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
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

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试行)1.总则1.1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提高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内一、二级客运站的经营与服务管理。
三级(含三级)以下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1.3客运站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2.基本要求2.1客运站应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2 客运站应具备运输服务、运输组织、中转换乘、多式联运、通讯、信息和辅助服务等功能。
客运站场地应能实现客流、车流、行包流互不交叉,进站流、出站流互不交叉。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2.3 客运站应具有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2.3.1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JT/T200的规定,其中无障碍设施应符合JGJ50的规定。
2.3.2 客运站服务设施应布局合理、通畅有序。
2.3.3 客运站设施设备应完好有效,保持相应的级别标准。
2.4客运站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存档规范。
2.5 服务流程客运站的服务流程见附录。
2.6 服务岗位客运站应以满足旅客和进站经营者需求为原则,以客运站服务流程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设置服务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应当设置值班站长、报班、车辆安全检查、三品检查、调度、安全保卫、车场管理、投诉咨询、售票、行包托取中转、小件寄存、广播、检票、保洁等岗位。
2.6客运站应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7鼓励客运站通过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旅客服务3.1 咨询3.1.1客运站应设有咨询台,为旅客提供车站运营信息、乘车须知、站内服务导向、站外换乘、汽车客运法规等咨询服务,并及时做好与各岗位的信息沟通,为旅客解决疑难问题,提供简易救急药品、针线、宣传资料等。
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四年八月四日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保障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是指城市内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等客运交通工具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城市公交应当坚持全面规划、有序竞争、协调发展、服务乘客的原则,优先发展大运量城市公交。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交发展实行宏观调控,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城市公交资源,对城市公交发展给予政策扶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交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加强城市公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公交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多种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公交。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公交、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交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章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五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措施提高乡(镇)、行政村的班车通车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治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治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税务、物价、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治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的客运车辆配发班线客运标志牌。
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能够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客运经营许可的招标方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6个月内投入运营。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运6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因客运经营者停运或者终止经营造成原许可的客运班线运力不足,阻碍城乡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道路运输治理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客运班线补充运力。
第八条班线客运的经营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高速公路的班线客运经营期限为6年;(二)其他道路的省际班线客运经营期限为5年,省内客运班线经营期限为4年。
第九条客运经营者需要连续依法取得的班线客运经营期限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予以优先许可:(一)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二)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三)在经营该班线客运期间,无严峻违规经营行为;(四)按照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道路客运站服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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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站服务管理规范
¡ 2.18 危险品检查
¡ 指客运站对进站旅客及携带行李物品、托运行包 进行的安全检查。
包流分为发送行包流、到达行包流和中转行包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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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站服务管理规范
¡ 2.9 小件快运 ¡ 指道路客运快件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
将托运人委托的小件物品,通过客运班车的行李舱, 随同客运班车的始发和抵达将物品快速移位交付收 件人的延伸服务。
¡ 2.10 进站流 ¡ 指到达客运站的客流、车流、行包流的总称。 ¡ 2.11 出站流 ¡ 指客运站出站的客流、车流、行包流的总称。 ¡ 2.12 班次 ¡ 指客运站对进站车辆按其行政许可的运营线路和
营信息、乘车须知、站内导向、站外换乘、道路客 运法规等咨询服务,并及时做好与各岗位的信息沟 通,为旅客解决疑难问题,提供简易救急药品、针 线、宣传资料等。 ¡ 5.3.2 客运站应设置咨询和投诉电话和旅客意见 簿,在显著位置公示电话号码,设专人受理旅客电 话咨询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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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站服务管理规范
¡ 5.6.2 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 退票。
¡ 5.6.3 客运站办理退票应按规定可向旅客收取退 票费。(当次客运班车开车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 票面金额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 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 3.4 站级标志 ¡ 客运站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客运站管理:客运站应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客运站的运营管理工作。
要求客运站工作人员熟悉相关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提供优质的客运服务。
2. 售票服务:客运站应设置统一的售票窗口,工作人员应提供准确、快捷的售票服务。
要求售票员使用标准票据,拒绝代售、私售、超售等违规行为。
3. 安全检查:客运站应加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安全检查工作,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上车。
同时要求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提供安全守则和应急预案,保障旅客的安全。
4. 环境卫生:客运站应保持站场整洁、环境优美,设立公共厕所,并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提供充足的垃圾桶,指示旅客分类投放垃圾。
5. 服务设施:客运站应提供基本的服务设施,如候车室、自动售货机、饮水机、充电设施等。
候车室应通风、明亮,提供充足的座位,设有警示广播和紧急呼叫设备。
6. 公告通知:客运站应及时发布车辆班次、票价、发车时间等信息,并设置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方便旅客查询。
同时,要确保公告信息准确、清晰。
7. 投诉处理: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解决旅客的投诉。
要求客运站工作人员处理投诉时要耐心、热情,给予合理的解释和赔偿。
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对于提升客运服务质量、满足旅客需求、保障旅客权益非常重要,客运站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持续改进服务水平。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03•【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章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五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与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与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首先,针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了以下几项要求:1.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要具备相关资质和培训:汽车客运站的经营者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执照,从业人员需要接受相关培训,了解交通规则和安全管理知识。
2.安全设施和装备要齐全:汽车客运站应配备消防设施、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设备,如灭火器、应急通道、急救箱等,确保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处理。
3.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汽车客运站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
4.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汽车客运站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
其次,针对汽车客运站的客运服务规范,要求如下:1.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汽车客运站要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如合理收费、明码标价、提供购票发票等,杜绝乱收费和欺诈行为。
2.提供安全、舒适的候车环境:汽车客运站要提供清洁、整洁的候车大厅和候车区,配备舒适的座椅、通风设备和清洁卫生设备,确保乘客的候车环境安全和舒适。
3.时间和班次准确可靠:汽车客运站要按时发车,确保班次准时可靠,提供良好的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取消或改变班次。
4.安全的乘车流程:汽车客运站要确保乘车流程安全有序,乘客上车时要进行安全检查和票务核对,做好乘客登记和信息记录工作,防止乘客遗失财物和出现其他安全问题。
总之,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经营管理和客运服务规范是确保乘客安全出行和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
只有做好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落实,才能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舒适便捷的客运服务。
安徽省农村客运服务规范

安徽省农村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客运服务水平,规范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依据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特制定《安徽省农村客运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农村客运是指经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许可,在县内或毗邻县之间经营并且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方式。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和农村客运站,是农村客运经营者、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经营服务的行为规范,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考核、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从事农村客运的经营者应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鼓励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二章农村客运经营者第六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设立安全、运营调度等管理机构,并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第七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教育和培训,对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完善运营线路、车辆、驾驶员等台帐,同时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实现“一车一档".第九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合法运输、规范经营,按核定的线路运行,不得擅自停班,不甩卖旅客,不欺客宰客。
第十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因客运车辆损毁,无法正常行驶,更换客运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不得重复收费.第十一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为旅客提供连续服务,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二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票价执行,严禁擅自提高票价,规范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车票。
第十三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并依据道路客运“三优、三化”(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制定完善的服务规范和考核标准,应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建立举报投诉查处机制,落实专人负责。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目录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展开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展开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2年8月20日编辑本段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使用5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调控,保障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工商、价格、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鼓励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
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行业协会。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
以下是一些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的建议:
1. 客车准时发车:客运站应保证客车按照预定的时间准时发车,不得延误。
2. 服务人员礼貌友好:客运站的服务人员应礼貌友好地对待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咨询。
3. 清洁卫生环境:客运站应保持车站及候车厅的卫生清洁,提供干净整洁的厕所和饮用水设施。
4. 明示票价和服务内容:客运站应明示车票的价格和服务内容,避免误导乘客。
5. 提供充足的候车座位:客运站应提供足够的候车座位,以确保乘客的休息和舒适。
6. 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客运站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乘车过程中的安全,如车辆安检和保管行李等。
7. 提供便捷的购票和乘车方式:客运站应提供多种购票和乘车方式,如在线购票、自动售票机和移动支付等。
8. 处理投诉和纠纷: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纠纷。
9. 定期维护车辆设施:客运站应定期维护车辆设施,确保车辆的安全和乘车的舒适。
10. 宣传安全知识:客运站应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乘客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以上是一些建议,客运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完善。
2023年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

2023年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将着重提升服务质量,方便乘客出行,保证交通的安全与顺畅。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规范的内容。
一、排队与候车区规范1. 客运站应合理规划候车区,确保乘客有足够的座位和遮阳设施。
2. 设置排队标志,引导乘客有序排队,遵守先来先服务原则。
3. 提供电子显示屏或公告板,及时播报班次信息和出发时间。
4. 为残疾人、孕妇、老人等特殊人群设置专门候车席位。
二、服务人员素质提升1. 汽车客运站将加大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
2. 要求服务人员礼貌待客,热情解答旅客的问题。
3. 鼓励服务人员学习外语,提供更好的语言服务。
三、信息公开与应急措施1. 汽车客运站应当公布联系电话、车次信息、票价等信息,方便旅客查询。
2. 提供出行指南、交通枢纽图等实用信息,帮助旅客规划行程。
3. 配备应急设备和药品,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票务与退改签规定1. 提供实名制购票服务,加强票务管理,避免非法经营。
2. 支持电子票务,方便旅客查询和取票。
3. 强化退改签规定,提供预订变更和退票服务,保证旅客权益。
五、车辆整洁与安全1. 汽车客运站将建立车辆巡检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2. 要求车辆在进站前进行洗车和消毒,保持整洁。
3. 加强车辆技术维护,定期检查并及时修理故障。
六、营业时间延长与清洁环境维护1. 汽车客运站将适应市场需求,延长营业时间,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2. 定期清洁和消毒营业大厅、候车室、洗手间等公共空间。
3. 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保持环境整洁。
七、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1. 积极与其他交通枢纽合作,实现信息共享与联程联运。
2. 优化换乘流程,提供便捷的换乘服务。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共同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与安全环境。
总之,2023年汽车客运站的客运服务规范将着力提高服务质量,方便乘客出行,确保交通的安全与顺畅。
通过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增强乘客的出行体验和满意度。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本(2篇)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本第一章:总则1. 客运站是为方便旅客出行提供服务的场所,其主要职责是安全、快捷、舒适地运送旅客。
本规范旨在规范客运站客运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旅客的出行安全和满意度。
2.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明确服务标准和责任,实施科学高效的运营管理,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二章:服务设施1. 客运站应配备充足的候车区、售票厅、洗手间、餐饮服务、行李寄存等基础服务设施,以提供便利的服务环境。
2. 售票服务应提供多种购票方式,包括窗口售票、自助售票机、网上购票等。
并应设立足够数量的售票窗口和售票机,以避免排队等待时间过长。
3. 洗手间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提供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
4. 餐饮服务应提供卫生、合理的餐饮选择,确保食品安全和健康饮食。
5. 行李寄存服务应提供安全可靠的寄存设施,确保旅客行李的安全保管。
第三章:服务流程1. 售票服务应快速高效,售票人员应礼貌待客,为旅客提供准确的票务信息。
2. 客运站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应熟悉线路信息、班次信息等,能够为旅客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服务。
3. 检票服务应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旅客乘坐车辆的安全。
4. 登车服务应组织有序,及时告知旅客车辆到达、开车情况,减少旅客等待时间。
5. 客运站应加强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确保车辆和站点的安全。
第四章:服务态度1. 客运站工作人员应以友善、热情的态度接待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2. 工作人员在面对旅客投诉和问题时,应耐心倾听,积极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3. 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严禁吸烟、喝酒、迟到等不文明行为。
4. 客运站应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员工服务技能和素质,增强团队合作意识,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章:服务投诉处理1. 客运站应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及时受理旅客的投诉。
2.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旅客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旅客反馈处理结果。
汽车客运站规范

行李标识
02
对行李进行明确标识,方便旅客识别。
行李寄存流程
03
简化行李寄存流程,提高寄存效率。
05
环保与节能规范
环保管理规范
1 2
环保设施建设
汽车客运站应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建设污水处理、 垃圾分类、废气处理等环保设施。
环保制度建立
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环保职责, 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环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售票效率
提高售票人员的业务熟练度,缩短旅客购票等待 时间。
候车服务规范
候车室环境
保持候车室内清洁、安静、舒适,提供足够的座位。
班次信息提示
及时更新班次信息,通过显示屏、广播等方式告知旅客。
乘车引导
设置明显的乘车引导标识,方便旅客快速找到乘车地点。
行李寄存服务规范
行李安全
01
确保寄存行李的安全,防止丢失和损坏。
站场应设置合理的进出口,方便旅 客进出,同时要保证交通顺畅,避 免拥堵。
停车位规划
站场应规划充足的停车位,包括客 车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货车停 车位等,以满足不同车辆的停放需 求。
设施设备规范
01
02
03
售票设施
站场应配备先进的售票设 施,如自动售票机、人工 售票窗口等,方便旅客购 票。
候车设施
节能监测与评估
定期对汽车客运站的能源消耗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 施进行改进。
绿色出行推广规范
绿色出行宣传
汽车客运站应积极宣传绿色出行理念,提高旅客的环保意识。
绿色出行措施
制定绿色出行措施,如设置公交优先车道、建设充电站等,方便旅 客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绿色出行奖励
2020年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2020年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关于20xx年最新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相关资料!20xx年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使用5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调控,保障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工商、价格、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鼓励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发展,推广信息化管理和使用环保、节能车型。
第七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行业协会。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文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文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大量人员的客运服务。
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提升客运服务质量,需要制定一套规范文,明确客运站的各项服务规范。
下面将就客运站的候车区、售票口、检票口、乘车口、乘车车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一、候车区规范1. 候车区需设有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以便乘客明确候车的方向和位置。
2. 候车区应保持整洁,配置有座椅和垃圾桶,以方便乘客休息和垃圾的分类处理。
3. 候车区内严禁吸烟、喧哗和乱跑,保持良好的秩序。
4. 候车区内应设置高清电子显示屏,播放车辆到站时间和其他相关信息,方便乘客及时准确获取信息。
5. 候车区内应配备充足的信息宣传资料,包括交通规则、旅行提示等,以提升乘客的安全意识和旅行素质。
二、售票口规范1. 售票口设有明显的标识,窗口工作人员着工装,工作中热情周到。
2. 售票口设有排队区域和弧形隔离柜台,以确保乘客的有序购票和保密个人信息。
3. 售票口应设有现金和刷卡两种支付方式,以满足不同乘客的需求。
4. 售票口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车次信息和票款结算流程,及时准确地为乘客办理购票手续。
5. 售票口应保证办理业务的安全和快捷,提升乘客购票的便利性和满意度。
三、检票口规范1. 检票口设有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乘客应按照提示有序排队,配合工作人员的检票操作。
2. 检票口设有安全门和金属探测器,对乘客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上车。
3. 检票口的工作人员应熟悉车次信息和乘车安全规定,核对乘客的身份和车票信息。
4. 检票口应设置排队候车区,以防止人员拥堵和乱起争执。
5. 检票口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提供快速高效的检票服务,确保车次准时发车。
四、乘车口规范1. 乘车口设有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方便乘客找到乘车位置,确保乘车的有序进行。
2. 乘车口设有站牌和发车时间提示,准确指示各个乘车口的车次和发车时间。
3. 乘车口设有候车区域,可以遮阳挡雨,保障乘客的舒适乘车体验。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
1. 客车管理:客车应具备合法注册、行驶证、营运证、保险等相关证件,车辆及驾驶员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营。
2. 售票服务:客运站应开设合理布局的售票窗口,提供便捷的售票服务,保证旅客正当合法购票权益,严禁黑票、黄牛票等违法行为。
3. 乘车安全:客运站应设置有效的安全设施,规范车辆停靠、上下乘客等操作流程,保证旅客安全上下车。
同时,客运站应提供乘车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旅客遵守乘车秩序,提高旅客的安全意识。
4. 服务态度:客运站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亲切礼貌地对待旅客,及时回答旅客提出的问题,妥善处理旅客的投诉和意见,确保旅客的权益。
5. 车辆清洁:客运车辆应保持干净整洁的环境,进行定期清洁卫生,保证旅客的乘车舒适度。
6. 信息公开:客运站应向旅客提供详细的客运线路、班次、票价等信息,并定期更新,确保旅客获取最新的信息。
7. 服务设施: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候车室、洗手间、饮水设备等基础设施,方便旅客候车和休息。
8.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客运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保障旅客和车辆的安全。
9. 投诉处理: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接受旅客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10. 宣传教育:客运站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旅客乘车安全意识和法律法规素质,引导旅客文明出行,并推动社会共治、构建和谐的客运环境。
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

服务质量评估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评估标准
评估内容
包括车站设施设备、安全保障、卫生状况、服务态 度、票务管理等方面,确保评估标准的全面性。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 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服务质量评估标准。
评估方法
采用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各汽车 站进行服务质量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 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客对客运站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规范汽车客运站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服务规范势在必行。
服务规范的目的和范围
目的
制定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旨在明确客运站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 旅客满意度,促进客运行业健康发展。
范围
调度人员
配备专业的调度人员,负 责车辆的调度和管理。
应急处理
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如遇 到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 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
车辆安检服务规范
安全检查制度
建立严格的车辆安检制度,确 保车辆安全上路。
安检人员
配备专业的安检人员,负责对 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安检内容
包括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 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件的安
全性检查。
03
人员服务规范
前台接待服务规范
热情接待
前台接待人员应以热情、友好的态度迎接乘客, 并主动问候。
耐心解答
对于乘客的问题和咨询,应耐心倾听并给予准确 、清晰的解答。
协助购票
主动协助乘客购票,特别是对于老年人、残疾人 等特殊群体。
站场保安服务规范
维持秩序
站场保安应保持警惕,确保乘客秩序井然,防止拥挤和混乱。
候车室服务规范
01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优先发展,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优先发展,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和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价格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公众、安全便捷、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责任主体,应当在设施建设、用地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城市公共汽车出行。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规模化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线网布局,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和方便换乘,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促进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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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试行)1.总则1.1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经营行为,提高汽车客运站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内一、二级客运站的经营与服务管理。
三级(含三级)以下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1.3客运站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2.基本要求2.1客运站应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2 客运站应具备运输服务、运输组织、中转换乘、多式联运、通讯、信息和辅助服务等功能。
客运站场地应能实现客流、车流、行包流互不交叉,进站流、出站流互不交叉。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2.3 客运站应具有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2.3.1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JT/T200的规定,其中无障碍设施应符合JGJ50的规定。
2.3.2 客运站服务设施应布局合理、通畅有序。
2.3.3 客运站设施设备应完好有效,保持相应的级别标准。
2.4客运站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存档规范。
2.5 服务流程客运站的服务流程见附录。
2.6 服务岗位客运站应以满足旅客和进站经营者需求为原则,以客运站服务流程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设置服务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应当设置值班站长、报班、车辆安全检查、三品检查、调度、安全保卫、车场管理、投诉咨询、售票、行包托取中转、小件寄存、广播、检票、保洁等岗位。
2.6客运站应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7鼓励客运站通过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旅客服务3.1 咨询3.1.1客运站应设有咨询台,为旅客提供车站运营信息、乘车须知、站内服务导向、站外换乘、汽车客运法规等咨询服务,并及时做好与各岗位的信息沟通,为旅客解决疑难问题,提供简易救急药品、针线、宣传资料等。
3.1.2 客运站应在显著位置公布咨询电话,设置旅客意见簿,并设专人受理旅客投诉和咨询。
3.2 售票3.2.1 售票处应设有计算机售票系统和订票服务系统。
3.2.2 售票处应在适当位置公示旅客须知、发车时刻表、售票信息配套显示、里程价格表、营运线路图、儿童身高标识等,提示购票人员主动申报是否带有符合规定的免票儿童。
3.2.3 售票时应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售票的公平性,充分尊重旅客选择班车、班次的权利,严禁出售超员票。
3.2.4 客流高峰时,客运站应采取多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开展团体票预订业务、上门售票、计算机联网售票、网上订票等措施,为旅客购票提供便利。
3.2.5 客运站应根据自身运力情况,合理安排售票。
3.3 改乘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日期、车次乘车时,可在该班车开车2小时前办理签证改乘。
3.4 退票3.4.1 旅客因故退票,应在当次班车规定时间开车前办理退票手续。
3.4.2 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退票。
3.4.3 非旅客自身责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费。
3.5 行包托运3.5.1客运站应做好当日车站班次变更及售票工作,合理调配托运行包。
3.5.2托运行包必须包装完整、捆扎牢固、便于装卸和运输。
3.5.3 客运站应熟练掌握行包运费的计算方法,对行包认真过磅或丈量,做到合理计量,严格按标准收费。
3.5.4对旅客同行免费行包需放置车辆下置行李仓的,应采取张贴标签等措施,防止错装、错发。
3.5.5旅客同行行包超过免费携带行包额的部分,称为超重行包,应该支付超重行包费。
3.5.6客运站应建立行包监控、交接制度。
对已办理托运、到站以及中转的货物应交接清楚,避免错装、漏装、错发、漏发。
3.5.7行包无法交付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5.8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客运站开展道路客运小件快运服务。
3.5.9严禁行包中夹带“三品”,保证旅客及财产安全。
3.6 行包寄存3.6.1客运站应为旅客提供行李、物品寄存服务,寄存处应具备储物架等设施,妥善保管旅客寄存的物品。
3.6.2 客运站应按交通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价收费,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按规定程序办理物品存取手续,爱护寄存物品,文明待客。
3.6.3 客运站应做好安全检查,严查寄存物品,防止夹带“三品”。
3.6.4 客运站应严格执行交付手续,旅客提取物品时,应认真查验凭证,确定无误后方可交付。
3.7 候车3.7.1 客运站应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区域。
3.7.2 客运站应对进入候车区的旅客进行行包安全检查,防止夹带“三品”。
3.7.3 候车区域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客运站自身的等级要求,候车区域内的各种标志要规范、准确、齐全、醒目。
3.7.4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设置老、弱、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候车区。
3.7.5 鼓励客运站提供手推车服务。
3.7.6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设置专门吸烟区。
3.8 广播3.8.1 客运站应为旅客提供检票通知、失物招领、旅客须知,向旅客宣传国家运输有关规定、安全、卫生及旅行常识等广播服务。
3.8.2 客运站应用普通话广播,一级客运站和旅游客运站应增加外语广播。
广播时应吐字清晰,音韵准确,声调语速适中。
3.8.3 客运站应按时、准确播报班车检票信息,并增加催播,及时提醒旅客登车。
3.8.4 客运站对班车晚点、班车临时停班等信息应及时、反复进行广播。
3.9 检票3.9.1客运站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检票,保证班车的正点发班。
3.9.2 检票时,应引导旅客有序排队检票,用规范检票用语宣讲,照顾重点旅客。
3.9.3客运站对规定应持有证件乘车的旅客,应认真核对客票和证件是否相符。
3.9.4 客运站应按时打印结算凭证,清点上车人数,正点发车。
3.10 上车检票后,客运站应引导旅客有序上车,照顾重点旅客。
3.11服务岗位规范3.11.1服务人员形象规范客运站应规范站务人员仪表形象,按照客运站规定统一着装,佩带工号牌等标志,衣帽整洁、修饰得体、精神饱满、仪表端庄。
3.11.2服务岗位语言规范站务人员在与旅客沟通时应做到语言简洁、准确,服务过程中应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不得使用否定、厌烦、命令、挖苦、质问、推托等用语。
3.12工作程序客运站服务工作过程应程序化,根据道路客运作业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工艺流程,明确各岗位及其服务内容、标准要求、工作程序,保证车站各项服务工作环环相扣、节节相连、顺利有序地进行。
3.13工作标准客运站服务过程标准具体应达到:a) 不因车站原因发生安全事故,年安全事故次数为0b) 行包差错率5‰以下c) 客运班车正班率99.9%以上e) 旅客正运率99.5%以上f) 行包正运率99.9%以上g) 售票差错率0.5‰以下h) 旅客满意率98%以上i) 旅客、驾乘人员意见处理率100%j) 进站经营者满意率95%以上k) 运费结算履约率100%4.运营服务4.1签订进站协议客运站应与进站经营者签订进站协议,双方按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协议应包括:4.1.1 双方对旅客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4.1.2 运营线路、运营车辆(等级、座位数)、途经站点、客票价格、发班时刻等具体事宜;4.1.3 客运站对进站经营者的服务内容、对站内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的要求与监督,对进站经营者误班、脱班、停班的管理及措施、对客运车辆卫生管理的制度及措施;4.1.4 进站经营者对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的承诺内容(应含不私自揽客、货和运输的应急保障措施等)及接受客运站监督的意愿;4.2 运输组织4.2.1 客运站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运营车辆统一调度和管理,公平售票,合理安排发车位。
4.2.2 客运站应按已定的运营线路(站点)、班次、车型、票价、发车时间编制运行计划,并按计划报班。
4.2.3客运站应有专门的车场管理员指挥运营车辆的进站、进位、出站。
4.2.4客运站应按照公布的班次时刻表正点发班,不得故意提前或推迟发班时间。
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责任造成脱班或中途不能运营,客运站应及时组织疏送旅客。
4.2.5客运站应根据日常经营情况,对客运市场调查、分析,为进站经营者组织客源。
4.2.6 客运站应按进站协议要求,为运营车辆组织、办理行包托运,并做好行包装卸、交接、保管等工作。
4.2.7客流高峰时,客运站应根据事先制定的预案要求,组织好售票及运力安排等事项,最大限度减少旅客购票和候车时间。
对于日发班次在10个以上的,客运站应保证乘当日班车的旅客在购票后站内滞留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
4.3 应班管理4.3.1 客运站按照进站协议签订的内容对运营车辆应进行应班管理,保证班车正班率等指标符合标准。
a)运营车辆应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报班,等待发车(流水班车和旅客高峰期除外)。
无特殊情况,运营车辆不按时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
b)进站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双方以保证旅客运输为原则协商解决。
c)对班车脱班的,客运站应安排车辆顶班,并告知旅客顶班车与原班车类型等级情况,顶班车类型等级比原班车类型等级低的,应退客票差额。
4.3.2 客运站应按进站协议对误班、脱班及不办理报停手续私自停班的进站经营者进行处理。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经营者,客运站应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4.4 后勤保障客运站应为进站经营者提供以下保障:4.4.1 客运站应维护好站内各种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4.4.2 客运站应为司乘人员提供休息场所及饮用水等。
4.4.3 客运站应为待班车辆停放提供场所并负责车辆的停放安全。
4.5 辅助服务4.5.1 客运站可根据自身条件提供住宿、餐饮和购物等服务,提供清洁、消毒、维修、检测、加油、配餐、卧具清洗等服务。
4.5.2 客运站若提供辅助服务,应取得相关的经营资质并达到相关行业的服务标准、卫生标准和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5.安全服务5.1 组织保障5.1.1 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5.1.2 客运站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5.1.3 客运站应按“三关一监督”要求,严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源头关,对站内安全生产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a) 做好“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工作,即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上(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
b) 驾驶员酒后和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的不发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