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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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三种不同的行政法律文件,它们在管理国家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定义、制定机构、适合范围、法律效力和修改程序等方面,详细介绍如何区分这三种法律文件。

一、行政法规1.1 定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授权,为了具体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1.2 制定机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1.3 适合范围:行政法规适合于全国范围内,对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二、地方性法规2.1 定义: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授权,为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2 制定机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2.3 适合范围:地方性法规适合于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三、行政规章3.1 定义:行政规章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了具体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2 制定机构:行政规章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3.3 适合范围:行政规章适合于具体行政机关内部,对该行政机关内的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四、法律效力4.1 行政法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4.2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对该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4.3 行政规章具有较低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限于具体行政机关内部,对该行政机关内的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五、修改程序5.1 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普通要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修改程序相对较为复杂。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标题: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引言概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四个重要概念。

它们在法律层级、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阐述这四个概念的具体区别。

正文内容:1. 法律的定义和特点1.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1.2 法律的特点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强制性和长期稳定性等特点。

2. 行政法规的定义和特点2.1 行政法规的定义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2.2 行政法规的特点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强制性和相对灵活性等特点。

3. 地方性法规的定义和特点3.1 地方性法规的定义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调整本地区的社会关系和行政管理。

3.2 地方性法规的特点地方性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强制性和适应性强等特点。

4. 部门规章的定义和特点4.1 部门规章的定义部门规章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或其下属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该部门或机构的行政管理。

4.2 部门规章的特点部门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强制性和专业性强等特点。

5.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区别5.1 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区别5.1.1 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5.1.2 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而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5.1.3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需要经过立法程序,而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相对较为便捷。

5.2 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区别5.2.1 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而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特定地区。

5.2.2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有哪些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有哪些

地⽅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有哪些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法律法规都是有国家所制定的,并且全国⼈⼤才有着相应的⽴法权,对此很多⼈都以为我们的法规都是其进⾏颁布。

但在⽇常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平的不同,其发展的⽅向等也有着区别,地⽅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有哪些?下⾯店铺⼩编为⼤家解释⼀下。

地⽅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有哪些1、省、⾃治区和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2、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法法》第七⼗⼆条省、⾃治区、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政法规和本省、⾃治区的地⽅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化保护等⽅⾯的事项制定地⽅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的市的地⽅性法规须报省、⾃治区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

省、⾃治区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审查,同宪法、法律、⾏政法规和本省、⾃治区的地⽅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内予以批准。

省、⾃治区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性法规进⾏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治区的⼈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治区的⼈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治区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数量、地域⾯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法需求、⽴法能⼒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治州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款规定⾏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性法规的职权。

制定地方法的主体

制定地方法的主体

制定地方法的主体
制定地方法的主体可以是政府、地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

不同的情况下,主体的身份和角色也会有所不同。

1. 政府:政府是地方法制定的主要主体之一。

政府负责制定并实施地方法规、地方行政法规等,以管理和调控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市场环境、社会秩序等。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行政命令等方式制定地方法规。

2. 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是政府执行地方法规的具体主体。

地方行政机关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法规,负责解释和执行地方法规,维护地方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 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可以是地方法制定的参与主体,特别是在涉及到行业规范、行业标准等方面。

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自律公约、行业标准等形式制定适用于自身的地方法规。

4. 学术机构:学术机构如大学、研究机构等也可以参与地方法规的制定。

学术机构可以提供科学研究、政策分析等方面的支持,为地方法规提供理论依据和建议。

5. 专家学者:专家学者在地方法规的制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可以通过研究、专题报告、意见提供等方式,为制定地方法规提供专业知识和建议。

6.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非营利组织等可以代表相关利益群体参与地方法规制定。

社会团体通常具有更加广泛的参与和代表性,可以通过调研、座谈会、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地方法规的制定过程。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标题: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引言概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三种不同的行政法规范,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正确区分它们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制定主体、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详细介绍这三种行政法规。

一、行政法规1.1 定义: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2 制定主体: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1.4 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地方性法规2.1 定义: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 制定主体: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3 适用范围:适用于相应行政区域内,对于该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2.4 效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仅局限于相应行政区域内,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行政规章3.1 定义: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具有特定对象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2 制定主体: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

3.3 适用范围:适用于特定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具有特定对象约束力。

3.4 效力:行政规章的效力仅限于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对特定对象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区分方法4.1 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

4.2 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地方性法规适用于相应行政区域内,行政规章适用于特定对象。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的形式。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规章,一般以“规定”“办法”命名。

-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2.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在建设工程中,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等。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一、法的种类及制定主体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另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也需由全国人大制定。

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属于基本法律,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注:注意理解“较大的市”──此处来自《立法法》第四章第一节的表述,其内涵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将这几类城市统称为较大的市,主要考虑到在其他章节尤其是在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中涉及到上述主体时,表述方便;而《宪法》第30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这里较大的市是指设区的市;《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7条和第43条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而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城市,一般是经济比较发达,城市人口比较多的设区的市,目前有18个城市──1984年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同时批准的重庆市目前已升为直辖市);1988年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批准的淄博市、邯郸市和本溪市;1993年批准的徐州市、苏州市。

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包括:深圳市、厦门市、珠海市和汕头市。

海南经济特区包括整个海南岛,全国人大通过专门的授权决议,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

因此,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不包括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市。

)另: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标题: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引言概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是法律体系中的四个不同层级的法规形式。

它们在适用范围、立法主体、制定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这些区别。

正文内容:1. 法律的特点与作用1.1 法律的定义与适用范围1.2 法律的立法主体和制定程序1.3 法律的法律效力和适用优先级1.4 法律的修订和废止程序2. 行政法规的特点与作用2.1 行政法规的定义与适用范围2.2 行政法规的立法主体和制定程序2.3 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和适用优先级2.4 行政法规的修订和废止程序3. 地方性法规的特点与作用3.1 地方性法规的定义与适用范围3.2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和制定程序3.3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和适用优先级3.4 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废止程序4. 部门规章的特点与作用4.1 部门规章的定义与适用范围4.2 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和制定程序4.3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和适用优先级4.4 部门规章的修订和废止程序5. 四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5.1 区别:适用范围的不同5.2 区别:立法主体和制定程序的不同5.3 区别:法律效力和适用优先级的不同5.4 区别:修订和废止程序的不同5.5 联系: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关系总结:综上所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在适用范围、立法主体、制定程序、法律效力和修订废止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法律是最高法规形式,适用于全国范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法规适用于行政管理范围,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适用于地方行政范围,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部门规章适用于特定部门范围,由相应部门制定。

在法律体系中,这些法规形式之间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层级体系。

2022年全国人民《法制宣传日》知识考试题与答案之多选题

2022年全国人民《法制宣传日》知识考试题与答案之多选题

2022年全国人民《法制宣传日》知识考试题与答案之多选题一、多选题:(共115题)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A.甲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B.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C.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D.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正确答案:ABC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体现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有()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D.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正确答案:ABD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其含义是()A.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B.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平等地予以追究C.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D. 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和守法上都一律平等正确答案:ABCD4、《选举法》修改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根据选民的要求可以安排与选民见面B.根据选民的要求应该安排与选民的见面C.选举时,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秘密投票处D.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投票处正确答案:BD《选举法》第三十三条5、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当代宪法发展趋势()A.重视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B.重视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C.重视加强中央集权,减少地方自治D.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正确答案:ABD6、关于政务信息公开,下列部门的做法正确的是?()某工商局主动在其网站上公开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以及办事程序等内容B.张先生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要求其公开该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该局不予答复C.王小姐向区税务局提出申请,请求其提供王小姐的税费缴纳信息,该区税务局要求王小姐出示身份证D.某县政府对所有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公开的申请人,除收取复制信息的费用外,还收取公开费正确答案:AC7、公民李某向县政府申请公开该县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A.李某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该县政府提出申请B.李某的申请中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C.该县政府原则上应当按照李某要求的形式提供上述政府信息D.如该申请不涉及第三方权益,该县政府对该申请的答复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正确答案:AC8、张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发现,公安交通部门对其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暂扣六个月。

案例分析题答案

案例分析题答案

一、1、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哪些?应该分别遵守哪些上位法?答: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遵守的上位法有:宪法、法律以及行政法规2、本案中,省地方性法规增加新的处罚种类的条款是否符合《处罚法》?为什么?答:新增加的处罚种类符合《处罚法》规定。

《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所以,该行政处罚新增处罚种类符合《处罚法》规定的范围。

二、1、李某应当在多少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向谁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60日内向A区人民政府或市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2、如果你是行政复议机关,将如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为什么?3、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在多少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什么?60日内理由:《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三、复议机关是区政府或是区所属的市的文化局。

理由:《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区文化局理由:《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赵某和康某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理由一:行政复议只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知识讲解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知识讲解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知识讲解标题: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知识讲解引言概述:在法律体系中,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各自具有不同的效力,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的效力1.1 法律的制定程序: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1.2 法律的适合范围:法律具有普遍适合性,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人。

1.3 法律的优先地位:法律是最高的法规,其他规范必须遵守法律。

二、行政法规的效力2.1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

2.2 行政法规的适合范围:行政法规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

2.3 行政法规的依从性: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必须依法遵守。

三、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的效力3.1 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

3.2 行政规章的适合范围:行政规章适合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管理事务。

3.3 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部门规章是由行政机关的具体部门或者单位制定的。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4.1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4.2 地方性法规的适合范围:地方性法规适合于本地区内的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

4.3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

五、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5.1 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关系: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行政法规无效。

5.2 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行政规章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5.3 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关系: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否则地方性法规无效。

总结: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有助于公民、法人正确理解和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名称的英译现状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名称的英译现状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名称的英译现状泛瑞翻译我国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名称的体例词一般以“条例”、“规定”、“办法”为多。

地方性法规中“ 条例” 的英译最多见的也是Regulations,如《上海市旅游条例》译为Regulations of Shanghai unicipality on Tourism,间或可见Regulation 或Provisions。

“规定”的英译最为常见的是Provisions,如《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译为Provisions of Beijing Municipality onStrict Restriction of Keeping Dogs,间有译为Provision Regulations、或Rules 的情况。

“ 办法”最为常见的译文为Measures,如《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办法》译为Measures of BeijingMunicipality for Implementing the Law of the Peo 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odHygiene,间有译为Procedures的。

对于regulation、provision 和measure前文已有分析,在此咱们再来看看procedure一词。

《牛津》、BLACK’S和《元照》对该词释义不近相同,但均指向程序,特别是司法程序。

如美国的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其体例词为Rules而非Procedure。

通过检索,未能发现英语国家法律名称的格式词利用procedure 一词的情况。

将“办法”译为Procedures,就其从以上词典释义来讲也似无按照,因为我国法律中的“办法”多指实体性的法律,而非程序性的法律。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区别是什么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区别是什么

The greatest gift we receive from nature is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区别是什么1、首先是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主体不同,前者由国务院制定,后者则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效力不同,行政法规的效力是要高于地方性法规的,同时地方性法规也不能与行政法规有抵触。

3、适用范围不一样,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只能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一、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区别是什么(1)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效力不同: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3)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二、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的区别行政规章与行政法规同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但是:①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则性以及意义重大的问题。

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定在行政管理领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体的问题。

②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中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

因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

③行政法规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对于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在符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创制性的规定;并且可以在不违背宪法、法律的情况下,对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

行政规章中,对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领域的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仅要符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必须以某个具体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直接依据,或者有其通过条文内容的明确授权。

而对于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能严格囿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

谈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谈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谈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作者:李沣来源:《博览群书·教育》2013年第08期摘要: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对地方性法规谈谈作者的理解。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立法法;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一、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目前,我国除台湾省外共有22个省、5个自治区和4个直辖市。

二是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较大的市包括以下三种:1.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下简称省会市);2.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立法法中“较大的市”的内涵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有所不同。

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这里较大的市是指所有设区的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中的“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而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城市,一般是经济比较发达,城市人口比较多的设区的市,目前有18个城市。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

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在保证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同时,为防止出现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还需要一整套规范行政权运用及行使的规则。

上述规定即体现了该内容。

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为防止出现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需要有一套规范行政权运用及行使的规则,该表述体现了“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实施的法”这一特性。

所以选项C错误。

行政法是对发生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予以补救的法,体现的是“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这一特性。

所以选项E错误。

行政合法性原则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行政权力的存在和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所以选项A错误。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既要符合实体法规定,又要符合程序法规定。

所以选项B错误。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延伸,是一种实质合法性原则。

所以选项D错误。

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合法性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3、47、68条的规定:(1)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选项A不违反。

(2)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选项B不违反。

(3)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选项D不违反。

(4)《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行政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行政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务院、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不易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为目的进行的活动。

确定力: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主体方和行政相对人方都不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就具有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

执行力: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特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并且调整的是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和协定8法律解释合法行政原则(一)地位:首要原则,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区别的主要标志(二)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行政制度上的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守法两层含义:1.法有规定时,不得违法,包括积极违法和消极违法。

(超越职权、违反程序、消极不作为等)2.法律无规定时,不得做损害相对人的行政。

无法律无行政,法无规定即禁止。

两项内容:法律优先:行政立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定。

而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除非有法律的授权。

合理行政原则:(一)含义: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二)内容1.公平公正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3.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行为的目的和手段之间要确保必要性和适当性A合目的性原则。

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之达成。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区别是什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效力不同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3.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什么行政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是非常多的,如营业执业的取得、申请驾驶证等等,凡设定行政许可的,都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一般为外部行政行为。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行政法规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行政法规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表现形式多样;2.行政法规范数量多、内容广泛丰富,覆盖范围广;3.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易变性,灵活性强,可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4.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共存。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一、法律的定义法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公民权益而制定的普遍强制性规则的总称。

法律的形式可以是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

二、行政法规的定义行政法规是机关为实施法律,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具体规范的文件。

行政法规的形式可以是公告、命令、规定等。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通常是国务院或其他地方机关。

三、地方性法规的定义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性机关制定的,为了解决本地区特定问题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通常是省级、市级、县级人民,也可以是自治区、自治州等地方机关。

四、部门规章的定义部门规章是由各个部门或委员会制定的,为了规范和管理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通常是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或行政法规,规范本部门内部事务而制定的。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全文、解释、修订意见等相关文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国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民法:规定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刑法: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性质和刑罚的适用等内容,维护社会安全和人民利益。

4.商法:主要包括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商事合同、公司法人等内容,调整商业活动。

5.公告:机关发布的公开宣布事项的文件。

6.命令:机关发布的具有立法性质,对特定行政行为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文件。

7.规定:机关为实施法律规定的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和要求的文件。

8.省级人民:中国各省级行政区域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本省级行政区域的管理和决策。

9.市级人民:中国各市级行政区域的行政机关,负责本市级行政区域的管理和决策。

10.县级人民:中国各县级行政区域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本县级行政区域的管理和决策。

11.自治区:中国的一种行政区域划分,具有一定的自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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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法律法规都是有国家所制定的,并且全国人大才有着相应的立法权,对此很多人都以为我们的法规都是其进行颁布。

但在日常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其发展的方向等也有着区别,故对此就会有这地方性立法,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而所谓一般地方性法规,即指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的及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们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地方省市有哪些立法权限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执行国家、上级法律法规的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相应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制定行政规章和补充性、执行性规则或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备案。

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区,还依法享有与其行政级别相当的自治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在不违背全国人大为之制定的基本法的前提下,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

从上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地方性法规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认识。

对于地方性法规来说都是在全国人大立法的制度下面结合当地的一些实际的问题,进行相应的一些改善的,这大家可以多加了解。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到赢了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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