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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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的管理,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及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为公众提供汽车客运服务的场所,包括候车大厅、检票口、候车区、站台、车站广场、售票处、货运区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快捷、高效、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对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和营运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客运车辆的管理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客运车辆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进出站的客运车辆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车辆检查站,每辆进出站的车辆都需要经过必要的检查,包括车辆的车况、安全设备、营运许可等。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如车牌号码、车型、车辆所有人等。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车辆定期维护和检修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正常运营。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车辆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进行救援和处理,并做好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乘客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专门的乘客候车区,并通过明示标识等方式告知乘客候车地点和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按照规定购票、检票、上车和下车,不得逾越安全设施和界限。

第十三条乘客应当遵守秩序,不得进行吵闹、抢座、争抢行李架等违规行为,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和安静。

第十四条乘客应当合法合规携带行李,不得携带危险品、易燃品、爆炸品等禁止运输物品。

第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车辆内的禁烟规定,禁止在车内吸烟,以确保乘车环境舒适和乘客的健康。

第十六条乘客在乘坐汽车过程中发现可疑包裹、行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车辆工作人员报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乘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对车站内外的安全进行监控和保障。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概述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高效、安全、便捷的乘客运输任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客运站的运营,保障乘客的权益,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运营管理规范1. 营运设备规范1.1 客运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登记注册,并保持车辆的运行状态良好。

1.2 每辆客运车辆应按时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各项安全设施完善。

1.3 车辆发车前应经过洗车、加油、轮胎检查等工序,确保车辆的整洁和安全。

2. 服务质量规范2.1 标志和引导牌应摆放到位,给乘客提供清晰明了的指示。

2.2 车站内应设有信息发布系统,实时提供车次、站点、时间等相关信息,方便乘客查询。

2.3 乘客等候区应配备足够的座椅,并确保室内温度适宜,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3. 安全管理规范3.1 客运站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3.2 安全巡查应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3.3 客运站内应设有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4. 乘车秩序规范4.1 乘客购票后应按时前往候车室等候,不得滞留在候车室以外的区域。

4.2 乘客应按照车次顺序有序上车,并遵守交通规则和车站工作人员的指示。

4.3 乘客应礼貌待人,不得随意拥挤、抢座、喧哗等,以保持良好的乘车秩序。

5. 投诉处理规范5.1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乘客的合理投诉。

5.2 投诉信息应得到妥善记录和处理,以便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服务质量。

5.3 客运站应向乘客提供投诉渠道,如电话、邮箱等,并积极反馈解决情况。

三、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1. 监督检查1.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客运站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1.2 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客运站知会,并要求整改和改进相关问题。

1.3 客运站应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作。

2. 奖惩制度2.1 对于按规定运营的客运站,可予以表扬和奖励,鼓励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9.26•【文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经营管理第四章班车客运定制服务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客运站站场管理规定

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客运站站场管理规定

XXXX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客运站站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站的站场管理,规范进站司乘人员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乘车环境和经营环境,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站实行门卫24小时值班制,进行封闭式管理,对所有进出车辆、人员进行询问、确认放行。

旅客一律由候车厅进站,司、乘人员原则上由员工通道进、出车站。

第三条所有进站参运车辆必须经当地运管机构批准,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保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线路标识牌、保险单等证件真实有效,车辆技术状况及装备达到参运要求,经车站审查合格,签订进站协议后,方可进站经营。

第四条进站营运车辆必须保持标识清晰,按规定在车辆显著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悬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线路牌。

第五条车辆进站经营期间,客车司乘人员应严格遵守车站各项管理规定及作业流程,按规定进行安全例检和报班,司乘人员不得进入售票厅、候车厅和检票区,严禁司乘人员动用检票器材。

第六条严禁司乘人员在售票厅、候车厅内叫客、揽客、抢客,严禁司乘人员擅自私带旅客进站或将旅客带出站外上客。

第七条禁止各班线车主未经同意私自在候车厅、售票厅张贴和悬挂广告标吾或条幅。

第八条车辆经营者必须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辱骂、殴打站场管理人员、旅客及其他经营者,与站方工作人员发生分歧时,应按规定找值班站长或站领导处理解决,严禁借机寻衅滋事、聚众打架斗殴、堵车堵门,破坏公共设施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进站车辆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车辆入口进站,不得逆向行驶。

第十条班车到站后,须在指定下客区按序停车下客,车流集中时应按工作人员指挥停车下客,禁止进入停车场内下客。

第十一条车辆应按交通指示路线进入站场,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停放,做到整齐有序,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堵塞消防疏散通道。

第十二条场地行驶车辆必须按场地设置的各类安全提示标志、标牌指示行驶,时速不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禁止在站场内鸣放高音喇叭。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三篇)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三篇)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旅客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客运站、火车客运站、航空客运站、水路客运站等各类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客运站是指为旅客提供集客运售票、行李托运、旅游咨询、安全宣传、服务指导等功能的场所。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旅客提供便捷高效、安全舒适的运输服务;并加强对运输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旅客需求,促进客运业发展。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和完善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旅客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保护旅客的个人信息,禁止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不得将旅客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并公示运输价格,不得随意调整价格。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运输市场,不得限制旅客自由选择运输公司。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关运输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运输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准确、及时的动态信息,包括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

第十四条运输公司应当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营,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五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客车座位,不得超载,确保旅客的乘车安全和舒适度。

第十六条运输公司应当严禁运载违禁品、危险物品等,加强对行李托运的检查。

第十七条运输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素质。

第四章站区管理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站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九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安检通道,对旅客和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作为交通运输行业的重要一环,为了保证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下面是对汽车客运站管理的一些建议,总计约____字。

一、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汽车客运站要依法依规经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证运输安全和旅客合法权益。

2.服务至上原则:汽车客运站要以旅客为中心,提供高品质、高效率的服务,满足旅客需求。

3.安全第一原则:汽车客运站要始终将安全摆在首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4.科学管理原则:汽车客运站要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二、运营管理1.车辆管理(1)车辆选购:选择高品质、安全可靠的车辆,并配备先进的技术设备,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2)车辆维护: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

(3)车辆清洁:严格要求车辆内外卫生,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4)车辆更新:定期对老旧车辆进行更新,更新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岗位设置: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每个岗位都有专人负责。

(2)人员培训: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服务意识,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安全教育。

(3)人员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绩效对其进行评估和激励,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4)人员流动:制定合理的人员流动政策,鼓励员工积累工作经验和技能,实现人员的合理发展。

3.票务管理(1)自动售票:建立现代化的售票系统,提供自助售票服务,方便旅客购票。

(2)合理定价:根据市场供需和成本情况,合理制定票价,实行市场调控和价格优化。

(3)作业流程:优化售票作业流程,提高售票效率,避免排队等候时间过长。

4.货运管理(1)货物装卸:建立货物装卸作业规范,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作业,保护货物安全。

(2)货物追踪:建立货物运输追踪系统,实时掌握货物位置和状态,及时解决问题。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办法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办法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客运站场管理工作,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安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客运站场的管理第一节站场的设立第一条站场的规划客运站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确保设施、周边交通及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安全、健康、舒适、便捷的条件。

第二条站场的建设客运站场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及合同约定按时按质完成,保证建设质量符合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二节站场的管理第三条站场的职责客运站场应当负责车辆进出站场管理、旅客过站和货物中转等事务,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站场的组织体系客运站场设有站长、副站长及职能部门,其中职能部门包括公共安全管理部门、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值班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

第三节站场的设施设备第五条站场的站房客运站场的站房应当符合安全、舒适、便捷的条件,包括候车厅、候车室、换乘通道等。

第六条站场的车站设施客运站场的车站设施包括售票处、候车厅、车站引导标识、站内广播、自助服务等。

第四节站场的服务管理第七条站场的服务水平客运站场应当依照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供旅客遵守、班车发放、换票改签、失物招领、维修保养、无线网络接入等服务。

第八条站场的服务流程客运站场应当规范服务流程,为旅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服务。

第五节站场的安全管理第九条站场的安全保卫客运站场应当严格落实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一个社会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提高站场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条站场的应急措施客运站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节站场的市场监管第十一条站场的市场监管客运站场应当履行政府指导价格政策,严格执行费用规定,不得进行乱收费、强收费等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七节监察检查第十二条监管部门职责各级政府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客运站场的建设、管理、服务实行监督检查。

第八节处罚措施第十三条违规处罚客运站场如有违反法规的行为,将被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罚款等处罚措施。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一、总则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专门用于车辆驶入、驶出和停靠、乘客上下车、货物装卸等经营活动的场所。

为了保证客运站场的正常运营,提高运输效益,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顺畅运输,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站场使用1. 供应电力:站场应具备供应稳定电力的设备,满足车辆充电、灯光照明等需求;2. 提供通信设施:站场应具备供乘客使用的电话、互联网、无线网络等通信设施;3. 建立售票系统:站场应建立完善的售票系统,方便乘客购票;4. 设立候车室: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候车室内应清洁整齐,温度适宜,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座椅;5. 配备卫生间:站场内应设置干净、卫生的公共卫生间,供乘客使用;6. 提供便民设施:站场应配备自动售货机、垃圾桶等便民设施,方便乘客的日常需求;7. 安全出入口:站场的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并设置合理的安全通道,方便车辆和乘客进出。

三、车辆管理1. 车辆驶入和停靠:车辆进入站场前应按照指定通道进入,并在指定区域内停靠,不得随意停放;2. 车辆维修和保养:站场应设立专门的车辆维修和保养区域,维护车辆的正常运行;3. 车辆安全检查:车辆进入站场后,应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项目包括车辆底盘、照明设备、轮胎、制动器等;4. 车辆登记备案:车辆进入站场后,应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车牌号、车型、车主等信息;5. 车辆排队和发车:车辆应按照预定的时间和路线进行排队和发车,不得随意更改。

四、人员管理1. 服务礼仪:站场工作人员应规范服务行为,遵守服务礼仪,提供优质服务;2. 保障安全:站场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3. 候车指导:工作人员应指引乘客正确排队候车,维护秩序;4. 货物装卸: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对货物进行装卸作业,确保货物安全;5. 急救抢险:工作人员应具备急救知识和抢险技能,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6. 突发情况处理:工作人员应能够灵活应对突发情况,如火灾、地震等,保证乘客安全疏散。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汽车客运站是指对汽车运输进行集中调度、监管和服务管理的场所。

为了规范汽车客运站的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管理责任1.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管理机构,并由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 管理机构应保证营运设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有效运行,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3. 汽车客运站应加强对乘客、车辆、货物等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服务质量1. 汽车客运站管理人员应受过专业培训,熟悉业务流程,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2. 汽车客运站应设立服务专员,及时解答乘客的咨询和投诉,并妥善处理各类问题。

3.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反馈和处理乘客的投诉,并追踪问题解决情况。

第四条:安全管理1. 汽车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负责对进站车辆和乘客进行安全检查。

2. 车辆装载货物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3. 客运站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五条:营运秩序1.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起统一、规范的调度管理体系,确保车辆的有序出站,合理分配运力资源。

2. 车辆在客运站内应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就位,禁止在站内私自停放、转运、装卸货物。

3. 汽车客运站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符合运输安全要求。

第六条:运输安全1. 汽车客运站应建立起健全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2. 车辆出站前应检查并保证车辆的完好和安全性能,禁止使用未经检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3. 车辆行驶过程中如遇到意外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奖惩措施1.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汽车客运站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停业整顿,并依法处以罚款。

2. 对表现出色、安全运营的汽车客运站,予以奖励,并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3. 对经常违规、安全事故频发的汽车客运站,应重新评估其运营资质,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四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四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运营、安全和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业标准,确保业务运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注重科技应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推动智慧客运站场的建设。

第二章设施设备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场应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进出口,确保车辆安全有序进出。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车辆停放场地,确保停车有序,防止堵塞和混乱。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旅客候车区,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和设施。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货物装卸区,确保货物安全装卸和仓储。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货物管理系统,实现货物信息的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车辆维修区域,确保车辆的及时维修和保养。

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级责任人员的职责清单。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和检查记录,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乘车检票制度,保障乘客的安全和权益。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机制和应急预案,保障应急情况的处理和处置。

第四章服务质量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服务意识教育,提高客运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候车大厅、问询台、餐饮服务等设施,提供便捷、舒适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信息公开,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场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法规管理的原则,提高运输效率,保障运营品质。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范围包括客运大厅、候车室、站内道路、站外区域等。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提高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保证岗位的专业化、规范化。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维护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规程,加强内外部协作,形成良好的管理环境。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运营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部门应建立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投诉问题,提高旅客满意度。

第二章站内管理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场在安全、整洁、有序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客运大厅和候车室区域,确保旅客便利。

第十一条客运大厅应保持干净整洁,气氛安静,设立明显的宣传牌,提供相关旅游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候车室应提供舒适的座位,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安装足够的照明设施,并设置紧急疏散通道。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立明显的站牌、指示牌,方便旅客了解车次信息、站点分布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便利的安检通道和检票通道,确保旅客顺利进出站,不得拥堵。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排队区域,确保旅客在候车过程中的秩序和安全。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立旅客信息查询系统,提供车次、座位等详细信息,方便旅客查询。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立人性化的公共设施,如洗手间、母婴室、残疾人服务设施等。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场应加强对站内商户的管理,确保商户合法经营,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

第三章站外管理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场应设置合理的站外交通引导设施,指示乘客到达站点的最佳路线。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5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5篇)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车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及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是指下列以场地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业务的经营单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规定的等级汽车客运站;(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发车功能的简易汽车站;(三)单独设置的汽车客运代办站点。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策、法令,>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必须遵循“旅客至上、业务第一”的宗旨,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业务。

第二章开业管理第六条汽车客运站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

城市发展规划中应考虑等级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位置,并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牌。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必须达到《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要求。

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售票、行包托运、候车、停车和发车等场地设施,及卫生设备;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识,熟悉运输业务的管理人员和站务人员。

第九条申请开办汽车客运站须持上级主管单位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应报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要求停业,须提前三十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审查同意,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须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模版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模版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模版一、通用规定1. 汽车客运站场应设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站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并落实相关职责。

2. 汽车客运站场应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安全意识培训,做好应急预案,确保站场内部安全。

3.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站场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4. 进出站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随意停放,遵守站场指引,确保通行秩序。

5. 进出站的车辆应经过相关检查,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站场设施管理1. 汽车客运站场设施应按照规划设计建设,保证基本的功能完善。

2. 站场内灯光设施应亮度适宜,确保夜间的安全通行。

3. 站场内应设置清洁卫生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4. 站场内道路应保持平整,不得存在明显的凹凸不平或者道路损坏。

5. 站场内应设置专门的上下客区域,确保乘客舒适的出行环境。

三、安全管理1. 站场内应设置警示标识,标明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区域和路线。

2. 站场内应设有消防设备和安全疏散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3. 站场内应设有安全监控系统,保持24小时监控,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4. 站场内应进行定期巡逻,防止违规停车等不安全行为。

四、停车管理1. 进站车辆应按照指引停放,车辆停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占用其他车辆的停车位。

2. 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时间进行收费,不得超过规定停车时间。

3. 停车场应设置合理的车位划分,确保车辆停放密度适宜。

4. 停车场禁止临时停车,禁止车辆在通行道上停放,确保通道畅通。

五、服务管理1. 站场内应设有服务窗口,提供咨询和购票服务,服务人员应礼貌待客,热情解答乘客问题。

2. 站场内应发布车辆信息,包括车次、始发地、目的地、发车时间等,方便乘客了解信息。

3. 站场内应提供乘客候车区域,并设有候车座椅和遮阳设施,确保乘客的乘车舒适度。

4. 站场内应有适当的餐厅和卫生间设施,方便乘客的用餐和如厕需求。

六、投诉处理1. 站场内应设立投诉受理窗口或者专门的投诉电话,接受乘客的投诉和意见反馈。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站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站是指提供公路、铁路、水路等交通工具乘客上下车、货物运输等服务的场所。

客运站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客运站。

第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流程,完善服务设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客运站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和设备,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管理制度,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旅客满意度。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监管,保持客运站周围环境整洁、卫生,减少噪音和污染。

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运输组织。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职责第八条客运站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和防范,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设立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服务管理制度,保障旅客的基本权益,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设立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更新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保障周边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场所和设备的监控,防止各类安全事件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获得运输信息,优化运输组织,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客运站内禁止吸烟,禁止乱扔垃圾,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入站。

违反以上规定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其进入或坐车,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旅客在客运站内应当遵守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涂乱画,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是一种特殊的交通枢纽,承载着大量的乘客和货物运输任务。

为了确保客运站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防火安全、交通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应急救援等多个方面详细介绍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防火安全管理规定1. 客运站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客运站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设施,包括消防器材、疏散通道、火警报警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3.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消防演练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4. 客运站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有需要,应配备专门的储存区域,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 客运站应建立严格的车辆进出站管理制度,确保车辆按规定停靠并有序进出。

2. 客运站应对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统一培训内容涵盖驾驶安全、应急处理等内容。

3. 客运站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检,并确保其身体健康,不得存在严重的疾病或影响驾驶安全的情况。

4. 客运站应建立严格的安全监控制度,配备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对车辆和乘客进行实时监控。

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1. 客运站应检查车辆运行和设备设施的安全性,保证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2. 客运站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室外防护设施、摄像头、安全围栏等,确保乘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3. 客运站应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工作。

4. 客运站应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应急救援管理规定1.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队伍,指定专门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建立健全急救箱管理制度。

3. 客运站应与当地的公安、消防、医院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得到及时支持和帮助。

综上所述,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四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四篇)

公路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便利,促进公路客运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客运站是指为旅客乘坐客车提供上下车、售票、候车、停车、加油等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公路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安全、便利、文明、高效的原则,保护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提高客运站服务质量,保证旅客和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四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业的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设施设备,保证客运站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施设备第五条公路客运站的基本设施包括车站大楼、售票厅、候车室、货运区、停车场等。

第六条车站大楼是公路客运站的主体建筑,应具备坚固、美观、通风、亮度适宜等基本条件,能够容纳旅客的集散、候车、购票等需要。

第七条售票厅是公路客运站的票务管理区域,应设置售票窗口、自助售票机等设备,保证旅客购票的通畅和便利。

第八条候车室是公路客运站旅客休息和候车的场所,应设有舒适的座椅、通风设备、便利设施等,保证旅客的舒适度。

第九条货运区是公路客运站货物储存和装卸的区域,应设有货物检查台、货物储存区、货车停靠区等设施,保证货物的安全和便捷运输。

第十条停车场是公路客运站停放客车的场所,应设有合理的停车位、专用通道、引导标识等设施,保证客车的有序停放和安全出入。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公路客运站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备公路客运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处理客运站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公路客运站的管理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遵循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平公正的服务,切实保护旅客和货物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路客运站应配备足够的安全检查员和售票员,确保安全检查和售票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三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和站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汽车客运站,不适用于特殊类型的客运站,如涉密、军用、危险品等。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发生的事故和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做好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旅客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推行责任指标制度,奖励先进,惩处违规。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部门职责,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并落实到各职能部门。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紧急疏散和逃生预案,组织定期演练,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事故预警制度,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并贯彻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车辆管理、设施设备管理、应急救援管理等方面。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聘用、培训、考核和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员工上岗必须经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的检查、维修、保养和报废等方面。

车辆必须经过定期的检验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

客运站管理规定一、客运站基本管理规定:1. 客运站是公共场所,任何人进入站内必须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维护公共秩序。

2. 客运站内禁止使用以及贩卖任何非法物品和违禁品。

3. 进站乘车人员应按规定购票,严禁逃票。

4. 乘车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5. 乘车人员应自觉排队上车,不得插队。

6. 乘车人员入站时必须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等待验证后方可进站。

7. 乘车人员应保持站内设施设备的整洁,不得丢弃垃圾。

8. 乘车人员在乘车途中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乱扔杂物。

9. 乘车人员在乘坐过程中应保持车内环境整洁,不得损坏车厢设施。

10. 乘车人员应配合车站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抗拒或干扰检查工作。

11. 乘车人员应文明出行,不得喧哗、违法乱纪、扰乱公共秩序。

12. 在车站内禁止吸烟,不得进行打麻将、赌博等违法活动。

13. 车站内禁止大声喧哗、播放嘈杂音乐以及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14. 乘车人员不得拒绝或阻挠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15. 禁止在车站内随意触碰和进入交通设施区域,如电梯、扶梯等禁止乱按按钮。

16. 所有职工必须按照管理规定,服务人员应礼貌待客、热情服务,不得进行侮辱、歧视等行为。

17. 车站内禁止携带宠物和攀岩等高风险运动。

18. 车站内禁止擅自私拉乘客,乘车人员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等候乘车。

19. 车站内禁止乘车人员在候车区域内摆摊卖货。

20. 车站内的设施设备受到损毁或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工作人员报告。

二、车站安全管理规定:1. 车站应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以保证乘车人员的人身安全。

2. 车站应设置安全设备,如监控摄像头、防火设施等。

3. 车站应制定安全演练计划,定期组织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训练。

4. 车站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加强对车站周边环境的巡视和安全防范。

5. 车站应密切关注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乘车人员的安全。

6. 车站应加强对行李和包裹的检查,防止携带危险品上车。

2023年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客运站管理水平,保障旅客的乘车安全和出行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旅客运输场站,包括汽车客运站、铁路客运站、航空客运站等。

第三条:客运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场站规模适宜,设施设备完善,能够满足旅客的需求;2.场站周边交通便利,具备良好的交通连接网络;3.场站内部交通有序,方便旅客出行;4.场站管理人员素质高,服务态度好。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1.加强安保力度,设立监控设备,保障场站内的秩序和安全;2.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等;3.加强对外来人员和行李的安全检查,防范恐怖袭击等违法犯罪行为;4.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旅客服务制度,提供高质量的服务:1.设立旅客候车室,提供舒适的候车环境;2.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设立专门服务通道;3.提供清洁卫生、饮食、医疗、娱乐等配套设施;4.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不满。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好场站的管理秩序和旅客的出行权益。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场站,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和章程均废止。

附则:一、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开展票务和客运业务,确保旅客的乘车合法性;二、铁路客运站应当严格执行车票验证制度,确保旅客的车厢安全;三、航空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航班信息系统,提供实时航班信息查询服务;四、客运站应当注重环保,在场站内设置垃圾分类设施,并进行定期清理。

总结:2023年的客运站管理规定主要关注旅客出行的安全、便利和舒适,通过规范和提高客运站的管理水平,保障旅客的乘车安全和出行权益。

规定了客运站的基本条件、安全措施、旅客服务要求等,要求客运站建立健全旅客服务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好场站的管理秩序和旅客的出行权益。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2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2篇)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客车站内停靠车辆制度一、在站内停靠的车辆,必须按照运营部门所规定交纳费用,不得少交和不交。

二、进入本站的车辆,必须服从车站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车辆停放要整齐、有序、牢靠,不得乱停、乱放。

三、车辆进站后,不得将车内垃圾,废弃物倾倒在站内、停车场上,应将垃圾送往垃圾箱。

四、乘载旅客的车辆,必须保证车辆的技术指标合格,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客运车辆不得擅自提高客运价格,其客票价由我站根据交管运输部门有关规定的客票价拟定。

六、客车的驾驶员、售票员及相应的乘务员对旅客服务应热情周到,不拒载、不错载、不施暴。

客运车辆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进站上下,旅客至上;整洁有序,正班正点;安全营运,及时送达。

客运站行业规范服务达标标准:热情大方,整洁有序;设施完好,收费合理;管理严格,发送正点。

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保障顺畅高效的运营,保障乘客安全,维护公共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汽车客运站场为公共场所,所有进入该场所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以服务为宗旨,效益为目标,安全为前提,科学管理,规范运营。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歧视、偏私、乱摊派、搞关系的行为。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场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本站进出、候车、取票、乘车等活动的人员。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场管理的具体实施由本站站长负责,执行力度和效果由本站综合管理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二章进站管理第八条所有进入汽车客运站场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在检票口出示,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九条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向安全检查人员申报,并按要求进行处理。

如有拒绝申报或携带禁止物品的,将不得进站。

第十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站需由法定监护人陪同,并出示本人及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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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的规定执行;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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