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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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珠海农水〔2017〕250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珠海水务集团,珠海城建集团,局属各涉水单位:《珠海市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已经我局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和市法制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2017年8月11日珠海市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等法律法规,根据《珠海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办法》规定,加强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管理,明确具体措施,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珠海市辖区内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广东省、珠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总体要求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以施工场地不扬尘为目的,防治工作应做到: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进度、范围和顺序施工;易产生扬尘的土方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在施工现场粉尘飞扬的区域,应当采取遮挡围蔽、喷水降尘等措施;裸地停车场应当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市人民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重污染预警或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警报、灰霾天气预警等天气预警期间,应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工地运输车辆须车容整洁、车厢完好、密闭、装载适度,运输过程中无撒漏。

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最新)

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最新)

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由于受超强厄尔尼诺事件影响,今年4月份以来我区降水异常偏多,暴雨过程多、降雨总量多、降雨强度大,造成我区水利设施出现部分灾情,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较繁重。

为做好灾后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结合我区水利设施水毁和来年度汛薄弱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党委、政府重要指示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灾后重建相关工作的方案》(X办明电〔X〕43号)要求,把灾后水利设施恢复重建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以各镇政府为实施主体,全面推动受灾地区水利设施灾后修复重建,确保灾区水利设施尽快恢复发挥效益。

二、目标任务全力加快X年水利水毁和度汛薄弱环节工程修复重建,其中水库水毁工程应在明年汛前完成应急加固并发挥效益。

护岸、塘坝和农田灌溉水毁工程,原则上要在年底前完成修复重建。

三、工作内容(一)迅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各镇要在前期摸排水利水毁情况的基础上,再次对水利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对水利水毁排查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分门别类列出项目清单,建立项目库,明确损毁情况、修复事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修复期限。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二)抓紧编制修复重建计划。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以镇为单位,3天内制定灾后水毁修复计划,一周内完成修复重建施工图编制,根据修复重建施工图编制按规定和相关程序完成项目挂网招标并立即组织实施。

各项目原则上按程序和相关规定由各镇自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由区水利局抽派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三)加快组织水利水毁工程修复。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明确完工期限,倒排工期,分解落实工序节点,动态跟踪实施进度,加快修复进度,确保按期保质完成水利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并组织好工程验收。

受灾镇水利站要加强日常管理,建立信息通报制度,进展情况于每周五上午下班前汇总报区防办。

(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水利局和各镇要把水利设施灾后重建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组建专门班子,明确专人负责,抓时间、抢进度、保安全、保质量,迅速掀起水利设施灾后重建高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堤防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堤防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堤防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2•【字号】珠府办函〔2016〕163号•【施行日期】2016.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生态堤防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16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生态堤防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生态堤防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主体为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栏港区,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各区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12日珠海市生态堤防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认真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规划发展纲要(2008-2020年)》的有关部署,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目标,营造安全和谐水环境,创建水生态文明城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关于研究供水保障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5〕166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珠会办函〔2015〕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珠海市水生态文明试点城市建设,实现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评价指标体系生态堤防比例达到40%的目标,打造林水相映的生态堤防、营造宜居宜人的生态环境,制定珠海市生态堤防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指导我市生态堤防的建设工作。

一、建设背景珠海市位于珠江三角洲河口区,受海潮的顶托影响,在河口地带形成了一种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因而沉积了较为深厚的淤泥及淤泥质粘土。

珠海市外江堤防一般均分布有一定宽度和厚度的淤泥滩涂地,形成独特的海洋生物与绿色植被的滨海自然生态。

全市外江堤防共约370公里,包括乾务赤坎大联围、四小联围、白蕉联围、小林联围、中珠联围、横琴海堤、高新区海堤以及其它附属堤段等,岛屿岸线、内河河涌堤岸、排洪渠及市区情侣路除外。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布部门】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原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6.08.30【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功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珠海支行、市城乡防洪设施管理和技术审查中心、市水务工程质量监督站,珠海水务集团、珠海城建集团,相关建设、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为切实维护水利工程施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水利建设领域实际情况,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己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8月30日珠海市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切实维护水利工程施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市水利建设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行水利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一、珠海市行政区内新开工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分账管理。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珠海农渔水〔2013〕312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局属水务工程建设单位,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务工程变更行为,保证水务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珠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变更暂行管理规定》。

本规定已经过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同意印发。

现将《珠海市水务工程建设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反映。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2013年6月3日珠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务工程设计和价款变更行为,保证水务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列入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水务基建项目、涉及公众安全非政府投资水务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适用本规定,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条政府投资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价款变更。

其中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务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09•【字号】珠财[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09〕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6〕20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的收缴、使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门,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三月九日附件:珠海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省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粤府〔2004〕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6〕20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赔偿款(以下简称赔偿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失赔偿要求”,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或诉讼途径,要求造成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赔偿所得的款项,包括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同案处理所得的海洋与渔业资源环境、生产损失等赔偿款。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颁布《珠海市节约用水奖励规定》的通知-珠海农水〔2015〕312号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颁布《珠海市节约用水奖励规定》的通知-珠海农水〔2015〕312号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颁布《珠海市节约用水奖励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颁布《珠海市节约用水奖励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调动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积极性,推动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开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节约用水奖励规定》,现颁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节水办反映。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2015年10月19日珠海市节约用水奖励规定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充分调动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积极性,推动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本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社区(居民小区)和个人的奖励。

第二条评选基本条件(一)节水先进单位符合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单位,均具备参选资格: 1.有健全的用水制度、准确的计量手段、科学的节水措施,并有专人负责节水管理工作,广泛开展节水宣传,及时、准确地完成有关节水统计报表的上报。

2.积极实施间接冷却水循环,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工艺用水回用、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后利用等节水工程项目,并取得一定节水成效;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农业供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农业供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布部门】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原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发布日期】2017.04.07【实施日期】2017.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农渔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全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业有效供给,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开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我局特制定《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2017年4月7日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全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业有效供给,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开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推进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突出增加绿色优质有效农产品供给,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变绿,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结构、促融合、降成本、创品牌、增效益为主攻方向,合理优化农业布局结构,深化农业产业融合、创新农业发展模式,着力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开拓农民增收的新渠道、新空间,走创新引领、集约发展、结构合理、绿色生态、高效安全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促进我市农业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30•【字号】珠府〔2004〕83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2004〕83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珠海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为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2002年省政府第77号令)、《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粤府办〔2004〕2号)和《珠海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珠府〔2002〕43号),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我市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一)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二)适用范围: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地震及地质等因素引发的特大自然灾害。

二、特大自然灾害的确定自然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按《广东省水、旱、风灾害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省“三防”指挥部粤防〔1999〕30号)执行,其中一次性灾害造成的后果符合下列10项中的6项可列为特大自然灾害:(一)受灾人口占所属常住人口50%以上,并有10%以上受灾人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

(二)因灾死亡100人以上(地震灾害死亡1000人以上)。

(三)倒塌房屋占市属房屋3%以上。

(四)损坏房屋占市属房屋30%以上。

(五)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50%以上。

(六)损失粮食占市属上一年粮食总产量30%以上。

(七)全市交通瘫痪、通讯中断,停电2天或设施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八)7.0和7.0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珠府办[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6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十七日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健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下简称水管体制),建立管理科学、运转规范和良性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运行机制,确保我市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实现珠海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建人水和谐的珠海水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效益优先的原则,健全市、区、镇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权责明确的水管体制;建立定性清晰、经费落实、管理科学和良性发展的水管运行机制;建立专业化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完善规范资金的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制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确保我市经济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珠海做出积极贡献。

二、改革的对象本次水管体制改革的对象是经各级政府或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水管单位,按照粤府办〔2005〕20号文的规定,单位成立时间截至2004年6月30日。

三、改革的阶段性任务根据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07〕20号)的规定,我市水管体制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完成省下达的验收任务,即做好以下两个市直属国有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市堤围管理中心、市大镜山水库管理处。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6〕6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6〕6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6〕6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5日珠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文,以下称《水十条》),深入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根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5〕131号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密切围绕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战略布局,全面贯彻落实《水十条》的各项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水系入手、截污为先、方式多样、综合治理”,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保持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全市地表水水质保持优良;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断面,全面消除劣V类水体;完成省规定的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地下水和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高标准稳定达标,形成良好的地表水水生态系统。

到2050年,全市主要河流水质达到Ⅲ类。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清理取缔“十小”企业。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海农水〔2017〕372号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海农水〔2017〕372号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农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验收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2017年11月21日珠海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农业项目的验收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省级农业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农〔2016〕191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4〕113号)、《珠海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财〔2015〕268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项目是指由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级财政统筹整合专项安排用于支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项目。

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农业资金补助项目、省委托市开展验收的项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验收规定已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要求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验收遵循的原则:统一管理、依据充分、内容齐全、客观公正、程序严格、加强评价、注重反馈。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项目实施单位责任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做好验收材料准备和自验,自验合格后。

由市直接下拨资金的,向市提交验收申请。

区下拨资金的,向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保证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6〕1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6〕1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6〕1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3日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6〕8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本级政府(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各区政府(管委会)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规建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珠府办[2009]56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2009〕56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日珠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十一五”期间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参照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一月十五日珠海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机制的要求,推进我市对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绵虒镇地震灾区对口支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和《广东省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口支援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协作共建。

坚持在绵虒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按照“全市一盘棋”的工作思路,由市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挥,与当地党委、政府、群众紧密联系,团结协作,在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方面给予多种形式的支援,确保完成受援地灾后重建工作任务。

(二)精心谋划,有序实施。

在省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总体方案的框架下,根据绵虒镇的实际情况,着眼目前,科学编制我市的对口支援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确定对口支援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制订合理的建设计划,有序组织实施。

(三)以人为本,突出重点。

结合绵虒镇以藏、羌为主的民族特色,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意愿,重建中注重相关历史文化的保护,重点解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相关的援建项目建设,包括学校医院、广播电视、福利机构等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帮助灾区群众尽快恢复生产。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珠海农渔水[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珠海农渔水〔2012〕96号)各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为加强水利工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做好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实际,制定了《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

本规定经过2011年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和法制局审查,同意颁发。

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珠海市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级或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测量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文件审查的备案管理,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规定,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审查机构必须建立制定施工图审查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基建工程施工图及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设计变更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章审查资格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审查机构对属于第二条规定的水利基建项目的施工图进行审查,其中,勘测部分的审查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审查机构,以便开展地质勘察、测量成果审查工作。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颁布《珠海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颁布《珠海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颁布《珠海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公布日期】2015.06.05•【字号】珠海农水〔2015〕184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颁布《珠海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2〕3号),准确掌握用户用水现状和用水结构,推动用户完善节水措施,建立科学用水制度,合理评价用水水平。

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管理规定》。

现颁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节水办反映。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2015年6月5日珠海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2〕3号),准确掌握用户用水现状和用水结构,推动用户完善节水措施,建立科学用水制度,合理评价用水水平。

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及《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量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户的用水体系进行实际测试,确定其用水参数的水量值,并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分析用水合理程度的工作。

第三条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承担水量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用水量在30000立方米以上( 含30000 立方米) 的单位用水户,每3年应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

经审查的水量平衡测试结果是确定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分表计量。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鹤洲南海堤灾后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鹤洲南海堤灾后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鹤洲南海堤灾后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珠发改建〔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关于鹤洲南海堤灾后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珠发改建〔2018〕23号珠海城建鹤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报来《城建鹤洲公司关于审批鹤洲南海堤灾后修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珠城鹤函〔2018〕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该项目(编号: 2018-440404-48-01-80077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017年台风“天鸽”造成该区域堤防损毁、防浪墙顶倒塌及局部决堤后,残留的堤防单薄,稳定安全无保障,且残缺的防浪墙无法防止越浪,越浪会对堤身土边坡进一步冲刷,任由发展,会造成垮堤;此外,台风“天鸽”造成两处堤防决口,由于围内水域面积大,潮水经决堤口进出,遭遇外海涨退潮位变化较大时,会出现显著的龙口水流效应,水流急速、冲刷严重,进一步扩大决口甚至引发垮堤,需进行抢险封堵;鹤州南四面环海,堤顶道路是围内唯一的交通道路,台风“天鸽”造成堤防损毁后,围内交通中断,交通运输及防洪抢险严重受阻,此外,台风暴潮造成4座水闸管理房损毁,柴油发电机经潮水浸泡后已报废,无电力供应,水闸无法正常运行。

因此,需尽快开展修复工程,完善防洪封闭圈,确保区域基本的防洪安全需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灾后重建项目计划的通知》(珠府函〔2017〕376号)已将该项目纳入建设计划。

因此该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

二、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一)建设任务根据《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灾后复产重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珠委办字〔2017〕65号)精神,通过修复破损的防浪墙及堤身,封堵、修复堤防决口,使区域海堤形成完整、封闭的防洪圈,并达到灾前的防洪标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灾后恢复生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17〕1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灾后恢复生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17〕1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灾后恢复生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灾后恢复生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17〕1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促进灾后恢复生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工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日珠海市促进灾后恢复生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确保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财政支持政策1.市财政统筹安排促进灾后复产专项资金10亿元,优先支持工业、商贸流通、文体旅游、建筑等行业龙头企业、重大实体经济项目和农渔业。

2.支持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入。

对已经投产企业因受灾需要恢复重建厂房、经营场所以及温室大棚等设施或更新受损设备的,并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投入建设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

对重点在建实体经济项目,受灾严重的,经保险机构定损或政府组织第三方机构核定损失,可按照损失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

3.实施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对2017年12月31日前重点企业因灾后恢复生产而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期限不低于1年的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低于50%。

4.实施企业灾后复产奖励。

对企业灾后复产速度快且在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外贸进出口、社消零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企业,可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5.市级促进灾后复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各区,由各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制订落实本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兑现。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金湾区三灶湾大堤1号水闸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金湾区三灶湾大堤1号水闸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金湾区三灶湾大堤1号水闸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珠海农水许字〔2017〕第86号•【施行日期】2017.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金湾区三灶湾大堤1号水闸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金湾区联港基础投资有限公司:报来《关于审批<三灶湾大堤1号水闸重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的请示》(珠金联〔2017〕97号)及附件收悉,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审查研究,现将该项目(编号:2017-440404-48-01-800181)初步设计报告批复如下:一、金湾区三灶湾大堤1号水闸重建工程位于坭湾门水道以西珠海大道以南现坭湾门大桥西桥头南侧,规划拟建1#主排河入白龙河的出口处,是1#主排河入白龙河的控制性建筑物。

现状1号水闸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设计标准偏低,经过几十年的运行,现状该闸已经十分破旧,存在闸室沉降、倾斜、启闭排架露筋和混凝土老化等安全问题。

根据《珠海市金湾区三灶湾大堤1号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的主要结论“1号水闸防洪(潮)标准严重偏低,多项运用指标不满足要求……按《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该闸被评定为四类闸,需降低标准运行或报废重建”,鉴于1号水闸担负着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防洪(潮)、排涝重任,本工程的建设是必要的。

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三灶湾大堤1号水闸重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珠发改建〔2017〕75号),同意本工程建设。

二、水文同意本工程选取三灶站为潮位及雨量依据站,选取白蕉站为参证站。

同意设计洪潮水位采用2011年珠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发送珠江三角洲主要测站设计潮位复核成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函》(珠水规计函〔2011〕312号)发布的三灶站设计潮位成果。

三、工程地质(一)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工程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特征周期值为0.35s,相应动震基本烈度为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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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
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原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发布日期】2017.09.13
【实施日期】2017.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珠海水务集团,珠海城建集团: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2017年9月13日
珠海市水利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今年第13号强台风“天鸽”、14号台风“帕卡”分别于8月23日和27日正面袭击我市,造成严重灾害。

尤其是强台风“天鸽”正面登陆我市,台风叠加天文大潮,造成香洲主城区沿线海面风暴潮增水,海水漫灌,水位创有记载以来的记录。

城市面貌遭到巨大破坏,群众财产受到严重损失,水利设施也损毁严重。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我市《灾后复产重建工作总体方案》,为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水利工程度汛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结合水利设施水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抗灾救灾的各项决策部署及《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灾后复产重建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珠委办字〔2017〕65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台风灾后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7〕212号),把灾后水利设施恢复重建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以各区(功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镇政府(街道办)为实施主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全面推动受灾地区水利设施灾后修复重建,确保受灾水利设施尽快恢复,发挥效益。

二、目标任务
全力加快受“天鸽”、“帕卡”台风灾害影响的水利水毁工程修复重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当前救灾应急临时供水的基础上,年底前完成修复重建。

防洪排涝工程,9月底前完成应急加固,明年汛前完成堤防修复。

水库工程,2017年底前完成应急加固并发挥效益。

农田灌排工程,明年春耕前完成修复重建。

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原则上按照应急抢险、重点整治、全面修复、综合提升4个阶段开展。

(一)加快应急抢险。

9月底前完成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等设施的抢险处置,其中险情严重的,9月20日前完成抢险处置,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应急度汛。

(二)开展重点整治。

灾后6个月内,整治加固堤防、水库、水闸、泵站安全隐患;基本修复农村饮水安全设施和农业灌溉设施。

(三)全面修复重建。

结合冬春水利建设和水利水毁工程集中修复整治,明年汛前全面完成水利水毁工程灾后修复重建工作。

(四)研究综合提升。

为提高城乡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和建设标准,完善城乡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城市防灾减灾水平,结合排查的水利薄弱环节,按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水利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对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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