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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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根据“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项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坚持以医学应用研究及科技成果推广为重点,鼓励基层科技人员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技术水平。

第四条四川省医学科技奖是四川省医学会授予个人或集体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四川省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的管理和指导。四川省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组织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包括应用研究类和成果推广类。

第七条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或研究方案;

(二)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八条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应用研究类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单位。

第九条推荐为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应用研究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临床医学领域中各类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研究;

(二)预防医学领域中地方病,职业病。传染病等防治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

(三)社会医学、公共卫生、妇幼保健等的研究;

(四)医学领域应用性研究;

(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推广;

(六)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并有创新的医学研究;

(七)其他促进医学科技进步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四川省医学科技奖应用研究类授奖等级根据主要完成人或者主要完成单位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有很大的创新性,技术很复杂,研究难度很大,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学术水平高,对促进医学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实用价值很大,已在省内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有较大的创新性,技术复杂,研究难度大,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学术水平较高,对促进医学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实用价值大,开始在省内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

奖;

(三)有一定的创新性,技术较复杂,研究难度较大,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有一定的学术水平,能够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实用价值较大,已在市州广泛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推荐为四川省医学科技奖成果推广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将成熟、适宜的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于卫生事业的发展,形成规模的优秀项目;

(二)经实施推广应用两年以上,不仅推广面广且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项目(含获得国家级、省级、市、州级科技奖励的项目,经两年实施推广后,重新取得重大成绩的项目)。

第十二条四川省医学科技奖成果推广类授奖等级,根据主要完成人或者主要完成单位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推广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原成果技术先进实用,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成绩显著,推广难度很大;推广机制很先进,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在区域中推广面很大、覆盖面很宽,对本学科医疗技术水平提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已取得很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原成果技术先进实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先进,方法和措施有大的创新,做出了较大贡献;在区域中推广面大、覆盖面宽,对区域卫生

事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对本学科医疗技术水平提高有教大的促进作用;已取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原成果技术先进实用,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推广应用工作中,推广难度较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创新,做出了一定贡献;在区域中推广面较大、覆盖面较宽,对本地区该医疗技术水平提高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已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推荐

第十三条四川省医学科技奖每年九月开始推荐申报,本着限额、分层推荐的原则,由各市、州医学会和四川省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各委员单位推荐。副主任委员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每年度可推荐2个项目,委员单位每年度可推荐1个项目;市、州医学会可推荐1个项目(不包括委员单位推荐的项目)参加评选。

第十四条推荐单位请认真填写《四川省医学科技奖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并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的项目,在获得相关许可证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四川省医学科技奖的评审。

第十七条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连续两年未获奖的项目,待隔年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后,方可重新推荐。

第十八条已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奖的项目,不得推荐申报四川省医学科技奖。

第四章评审

第十九条被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四川省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四川省医学会科研管理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一)《四川省医学科技奖推荐书》连同附件(鉴定证书、查新报告、研究技术报告、发表论文及被引用、收录情况检索复印件、应用证明等)装订成册,一式十份;

(二)通过市、州科技局或省卫生厅、省科技厅有关部门鉴定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鉴定证书统一使用国家科技部印制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三)《查新报告书》应是经市、州级及以上的“医药卫生科技项目查新咨询单位”出具的查新咨询报告书。对国家规定不需进行鉴定的项目,推荐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材料需完整复印;

(四)推荐项目完成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学术专著等;

(五)应用成果的单位出具的应用和生产该项成果的证明材料;

(六)推荐项目的原始技术资料应由所在单位档案部门归档并出具证明;

(七)《其它证明》为有助于评价推荐项目的其它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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