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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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条例(2016年修正)

贵州省旅游条例(2016年修正)

贵州省旅游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旅游条例(2016修正)(2011年11月23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旅游条例修正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多彩贵州山地公园特色,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推进全域旅游,坚持与多元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发展旅游业应当为创业就业、脱贫致富、改善民生服务;鼓励逐步通过减免门票、免费开放景区和设施等方式体现公益性,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旅游促进第五条推进旅游业与建设、交通、文化、商务、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大健康医药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旅游景区特许经营项目 合同

旅游景区特许经营项目 合同

旅游景区特许经营项目合同合同编号:[填写编号]签订日期:[填写日期]甲方(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单位名称:[甲方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甲方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特许经营权受让方):单位名称:[乙方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乙方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鉴于甲方为[旅游景区名称](以下简称“景区”)的合法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决定对景区内的[具体特许经营项目名称](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特许经营,并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定乙方为项目的特许经营者。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项目特许经营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主体与项目概况1.1 甲方作为景区的法定管理机构,依法享有对景区的管理权、经营权及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权。

1.2 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具备从事本项目特许经营所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

1.3 项目位于景区内[具体位置],占地面积[面积]平方米,主要经营内容为[具体经营内容]。

第二条特许经营权授予2.1 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在合同期限内独家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

2.2 特许经营期限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共计[年限]年。

2.3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享有以下权利:•(1)在景区内指定区域开展特许经营活动;•(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经营收益;•(3)在符合规划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特许经营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和升级;•(4)享受甲方提供的必要支持和协助。

第三条项目投资与建设3.1 乙方应按照《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编制项目详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报甲方及相关部门审批。

3.2 乙方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投资、运营资金及后续维护费用。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全文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全文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全文《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事业发展,制定了《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有阅读。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第五条为利于保护我省风景名胜资源,加快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根据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对收取的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的收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一部分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地、县两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主要任务是:分级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审查创建风景名胜区条件,负责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查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5•【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2005年8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按照特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特许经营的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维护、交通(车队、船队、游路、索道等)、漂流及必要的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和游客服务等。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列入特许经营项目的范围。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依法编制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禁止开发建设和实施特许经营。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特许经营范围内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国家;经依法评估后,可以采取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由特许经营者经营管理。

第六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按规划在特许范围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主体)。

贵州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公示

贵州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公示

贵州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公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核准,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已经制定,现向社会公示。

1. 特许经营项目的内容和范围:特许经营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餐饮、零售、教育、健康等领域。

2. 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期限为5年,经期满申请续期。

3. 特许经营地点:特许经营地点为贵州省内合法注册的商业场所。

4. 特许经营条件:申请方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经营实力和管理能力。

5. 其他特许经营相关事项:特许经营应遵守贵州省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特此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限为30天,逾期不予受理。

感谢社会各界对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关注和支持。

在贵州省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管理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特许经营项目的合法合规运营。

在项目执行期间,特许经营方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经营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贵州省将依法严格审核特许经营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支持和鼓励。

特许经营申请方需提交相关经营计划书、经营者资质、经营场所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取得特许经营资格。

特许经营实施期间,特许经营方需每年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报告,公开经营业绩,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创新,对于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推动行业变革具有积极意义。

我们鼓励并支持各界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共同推动贵州经济的改革和发展。

针对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公示期间,我们欢迎广大市民和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完善特许经营管理制度,促进特许经营项目的健康发展。

同时,我们也将严格保护商业机密,确保特许经营申请方的合法权益。

在特许经营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将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各类申请,确保特许经营项目的合法合规运营。

感谢广大市民和企业对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努力,为创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经营环境而努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6•【字号】黔府办发[2004]79号•【施行日期】200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7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十六日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红枫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红枫湖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红枫湖景区自1981年设立以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旅游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旅游业的加快发展,景区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矛盾也逐步暴露出来。

为此,应适时对景区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一、红枫湖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红枫湖景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红枫湖功能变化和景区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有利于资源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的景区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在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需要的前提下,促进红枫湖旅游业有序协调发展。

红枫湖景区管理体制改革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统一规划、属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指导、企业自主经营”的总体要求,依法划分景区管理有关各方的事权,科学设置景区管理机构,合理界定各方职责,妥善协调各方关系,把景区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第二,充分考虑红枫湖水资源已经成为贵阳市主要饮用水源的实际需要,将景区旅游管理体制放到整个红枫湖管理体制中综合设计,妥善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促进红枫湖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

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项目合同

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项目合同

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项目合同甲方(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风景名胜区的合法管理者,乙方愿意在甲方的授权下,依法对风景名胜区内的特定项目进行经营。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第二条经营项目乙方特许经营的项目为:______,具体经营范围和方式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经营期限本合同的经营期限为: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经营权授予甲方授予乙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上述经营项目的权利,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经营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经营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支付方式和时间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经营管理乙方应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保证经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相关要求,并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风景名胜区条例》解读

《风景名胜区条例》解读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 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 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 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 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 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三)主要制度

风景名胜区规划可能涉及: 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


(三)主要制度
4、建设项目核准制度 《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 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 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 管部门核准。 该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经审批可以从事的建设活动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行为之外的建设活动。

2、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实施
3、重大建设项目的核准

(二)保护监督





1、自然、人文资源的保护措施 2、禁止活动和行为,如开山、采石、开矿、开荒 、修坟立碑等,修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 害性腐蚀性设施 3、违反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核心景区内的宾馆 、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设施建设 4、对广告、游乐以及改变水资源、水环境活动的 核准 5、建设活动的环境监督 6、管理信息系统和资源保护情况报告制度
(三)主要制度
5、门票和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制度 (2)关于资源有偿使用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与门票在性质和功能上相同的, 都是国家收取的资源性行政事业收费,都是因为利用了风景 名胜资源而缴纳,都是专门用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以 及对风景名胜区内有关权利人损失的补偿。 不同之处在于,门票是游客缴纳的费用,而风景名胜资 源有偿使用费是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者缴纳的。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黔财行〔2017〕9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17〕93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旅游部门、贵安新区财政局、旅游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017年12月11日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方式与范围第三章资金申报与审批第四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管理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旅游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管理。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年修正)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的通知-文明办[2005]8号

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的通知-文明办[2005]8号

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的通知(文明办[2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建设厅(委、局)、旅游局(委):根据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评选和管理办法》(文明办[2005]1号),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制定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作为考核测评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依据。

现将《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央文明办建设部国家旅游局2005年4月10日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暂行标准(2005年4月10日)说明1、暂行标准包括“思想教育”、“管理机制”、“服务质量”、“景区环境”、“资源保护”、“安全防范”、“社会经济”、“创建活动”八个方面,检查项目二十六项,并分解为一百零五个检查要点。

2、暂行标准满分为1000分。

3、检查主要采用听取汇报、文档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必要时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4、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暂行标准说明和解释。

┏━━┯━━━┯━━━━━━━━━━━━━━━━━━━━━━━━━━━━━━━━┯━━━━┯━━┯━━┯━━┯━━┯━━┓┃标准│检查│检查要点│检查方式│最高│要点│自检│省检│验收┃┃内容│项目│││分值│分值│得分│得分│得分┃┠──┼───┼────────────────────────────────┼────┼──┼──┼──┼──┼──┨┃一、│ 1-1 │1、领导班子坚持理论学习,有制度保障,有考核措施;│听取汇报│30 │10 │││┃┃思│领导││文档审核│││││┃┃想│班子│││││││┃┃教│建设│││││││┃┃育││││││││┃┠──┼───┼────────────────────────────────┼────┼──┼──┼──┼──┼──┨┃││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10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

2023年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促进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的发展,保障特许经营主体的权益,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特许经营条件第一条特许经营主体的资格特许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经营执照和资质;2. 具有良好信誉和声誉;3. 具备可持续发展的经营能力;4. 清晰的特许经营计划和管理方案;5. 完备的风险防控措施。

第二条特许经营项目的要求特许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要求:1. 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和市场竞争力;2. 对游客的需求有较准确的认知和分析能力;3. 项目符合旅游旅游胜地的定位和发展规划;4. 具备合理的投资回报预期和经营风险评估。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第一条合同订立程序特许经营主体与旅游旅游胜地管理机构应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署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条合同内容特许经营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双方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2. 特许经营的事项、范围、期限和地点;3. 特许经营主体的权益和义务;4. 旅游旅游胜地管理机构的权益和义务;5. 合同解除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条监督责任旅游旅游胜地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特许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旅游旅游胜地的形象。

第二条违规处罚对于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旅游旅游胜地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终止合作等。

第五章附则第一条试行期限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条解释权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旅游旅游胜地管理机构所有。

第三条违规处理对于特许经营主体的违规行为,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经济等措施进行处理。

结束语本办法的制定旨在促进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保护各方的利益。

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将为旅游行业带来更多的机遇和发展空间。

欢迎广大特许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共同推动旅游旅游胜地特许经营的繁荣发展!。

中国都匀斗篷山剑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中国都匀斗篷山剑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中国都匀斗篷山剑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都匀斗篷山剑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经黔南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中国都匀斗篷山剑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为都匀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现将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确定如下:一、主要职责(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二)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监督建设活动;(三)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实施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四)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五)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浏览活动、经营活动、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卫生;(六)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对景区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能。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中国都匀斗篷山剑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下设综合科、规划建设与园林绿化科、保护监察科(挂行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牌子)三个内设科室。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负责计算机监管信息系统的实施、管理、升级及数据库的采集工作;负责运用计算机对资源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控、信息反馈、利用及上报工作;负责财务资产管理,档案管理,设施管理,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景区旅游的宣传、联谊组织工作。

(二)规划建设与园林绿化科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对项目特许经营依法实施规划审查和管理;负责各种建设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环境评估;负责对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改善服务浏览设施、安全设施条件,设置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标牌等工作。

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实行特许经营的讨论

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实行特许经营的讨论

维普资讯
张 晓
Z ANG X a H io

要 :介绍 了国外 国家公园实行特许经营的经 验, 阐述特许经 营的基本特征和 实行特 许经营的一些基本原则。揭示在
我 国 的一 些风 景 名 胜 区和 自然 保 护 区 实 行 的 “ 许 经 营 ” 具 有 的整 体 性 、 断 性 和 不 公 开 、 特 所 垄 不透 明 等缺 陷 , 析 了以 经 营 等 分 同于 管 理 、 以经 营 取 代 管 理 给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和 自然 保 护 区 资源 保 护 管 理 带 来 的种 种 弊端 。 风 景 名 胜 区 和 自然 保 护 区的
-u胁 Fn 冈e a m 景 o 名 s S 胜
景 名 胜 区和 自然 保 护 区实 行 特 许 经 营 的 讨 论
s in on Co c s in n Chn t n I c nc i s an Na u e R s re so n e so i iaS Nai a S e i t d o S e t r e ev s
M a ag men;Co c s i n n e t n e so
1 国外 国 家公 园 实行 特 许 经 营 的经 验
特许 经营 , 指政府 按 照有关 法律 、 规规定 , 是 法
通 过 市 场 竞 争 机 制 选 择 某 项 公 共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投 资
职责 。
() 家 和 政 府 对 风 景 名 胜 和 遗 产 资 源 负有 保 护 管 理 3国
了 《 许 经 营 政 策 法 案 》 C n e s n P lis 特 ( o c s i s oie o c A t ,其 中 的第 一 条 首 先 阐 明 特 许 步 的理论研究、 个案调 查 , 从而推动 立法进程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7•【字号】黔府办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8〕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7日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旅游规划通则》《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森林人家等级划分与评定》《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及国土空间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以最新版为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全省各级各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湿地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水利风景区、传统村落、山地户外运动赛事、生态体育公园、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红色旅游景区、温泉景区,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第三条贵州省境内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与有关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敏尔2013年1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2【实施日期】2004.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

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

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贵州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贵州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贵州特许经营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贵州是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省份,地处中国大陆的西南部,是中国西南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贵州省地处亚热带和北亚热带地区,气候温和湿润,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美。

近年来,贵州省政府一直在积极推动特许经营的发展,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提供。

二、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商标、专利、技术、管理经验、商业模式等无形资产授权给特许人,特许人以特许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的商业模式。

特许经营是一种有效的商业模式,可以帮助特许人快速扩张市场,降低经营风险。

三、贵州特许经营的政策支持为了促进特许经营的发展,贵州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首先,贵州省鼓励和支持本地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其次,贵州省鼓励外商投资者在贵州省开展特许经营,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优惠政策。

最后,贵州省加大对特许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保护特许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贵州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1. 加强市场调研在开展特许经营前,特许人需要充分了解贵州省的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适合特许经营的行业和领域。

2. 确定合作伙伴特许人需要与可靠的特许人合作,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合作协议。

3. 提供培训和支持特许人需要向特许人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支持,帮助特许人熟悉特许经营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特许人的经营水平。

4. 加强监督管理特许人需要加强对特许人的监督管理,确保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展经营活动,保护特许人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5. 定期评估特许人需要定期对特许经营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高特许经营的效益。

五、贵州特许经营的发展前景随着贵州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特许经营在贵州省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特许经营可以帮助特许人快速扩张市场,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促进贵州省经济的发展。

同时,特许经营也可以为特许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贵州省的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贵州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公示

贵州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公示

贵州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公示为了促进贵州特许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已经制定并公示,现将具体内容公布如下:一、特许经营实施范围特许经营实施范围涵盖了餐饮、零售、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休闲等多个领域。

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将重点关注特许经营企业的资质、经营项目的合法合规性,保障特许经营加盟商的合法权益。

二、特许经营实施条件特许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管理团队和相关经营经验,并且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审核和备案登记。

特许经营加盟商需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良好的信誉,确保能够按照特许经营企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经营管理。

三、特许经营实施程序特许经营实施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备案、公示等环节。

特许经营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递交特许经营备案申请,经过资格审核合格后进行备案登记,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即可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

四、特许经营实施监督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特许经营企业和加盟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对特许经营实施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共同维护特许经营市场秩序。

五、特许经营实施效果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公示将有利于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提升特许经营企业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促进特许经营加盟商的良性发展。

同时,也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创业者参与特许经营,推动贵州特许经营事业的蓬勃发展。

六、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公示期限特许经营实施方案自公示之日起执行,公示期限为30天。

在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可以对特许经营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将认真审查并及时进行回复。

七、特许经营实施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贵州特许经营管理部门所有。

特此公示。

贵州特许经营管理部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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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05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2010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2005年8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活动,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按照特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特许经营的项目包括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维护、交通(车队、船队、游路、索道等)、漂流及必要的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摄影、摄像和游客服务等。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列入特许经营项目的范围。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依法编制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禁止开发建设和实施特许经营。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特许经营范围内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和收益权属于国家;经依法评估后,可以采取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由特许经营者经营管理。

第六条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按规划在特许范围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风景名胜
区所在地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授权主体)。

第八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整体项目的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20年。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范围内的所有开发性和经营性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经营,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

(二)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最长期限为15年。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允许范围内的单个开发性或者经营性项目进行建设、经营,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发展需要,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省级、县(市)级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应当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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