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三类型合同负债的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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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三类型合同负债的增值税处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下称“新收入准则”),基于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确认收入,进一步规范了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合同负债”是新收入准则新增概念,用于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在实务中,合同负债核算主要存在于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中。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涉及合同负债核算的有两个,一是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二是电商平台预售购物卡。此外,奖励积分销售,在积分没有兑换之前,应将积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作为合同负债。以下就3种类型的业务,分析合同负债相关的增值税处理。

涉及不同增值税率的储值卡

甲公司经营一家连锁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销售商品给客户。甲公司销售的商品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如零食等适用16%,粮食等适用税率为10%等。2×18年,甲公司向客户销售了5000张不可退的储值卡,每张卡的面值为200元,总额为100万元,客户可在甲公司经营的任意一家门店使用该等储值卡进行消费。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预期客户购买的储值卡金额将全部被消费。

甲公司应将销售储值卡收取款项分为两部分,一是商品价款部分,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确认合同负债;二是增值税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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