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
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发改外资确字[200 ] 号附表
申报单位(市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级开发区或省属企业)初审意见省发改委外资处审核意见(签章)(签章)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设备清单
发改外资确字[200 ] 号附表
xxxx项目利用xxxx贷款进口设备清单
单位:万美元
填表日期:联系人:电话:
项目单位名称市发改委或省直项目机构初审意见省发改委审核意见
(签章)(签章)(签章)
说明:由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是采取分包招投标,对于已招标的进口设备按照实际的招标结果填写;对于未招标部分,将所有拟进口的设备全部填入,拟进口国别不要填,用汇额则按照该设备未来市场价格进行测算。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设备清单
发改外资确字[200 ] 号附表
(项目单位名称)利用(国家名称)贷款项目引进设备清单
填表日期:联系人:电话:
项目单位名称(盖章)市(或毗邻江浙地区县、区)发改委审核意见(盖章)省发改委审核意见(盖章)。
设备进口免表办理流程
设备进口免表办理流程内容概要一、免表办理作业流程的概述二、作业流程图及时效图三、征免税表的办理过程说明四、部分行业术语解析五、常见特殊状况及处理方式一、免表办理作业流程的概述1.法令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 国务院发(1997)37号文2.流程定义:指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生产从国外进口设备,经外经局审批后按海关监管相关要求审批办理征税或免税申请表的全部作业过程。
3.适用范围:投资设备(分免税和征税两种),该部分企业正常不付款,验资后入企业固定资产。
主要包括:1)进口机器、成套设备、生产线、测试仪器等2)注塑行业进口注塑成型模具等3)进口成套设备当批所附带之配套零部件及合理数量的配件等4.办理免表的相关说明:1)办理免表的前提条件:进口企业经营范围需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之内,并至外经委进行审批,由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签发《国家鼓励类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取得外资项目统一编号(如C33242303***)和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如F0320002,即鼓励类第3类第20条第02项)2)项目确认书中确定项目用汇额度:在项目用汇额之内,企业进口设备可以享受免税申请。
其中已进口投资设备总金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设备投资额度内,企业进口设备在验资后作为企业的实物投资入资产,不作付款;如超过,则企业在验资后需凭增资报告至外经局办理增资手续,否则将无法正常做投资设备进口,需作付款的方式申请免税进口。
3)免表有征税和免税之分。
其中对于成套设备、机器等根据公司之经营范围常可申办免税,对于注塑行业进口注塑成型之模具也可以申请免税;对于冲压模具、及当次进口设备所附带之部分附件(如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常需申请征税免表或一般贸易进口,海关报关缴税后放行。
免税和征税可在同一张免表中。
4)免表的共20项次,其与报关单一一对应,如超过20项次,需分作另一张免表。
5.关于设备帐册(D帐册):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用于加工贸易生产,并在5年之内复运出境的设备,可至外经局申请作为不作价设备之审批,再经海关审批后核发D帐册,并作为保税方式加以管理和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2.08.2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9号•【施行日期】199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海关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9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税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署长戴杰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中国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国民经济,方便合法进出,加强海关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项义务,其进出口货物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可享受有关优惠。
第三条对遵守海关规定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核后,由海关授予“信誉良好企业”称号并在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给予相应的便利。
第四条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批准其建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派驻关员进行监管,办理海关手续。
有关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二章备案手续与验放依据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发的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企业章程、合同,向主管地海关办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写方法
一,填制(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浅绿色)1、适用范围: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均适用此报单向海关申报。
2、栏目填写规范1〕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规范亦基本相同。
但对如下栏目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在“贸易方式”栏,除填具贸易性质外,还应填具登记手册的海关编号。
“贸易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为“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装配进口的设备”。
2〕“外汇来源”一般为“不支付外汇”。
3〕在“经营单位”栏,应填具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公司名称。
4〕在“成交价格”栏,进口外商免费提供加工装配用的料件,应按实际价格填报。
5〕如果同时进口料件和设备,料件和设备应分别填具报关单。
二,填制(外商投资企业专用浅蓝色)1、适用范围: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均适用本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2、栏目填写规范1〕本报关单所需填具的栏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的栏目一致,填写要求基本相同。
2〕“贸易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为:“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3〕外商投资企业以“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或“租赁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相应贸易方式填报。
4〕“外汇来源”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为“不支付外汇”或“其他”。
三,填制(普通白色)1、适用范围:除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货物外,其余的进口货物申报手续均适用《进口货物报关单》(白色)。
某些非贸易渠道进口的物品,如捐赠物资,礼品,外国企业、新闻等常驻机构进口的公用物品等,也适用本报关单。
2、栏目填写规范1〕进口口岸:填明货物在中国的进境地点名称(第一口岸)。
如文锦渡、广州等。
可从提单上查悉。
2〕经营单位:填明对外签订并执行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要填写全称。
中外双方仅执行技术合作项目,未成立合作经营企业的,应填报参加该项目的境内单位。
公司项目进口设备清单
****公司(签章)单位:万美元
序号
进口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台(套)数
单价
用汇额
拟进口国别
合同号
备注
1
2
3
4
总计
填表日期:联系人:电话:
初审部门意见 出具部门审核意见
(签章) (签章)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
项目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其他( )
审核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此表作为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书面申请的附件,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2、“进口设备用汇额”为项目核准文件载明的项目建设自用进口设备使用的总额。
项目性质:新批( )、增资( )
项目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单位: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号:
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人民币)
进口设备用汇额:(万美元)
项目计划建设期:年月至 年月
企业《批准证书》批准号:
项目成立日期: 年 月 日
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条款:
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意见:(盖章)
四部委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新政策
以上单纸张 多色胶印机”的 ,在投资总额内进 口自
用设 备 及 随 设 备 进 口配 套技 术 、配 件 、备 件 能 免征
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如上海高斯印刷设备有限
公 司 和 北 京 三 菱 重 工 北 人 印 刷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就 属
于此 类 。
其 次,“ 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 目录 》中鼓励 类 目录还有 “ 产品全部直接 出 口的允许类 外商投资项 目” ,
维普资讯
四部委发布外商投资企业 进 口设备新政策
口 杨方明
2 0 年 7月 1 07 8日,海关总 署、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商务部在 网上发布 了 2 0 0 7年第 3 5号公告。 公告指 出,为保证外商投资项 目进 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 ,营造规范、统一 、公平 的贸易环境 ,保
政 策,必 须符 合 20 年 1 04 1月 3 0日 国 家 发 改 委 、
商 务部发布的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 中鼓励类 项 目。在 “ 指导 目录”鼓励类项 目中与我们印刷业
有 关 的 是 “ 筒 纸 和 对开 以上 单 纸 张 多 色 胶 印 机制 卷 造 ”条 目。也 就 是 说 外 商 投资 制 造 “ 筒 纸 和 对开 卷
紧时间 ,尽快进 口,并且要在 2 0 0 7年 1 2月 3 1日前向海关 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否则逾期海关将不再
受 理 上述 减 免税 备 的第二项至第四项内容 中所指的优惠政策基本上与外商投资印刷业 无关 ,因为在 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 目录 中,印刷和复制业不属于鼓励类项 目,也不属于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 目录》 。因 此其进 口自用设备也就不能享受进 口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一切 以主管部 门的规定和解释为准 。
进口设备的免表办理流程
设备进口免表办理流程内容概要一、免表办理作业流程的概述二、作业流程图及时效图三、征免税表的办理过程说明四、部分行业术语解析五、常见特殊状况及处理方式一、免表办理作业流程的概述1.法令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 国务院发(1997)37号文2.流程定义:指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加工贸易生产从国外进口设备,经外经局审批后按海关监管相关要求审批办理征税或免税申请表的全部作业过程。
3.适用范围:投资设备(分免税和征税两种),该部分企业正常不付款,验资后入企业固定资产。
主要包括:1)进口机器、成套设备、生产线、测试仪器等2)注塑行业进口注塑成型模具等3)进口成套设备当批所附带之配套零部件及合理数量的配件等4.办理免表的相关说明:1)办理免表的前提条件:进口企业经营范围需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之内,并至外经委进行审批,由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签发《国家鼓励类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取得外资项目统一编号(如C33242303***)和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如F0320002,即鼓励类第3类第20条第02项)2)项目确认书中确定项目用汇额度:在项目用汇额之内,企业进口设备可以享受免税申请。
其中已进口投资设备总金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设备投资额度内,企业进口设备在验资后作为企业的实物投资入资产,不作付款;如超过,则企业在验资后需凭增资报告至外经局办理增资手续,否则将无法正常做投资设备进口,需作付款的方式申请免税进口。
3)免表有征税和免税之分。
其中对于成套设备、机器等根据公司之经营范围常可申办免税,对于注塑行业进口注塑成型之模具也可以申请免税;对于冲压模具、及当次进口设备所附带之部分附件(如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等),常需申请征税免表或一般贸易进口,海关报关缴税后放行。
免税和征税可在同一张免表中。
4)免表的共20项次,其与报关单一一对应,如超过20项次,需分作另一张免表。
5.关于设备帐册(D帐册):加工贸易企业进口不作价设备,用于加工贸易生产,并在5年之内复运出境的设备,可至外经局申请作为不作价设备之审批,再经海关审批后核发D帐册,并作为保税方式加以管理和核销。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文日期】2006-04-29【实施时间】2006-04-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各地应继续依照上述规定和操作办法,确保“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出具工作和进口操作规程稳定运行。
设备进口方式
设备进口方式——一般贸易、减免税进口
一、 一般贸易
二、 减免税进口
1、利用投资总额进口设备
基本流程:企业成立/增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鼓励项目确认书》—项目海关备案)—申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解除监管
办理鼓励项目海关备案所需材料:
(1)《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2)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
(3)《外商投资企业鼓励项目确认书》(4)《项目进口设备清单》(5)《可行性研究报告批件》(6)《营业执照》(7)《验资报告》(8)《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申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时需向海关提交的资料:
(1)发票(2)订购合同(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申请;(4)进出口货物征免申请表;(5)设备说明书等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前期准备
基本流程:省外经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自有资金海关备案—申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解除监管
办理自有资金海关备案所需材料:
①《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③《企业批准证书》④《企业营业执照》⑤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单证
办理自有资金进口设备批文所需材料:
(1)发票(2)订购合同(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物资申请表(4)进出口货物征免申请表(5)设备说明书等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第二十七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一、定义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建厂(场)物料,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以及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物品”)。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2025”,简称“合资合作设备”;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代码“2225”,简称“外资设备物品”。
二、适用范围(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指建厂(场)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及生产用车辆。
(三)“物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设备)和交通工具。
(四)下列情况不适用本监管方式1.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符合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总额以外,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设备进行更新维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0110)。
2.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租赁贸易等进口的设备物品,分别适用“不作价设备”(0320)、“加工贸易设备”(0420)、“租赁不满一年”(1500)、“租赁贸易”(1523)。
3.外国常驻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公用物品,监管方式为“常驻机构公用”(2439)。
4.没有实际进出境,在境内结转的减免税设备,监管方式为“减免设备结转”(0500)。
5.出口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物品,监管方式为“出口加工区进设备”(5035)。
外资企业设备进口报关单填制及其应用案例
曼I1 ACN C T E
。
既
图 1 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进 口货物 报关单 预录入编号 : 海关编号 :
许 可 证 证 书 ( 码 : ) 口外 商 不 代 7进
进 口 备 号 口岸 案 I口 期 进 日 申 日 报期 经 单 运 方 I输 具 称 营位 输 式 运 工 名 提 单 运号 收 单 贸 方 货位 易式 I免 质 征 性 f税 例 征 比
许 证 起 国( 区 可 号 运 地 ) l货 装 港 境内目 地 的
作 价提供 的某大 型机器 设备 l 0台
用 于加 工贸 易 。
案例 9 “ : 北京 X 进 出 口公 司 x ( X x x 9) × 2 4 9 在投资总额 内, X 委托 上 海 新 元 五 矿 贸 易 公 司 (X × ×
报 关单 的直接 栏 目填 写 比较
其 中外 商投 资企业 的 设备进 口报 等随符单据相 符, 且必须与实际进 简单 , 填制 难 点主要是 间接栏 目, 关 单 填 制 即 常 见 又 复 杂 , 仅 是 出 口货物 图的情 况相符 。报 关单 因 此 下 面 将 引 入 1 不 1个 具 体 案 例
报 关 单位 向海关 办理 货物进 出境
手 续 的主要 单 证 ,因此 完 整 、正 单 填 制 的一 个 重要 原 则 , 即所 填
确 、 效 地 填制 进 出 口报 关 单 是 报 关 单 各 栏 目的 内容 必 须 与 合 有 报 关 员执 业 所 必备 的基 本技 能 。 同、 票 、 发 装箱 单 、 单 以及 批文 提
包 括 中外 合 资 企 业 、 中外 合 作 企业
一
要审阅相关资料和单据,
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 , 业的 填 写 直接 栏 目。 企 认真 审 查进 口合 十位海 关注 册编 码 的第六位 分别 同、 发票 、 ( ) 、 箱 单等 与 提 运 单 装 是 2 3 4 二是 外商 投资企 业进 进 口设 备 有 关 的文 件 资 料 和 单 、和 ; 口设备 与进 口其他 货物 的用 途不 据 , 提取 报 关 单 的“ 直接 栏 目” 的 同, 设备有 自用 、 加工 贸易和 自营 信 息 , 按照 报 关 单 的填 制规 范和 内销 不同用途之分: 三是进 口设备 要 求直 接 填 写 。一 般来 讲 , 关 报 使用 资金有 投资 总额外 自有 资金 单 可 以直 接填 写 的 栏 目有 “ 出 进
发改委要求的进口免税的资料
湖南省利用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制度一、责任单位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处二、责任人对外经济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利用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责任人为处长、分管副处长、承办人。
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一)《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7年第57号)(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2006]408号)(五)《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国家发展委、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六)《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1997]1062号)(七)《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四、确认项目范围(一)外商投资项目1、在我省范围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直接投资项目;2、在我省范围内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二)各类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五、办理权限外商直接投资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其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外商直接投资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外资项目进口设备相关规定
目录外资工程进口设备确认书办理指南1一、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1二、申请工程的范围4三、对应的产业目录5四、工程确认书的办理6五、工程确认书格式8六、填表说明9七、设备清单的核准10八、主要政策文件11进口设备清单分批办理指南25外资政策汇编目录30一、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及有关政策30二、办理外资工程核准有关政策30三、办理外资鼓励类工程确认书有关政策32四、外资工程核准和确认书办理指南34外资企业技术改造工程确认登记证明办理指南34一、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35二、申请工程的范围36三、填表须知事项:37四、主管部门主要审核内容为:37五、有关政策文件:37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办理指南41一、申请工程的范围41二、申办程序42三、有关政策文件:43外资工程采购国产设备确认书办理指南46一、采购国产设备免税的管理47二、申请工程的范围50三、对应的产业目录51四、工程确认书的办理51五、填表说明53六、设备清单的核准54七、主要政策文件55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分批办理指南61外资工程进口设备确认书办理指南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工程,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工程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外商投资工程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
投资工程的工程申请报告审批权限、程序,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某某市政府?关于改革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通知?〔津政发[2004]96号〕规定: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工程由市开展改革委提出审查意见,转报国家开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之间的鼓励类工程由市开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港保税区和某某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三区〞〕区域内的鼓励类工程,由“三区〞各自核准;不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工程,由工程实施所在地的“三区〞和区县开展改革部门核准。
设备进口的减免税、不作价审批及解除监管规定与办理
设备进口的减免税、不作价审批及解除监管规定与办理!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减免税设备(一)范围:1、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方出资的机器设备。
2、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
3、以增加资本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
上述设备均包括其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申请办法:企业应于货物进口前持凭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同设备清单等单证向主管海关办理征免税审批手续,海关核准后出具《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经主管海关核准,最多可延长三个月。
(三)有关规定:1、2002年10月1日以后新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含增资)项下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税。
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经核查产品出口情况属实,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如情况不实;当年税款不再返还,同时追缴该项目已返还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
2、自2002年10月1日起,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有关投资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税进口。
单独进口设备零配件则需照章征税。
3、新成立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外经贸部门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中规定的期限内缴齐注册资本,并在验资后的一个月内向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递交验资报告。
未如期缴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4、企业如需申请变更项目有关事项,经外经贸部门批复后,应及时到海关办理项目变更备案手续,避免出现在办理《征免税证明》时,企业的实际情况与海关备案不一致的情况。
对未录入海关减免税操作系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前到海关办理有关录入手续,方可办理变更。
5、对于海关已出具的《征免税证明》,企业未能及时或无法正常进口的,应及时到海关减免税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或作废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执行期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将已进口设备转让给另一个享有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办理结转手续。
外企进口自用设备的免征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的某些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环节增值税。
具体包括为:
⼀、1996年3⽉31⽇前批准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种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1996年4⽉1⽇⾄1997年12⽉31⽇批准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环节增值税;
三、1998年1⽉1⽇后批准成⽴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录》⿎励类或限制⼄类项⽬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设备,除《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商品⽬录》所列商品外,都可以免征关税和进⼝环节增值税。
四、利⽤外 蚬 式鹑谧橹 钕钅拷 诘淖杂蒙璞福 锻馍掏蹲⽒钅坎挥杳馑暗慕 谏唐纺柯肌匪 猩唐吠猓 庹鞴厮昂徒 诨⽅谠鲋邓啊?nbsp;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先到海关办理审批⼿续。
审批通过后,海关向外商投资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在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续。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0.05•【文号】[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商检局,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原国家商检局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以来,旧机电产品进口无序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对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执行情况,做如下补充通知:一、为加强对重点旧机电产品的管理,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详见附件目录)及配额、特定、集中登记的旧机电产品(包括外商投资和加工贸易企业由外商无偿提供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仍按《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旧机电产品,除本文第一条规定的产必须经外经贸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司(原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批准进口外,其余旧机电产品的进口,海关凭企业合同、经批准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
三、国内企业进口本文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旧机电产品,按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办法办理,海关凭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和商检机构出具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