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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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25•【字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1991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建立正常的客运秩序,保障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社会客运车辆开放、为运输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汽车客运站(场)。
第三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是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是社会公益性的运输服务企业,除国家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收取费用。
第五条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具体布点、归口管理。
第六条开设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车辆流量相适应的停、发车场地。
(二)有与旅客发送量相适应的候车、售票、托运行包、卫生设施等服务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保证安全和防火的必要设施。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经营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
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不得自备车辆经营旅客运输。
第七条申请经营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须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筹建。
筹建完毕,按下列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后才能经营:(一)向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开业,并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经营许可证》。
(二)持交通主管部门发给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三)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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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9.28•【字号】粤交运〔2015〕1127号•【施行日期】201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交运〔2015〕1127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已于2015年7月3日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十三五”期间推进我省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指导性文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9月28日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交政研发〔2014〕234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提出以下深化道路客运行业改革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交通运输部深化改革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人民群众出行满意度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遵循市场规律,创新行业管理,开展改革试点,以管理创新和互联网信息化技术应用引领道路客运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的道路客运现代化市场体系,全面提升道路客运行业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个性化运输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
以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出发点,转变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推进道路客运向现代服务业转型。
——坚持市场配置,依法推进。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道路客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立道路客运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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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穗交〔2008〕84号)市运管局、市维管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市各客运站:为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二○○八年二月四日广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活动,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旅客运输市场需求、道路交通条件、方便旅客集散乘车的原则,统一规划客运站。
第六条按照方便市民出行、缓解交通压力、实施有效监管的指导原则,由交通主管部门对现有和新建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
第七条客运站实行等级评定和服务评议工作,其中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客运站等级评定工作,运管机构具体组织客运站服务评议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站级验收合格;(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2004)的规定执行;(四)有相关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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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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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管理宗旨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事故这一总体目标,促进阳山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1.2、安全管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广东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实施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达到遏止事故,安全生产,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1.3、安全工作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为依据,实行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1.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名职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再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1.5、本制度适用于全站的各职能部门.2.安全管理机构2.l、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党、政、工、团、妇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方位管理的网络,对安全生产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2.2、安全管理职能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设立安全(技术)科,专职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技术)科成员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3.1.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各时期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划、计划并贯彻落实.3.1.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并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3.1.3、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对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宏观管理.负责审议和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切重大决策、方案、制度和奖悠措施,对本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认真地处理事故责任者.3.1.4、掌握和研究全站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全站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指导意见,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措施要求.督促和指导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和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3.1.5、宣传安全生产、劳动防护、治安消防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3.1.6、每月召开一次小组成员会议,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3.1.7、制定并按要求演练7个应急预案:(1)重大安全事故(火灾)应急预案;(2) 恶劣天气和重大道路交通阻塞应急预案;(3)防控疫情应急预案;(4)旅客疏散应急预案;(5)道路紧急运应急预案;(6)突发公其事件应急预案;(7)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3.1.8、发事故后,站长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客运站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3.2、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职责3.2.1、传达、贯彻、执行和组织学习上级各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文件精神.3.2.2、协助安全主管站长工作,制定有关内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年度、季度、月度和重大节假曰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3.2.3、具体组织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例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收集有关安全信息,向领导提供安全管理决策的依据和建议,并根据安全生产的存在问题和隐患,提出有效的预防整改措施.3.2.4、处理站场及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剖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3.2.5、协助各部门组织员工参加的安全规章制度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参与拟定并实施学习和培训计划.协助人事劳资部门做好新招聘的员工和特殊技术工种的安全技术考核和年度审验工作.3.2.6、对新开的客货运输线路、站点和新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协助做好勘察鉴定工作,及时向司乘人员通报安全行车注意事项.凡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的场地和影响安全行车的线路,以及未经公路部门验收的道路,有权制止车辆的运行和人员的使用.3.2.7、对不利生产和行车安全的行为言论,及时制止和提出否决意见,对违章行车和违反操作规程或因此导致发生事故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执行落实各项处理决定.3.2.8、组织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和经验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4.岗位人员责任制4.1、站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4.1.1、站长是全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对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4.1.2、保证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投入和实施,组织制定客运站安全生产投入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使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安全设备更新等投入项目完成后,要组织验收、检查,并保证投入资金的有效使用.4.1.3、要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相应资格证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4.1.4、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对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4.2、副站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4.2.1、副站长协助站长做好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种工种的操作规程.4.2.2、应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相应资格证书.4.2.3、组织编写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真正的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职工.4.2.4、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2.5、组织制定客运站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有效、正确的实施现场抢救和其他各种救援措施.4.2.6、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协助组长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布置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4.2.7、组织客运站相关人员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监督考核.4.3、安全(技术)科长岗位职责4.3.1、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和出租车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指示.4.3.2、根据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客运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种工种的操作规程.4.3.3、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组织制定客运站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如实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抢救.4.3.4、掌握和研究全站的安全生产情况,确保全站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指导意见,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和措施要求.4.3.5、检查督促全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相关部门关系.组织全站的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4.3.6、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听取职工代表大会对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提出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4.3.7、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3.8、组织客运站相关人员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对培训结果进行监督考核.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对司乘人员、出租车主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交通法规意识,消除事故隐患.4.3.9、督促本部门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4.3.10、加强"三关一监督"的源头管理,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责任,严格履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不安全事故发生. 4.4、安全员岗位职责4.4.1、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4.4.2、参加编制长远规划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参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4.4.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并提出完成计划和目标的措施和方法.4.4.4、做好会议记录,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整理、积累、汇编各方面的综合性材料,对全局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4.4.5、负责各种安全文件的收发和管理工作;筹备各类会议、培训、活动的准备工作;业务工作的动态信息的搜集、整理和上报.4.4.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4.4.7、参加或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人员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检查落实.4.4.8、经常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不安全因素,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隐患.4.4.9、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工作,并培训员工使其掌握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的方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女职工保护工作.4.4.10、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努力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有条件的应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考取专业技术职称.4.5、保卫科科长安全职责4.5.1、保卫科长在主管站长领导下工作,执行站长指令,按“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要求,全面负责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4.5.2、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忠于职守,秉公办事.4.5.3、负责组织学习政治、业务、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客运业务、保卫工作业务,搞好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各项活动.4.5.4、负责协调科室、保卫业务关系,搞好分工协作,积极执行公安机关下达的任务和内保各项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4.5.5、负责组织维护好车站公共秩序,保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组织、布置查堵危险品进站乘车,及时协助治安派出所处理车站发生的治安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4.5.6、负责管理站所属各站安全防火工作,经常组织安排检查灭火器有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做到有备无患.4.5.7、管理好站区的客运秩序,负责组织保卫人员维护购票、检票等乘降秩序,保证站区内不乱停乱放车辆,不乱设摊点,治安秩序良好.4.5.8、确保停车场区车辆摆放有序,下客区域无上客车辆,秩序井然,站台秩序良好.监督车辆进站协议执行情况,严禁站内拉客、喊客等不正当竞争情况的发生,协助驻站办管理站外上下客;4.6、行政科科长安全职责4.6.1、行政科长在主管站长领导下工作,执行站长指令.负责水电、所有微机、广播器材、电子钟、电视音像设备等技术性能的设备安装、维护工作.4.6.2、负责组织科室人员学习科学技术知识,掌握专业技术水平,熟练掌握各种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4.6.3、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处理设备出现的各种问题,定期组织对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并作记录,发现问题除设法解决外,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确保技术状况良好,保证安全生产.4.6.4、负责协调科室关系,搞好分工协作,搞好文明生产,不盲目乱干.保持室内及设备的清洁卫生.4.6.5、组织科室人员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及各项活动,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单位的安全宣传、材料、报刊征订等工作.4.7、经营客运科科长岗位职责经营客运科长负责全科人员的工作安排及全站有关客运业务工作.科长在工作中应保证全站的业务工作秩序组织严密,有条不紊,不发生漏洞,具体工作如下:4.7.1、执行站长指令,按期完成站长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全科人员的考勤及各种规定的业务记录;4.7.2、负责抓好审核员、票据管理员的各项工作,保证各种帐目报表、票据准确无误;4.7.3、负责处理本职范围内的各项业务,协调与运管部门业务关系,沟通客运业务,接待外站业务对口单位人员及个体车主,经常沟通业务情况;4.7.4、按期提出业务培训计划,负责培训工作的组织落实和任务落实,不断提高站务人员的业务素质;4.7.5、熟悉各项业务知识,经常了解各站的业务工作情况,对本站发车车型、时间、经营情况、车属、变更情况要做到了如指掌.认真负责的向领导汇报和提高改进业务工作的措施和建议;4.7.6、及时制止、处理突发事件,经常向主管领导汇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车主、司乘人员的反映及问题;及时处理旅客来信来访和商务事故,划清责任,合理答复并妥善解决;4.7.7、认真搞好各项原始记录和各个时期的报表统计工作;4.7.8、负责协调国营、个体班车相互间的关系,解决司乘人员同站务员发生的矛盾及问题,协助驻站办处理违章违纪车辆;4.7.9、要严格执行经济责任状各项条款(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按责任状兑现),认真完成经济责任状中签订的各项指标.4.8、安检人员条件、职责4.8.1、热爱本职工作,自觉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责任心强.4.8.2、具有汽车驾驶或汽车维修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各类车辆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4.8.3、严格执行车辆回场必检、合格放行的制度,督促司机做好车辆的回场检查及例行保养工作.按规定的10个项目检查回场车辆,做到不漏检不缺检,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责成司机自修或进场维修,复检合格后才能签发合格放行单.检查中,如发现有严重隐患的车辆,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4.8.4、安检员上岗时要着装整洁(着安全例检服装、戴安全帽、佩戴服务证章),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迟.认真负责开展工作.4.8.5、安检员正确树立管理者与服务者的关系,做到不吃、拿、卡、要,热情、主动为车主服务.4.8.6、搞好车辆安检台(区)环境卫生,做到随脏随扫.4.8.7、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遵章守纪.4.9、三品检查员安全职责4.9.1、三品检查员在经营客运科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对携带箱包的旅客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员应认真遵守工作纪律,着装一制式服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和上岗证,按照规定严格检查,不等弄虚作假;4.9.2、遵守守纪,服从服务,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检查规章制度;4.9.3、爱岗敬业,工作严肃、认真、细致;4.9.4、树立良好形象,当好旅客的卫士.4.9.5、热情对待旅客,引导完成检查;4.9.6、坚守工作岗位,执行纪律严明;4.9.7、爱护安检设备,操作符合要求,维护保养认真.4.10、保卫人员安全职责4.10.1、保卫人员在主管站长、保卫科长领导下工作,执行站长指令,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着装整齐,坚守岗位,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政执法,不谋私利,勇于负责,文明执勤;4.10.2、负责维护旅客购票、检票秩序,及时疏导,不挤、不乱,确保站乘秩序良好;4.10.3、保证站区不乱停乱放车辆,不乱设摊点,治安秩序良好,力争达到无盗案,无丢失物品;4.10.4、做好站区内(白、晚)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更夫管理,按时交接班上岗,严守职责,确保安全;4.10.5、负责安全防火工作,经常检查防火器材有效情况,明确灭火责任,做到有备无患;4.10.6、按三不进站的要求,负责组织维护好车站公共秩序,保护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负责做好“三品”安全检查工作,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禁运物品和超限量物品进站上车.及时协助处理并制止车站发生的治安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4.10.7、负责经常检查侯车大厅旅客吸烟情况,坚决制止旅客在候车大厅内吸烟.4.10.8、积极执行公安机关下达的任务和内保各项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种临时性工作.保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各项活动.4.10.9、及时解决班车、司乘人员同站务人员所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协助驻站办处理违章车辆,负责停车场区车辆摆放,严格管理下客区旅客乘降秩序,负责站台发车区域乘车秩序,严禁旅客无票进入发车区,严格管理司乘人员拉客、喊客、不正当竞争等事宜.监督车辆执行进站协议情况,协助驻站办管理站外上下客,确保站区秩序井然;4.10.10、按“五不出站”的要求,保卫人员在出口处严格按对账单清点上车人数,发现超员乘车或无票乘车现象,以及营运车辆不具备营运条件的,对所属车主按《进站协议》作相应处理.4.11、售票员岗位职责4.11.1、售票员在售票班长的领导下工作,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售票,文明服务,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坚持“问到达站点,问乘车时间,问买票张数.唱日期班次,唱发车时间,唱票价,唱收找钱数”,熟练掌握微机性能,做到快速、准确售票,保证不压客,不站长排.4.11.2、负责保管好自用客票,认真执行日清、日结、日缴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占用、挪用、借用票款,票款损失,按规定赔偿.4.11.3、提前备足当班和下班客票、零钱及售票工具,保证上岗后顺利工作,上岗按规定着装,持牌服务,做到面带笑容,有问必答,耐心细致.工作时间不闲谈,不吃零食,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讲粗话、脏话,使用文明用语,熟练掌握售票微机的操作技术,爱护设备,定期保修.4.11.4、保持售票室卫生,设备、工作台、微机工具的清洁卫生.4.11.5、不与司乘人员搞不正当交易,损害单位利益.不售人情票、超员票,违者免当月岗位工资.4.11.6、熟悉业务知识,按时参加政治、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站内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卫生清扫及保证分担区卫生清洁.4.11.7、上岗期间接听或拨打手机,每发现一次免当事人当月岗位工资.4.11.8、上岗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工作,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岗位工资.4.12、检票员岗位职责4.12.1、检票员在班长领导下工作,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照工作流程负责旅客疏导,按顺序号检票,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客,重点照顾,使用规范服务用语.4.12.2、按规定时间到达检票口,按程序完成清车、叫号、排队,按顺序检票和补办儿童票及办理行包费任务.做到不漏乘、不错检,保证班车正点发车.4.12.3、上岗按规定着装,佩带证章,举止端庄,微笑服务.工作时间不闲谈,不讲脏话.严格看管和爱护好微机操作台,做到人离关机、上锁,保持工作区设备、微机的清洁卫生.4.12.4、严禁与司乘人员搞私人交易,损害单位利益.严禁旅客无票乘车,严禁检超员票,禁止让非工作人员顶替检票和操作微机.违者发现一次免去当月岗位工资,全月累计二次该项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4.12.5、及时检查和宣传安全常识,防止各种易燃、易爆等“三品”进站上车,违者免去当月岗位工资,造成后果者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4.12.6、上岗期间接听或拨打手机,每发现一次免当事人当月岗位工资.4.12.7、上岗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工作,视情节轻重扣除相应岗位工资.4.13、服务员岗位职责4.13.1、熟悉本站营运线路、班次、始发和路过班车发车时间、沿途主要停靠站点、里程、票价、运行时间及站内主要客运业务,掌握各项服务技能.4.13.2、主动热情接待旅客,有问必答,回答旅客问题要热情耐心,为旅客指引购票、候车、行包托运、小件寄存、检票上车口等有关位置,及时为旅客排忧解难.4.13.3、扶老携幼,照顾重点旅客,并及时交代检票员等有关人员提前检票进站上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4.13.4、维持站内公共秩序,安排好旅客候车,组织旅客有秩序地排队购票,主动帮助旅客解决问题,主动宣传旅客旅行常识和安全注意事项,服务到位,虚心听取旅客意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禁止摊贩和闲杂人员进入候车室,对超高儿童、超重行包,及时帮助旅客补办购票、交费手续.发现旅客携带危险品、禁运物品和超限量物品乘车,应立即采取措施,严禁进站上车.4.13.5、维持好站内服务设施和设备,保证各项服务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4.13.6、搞好候车室的清洁卫生,保持站容整洁.负责做好候车室开水供应等工作.4.13.7、负责收挂旅客意见簿,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的原始记录,及时汇总上报.4.14、调度员岗位职责4.14.1、坚持计划调度、掌握客流变化情况,负责行车路单的签发和回收.4.14.2、认真填写调度日志,应知营运区域内的营运路线、班次、站点、里程、票价、客流变化.4.14.3、车辆调度员在调度处理时必须做到:措施得力、调度合理、保证正点、指挥无误.4.14.4、车辆调度员在调查处理问题时必须做到:深入市场、了解客流、征求意见、合理安排.4.14.5、熟悉车辆及司机的技术状况,熟悉调度工作的各个环节,掌握工作程序.4.14.6、及时填写约车,定车,包车记录,交接班时做好记录,交待清楚需跟办的遗留事项.4.14.7、严格审核车辆及驾驶员相关证件和手续以及初审行车路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互相沟通.4.14.8、调度员要有全局观念,大公无私,严格执行长途行车的有关规定,每公告长途车司机行车次数.4.14.9、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不谈与业务无关的事,不准非调度人员进入调度台内.4.14.10、机动灵活,准确无误地进行调度,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千方百计提高车辆周转率.5.各职能部门安全责任制5.1、行政科职责5.1.1、行政办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全体行政管理人员.5.1.2、行政办负责定期召开全站安全例会,对全站职工进行安全常识教育.5.1.3、负责编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相关规章制度提出修改、完善建议.5.1.4、定期编制、上报运行安全和站务安全事故报表,上报站安全领导小组.5.1.5、负责站大型设施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5.1.6、加强日常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工作,对全站的电路及时检查、维修、对私拉乱接的线路及时拆除,确保用电安全.熟悉站内用电情况,对随便接线、使用不正确这给予制止.对广播室、微机室。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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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粤交〔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广东南粤通客运联网中心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激发我省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且已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可继续经营至经营权有效期满,期满后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应当收回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自行经营。
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可选择收回自行经营或由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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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概述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高效、安全、便捷的乘客运输任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客运站的运营,保障乘客的权益,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运营管理规范1. 营运设备规范1.1 客运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登记注册,并保持车辆的运行状态良好。
1.2 每辆客运车辆应按时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各项安全设施完善。
1.3 车辆发车前应经过洗车、加油、轮胎检查等工序,确保车辆的整洁和安全。
2. 服务质量规范2.1 标志和引导牌应摆放到位,给乘客提供清晰明了的指示。
2.2 车站内应设有信息发布系统,实时提供车次、站点、时间等相关信息,方便乘客查询。
2.3 乘客等候区应配备足够的座椅,并确保室内温度适宜,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3. 安全管理规范3.1 客运站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3.2 安全巡查应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3.3 客运站内应设有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4. 乘车秩序规范4.1 乘客购票后应按时前往候车室等候,不得滞留在候车室以外的区域。
4.2 乘客应按照车次顺序有序上车,并遵守交通规则和车站工作人员的指示。
4.3 乘客应礼貌待人,不得随意拥挤、抢座、喧哗等,以保持良好的乘车秩序。
5. 投诉处理规范5.1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乘客的合理投诉。
5.2 投诉信息应得到妥善记录和处理,以便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服务质量。
5.3 客运站应向乘客提供投诉渠道,如电话、邮箱等,并积极反馈解决情况。
三、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1. 监督检查1.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客运站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1.2 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客运站知会,并要求整改和改进相关问题。
1.3 客运站应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作。
2. 奖惩制度2.1 对于按规定运营的客运站,可予以表扬和奖励,鼓励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广东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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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作者:————————————————————————————————日期:2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境内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 263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站级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的规定划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和简易站五类。
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标准收费。
第四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客运站凭省交通厅核发的客运站等级证书,向所在地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全检查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客运运费=客运基准价×(1十浮动比例)×营运里程数×乘客人数。
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隧道费、旅客站务费、代收基金等。
下同]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四级站5%、简易站4%。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但不能超过上述费率标准。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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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的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客运市场,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89)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和使用客运站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客运站业主、客运站经营单位以及进站的客运班车经营者。
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客运站业主是指客运站的投资企业。
客运站经营单位是指与业主签订使用合约、以客运站设施为依托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具备条件的业主可成为客运站经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客运站分为:(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或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客运站、口岸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简易客运站。
(三)为途经班车提供配客服务,具有简易售票、候车、停靠上落客功能,但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以下简称配客点)。
第四条客运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开业第六条客运站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纳入站场布局的总体规划;(二)县以上城区应设置四级及以上客运站;(三)旅游或口岸客运站应设置在国家确定的旅游景区和边境口岸;(四)配客点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干线公路交叉口或高速公路服务区;(五)站址交通便利,场地大小与建站规模相适应。
(一)站场建设的用地许可文件、标有站场地点的地图和站场进出口示意图;(二)站场布局规划中关于该站的描述;(三)客运站的功能定位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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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正文:----------------------------------------------------------------------------------------------------------------------------------------------------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运输是指在城乡道路上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但属城市公用事业的公共汽车、电车的运输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允许客货运输车辆跨区域双向运行。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办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经济技术条件的有关证明向当地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查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直达班车客运规范
![广东省直达班车客运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8cdf06e9b8f67c1cfad6b830.png)
广东省直达班车客运规范1总则1.1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直达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规范直达班车客运的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的直达班车是指由始发地直达终到地,中途只作必要停歇和下客,但不上客的班车。
1.3凡在本省境内经营道路直达班车的客运业户、为直达班车提供服务的汽车客运站和旅客,都必须遵守本规范。
1.4本规范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实施。
1.5直达班车经营业户根据本规范,制定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
1.6直达班车分为以下几类:1.6.1按经营规模分为直达四定班车和直达专线班车。
直达四定班车是指实行“定起讫站点、定途经线路、定每日班次、定发车时间”运行的直达班车。
直达专线班车是指同一单位、同一线路的经营规模在五台车以上,并按照“统一站场、统一排班、统一票价、统一车辆厂牌型号”的模式经营的直达班车。
1.6.2按使用车辆类型分为大型直达班车和中型直达班车,大型直达班车使用大型客车,中型直达班车使用中型客车。
1.6.3按车辆装备等级分为高级直达班车和中级直达班车。
高级直达班车使用高一级.及以上客车,中级直达班车使用中级客车。
2客运业户服务规范2.1客运业户必须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快捷、方便的运输服务。
2.1.1直达班车上应常备报纸、交通时刻表、城市交通图、小药箱等用品,并向旅客免费提供饮用水。
2.1.2直达班车每行驶超过3小时,应作短暂休息;运行时间超过7小时的直达班车,应安排旅客中途就餐,但不得强制旅客就餐;运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高级直达班车,应为旅客免费提供点心或便餐。
2.1.3应选择宽敞、卫生的地点作为班车休息点、就餐点,就餐时间最长不超过30分钟。
2.1.4直达班车在运行途中,不得载客加油。
2.2班车途中发生意外,不能继续运行时,经营单位应在3小时内安排车辆接运,接运车辆等级低于原车辆的,应向旅客退还票款差额。
2.3客运业户应为购票乘车的旅客(包括购买半票的儿童)提供座位,并对旅客随身携带的符合规定体积和数量的行包,实行免费托运。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4881a0c6f1aff00bfd51e74.png)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1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含城市道路设立的旅客上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二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
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
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站级验收申请。
其中新迁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
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1组织验收。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e470caf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47.png)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一、引言广东省作为中国南方最大的经济和人口中心,公路交通的顺畅与安全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汽车客运站作为公路交通的重要节点,其建设与运营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出行体验和道路交通的安全。
为了规范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的建设与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广东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了本站级验收标准。
二、验收标准1、设施设备:汽车客运站的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站场布局、停车场、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等。
各项设备应配置齐全,并应保持良好状态,满足运营需求。
2、服务质量:汽车客运站应提供规范、热情、周到的服务,包括售票、检票、咨询、卫生保洁等方面。
站内应设有方便乘客的各种服务设施,如公共休息区、卫生间、哺乳室等。
3、运营管理:汽车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服务质量监督机制等。
站内秩序应保持良好,各项运营活动应规范有序。
4、环境保护:汽车客运站应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减少噪音、污染物排放,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站内及周边的环境。
5、人员资质:汽车客运站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特别是直接面对乘客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技能。
6、站前交通:汽车客运站前道路应畅通无阻,标志标线清晰明了,各类交通标志应规范设置,方便乘客出行。
7、信息化管理:汽车客运站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售票、检票、车辆调度等业务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8、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站内及乘客的安全。
9、票务管理:汽车客运站的票务管理应规范、透明,严格执行国家的票价政策和相关规定,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10、投诉处理:汽车客运站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意见反馈,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和提升乘客满意度。
6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6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a9110aeb19e8b8f67c1cb99d.png)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1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
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目标等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度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方便人民群众,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登记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时提供的实际住所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七条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二)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粘贴黄黑反光标志;(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四)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车辆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车身按规定喷涂统一颜色,车身后部喷涂“校车”字样、高速公路最高行驶限速。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edc5ff5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ad.png)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1.27•【字号】粤交运[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06〕89号)各市交通局(委):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对在《客规》颁布实施以前获取许可的跨省、市客运班车达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理:(一)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对2006年3月底前仍达不到条件的,客运班线的车辆不予以更新调整,可经营至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为止。
(二)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客规》规定条件,但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的,要引导企业通过车辆内部调整、运力更新改造等方式,与客运班线相匹配,否则,不予续期。
二、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由省厅负责。
在此之前已取得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车,由各市于2006年6月底前统一详细列表,并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报省厅。
经省厅核实后,对达到许可条件的,按已获取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和获得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资格处理,并核发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
三、对目前省厅已受理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申请的,将全部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http:// /dlys/)上公示15日,并征询起讫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对确需新增的,列入招标投标计划,省厅将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27b335283c4bb4cf6ecd132.png)
欢迎共阅?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修正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10月13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城市市区运营的出租小客车,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资质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上述事项还应当按规定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每年按规定到工商登记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经营资质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三章货物运输第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由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二条省内零担货物运输班车实行定线、定点、定期运行,其线路、站点、班期由参加运输的相关企业签订合同,并报班线起讫点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旅客运输第十六条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旅客运输、旅游旅客运输、出租汽车旅客运输、包车旅客运输。
第十七条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站点及经营区域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的班次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的经营权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三条旅客乘车必须购票,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3e23183cf524ccbff12184d0.png)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发展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促进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管理主体)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管理及经营原则)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取缔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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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粤交运[2021]120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客货运站等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以保障行车安全为中心、以源头管理为重点的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工作。
第三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制度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度,在辖区内分区域、分企业指定运管机构为该区域、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监督责任单位”)。
监督责任单位要落实责任人,负责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经营业户应当配合监督责任单位履行各项管理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受理举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监督责任单位调查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章市场准入安全监督第六条经营业户应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真实规范的申报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审批、核发牌证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事程序和要求并做到:对原始资料认真审核、妥善归档保存;按照核准条件办理各种牌证并如实规范填写,签名负责;对条件不符、手续不齐、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对过期失效或被取消的牌证及时收回,对无法收回的及时声明撤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际铁路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V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际铁路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V1](https://img.taocdn.com/s3/m/6aa32b3f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d7.png)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际铁路客运组织与
服务管理办法试行-V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发布了《城际铁路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
该办法主要涉及到城际铁路客运的组织、服务管理等方面,旨在提高城际铁路客运的质量和效率。
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主要内容。
一、规范城际铁路客运运营秩序
该办法要求城际铁路客运企业要合理规划客运时刻表,在合理的时间内安排列车开行,保证客流量和列车运力的平衡。
同时,要求城际铁路客运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城际铁路客运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收取车站设施使用费和安检服务费等。
二、加强服务保障
该办法要求城际铁路客运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便于旅客查询列车时刻、价格、座位情况等信息。
同时,要求企业要提供优质的服务,保证旅途安全、舒适。
令人欣慰的是,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城际铁路客运企业在服务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推动创新发展
该办法要求城际铁路客运企业要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智慧化手段提升客运服务水平。
同时,要推动城际铁路的一体化发展,引导各
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大投入,优化服务,提高城际铁路的运营效益。
综上所述,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广东省交通运输部门在城际铁路客运方面加强了规范、提高了服务保障水平,同时也为城市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相信,在广大旅客和城际铁路客运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城际铁路客运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旅客出行更加便捷、舒适,这将为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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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
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
设要求》(JT/T200-2004)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
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
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含城市道路)设立的旅
客上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
可以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
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二)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
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
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
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
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站级验收申请。
其中新(迁)建客运站,
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
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
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
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
建设要求》(JT/T200-2004)组织验收。
其中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含
旅游、口岸站)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省交通厅组织
验收、公示和公布级别;其他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程序由设区
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验收结果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
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交通厅备案审查(配客点除外),通过备
案审查的客运站由各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省交通厅结合广东省实际,根据《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制定了《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见附表2)。
(三)客运站经营许可:
1、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客运
站经营的许可工作。
2、客运站经营者在申请许可时,应填写《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
站场经营申请表》(详见附表3,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其
中“申请经营范围”应填写进站班车数量、具体班线走向。
3、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应按《客规》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其中“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为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站级验收结果的文件,对租用给他人经营的,还应提供客运站设施
使用合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符合
许可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
决定书》和(换)发放经营许可证,其中许可事项中的经营范围应详
细填写进站班车数量、进站班车通达行政区域(可具体到省、市、县级行政区域)。
5、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成为专门经营客运站的经济实体,所领有的法人(或非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应包含客运站站名。
五级和简易级客运站因站场设施和人员配置的要求相对较低,可由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内设专门部门经营,暂不需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
6、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经营单位开业登记表》(见附表4,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交回原许可单位。
原许可单位应将有关对客运站经营的许可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报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八、客运班车进站管理
(一)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现有和新建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
功能定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本辖区内客运班车进站情况所进行的规划。
内容包括:客运站可进站班车总数以及预计中、远期进站班车变化数量,与现有站场在经营方面的分工、受其影响的现有客运站处置方案、城市公交接驳方案等;配客点主要是进站配客的班车总数、进站班车通达的行政区域。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确定现有客运站的经营范围,内容包括进站班车走向、进站班车总数。
进站班车走向是指汽车客运站所经营线路的范围,应具体到省内外的地级市、本辖区的县和乡镇,它是根据站场布局规划及功能定位规划确定的。
进站班车总数是指汽车客运站最高可接纳的班车数量,是根据客运站的设计日发班次,设计发车位数和班车平均日进站次数推算出
来的。
各地在确定本辖区汽车客运站经营范围时,应做好各站之间协调工作。
在确定进站班车走向时,应发挥本地一、二级客运站的枢纽
作用,并保证满足所有异地班车的进站需求;在确定进站班车总数时,应充分考虑进站班车对交通流的影响,当进站班车数过多而引起交
通阻塞时,应适当减少进站班车总数。
(二)客运站经营者应在符合本客运站核定经营范围的前提下,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不得接纳不符合本站经营范围或未经许可的车辆进站经营。
对客运班线经营者及进站客车的安全管理、服务质量、信誉好的,应优先选择班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5期-30-车进站经营。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是客运站接纳客运班线进站经营唯一的合法凭证。
(三)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客运站经营者的管理,认真落实“车进站、站管车、交管站”的工作,客
运班线经营者领取班线许可证明后,应立即通知相关客运站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进站经营手续。
客运站经营者应加
强对进站班车的管理,并按规定定期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主要包括:进站班车的经营主体、车辆数量及
类型等级、日发班次、旅客发送量、出站实载率等。
有条件的客运站可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每周向客运站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数据,其他客
运站应每周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再
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汇总,输入道路
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四)客运站经营者要加强对进站班车的安全管理,严把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关。
进站车辆安全检查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的通知》(粤交运〔2003〕120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