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12月12日烟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属地监管为主,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并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明确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4号•【施行日期】2022.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4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一、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1.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采取提高控制标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2.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3.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新能源机动车的燃料补给、充换电、维修等配套设施,落实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规定,采取提供通行便利、停车收费优惠等措施,鼓励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4.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车用汽油、柴油及其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燃油质量标准的要求。
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料。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30•【字号】烟政发[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烟政发[200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
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
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
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
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0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烟台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保障公众立法参与权,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众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参与政府立法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众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是指在政府立法工作过程中,公众主动或者受邀请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实施等环节,表达立法意愿、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市法制部门是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单位,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以下称立法草案)的起草部门是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为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提供便利。
第四条开展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发表意见,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对国家、政府、组织和个人进行恶意攻击。
第六条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可以通过参与下列活动进行:(一)公开征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计划项目的活动;(二)起草单位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或者审查单位组织起草单位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活动;(三)起草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审查单位组织起草单位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立法意见的活动;(四)起草单位对立法事项进行民意调查的活动;(五)接受委托起草立法草案的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起草单位、审查单位开展的其他立法咨询活动。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发〔2018〕9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意见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发〔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有效遏制非法采挖海砂行为,保护海砂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海洋开发利用秩序,根据《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分工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沿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作为海砂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建立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执法协调机构,全面负责辖区内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
各级海洋与渔业、海事、公安、安监、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港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执法,形成打击非法采挖海砂工作合力。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查处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和违反海域使用管理及渔港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海事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海上治安管理和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安监部门负责海上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参与打击非法采挖海砂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违反矿产资源和土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港航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查处非法采挖海砂行为。
二、加大执法检查和违法惩处力度(一)加强各个环节检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8月19日烟台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德雁2021年9月1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涉及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以及与《民法典》、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相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结合清理情况,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章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管、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二、将《烟台市煤炭清洁利用管理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第五条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
县级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煤炭清洁利用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煤炭清洁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煤炭清洁利用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煤炭质量标准以及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会同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拟定本市煤炭质量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山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清单
《山东省消防条例》
1998-11-21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擅自使用明火或者爆破作业。
11.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2010-03-31
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六章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物质保障;
第七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
8.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08-11-27
二、4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建立并严格落实企业各个岗位安全责任制 四、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5.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02-09-01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第十四条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15•【字号】烟政办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烟政办发〔2021〕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5日烟台市人民政府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实施《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关键之年。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不断提升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聚焦“打造法治新高地、争创全国示范市”的工作目标,认真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暨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动员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努力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
二、工作任务(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1.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年的重大政治任务。
各级政府常务会议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党校(行政学院)要将其作为重点课程开展系统学习和培训,法治工作部门要开展全战线、全覆盖的培训轮训。
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确保学习宣传做到全覆盖、全领会、全掌握。
(责任单位: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党校、市政府办公室、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各级各部门和单位)2.全面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面反映市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安排部署、各级创新探索。
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4•【字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烟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7月4日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行业技术标准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六)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市场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各级人民政府;(二)市、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市、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烟台市政府令第150号
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正文:---------------------------------------------------------------------------------------------------------------------------------------------------- 烟台市政府令(第150号)《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8月13日烟台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德雁2021年8月23日烟台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五章风险评估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八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安全试题-安全知识问答题(答案版)
安全知识问答题(答案版)安全知识问答题(答案版)1、党的安全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安全生产法》是什么时间正式实施的? 答: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3、《矿山安全法》是什么时间公布、实施的? 答:1992年11月7日公布,1993年5月1日起实行。
4、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指的是什么? 答: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5、《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什么? 答:第一,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照加强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第二,制定《安全生产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第三,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第四,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6、煤矿生产的三大规程是什么? 答: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7、《矿山安全法》立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8、煤矿法律体系四个层次是什么? 答: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行政规章。
9、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是什么机构发布,何时施行的? 答:新版《煤矿安全规程》是2001年9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10、安全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11、矿山建设工程的三同时指的是什么? 答: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2、冲击地压一般有哪些现象? 答:煤(岩)体遭破坏,伴随着震动和声响,在煤(岩)体边缘可能出现裂缝,震动时还可能发生粉尘飞扬,并伴有煤(岩)喷出或散落在巷中的现象。
13、煤矿生产经常提到的三不伤害指的是什么? 答: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6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3日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规章制定,保证规章质量和制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查、决定、公布、后评估与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立法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四)具有稳定性、可执行性;(五)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六)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七)符合工作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规章制定计划,审查规章草案,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制定工作。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规章的制定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或“暂行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鲁政发[1991]7号
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正文:---------------------------------------------------------------------------------------------------------------------------------------------------- 山东省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和涉及政府工作的地方性法规目录(1991年1月25日鲁政发〔1991〕7号)目录<font size=+1>1.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到鲁政发〔1982〕40号著名风景游览地开会的通知》的通知2.关于印发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关鲁政办发〔1986〕89号于对各市〈地〉驻沪联络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3.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鲁政发〔1988〕55号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4.印发《山东省关于〈国家行政机关鲁政办发〔1988〕47号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印发《关于提高省政府机关办事效鲁政发〔1988〕84号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鲁政发〔1989〕92号的通知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军队基层鲁政发〔1981〕91号伙食单位蔬菜用地的通知8.印发关于城镇土地申报登记工作的鲁政发〔1988〕132号规定的通知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注:此办法于1987年2月25日,山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员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按修改后的《办法》执行)10.关于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鲁政发〔1989〕106号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关于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规鲁政发〔1989〕156号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12.批转《关于改进农电企业管理的报鲁政发〔1980〕15号告》的通知13.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统配鲁政发〔1983〕96号物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4.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限制发鲁政发〔1982〕9号展小炼油厂和取缔小土炼油炉的通令》的通知15.批转省经委、省电力局关于实行计鲁政发〔1982〕105号划用电包干的意见的通知16.关于大力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发展品鲁政发〔1984〕56号种若干规定※17.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鲁政发〔1986〕68号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8.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地方小火电鲁政发〔1986〕125号暂行规定》的通知19.关于发布《山东省引进技术和进口鲁政发〔1987〕63号设备消化吸收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管鲁政发〔1987〕79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1.关于发布《山东省商业网点设施改鲁政发〔1988〕131号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2.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利用监测暂鲁政发〔1988〕150号行规定》的通知23.关于发布《山东省粉煤灰、煤矸石鲁政发〔1988〕153号综合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4.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鲁政发〔1989〕10号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25.关于印发山东省扶持机电产品出口鲁政发〔1989〕41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6.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的《关于举办鲁政发〔1983〕11号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27.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学校工作试鲁政办发〔1983〕51号行条例》的通知28.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鲁政发〔1986〕10号理暂行规定29.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鲁政发〔1986〕10号行规定关于修正《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1988年5月25日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规定30.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暂鲁政发〔1986〕10号行规定31.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鲁政发〔1988〕8号32.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营企业鲁政发〔1988〕8号若干问题的规定33.关于发布《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鲁政发〔1985〕134号励试行办法》的通知34.关于印发《山东省科学技术保密实鲁政发〔1986〕114号施细则》的通知35.关于印发《山东省科研事业费拨款鲁政发〔1987〕32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6.关于发布《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暂鲁政发〔1988〕71号行办法》的通知37.关于发布《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鲁政发〔1987〕96号行办法》的通知38.批转省建委、省侨务办公室贯彻执鲁政发〔1980〕112号行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的意见39.关于公布《山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鲁政发〔1984〕153号发暂行办法》的通知40.批转省建委制订的《关于工程设计鲁政发〔1985〕37号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4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鲁政发〔1985〕117号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42.关于加强集镇和村庄建设工作的暂鲁政发〔1988〕28号行规定43.山东省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鲁政发〔1988〕116号规定4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鲁政发〔1988〕116号规定45.关于发布《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管鲁政发〔1989〕141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6.关于贯彻执行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鲁政发〔1980〕118号理办法的意见47.山东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鲁政发〔1985〕84号48.转发省测绘局《关于加强测量标志鲁政办发〔1987〕1号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49.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事维鲁政发〔1981〕66号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0.批转省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人民鲁政发〔1985〕12号防空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51.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二)5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流浪乞鲁政发〔1982〕78号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通知53.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十鲁政发〔1983〕114号一个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54.关于发布《乡、镇人民政府工作简鲁政发〔1985〕34号则(试行)》的通知5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务院鲁政发〔1985〕44号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56.关于发布《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的通知57.山东省农村五保工作暂行规定鲁政发〔1986〕91号58.关于发布《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鲁政发〔1987〕138号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59.关于发布《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鲁政发〔1988〕76号法》60.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婚姻登记鲁民字〔1988〕122号办法〉细则》的通知61.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退伍义务鲁政发〔1989〕5号兵安置条例〉细则》的通知62.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烈属、军属鲁政发〔1989〕161号和伤残军人规定》的通知63.颁布《关于实行企业、事业、机关、鲁政发〔1986〕28号团体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4.关于颁发《山东省旅店、刻字、旧鲁政发〔1986〕29号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65.关于发布《山东省公共文体娱乐游鲁政发〔1986〕96号览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66.关于发布《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鲁政发〔1988〕57号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67.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鲁政发〔1988〕166号的若干规定※68.关于印发《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鲁政发〔1988〕184号理办法》的通知※6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1989年12月29日,省七游行示威法》办法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70.关于发布《山东省涉外经济公证暂鲁政发〔1987〕43号行规定》的通知71.关于批转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鲁政发〔1985〕55号工作的报告》的通知72.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鲁政办发〔1987〕15号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73.关于颁发《山东省关于保护农村专鲁政发〔1985〕18号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7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技术鲁政办发〔1987〕109有偿服务的报告》的通知号75.关于发布《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鲁政发〔1988〕79号办法》的通知76.印发《山东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鲁政办发〔1989〕39号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77.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鲁政发〔1990〕3号条例78.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鲁政发〔1982〕20号79.批转林业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鸟类鲁政发〔1982〕29号保护的报告》的通知80.批转省查防美国白蛾领导小组《关鲁政发〔1982〕113号于荣成县发现美国白蛾疫情的报告》的通知81.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鲁政发〔1988〕70号条例〉办法》的通知82.关于发布《山东省市长、专员绿化鲁政发〔1989〕17号目标责任制奖惩办法》的通知83.印发省水利厅《关于解决水利基本鲁政发〔1984〕157号建设民工伤亡抚恤办法的报告》的通知84.关于颁发《山东省保护水文测报设鲁政发〔1986〕53号施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5.关于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处理水库鲁政办发〔1986〕71号移民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86.印发关于实行防汛责任制的意见的鲁政发〔1987〕52号通知87.关于发布《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鲁政发〔1987〕61号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88.批转省水利厅关于修订水利基建工鲁政发〔1987〕72号移民工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89.关于发布《山东省实行农村水利劳鲁政发〔1987〕110号动积累工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0.印发《山东省关于解决农村人畜缺鲁政发〔1988〕44号水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91.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9年12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92.关于发布《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鲁政发〔1989〕138号理试行办法》的通知93.批转省二轻厅、省二轻集体工业联鲁政发〔1986〕102号社《关于贯彻国务院〔1986〕63号文件意见报告》的通知94.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等部门关鲁政发〔1981〕115号于整顿劳动保护用品经营和发放管理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95.关于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公路两旁树鲁政发〔1980〕9号木的通知96.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工建勤养护公鲁政发〔1983〕97号路和民办公助修建县乡公路实施办法》的通知※97.关于同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鲁政函〔1985〕66号于提高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的批复98.关于加快发展交通运输的通知鲁政发〔1988〕158号99.山东省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鲁政发〔1988〕166号的若干规定100.关于向国营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的鲁政发〔1982〕101号通知101.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鲁政发〔1983〕88号100号文件的通知102.山东省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鲁政发〔1983〕19号103.山东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鲁政发〔1986〕81号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0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鲁政发〔1986〕119号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05.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鲁政发〔1986〕119号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06.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88〕174号10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鲁政发〔1989〕7号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108.关于严格申报纳税的布告鲁政发〔1989〕108号109.转发省商业厅《关于维护消费者利鲁政办发〔1985〕35号益试行规定》的通知110.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饮食服务鲁政发〔1986〕66号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111.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鲁政发〔1983〕36号《关于加强教育学院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鲁政办发〔1983〕16号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7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11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1986年9月9日,省六教育法》办法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14.关于印发《山东省中等专业教育自鲁政发〔1985〕74号学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11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小学领导管鲁政发〔1985〕121号理体制的暂行规定116.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东省鲁政发〔1987〕93号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的通知11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鲁政发〔1985〕120号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意见118.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发鲁政发〔1986〕76号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19.批转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鲁政发〔1984〕37号《关于调整医疗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120.关于颁布《山东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鲁政发〔1985〕15号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1.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鲁政发〔1989〕61号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122.关于发布《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鲁政发〔1989〕136号的通知123.关于颁发《山东省食品卫生监督行(85)鲁卫防字第19号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24.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鲁政发〔1981〕22号整顿国画收售混乱情况的报告》的通知125.关于加强我省文物市场管理工作的鲁政发〔1982〕37号通知126.批转省文化厅《山东省文艺演出管鲁政发〔1983〕110号理办法》的通知※127.关于印发《山东省共用天线电视系鲁政发〔1987〕83号统管理规定》的通知128.转发省广播电视厅《关于加强卫星鲁政办发〔1985〕62号地面接收站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29.转发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在新建、(71)革生字第298号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130.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鲁革发(79)176号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131.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80〕鲁政发〔1980〕152号294号文件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132.印发《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鲁政发〔1981〕74号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33.转发省劳动局《关于厂矿企业尘毒鲁政办发〔1982〕29号危害治理情况和改进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34.关于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鲁政发〔1984〕123号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35.关于发布《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实鲁政发〔1986〕85号施办法》的通知※136.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企业职工鲁政发〔1986〕94号奖惩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37.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劳动安鲁政发〔1986〕118号全卫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38.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鲁政发〔1986〕127号则的通知139.关于发布《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鲁政发〔1987〕45号查处理办法》的通知140.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职工退鲁政发〔1987〕55号休费用社会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141.关于发布《山东省〈国营企业劳动鲁政发〔1988〕31号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42.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鲁政发〔1988〕128号生产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143.关于发布《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鲁政发〔1989〕80号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4.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鲁政发〔1981〕59号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145.印发《关于对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鲁政发〔1981〕89号遇条件的干部、工人提高退休费的执行意见》的通知146.关于印发《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鲁政发〔1984〕115号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147.关于颁布《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鲁政发〔1985〕69号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148.关于对《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鲁政发〔1986〕2号人员奖惩试行办法》的几点补充规定149.山东省招聘人才引进技术的优惠政鲁政发〔1988〕45号策规定※150.关于发布《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鲁政发〔1988〕75号、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151.山东省关于聘请国外专家引进国外鲁政发〔1988〕97号技术的若干政策规定152.关于发布《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鲁政发〔1989〕146号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15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不合格品不鲁革发(79)24号计算产量产值的通知》的若干规定154.批转省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和公开鲁政发〔1980〕175号发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的意见155.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鲁政发〔1981〕108号的实施细则》的通知156.关于颁布《山东省物价监督检查暂鲁政发〔1984〕147号行规定》的通知157.关于发布《山东省承包企业价格管鲁政发〔1988〕178号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8.关于发布《山东省内部审计审签暂鲁政发〔1988〕74号行办法》的通知※159.关于发布《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鲁政发〔1988〕95号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160.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鲁政发〔1989〕118号承包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的通知161.关于印发《山东省楼堂馆所建设项鲁政发〔1989〕142号目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162.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鲁政办发〔1985〕63号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65号文的意见》的通知16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个体经营1985年11月30日者合法权益的布告164.印发《山东省实施〈城乡个体工商鲁政发〔1988〕137号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165.关于发布《山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鲁政发〔1988〕182号权益条例》的通知166.关于加强粮食管理和稳定粮食市场鲁政发〔1988〕183号的通知167.山东省乡(镇)村集体工业企业管1989年12月29日,省七理条例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68.关于重新发布《山东省实施〈中华鲁政发〔1988〕9号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通知(注:依1990年6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文本)169.印发《山东省南部海域亲虾管理规鲁政办发〔1989〕19号定》的通知170.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89)鲁渔管字第5号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171.关于发布《山东省渔业安全生产管鲁政发〔1989〕155号理规定》的通知172.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国民鲁政发〔1981〕54号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173.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鲁政发〔1983〕51号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的通知※174.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鲁政发〔1985〕85号的实施办法※175.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鲁政发〔1987〕21号法※176.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小清河鲁政发〔1988〕87号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177.南四湖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86号178.关于印发《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鲁政发〔1989〕27号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79.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宗教事务鲁政发〔1982〕17号处、省建委、省人民政府外办、省财政厅、省城建局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情况和意见的报告180.印发《山东省关于易货贸易暂行办鲁政发〔1986〕67号法》的通知181.转发省外贸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鲁政办发〔1987〕56号办公厅国办发〔1987〕30号文件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82.关于发布《山东省加快和深化外贸鲁政发〔1988〕49号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183.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企业申请自鲁政发〔1988〕50号营出口暂行规定》的通知184.印发《关于修订物资协作管理办法鲁政发〔1980〕27号的意见》的通知※185.批转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协作鲁政发〔1982〕43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86.关于扶植发展地方煤炭生产的决鲁政发〔1982〕30号定※187.关于农村集体电话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办发〔1986〕66号188.关于加速邮电通信建设的通知鲁政发〔1988〕132号189.关于发布《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鲁政发〔1987〕40号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通知190.关于印发《山东省关于发行中央电鲁政发〔1987〕30号力建设债券办法》的通知191.关于发布《山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鲁政办发〔1988〕91号境保护规定》的通知192.关于贯彻执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鲁政发〔1985〕105号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193.山东省金融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鲁政发〔1988〕67号194.关于沂蒙山区贫困县库区及部分贫鲁政发〔1987〕53号困县扶贫贴息贷款发行办法195.关于认真开展我省保险业务的通知鲁政发〔1982〕32号196.批转省交通厅、省保险公司《关于鲁政发〔1984〕120号恢复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请示报告》的通知197.关于发布《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鲁政发〔1987〕71号法》的通知198.关于执行《无线电管理规则》的具鲁革发(79)71号体规定199.山东省无线电固定台站和通信工程鲁政发〔1989〕8号管理暂行规定200.关于发布《山东省搬迁压煤建筑物鲁政发〔1989〕135号暂行规定》的通知201.印发《山东省实施〈野生药材资源鲁政发〔1988〕17号保护管理条例〉细则》的通知202.印发《山东省医药行业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92号的通知※203.印发《山东省关于加强蚕茧、厂丝鲁政发〔1988〕33号收购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4.转发建委、省计委、省建设银行、鲁政办发〔1986〕74号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报告》的通知205.转发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五部门鲁政办发〔1986〕90号《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6.关于颁发《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鲁政发〔1986〕97号行规定》的通知207.印发《山东省关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鲁政发〔1987〕74号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8.关于发布《山东省关于外国建筑企鲁政发〔1988〕179号业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9.关于发布《山东省乡、村农机管理鲁政发〔1989〕151号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10.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9年11月1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11.关于印发《山东省保护老年人合法鲁政发〔1988〕115号权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12.关于发布《山东省实施〈企业法〉鲁政发〔1988〕152号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办法》的通知213.关于发布《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1989)济字第86号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214.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1987)济字第15号215.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兵工作目标责鲁政发〔1989〕9号任制》的通知216.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武装部建设鲁政发〔1989〕32号细则》的通知217.颁发《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鲁革发(79)184号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218.山东省关于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鲁政发〔1988〕166号的若干规定219.关于贯彻国发〔1986〕70号鲁政发〔1986〕101号文件的几项具体规定</font>d53402--011027wwj——结束——。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烟政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烟政办发〔2024〕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3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法委发〔202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1.健全完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调整优化科学技术、数据管理、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机构职能,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加强职能运行监管评估,推动部门更好依法依单履职。
选取部分市政府部门开展政事权限清单制度试点,进一步厘顺政事管办关系。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2.深化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应用情况监督检查,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成果应用,实现同一事项在本地区各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完成时限:12月底前)3.深化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化办理。
聚焦高频关联办事需求,对国家、省定的“一件事”场景全量认领,逐个建立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双全双百”工程。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2.11•【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山东省地方立法条例2017年2月1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山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省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符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实效。
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管理工作,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或者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含路内停车泊位)。
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管理、高效利用、方便群众和确保交通安全的原则,逐步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设立停车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本辖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并落实规费减免、政府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全市应当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停车信息,实时公布停车场及停车泊位的分布位置、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对社会提供服务。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烟政办字〔2020〕3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7日烟台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地方性法规草案一、年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立法项目(1件)《烟台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草案)》。
市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起草,4月份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调研项目(9件)(一)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烟台市控制吸烟条例。
(三)烟台市养老服务条例。
(四)烟台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条例。
(五)烟台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六)烟台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七)烟台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八)烟台市社会信用条例。
(九)烟台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市政府规章一、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3件)(一)《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市城管局牵头起草,5月份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烟台市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6月份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烟台市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办法》。
市应急局牵头起草,8月份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调研项目(1件)烟台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办法(市城管局牵头起草)。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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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法规类别】人大立法
【发文字号】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批准部门】8;815;81501;
【批准日期】2016.03.30
【发布部门】烟台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16.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2号)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已于2016年2月20日经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烟台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6年2月20日烟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保证地方性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事项,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避免重复上位法已有的规定。
第五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六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第七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地方性法规规划、计划的编制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划、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制定地方性法规项目,提高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地方性法规规划和拟定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地方性法规规划和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的落实。
第十一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提出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
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应当提交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书。
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书应当写明地方性法规项目的名称、规范的主
要内容以及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政府部门提出的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进行研究,形成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其他主体提出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建议,直接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项目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
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审议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提报人、制定地方性法规目的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时间;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调研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责任人。
第十四条对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建议,急需当年审议制定且条件成熟的,由主任会议决定补充列入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
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一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