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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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
费用
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2009年6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以下简称《通知》)。
日前,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原因、目的主要是什么?
答:国有企业重组,是国家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往往需要妥善安置大量的职工,
这事关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
会的大局。但是,企业在职工安置有关费用的财务管理中,长期以
来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统一、执行不规范等问题。根据2008年
9月我们对20家中央企业改制上市情况进行的调研,其重组财务呈
现三个特征:
一是涉及人员及金额规模巨大。20家企业重组共涉及离退休人员91.70万人,内退人员24.94万人,遗属5438人,预提有关费用
495.4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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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企业对有关费用的财务处理方式不统一。既有不予预提离
退休及内退人员有关费用的,也有仅预提内退人员费用而不预提离
退休人员费用的,还有预提离退休人员及内退人员全部费用的,而
且有的企业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有关费用处理方式尚有不同。
三是预提费用标准不一。有的企业对有关费用未予折现,而折
现的企业所采用的折现率、预计通胀率等也各不相同,最终导致提
取数额存在明显差距。以离退休人员费用为例,预提费用最高的企
业与最低的相差高达20倍。
随着国有企业整体上市进程的加快,如果不能及时对随意预提
人员费用行为加以规范,将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分配不公的
后果。为此,《通知》明确规定了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和内
退人员有关费用的承担原则、预提标准、计算方式、管理要求,以
进一步规范企业重组行为,正确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维护职工和
国有权益。
问:《通知》适用于哪些企业?所称“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
用”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国家出资企业,即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改制、
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时,如果涉及产权关
系变动和股权结构调整,其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就应当严格执行《通
知》的规定。
《通知》所规范的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包括以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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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第一类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
的经济补偿,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
会保险费。
第二类是重组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状况,为保证离退休人员生活
稳定,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之外,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
补贴,即“统筹外费用”。
第三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条
件的内退人员,其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问:《通知》对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有哪些财务要求?
答:对于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在重组
时金额应当是确定的,不存在预提问题。因此,一是要严格执行《劳
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既不
得超标准、超范围,也不得少计或拖欠;二是按照《企业财务通则》
(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条规定执行,即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
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扣除,由重组前企业股东共同承担。
对于企业预提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重组后分期支付
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企业预提时,一是必须
遵守重组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二是预提年限
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人寿保险业务经验生命表》计算。
此外,鉴于离休人员在我国具有特殊性,国家对离休人员安置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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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也是属于重组
后分期支付的项目,在重组时金额不确定,需要预提。对内退人员
的生活费,企业预提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同时不得高于本企业平均工资的70%,并应与企业原有内退人员待
遇条件相衔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在内退协议中予以明确约
定;对预提的内退人员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
准执行。
企业重组中涉及的上述费用,除产权转让以外,经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机构、部门或国有股权持有单位批准后,均可以从重组前企
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预提。企业重组基准日前已经预计的职工安置
费用负债金额,与按照《通知》规定范围和标准计算的金额不符的,
在重组过程中评估企业净资产价值时,应当予以调整确认。
问:那么《通知》对产权转让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在以往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践中,出现了以职工安置费
用的名义扣除净资产或者降低交易价格的行为,使得购买方以较为
低廉价格获得国有产权,而职工安置资金则迟迟得不到落实。为了
保障职工权益和保护国有资产,《通知》与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
发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6]306号)相衔接,对企业重组涉及产权转让的职工安置费用问
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是在资产评估之前,有关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拟转让的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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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中扣除。对已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预计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在
资产评估之前,必须调增拟转让的净资产。
二是有关职工安置费用不得从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而应当从
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比如,经过资产清查、审计、资产评估、
报批等规定程序后,某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格确定为1000万元,
职工安置费用需要400万元。那么受让方必须支付的转让价款是
10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400万元职工安置费用,由转让方或
其授权单位从收取的1000万元转让价款中优先安排。
问:重组企业在预提有关费用时,应当怎样考虑通货膨胀和贴
现问题?
答:重组企业如何确定职工安置费用的预提数额,不仅是技术
问题,更是政策问题。在计算职工安置费用预提金额的现值,进而
确定企业净资产价值时,贴现率、通胀率等因素具有很大的影响。
以前许多企业利用境内外“专家”的咨询意见,在选取贴现率、通胀率
等计算参数时,脱离我国国情,具有很大的随意性,预提的职工安
置费用存在人为调节企业净资产的倾向,不利于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及企业间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为了公平政策,《通知》统一规定,企业在计算应预提的职工
安置费用时,应当分别计算离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的预提年限,并
以重组基准日实际应付的相关费用为基数,以同期限历史平均通胀
率计算未来各期企业应支付的费用后,再按照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
进行贴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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