计算。

第十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参与招标评审工作,审核投标文件中的造价部分,确保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参与施工合同管理,审核合同的造价相关条款,协调解决合同变动和索赔问题。

第十六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参与工程结算和决算工作,对工程变更和工程款项进行核实和计算。

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第五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根据工程所在位置分别执行工程在市区时,工程在县城、镇时,工程不在市区、县城、镇时三种标准。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最新】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最新】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正文)审签单拟稿编号:内网发布对应收文编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2次厅办公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月30日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的高速公路之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

其它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行业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协助厅拟定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干线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

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站”)负责对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合同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工程造价定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建设前期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以及按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四)监督指导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在本省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五)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六)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并对其执(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七)省建设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监督指导各类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在本地的实施,负责本地建设工程造价投诉处理和计价纠纷的行政调解;(二)负责组织采集建筑市场价格信息,测算和上报工程造价信息;(三)负责组织收集、整理、上报工程造价数据和发布工程造价指标;(四)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五)负责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并对其执(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六)市、州建设主管等上级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行业协会作用]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发挥行业服务和协调作用。

(完整word版)川交函[]270号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完整word版)川交函[]270号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川交函〔2011〕270号2011年5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节约建设成本,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审查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按照编制办法应当计入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活动,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工程实施及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工程造价管理实行造价文件审查、造价监督、考核评价及造价文件备案等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及造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和部、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计价依据,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全省造价管理业务工作。

(三)组织全省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测定和施工定额、养护定额的编制与修订。

(四)负责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变更设计造价审查、造价执行情况与工程结算情况检查等工作。

(五)参与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

(六)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信息。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等交通基建、养护项目从筹备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和预留费用的总和。

对于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还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项目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应遵循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并预测建设期工程造价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工程造价或工程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建设市场各方都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六条四川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交通厅设置由其直接领导的造价管理站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交通局可根据本地条件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为独立的专职机构,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指导,经费来源由同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第八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根据业务范围配备必要的熟悉国家技术经济法规,熟悉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

管理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件的考核。

四川补充规定(川交函[2005]180)

四川补充规定(川交函[2005]180)

四川省交通厅(通知)川交函[2005]180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更好的适应我省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在总结全省已建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厅对《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四川省补充规定》([97]川交函建字第891号,以下简称原《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根据《厅办公会议纪要》(2005年第一期)精神,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新《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补充规定》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原《补充规定》中相应内容同时废止。

二、在2005年3月1日前上报的公路工程项目仍按原《补充规定》执行,不再进行调整。

在2005年3月1日后上报的项目,按新《补充规定》执行。

三、新《补充规定》由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各单位在施行中若有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厅造价管理站反馈,以便在修编时参考。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主题词:交通概预算编制规定通知抄送:交通部四川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5年3月25日印发(共印40份)目录一、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二、附表一四川省公路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表三、附表二四川省冬季施工气温区划分表四、附表三四川省雨季施工雨量区及雨季期划分表四川省执行交通部(96)《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为适应公路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加强我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统一全省公路造价编制原则,在执行交通部公路发(1996)612号文颁发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和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四川省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

川建发[2006]112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川建发[2006]112号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发[2006]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中的投标报价及其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报价评审,适用本办法。

页脚内容15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投标报价评审,是指对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进行审核、修正、询问、评估、判断并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书面结论。

第五条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或具有审查资格的注册造价员的评标专家担任(以下所称评标专家非特殊说明专指评审投标报价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工程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投标报价评审,应成立由3个及以上造价工程师组成的投标报价评审小组,负责对投标报价的评审。

川价发〔2008〕141号

川价发〔2008〕141号

(1000—500)万元×3‰=I.5万元
(3000一1000)万元×2.7‰=5.40万元
合计8.53万元
三、编制工程量清单含预算控制价时,其收费系数乘1.25。

四、本标准是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制定的,如系公路、铁路、水、坝等土木工程,收费应降低50%计算。

五、审核竣工结算时,所有基本审核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另按审减或审增额度可加收3-5%审核费用(具体幅度由双方在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审增减率在5%以内(含5%),由委托单位负担审核费用;审减率在5%以上的,5%以内(含5%)的审核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超过部分由编制单位承担;审增部分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六、工程造价争议案件鉴定由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暂定资质除外)承担,如因鉴定结论失误造成案件重审的,经省工程造价总站重新鉴定,确认原结论误差在±3%以上的,由原鉴定单位全额退回原收鉴定费。

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周期,按施工合同工期加2个月为正常服务期限;非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超期服务,按以正常服务期限和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计算的月均服务自乘以超期服务时间计算超期服务费。

八、单独委托的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应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九、本收费以单项工程为计算基础,凡单项收费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按3000元收取。

十、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因造成同一项目重复或增加咨询工作量20%以上的,应按本收费标准另行计算增加工作量的费用。

十一、本收费标准为合理工期和正常工作日条件下的费用标准,若委托人要求赶工或占用国家法定休息时间,应增加20-30%的咨询费。

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17〕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7 年8月1日起与我省现行的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施行,适用于2017年8月1日以后发出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2017年8月1日以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非招标工程。

我厅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同时停止执行,2015 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G.措施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说明和费用计算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26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各市(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四川省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四川省交通厅授权四川省交通厅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 交通厅造价站)具体负责对市(州)交通局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 市(州)交通造价站) 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并将考评情况上报四川省交通厅。

交通厅造价站会同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对各市(州)交通造价站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市(州)交通造价站具体负责组织所属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工作,评价办法参照本办法考核内容自行拟定。

第二章市(州)交通造价站造价管理工作考核内容第五条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造价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实施情况。

第六条造价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合理、工作经费落实,造价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措施有力。

第七条定期组织开展对本地区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造价管理制度落实,工作开展有序,控制有力,效果明显。

第八条负责市(州)交通局主管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审查,造价审查工作开展正常有序,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和控制符合规定。

第九条建立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定期调查、整理、发布本地区的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和政务信息,并及时上报交通厅造价站。

第十条协助交通厅造价站基本建设工程和养护工程的计价依据研究和编制,开展本地区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以及计价依据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调解和仲裁本地区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合同纠纷。

第三章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工作考核内容第十二条造价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健全,具体负责工程造价管理的部门和人员落实,主要人员持有交通部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签约合同副本(含投标数据文件)已按规定报交通厅造价站备案。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川建造价发[2012]212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四川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2]21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适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控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根据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城市轨道交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编制规则》、《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牵头,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组织编制了2012年《四川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定通过,予以颁发,从2012年7月1日起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定额与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计价。

二、本定额是编审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招标人组合综合单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投标人组合综合单价,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三、本定额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实施管理。

成都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本定额的贯彻实施中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有效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处理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定额的正确执行。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二)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以概算编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预测概算编制至竣工期工程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并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的允许范围内。

初步设计概算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作为建设项目总造价的控制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对于在初步设计阶段之后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相应的修正概算,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建设阶段的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

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之内。

第十五条对于招投标项目,若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企业自身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优势制定施工方案,确定报价。

施工企业需编制本企业的工程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合同价的确定。

凡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及清单单价为依据,按照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由承发包双方依约确定合同价;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依据,依照现行政策法律,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及合同价。

招标工程或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双方依法签定的合同文件均应报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应按省交通厅规定的有关程序和内容严格执行。

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在相应项目中列支,相应项目无法列入的,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在预留费用中列支。

预留费用未经主管部门核准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竣工结算应当以承包合同价作为依据,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合理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之后,建设单位应按交通部颁布的'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决算及有关造价资料,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办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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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等交通基建、养护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和预留费用的总和。

对于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还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项目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应遵循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并预测建设期工程造价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工程造价或工程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建设市场各方都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第六条四川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省交通厅设置由其直接领导的造价管理站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交通局可根据本地条件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为独立的专职机构,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指导,经费来源由同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第八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根据业务范围配备必要的熟悉国家技术经济法规,熟悉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

管理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件的考核。

第十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范围划分如下:(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国家或省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含高速公路、特大桥、长隧道、航运枢纽和港口工程)和收费路桥及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

(二)市、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余一级及以下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

第十一条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负责研究制订本省各类补充计价依据、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二)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全国统一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与修订;组织全省劳动定额的测定和施工定额、养护定额的编制和修订。

(三)负责对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为上级审批、决策或备查的依据。

(四)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参加竣工决算的审查和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五)参加全省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工程招标情况和工程费用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和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

(六)负责工程造价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数据库和信息网,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指导全省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的业务工作和大型交通建筑企业自身施工定额的编制工作。

(八)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九)负责计价依据的解释工作和工程造价业务的咨询工作,调解和仲裁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纠纷。

第十二条市、州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省站研究编制交通基建工程和养护工程的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与交通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测定和施工定额、养护定额的编制与修订。

(三)负责市、州交通局主管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为上级审批和决策提供依据。

(四)参与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的审查,监督检查本地区工程造价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和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定期调查、整理、发布本地区的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和政务信息,并及时上报省站。

(六)协助省站开展本地区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七)调解和仲裁本地区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合同纠纷。

第三章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十三条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文件是项目评估、设计、竣工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交通部和交通厅颁布的有关计价依据、办法和规定进行编制,其中非公路、水运专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应按相关专业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按分阶段计价原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阶段编制预算。

估算、概算和预算等各阶段控制费用指标由审查批准后的造价文件确定。

(一)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交通部颁布的投资估算依据等,以估算时期的价格进行编制,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预测从估算编制至竣工期工程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确保投资估算的编制质量。

(二)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以概算编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预测概算编制至竣工期工程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并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的允许范围内。

初步设计概算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作为建设项目总造价的控制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对于在初步设计阶段之后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相应的修正概算,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建设阶段的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

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之内。

第十五条对于招投标项目,若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企业自身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优势制定施工方案,确定报价。

施工企业需编制本企业的工程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合同价的确定。

凡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及清单单价为依据,按照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由承发包双方依约确定合同价;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依据,依照现行政策法律,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及合同价。

招标工程或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双方依法签定的合同文件均应报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应按省交通厅规定的有关程序和内容严格执行。

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在相应项目中列支,相应项目无法列入的,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在预留费用中列支。

预留费用未经主管部门核准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竣工结算应当以承包合同价作为依据,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合理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之后,建设单位应按交通部颁布的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决算及有关造价资料,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办理移交。

工程竣工决算的总金额不允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总价。

第二十一条造价文件的审查和审批程序(一)凡我省境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均应由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人员编制投资估算、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含变更设计预算)、竣工决算。

(二)国家或省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和收费路桥及养护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含重大变更设计预算)和竣工决算由省造价站审查后,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余一级及以下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含重大变更设计预算)、竣工决算由市(州)造价站审查后,报市、州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过建设规模、擅自增大投资的工程予以制止,对履行合同、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等计价行为中的违规违法现象或事件,督促项目法人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发包、承包、咨询等单位发生工程造价争议时,可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发生经济合同及工程造价纠纷时,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可接受司法部门与法院委托,提供技术鉴定或进行仲裁。

第二十四条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咨询的单位,均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按建设项目的情况和现行规定的计价办法,正确编审工程造价文件,并对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凡承包、发包、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审查、管理的人员,均应具备从业资格,即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资格证书,并应在编审的造价文件上签章,对编制的造价文件负责。

第二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管理,严格禁止和取缔无证从业行为。

凡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或无从业资格的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均为无效文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造价管理机构对其做出不良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报经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和交通部发布的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的;(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三)在造价编审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四)违背职业道德,有意识作弊,弄虚作假的;(五)涂改、出租、转让资质(格)证书的;(六)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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