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舆论监督的几个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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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舆论监督的几个认识问题
----------------------------------------------------------------------------------- 陈力丹 2006-01-14 11:57:32.0 从1987 年党的十三大到 2019 年党的十六大,舆论监督的概念连续四次出现在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指出:
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十六大报告指出:
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显然,从十三大到十六大的政治报告,关于舆论监督的论述,其基本是思路一致的。
从党的工作角度,舆论监督被视为一种对党政权力组织的公开的监督形式,而非指监督其他一般性的社会问题,其具体做法,是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这个意义上的舆论监督,不是舆论学或传播学的学术概念。
因此,我们需要辨证一下政治角度的和学术角度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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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切入口,我谈几点认识。
一,媒介监督通常替代了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一个主谓结构的词组,主语是舆论,谓语是监督,意思是公众通过舆论这种意见形态,对各种权力组织和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众人物(包括著名记者)自由表达看法所产生的一种客观效果。
这本来是一种自然存在的、客观的无形的监督形式,它的特点就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广泛的无名的。
公众表达的意见可以是赞扬、批评,形式和渠道也是多样化的。
成语人口皆碑、人言可畏,便是正反两种的舆论监督的效果。
监督,意味着察看,并非一定是批评。
我们现在说的舆论监督与本来意义的舆论监督差距是较大的。
鉴于现代社会的公众意见主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这个渠道;社会观念流通中批评又比赞扬更容易引起关注,因而人们常常把舆论等同于大众传播媒介,赋予其舆论界之称,无形中自然存在的客观的舆论监督,变成了媒介监督,而且主要是指媒介的批评性报道。
这里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舆论监督是客观存在的公众的意见无形压力,而媒介监督就不能不带有媒介本身的主观意图,以及媒介背后政治、经济势力对其的操纵。
大众传播媒介理论上应代表舆论,但能不能真地代表舆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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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候,媒介在权力组织的操纵下不仅不能代表人民,而且成为强奸民意的工具。
例如 1976 年四五运动期间,舆论发挥了很大的对四人帮的监督作用,但是当时的媒体完全站在四人帮的立场上,硬行说自己代表了舆论。
即使是媒介监督,它的力量应当在于媒介自身的影响力,这是一种软性的监督,媒介的影响力是无形的,不拥有有形的权力。
当它代表着舆论的时候,这种监督的力量会显得十分强大,等于媒介的影响力+现实舆论在共同作用。
这种情形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是差不多的,媒介监督和舆论监督基本上被看作一回事。
但是由于新闻政策、文化传统的差异,媒介代表舆论实行监督的程度会有所不同;同一新闻政策和文化背景下,面对不同的具体事实,媒介代表舆论的程度也会有不同。
二,我国的媒介监督是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我国的大众传播媒介都是国有资产,主要媒介是党和政府直接控制的,众多的其他媒介也都分属主要媒介、各个党政机构、党领导的团体。
它们的重大批评报道,通常得到主管机构的指示,有的重大批评报道是由记者首先发起的,但事后必须得到主管机构的认可才可能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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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针对最基层权力组织的批评,针对小型企业和违法事件的批评(这种批评的对象不是权力组织,不属于媒介监督的范畴,但是现在一般把这类批评也看作是舆论监督),媒介本身尚有一定的自主权。
因而,媒介监督在我国某种程度上是党政权力的延伸或对这种权力的补充。
虽然批评者是媒介,但通常被视为某一级政府或党组织的意见,权威性很大。
由于这种监督的权力背景,加上媒介反映迅速的职业特征,媒介的公开性,对被批评者造成的精神压力很大,迫使其必须面对舆论作出回答。
从理论上说,媒介监督只是舆论监督(假定媒介代表了舆论)的一种形式,媒介的批评所以具有正当性,其实来自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因为媒介是公民知晓情况和发表意见的公开渠道。
如果媒介不承担这种服务职责,得不到公众的承认,也就失去了批评的权利。
媒介批评的权利不是一种特权,不应成为以媒介面目出现的另一种党政权力。
但是,现在各种权力组织似乎有一种趋向,在以权力组织的名义掀起的各种运动中,越来越多地下发文件,要求组织新闻单位,配合进行明察暗访、组织新闻曝光。
---------------------------------------------------------------最新资料推荐------------------------------------------------------ 将党政权力与媒介权利结合起来,对某些违法行为和违法人物进行批评,这到底是媒介监督、舆论监督,还是党政行为,都很难说。
许多以舆论监督的名义发生的纠纷,问题就在于将党政权力与媒介正常的批评职能混淆了。
既然在我国舆论监督、媒介监督和某种程度的媒介履行公共政治权力被混淆起来,统称舆论监督,我也只好使用这个含混的概念。
只是在这里事先对这种特殊的现象作一分析。
正是由于我国的舆论监督是这种意义上的,所以,我们无形中常把对劣质产品的揭露和对事故的揭露、对黑金事件的曝光与批评某些党政机关渎职,都视为是舆论监督。
其实,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对各种权力组织的监督,而对劣质产品、事故、经济活动中违规问题的查检,本来就应该是行政、司法的职责,媒介揭露这些事情则是在履行它的正常的报道职能。
在这个意义上,考虑到当前我国的国情,从有利于社会公正出发,只能扩大范围,将以媒介监督的职责给出以下的定义: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促成并维护以法治国的社会机制、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这种监督能否正常运作的前提,是向公众全面、及时、客观地提供各方面的消息,特别是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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