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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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应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预包装食品标签
• 包装上应有标签 • 9项内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 婴幼儿和主辅食品等,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散装食品标识
• 销售时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及生产经营者信息
• 企业应配备经考核具备能力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食药监部门随机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上述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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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续)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管理规范 • 鼓励企业符合GMP要求,实施HACCP体系(通过认证的跟踪调查) • 特殊食品(包括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GMP
《食品安全法》第35、37、39、40、41、76、80、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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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管理规定
• 食品添加剂
•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 列入允许使用范围:技术上确有必要+风险评估(如:面粉增白剂) • 使用食品添加剂: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0)
《食品安全法》第40条 • 保健食品
• 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国家总局会同卫计委、中医药局制定 • 总局注册:使用原料目录以外产品,首次进口产品(除下列情形) • 总局备案:首次进口产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的) • 省局备案:其他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75、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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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膳食用食品管理规定
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婴儿配方食品:0-6月奶粉 •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6-36月奶粉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 婴幼儿辅助食品 >>> 省局企业许可
• 总局:配方注册 • 省局:企业许可,原料、添加剂、 配方、标签等省局备案 •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 • 同一企业,同一配方,不得生产不 同品牌产品
•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
•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各类罐装辅食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总局注册,省局企业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11、44、45、46、47、48、50、 51、52、55、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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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国家卫计委正在制定中)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经营过
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等各项规范类食品安全标准 •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
Biblioteka Baidu• 满足进食受限、消化障碍、代谢紊乱等疾病人群营养需要,须在医生或营养师指导下食用
• 其他类(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等) >>> 省局企业许可
《食品安全法》第80、81、82条,国标《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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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16号令)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药总局17号令) • 《食品新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1号令)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73号令)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
• 农业投入品等信息 •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
• 采购信息 • 食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者、零售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
• 销售(配送)信息 •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等、食品生产企业、批发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 单位、中央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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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 标签、说明书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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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安全追溯
• 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
•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 • 经营企业应记录食品及其供货者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具体内容和保
存时限同上,食用农产品不需记录生产日期、保质期) • 统一配送的企业可由总部统一查验记录 • 批发企业应记录批发食品以及购货者的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同上)
连锁餐饮企业
鼓励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 消费者知情权
• 消费者有权通过追溯平台,查询追溯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来源 • 企业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向其提供追溯产品的来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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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 上传内容
• 企业电子档案 • 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许可证(发生变化2日更新)
肉类(如:无检疫证明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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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续)
• 腐败变质、混有异物、掺杂掺假等食品(如:假羊肉) • 被包装材料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期食品、食品添加剂(如:改包装) •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河豚鱼、违禁生食水产品) • 其他不符法律、法规、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使用未经批准新原料的食品,新品种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添加药品的食品(如: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
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自查并向食药监部门报告
• 产品检验
• 原料检验: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检验 • 出厂检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检验并出
具检验合格证后出厂;婴幼儿配方食品应逐批检验 • 检验记录内容: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
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特殊食品生产从严许可(省局负责,体系文件,延续-自查报告) • 变更或者延续许可免于现场核查(声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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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
• 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 • 主要负责人应落实制度,全面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 开展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食品生产、销售、餐饮许可( 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贮存、 运输、装卸不需取得)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质监部门
• 高风险食品相关产品(直接接 触食品等)生产许可
• 产品许可
• 国家卫计委
• 新食品原料 • 添加剂新品种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 食药监部门
• 保健食品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 婴幼儿配方食品
食品安全小组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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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内容
一、 新 法 亮 点 二、生 产 经 营 三、法 律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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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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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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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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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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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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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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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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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内容
一、新 法 亮 点 二、生 产 经 营 三、法 律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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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
通食品 • 附件3(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均不得使用
• 国家卫计委《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实行动态管理 •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目录由国家卫计委会同国家食药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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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和食品等产品许可
• 企业许可
• 食药监部门
《食品安全法》第34、37、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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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名单
★ 2014年8月以后的新食品原料见国家卫计委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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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名单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2〕号)
• 附件1(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均可用 • 附件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只可用于保健食品,不可用于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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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续)
• 转基因食品标识
• 按规定显著标示
• 保健食品标识
• 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 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 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1)食品生产经营基本要求 (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3)企业和食品等产品许可 (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 (5)食品安全追溯 (6)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7)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 (8)食品交易市场和网络交易平台 (9)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 (10)食品经营者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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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生产经营基本要求
• 各部门、各企业的追溯系统与追溯平台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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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 追溯企业
• 生产: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 • 流通: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
化菜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 • 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
• 许可证载明事项
• 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经营地址、食 品类别(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 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 二维码
• 副本:外设仓库地址(变化的10日内报告),生产-食品明细、特殊食品注 册号或备案号,保健食品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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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食品安全自身管理(续)
• 制定实施控制要求
• 生产企业: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控制 • 餐饮服务提供者:原料控制
•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 应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立即整改 • 有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停止经营并报告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者采购查验记录
• 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检验 • 生产企业应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信息(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等),供货者信息(名称、地址、 联系方式等),并保存相关凭证 • 记录和凭证保存不少于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25号)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目录》 •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原料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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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重点调整内容
• 许可类别
• 食品生产许可:28类→31类,食品添加剂许可归入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流通和餐饮许可合并,销售4类,餐饮和食堂6类
(GB/T 27341-2009) •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指导原则》(B31/
2015-2013)【即ABC规范化管理,可供餐饮企业开展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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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规范化管理:餐饮单位开展自查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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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安全追溯
• 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 国家建立全程追溯制度 • 企业建立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 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
•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查验记录
•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 记录食品添加剂及其供货者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同上)
《食品安全法》第42、50、53、60、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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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 追溯类别品种
• 10大类追溯食用农产品和食品,每大类按品种逐步推进 • 2015年10月1日起(4大类13个品种):粮食(包装大米),畜(鲜冻
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各类卫生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 场所、污染源防护距离 • 设备、设施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 布局、流程 • 餐饮具、接触即食食品的容器
、用具清洗消毒
• 储运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 ,避免污染,保证温湿度条件 (第三方物流也应符合)
• 接触即食食品的包装材料
•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食品销售
• 食品加工用水
• 洗涤剂、消毒剂
《食品安全法》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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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
• 使用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如:罂粟成分、甲醛) • 以回收食品为原料(如:地沟油) • 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等人群食品(如:阜阳奶粉) • 用超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如:福喜超期肉) •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如:染色馒头) • 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肉类(如:病死畜禽肉) • 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猪肉、包装鲜冻牛肉、羊肉),禽(活鸡、肉鸽、鹌鹑、包装冷鲜鸡) ,蔬菜(豇豆、土豆、番茄、辣椒、冬瓜)
• 2015年12月1日起(5大类8个品种):水果(苹果、香蕉),水 产品(冰鲜黄鱼、带鱼、鲳鱼),豆制品(盒装豆腐),乳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食用油(大豆油)
• 追溯实现方式
• 信息化(追溯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在生产、交付后24小时内,上传至统一 的追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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