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票据法律制度讲义及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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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票据法律制度讲义及练习

一、第3章简介

考试情况分值约15分,经常涉及大题

内容简介(1)票据法律制度

(2)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与网上支付、其他结算途径

章节特点(1)考点杂、内容多

(2)票据法律制度理解难度大

预习建议先借助预科班切实理解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纸质),然后进入2019年基础班预习全章节,先理解、感知业务实质,记忆的事情2020年基础班中再解决。

二、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出票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提示】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3.金额

(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提示】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空头支票

①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对空头支票,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②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③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4.出票日期

(1)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2)出票日期应规范填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5.签章

(1)票据上签章的基本要求

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最新初级中级注会税务师课程购买添加微信1005062021(2)支票出票人的预留签章

①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6.收款人名称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提示】支票的金额是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只能由出票人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支票的收款人不属于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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