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消费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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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税率
3.1 消费税概述
3.1.4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1)纳税义务的确认和纳税环节 • (1)自产自销的消费品销售实现时; • (2)自产自用于非生产应税消费品,在消费品
移送时;
• (3)委托加工消费品,运回加工完成的消费品
• (2)购进生产用钢材,取得税控防伪增值税专用
发票注明价款80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专用发 票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
(3)本月制造普通小汽车200辆,其中12辆转作固 定资产自用,30辆偿还贷款,其余全部销售; (4)本月还特制8辆小汽车用于奖励对企业做出特 殊贡献的技术人才。
已知:普通小汽车不含税销售价格为每辆20万元 ,特制小汽车生产成本为每辆16万元,小汽车的 成本利润率为8%,小汽车的适用消费税税率为 3%,
– 1)委托方的处理 • (1)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 • (2)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 2)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3.3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3.3.5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3.3.6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零售业
务的会计
– 1)自购自销 – 2)受托代销
• 综合练习题:
• 某汽车制造厂为一般纳税人,生产制造和销售
小汽车。2010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建新加工厂加工汽车轮胎15件,委托合 同注明成本为每件300元,取得税控防伪增值税 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加工费4000元,税款680元( 专用发票通过税务机关的认证);收回后,有10 件对外销售,每件不含税价格为450元,其余5 件用于本企业小汽车的装配;
• 应纳消费税=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计
算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 或=加工量×单位消费税额 • 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3.2 消费税的计算
– 4)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 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 本期应纳消费税额=当期销售额×消费税税
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汽车轮胎消费税税率为3%。
• 计算:①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②销售汽车轮胎应如何计缴消费税
• 解析:
• ①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300×15+4000)÷(1-3%)]×3% • =262.89(元)

• ②收回轮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不需缴
纳消费税,用于小汽车装配的轮胎因为用 于了不同的税目,故不可以抵扣已纳消费 税。

3.3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3.3.3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 1)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 会计处理
– 2)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 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 3)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 、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3.3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3.3.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税率
• 或=销售数量×单位消费税额 • 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3.2 消费税的计算
–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
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45%
– 委托加工产品应纳税额的有关计算公式下:
3.2 消费税的计算
–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 其中:成本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按应 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的有关计算公式 如下:
• 应纳消费税=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销售额
税税率
–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 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3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3.3.1会计账户的设置 3.3.2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 1)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 2)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交消费税的会计
处理 • (1)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 • (2)随同产品销售而单独计价 • (3)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的押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 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
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 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 品的买价
3.2 消费税的计算
– 5)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
下:
• 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
–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 回的应税消费品量;
3.2 消费税的计算
3.2.3应纳税额的计算
– 1)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 (1)从价定率方法
–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 (2)从量定额方法
– 应纳税额=销售量×单位税额
• (3)复合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 税率
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
• 第3章 消费税会计
3.1 消费税概述
3.1.1消费税的纳税人
–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委 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 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1 消费税概述
3.1.2消费税的纳税范围
– 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 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 费品 • (1)烟。 • (2)酒。 • (3)鞭炮、焰火。
–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 (1)化妆品。 • (2)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等。 • (3)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1 消费税概述
–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 (1)小汽车。 • (2)摩托车。
–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 (1)汽油。 • (2)柴油。 • (3)汽车轮胎。
时;
• (4)金、银及钻石首饰在零售实现时; • (5)应税消费品进口报关时。 – 2)纳税期限
3.2 消费税的计算
3.2.1销售额的确定 3.2.2销售数量的确定
–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其含 义包括:
–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 实际销售量;
–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 的移送使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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