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第一篇: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XXX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依法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用于办理抵押贷款:(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渔业、林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
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承包经营或租赁合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等。
(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方式:(一)抵押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由借贷双方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抵押权人自评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由金融机构和抵押人进行协商评估认定,以减轻群众负担。
(二)评估基本方法,通过查阅合同文本、实地调查等途径了解情况,评估作价。
(三)计价方法,以拟抵押土地所在乡镇或村平均土地流转价格(流转租金)作为评估依据;(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本地区年度平均土地流转价格(流转租金)×面积(亩)×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2027年12月31日);(如600元/亩×10年=6000元)(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提供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价值的80%;(六)贷款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以中长期贷款为主),但不得超过抵押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2]3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2〕3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3日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重大部署,加快建立起科学、客观、公正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体系,促进形成透明规范、科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营造西部最优、全国一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务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发展取向和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的发展定位,坚持以提高政府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为目的,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关键,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通过建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体系,引入外部评价机制,持续监测公众和企业对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满意度,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主导的原则。
(二)坚持强化服务、公众满意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评估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
第二章区(市)县政府评估内容第五条公共服务成效(一)公众对公共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公共文化和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实施和效果。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农民实现住房安居、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成都市政府出台了《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该办法以合理的规划和有效的管理,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了良好的住房条件和发展空间。
一、宅基地规划与供应宅基地规划是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基础。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将宅基地纳入规划范围,并根据农民的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宅基地供应规模。
宅基地的供应方式可以采取出让、划拨和集体自建等形式,确保宅基地供应具有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宅基地建设标准为了保障农村宅基地的质量和环境,成都市制定了一系列宅基地建设标准。
包括宅基地的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建筑风格和使用权期限等方面。
宅基地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农村自然环境和风貌,基础设施建设要满足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需求,建筑风格要注重传统文化和现代艺术的融合。
使用权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可以与宅基地供应方式相匹配。
三、宅基地使用权成都市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和剥夺。
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居民个人持有。
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将宅基地出租、转让、抵押或者与其他农民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合理利用,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居民生活。
四、宅基地的保护和监管为了保障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成都市设立了宅基地监管机构,负责对宅基地的规划、供应、建设、使用和保护进行监管。
宅基地监管机构要加强宅基地的日常巡查和管理,及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积极开展宅基地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五、宅基地管理的奖惩制度为了促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范和有序,成都市建立了宅基地管理的奖惩制度。
对于宅基地管理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宅基地管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惩处,包括罚款、暂停使用权和撤销宅基地使用权等措施。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09]148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为适应成都市农村房地产流转中价值评估的需要,规范农村房地产估价行为,我局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二00九年九月十日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2009年9月10日发布 2009年10月1日实施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发布为适应农村房地产流转中估价的需要,规范农村房地产估价行为,保护农村房地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估价基本事项;4、估价方法;5、估价依据;6、估价技术路线;7估价所需相关资料;8、估价对象现场查看;9、估价对象价值分析和附则。
本规范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管理,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
参编单位:成都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四川大学住宅与房地产研究所、四川师范大学房地产与区域发展研究所。
参编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名)邓欢冯骏许云勇张志伟余相陈剑周婷韩冰彭美玉蒋贵国廖磊薛莲审核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名)刘洪玉何立祥沈建忠周介铭杨佳燕杨明洪周鸿彬柴强崔太平廖俊平1 总则2 术语3 估价基本事项3.1 估价基本事项的确定3.2 估价目的3.3 估价对象3.4 估价时点3.5 估价的价值类型和估价对象的价值定义4 估价方法4.1 估价方法选用4.2 市场法4.3 收益法4.4 成本法4.5 假设开发法4.6 基准地价修正法5 估价依据6 估价技术路线7 估价所需的相关资料8 估价对象现场查看9 估价对象价值分析9.1 假设与限制条件对估价对象价值的影响 9.2 估价对象个别因素描述与分析9.3 估价对象区域因素描述与分析9.4 最高最佳使用分析9.5 政策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分析10 估价结果确定11 估价报告的撰写12 附则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一、总则1.0.1 为规范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行为,保障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实际,制定本规范。
成都市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成都市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2010年10月前言为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规范估价报告专家评审标准和程序,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试行),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借鉴北京市、上海市等国内其他城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评审标准和办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4章和5个附录,内容按房地产估价报告的顺序覆盖了房地产估价报告涉及的致估价委托人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房地产估价技术报告和附件。
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估价报告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的内容、估价报告评审程序和评审结论等。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A—1、附录B、附录B—1、附录C是标准的附录和标准的组成部分。
本标准解释单位: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本标准主持编制单位:成都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本标准参编单位: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四川大学、四川师范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骏、陈剑、陈爱民、余相、杨明洪、张志伟、蒋贵国、韩冰、詹蕾、廖磊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估价报告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内容 (3)4 估价报告评审程序和评审结论 (6)附录A成都市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7)附录A—1成都市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测算过程评审标准 (10)附录B成都市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工作表 (11)附录B—1成都市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测算过程评审工作表 (13)附录C成都市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结果汇总表 (14)1 总则1.1 目的为了提高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统一成都市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要求与方法,制定本标准。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房地产估价报告的质量评审,鉴定评审可参照本标准进行,不适用于房地产咨询顾问类业务成果的质量评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1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7〕1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8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以发展新理念为引领加快农业现代化高标准全面建成小康的意见》(成委发〔2016〕1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省委“三大发展战略”要求和市委“157”总体思路,以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抓手,以发展都市现代农业为重点,进一步做大做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多元主体,进一步创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式,进一步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利益联结机制,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形成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村融合更加协调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新格局,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全市农业增加值超过565亿元,农产品加工率达55%以上,乡村旅游总收入达500亿元,建成农村产业融合示范项目50个,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6000元左右。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全文)
凝土板、石结构混凝土板、砌体结构钢屋架、石结构钢屋架、石结构石
楼盖等。
2.0.19限制市场价格或价值
是指估价对象在不符合市场价值条件时形成的价格或价值。
2.0.20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是指农村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块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
分农村地价区段,ZF组织调查、评估并公布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
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折
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并参与分红的行为。
2.0.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
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0.12混凝土结构
是指由混凝土构件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包括混凝土结构、
委托人为出让人的,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委托人依法出让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
委托人为欲受让人的,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委托人拟取得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定出价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投资价值。
3.2.3农村房地产转让价值评估
估价目的视具体情况,可表述为为委托人转让农村房地产确定要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出让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
为。
2.0.8集体建设用地出租
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
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
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2.0.9集体建设用地转租
是指将承租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租的行为。
2.0.1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统筹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成府发[2001]第243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府发[2001]第24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保障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维护拆迁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拆迁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高新区)内的,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二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市房产管理局备案;被拆迁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
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按照区位、结构、用途等分类进行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
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按户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结合该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
第五条安置房屋的评估方式,属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按幢或者住宅区进行评估,不作为户评估;属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0.07.27•【字号】成国土资发[2010]220号•【施行日期】201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20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我局制定了《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成都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金土地工程"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的要求,为规范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农用地、未利用地整理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可用于建设用地报征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登记是指持有人凭省国土资源厅发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证书》和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号,经申请、审查、确认后,进行登记。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是指持有人将指标用于建设用地报征,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交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取得第四条农用地、未利用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其新增耕地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发放《耕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证书》,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备案确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川高法[2011]9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各市(州)规划建设局、房管局(处):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司法鉴定评估的管理职责,合力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
二、人民法院在委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法释[2009]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三、人民法院委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具备国家一级或者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四、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委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时,应当让诉讼当事人签收《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使诉讼当事人知晓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明确其应当为鉴定评估人员开展司法鉴定评估履行的配合义务,促进其在司法鉴定评估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五、人民法院委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应当向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机构提供评估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资料,包括:鉴定评估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资料,以及装修情况说明,查封、预查封、抵押权设立、出租等情况说明。
鉴定估价机构如需向登记部门查询取得有关资料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协助和配合。
六、人民法院委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需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提供现场查看便利;需要通知当事人到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应当到场而不到场的,应当联系基层组织派员到场见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4]11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04]11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解决目前我市农村村组集体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产权不明晰,经营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分配对象不确定,分配矛盾日趋突出,增值速度趋缓,经营收益率呈下降趋势等问题。
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切实保护所有者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积极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模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现将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目的通过清查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重估资产价值、核实资产、登记产权,建立“产权明晰、运作规范、利益协调、管理科学、受益于民”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新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原则、制度和形式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要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明晰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起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
(一)坚持五项原则:一是保护和发展生产力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各地要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走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路子,实现村民按股所有农村集体资产,既明确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又能使农村集体资产集中起来办大事。
要不断拓展投资领域,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07.22
•【字号】成价综[2009]144号
•【施行日期】2009.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价综〔2009〕144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各处室、分局、中心,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9〕12号)要求,我局对本局2001年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要求经清理后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期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提出了继续有效、修订、废止和失效的意见。
现将我局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贯彻。
附件:
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呈报单位:市物价局呈报时期:2009年5月15日
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农村房屋评估标准
一、房屋评估的流程1、明确估价基本事项包括:(1)明确估价对象的实体状况等。
(2)明确估价对象的权利状态。
(3)明确估价对象的范围。
(4)明确估价目的,由于同一房地产出于不同的估价目的,其估价结果往往不同。
(5)明确估价时点。
(6)明确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
2、拟定估价作业方案主要是就估价所要做的各项工作作出日程进度安排。
3、搜集估价所需资料;一般来说,房屋评估所搜集的估价资料包括:(1)产权资料;(2)房屋建筑资料;(3)市场交易资料;(4)土地资料;(5)法律和规划资料。
四、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二、农村房屋评估标准目前以下三种估价法,是得到较多认可的:一是成本法,成本法就是测算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的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和折旧,将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减去折旧得到估价对象的价值。
农村宅基地房屋价格=农村宅基地价格+建筑物重置价格。
其中,农村宅基地价格可以根据当地征地区片价格确定。
这是一个各地可以通用的估价法。
二是收益法,现实中,很多地方的村民都将宅基地房屋用于出租获取收益,特别是在一些城郊村和城中村以及沿街的集镇。
因此,在出租的情况比较多的地方,租金也就成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最直接和主要的收益来源。
因此,可以采取收益法来估价。
具体就是预测估价对象的未来收益,利用报酬比或资本化率等将未来收益转换为价值,由此可以得到估价对象的价值。
三是比较法,比较法是根据所在区域农村宅基地流转情况,选择一定数量的流转案例,将它们与估价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它们的差异情况和流转案例的成交价格,并考虑区域环境、院落情况等,得到估价对象的价值。
这个方法主要适用于有比较多流转案例的地方,主要是指现在已经在搞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
三、房屋评估费收费标准房产评估按照以下标准收费:凡依法设立并经资质审核合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人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收费是房地产交易市场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协商定价。
房地产估价规范(附条文说明)
祝各位考友顺利通过考试,金榜题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Code for Real Estate AppraisalGB/T 50291—1999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北京前言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建房市函字[1996]第40号《关于委托制订"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程"的函》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同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本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以建标[1999]48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开展房地产估价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参考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主要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以及国际评估标准委员会(IVSC)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果。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负责。
在使用过程中,各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以供修订时参考。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参编单位: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鉴定中心、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上海市房地产评估中心、深圳市物业估价所等。
本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柴强、廖俊平、艾建国、沈建忠、陆克华、刘锦红、刘洪玉、冯长春、杨于北、杨国诚、沈彦京、康小芸、田耀东。
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来源:—系统管理员日期:2016-01-08 10:01:35点击:38(GB/T 50291-2015)总则1。
0。
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1。
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领域。
1。
0.3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并对自己出具的估价报告负责。
1.0。
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估价原则2.0。
1 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 合法原则;3 价值日期原则;4 替代原则;5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2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
2。
0.3 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
2。
0.4 遵循价值日期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日期的价值.2.0.5 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2.0。
6 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应了解、分析估价对象权利人或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
若两者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还是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相应确定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1 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2 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3 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4 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 述估价资料可采用纸介质,也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介质,保存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
成都市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
标题成都市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法律结构地方文件文号时效性颁布机关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省份四川发文日期2004-12-30成都市房地产估价技术指引1 总则1.1 为规范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全体会员的估价行为,结合成都市房地产估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1.2 估价机构和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
1.3 本指引用于指导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1.4 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估价结果应合理。
估价活动不应受委托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2 估价受理2.1 受理估价业务前,应明确与估价有关的基本事项2.1.1估价目的应以估价报告或结果的期望用途为目的,估价目的由委托人提出,也可以通过询问来明确,但须委托人认定。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目的可表述为:“评估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为确定其货币补偿金额提供参考依据”。
2.1.2估价对象通过查看权属证书或询问委托人了解估价对象物质实体和权益状况,结合估价目的明确估价对象和范围。
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对象一般有被拆迁房屋、安置房屋等房地产。
2.1.3估价时点估价时点的确定须根据估价目的决定,由委托人提出或确认。
估价时点一般为现场查勘之日,也可以是过去和未来的某日。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应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估价时点。
2.2 在明确基本事项后,应查看拟估价房地产的权属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涉及拆迁估价、司法鉴定估价、房地产纠纷估价等,应查验委托人的合法证明文件。
2.3 在受理估价业务时,应初步判断估价风险。
对自身能力不能胜任的估价项目应予拒绝。
2.4 受理估价业务应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估价机构的名称或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经办人;估价目的、估价对象及其范围、估价时点;委托人的协助义务,包括提估价必需的资料和协助现场查勘等;估价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估价报告出具时间;终止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成都市最新地关于某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地赔偿实用标准
成都市最新的关于农村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15号颁布日期:20030218 实施日期:20030218 颁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78号令)的有关规定,为统一征地拆迁农房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房补偿安置及有关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范围内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征地补偿安置实际情况,现就实施78号令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农房安置方式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
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
鼓励货币化安置。
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
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
二、农房搬迁及奖励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
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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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房地产估价对象实物状况,对估价对象范围的确定和界定,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基础设施、位置、四至、高度、深度等。
明确是否包含农村道路、桥梁、隧道、码头、亭台、牌坊、烟囱、碉堡、墓穴、假山、农村水利设施、龙门、沼气池、牲畜围栏圈、水塔、排水沟、水井、晒坝、围墙、堡坎、地窖等构筑物和附属物。
3.2.4 农村房地产租赁价值评估
估价目的视具体情况,可表述为“为委托人出租农村房地产确定租金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租赁市场价值”;“为委托人拟承租农村房地产确定租金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租赁投资价值”;“为农村房地产租赁双方协商租金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租赁市场价值”。
3.2.5 农村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参编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名)邓欢 冯骏 许云勇 张志伟 余相 陈剑 周婷 韩冰 彭美玉 蒋贵国 廖磊 薛莲
审核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名)刘洪玉 何立祥 沈建忠 周介铭 杨佳燕 杨明洪 周鸿彬 柴强 崔太平 廖俊平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估价基本事项
3.1 估价基本事项的确定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
2009年9月10日发布 2009年10月1日实施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
前 言
为适应农村房地产流转中估价的需要,规范农村房地产估价行为,保护农村房地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0.6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2.0.7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出让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2.0.8 集体建设用地出租
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2.0.17 轻钢结构房屋
是指运用新型技术建成的以轻型钢材为主要承重构件,在型钢围护中以其他材料填充作为围护墙,屋盖以钢屋架混合木檩条加小青瓦等形式的房屋。
2.0.18 其他混合形式的农村房屋结构
是指竹-木结构、石结构—木屋架、生土结构—木屋架、砌体结构—混凝土板、石结构—混凝土板、砌体结构—钢屋架、石结构—钢屋架、石结构—石楼盖等。
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应对估价目的进行明确表述,不宜简单将估价目的表述为“为了解房地产市场价值而评估估价对象的价值”。
3.2.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值评估
委托人为出让人的,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委托人依法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委托人为欲受让人的,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委托人拟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出价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投资价值”。
2.0.2 农村房屋集中区
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通过拆院并院等土地整理方式,将原有零星分散的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修建的符合城乡规划的农村房屋集中区域。包括新居工程、新型社区。
2.0.3 农村散居点房屋
是指零星宅基地及其他零星建设用地上的农村房屋。
2.0.19 限制市场价格或价值
是指估价对象在不符合市场价值条件时形成的价格或价值。
2.0.20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
是指农村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块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农村地价区段,政府组织调查、评估并公布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价格。
2.0.21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修正法
1.0.3 农村房地产估价应遵循规划管制原则、城乡统一市场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
1.0.4 农村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 语
2.0.1 农村房地产
是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本规范所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含农村宅基地。
3.5.1 估价对象的价值类型由估价目的和估价前提决定。
3.5.2 价值类型包含市场价值和限制市场价值两种。农村房地产估价的价值类型有市场价值、快速变现价值、谨慎价值、清算价值、投资价值等。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成房发[2009]148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适应成都市农村房地产流转中价值评估的需要,规范农村房地产估价行为,我局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确定农村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
3.2.6 农村房地产作价(出资)入股估价
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确定以农村房地产作价(出资)入股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
3.2.7 农村房地产征收补偿估价
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确定以农村房地产征收补偿金额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估价基本事项;4、估价方法;5、估价依据;6、估价技术路线;7估价所需相关资料;8、估价对象现场查看;9、估价对象价值分析和附则。
本规范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管理,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参编单位:成都市房地产经营管理处、四川大学住宅与房地产研究所、四川师范大学房地产与区域发展研究所。
2.0.4 川西林盘
是指在建筑中结合川西农村居住风貌形态的基本元素,充分利用现有林盘景观和环境,增强地域特色和反映成都市农村传统文化内涵的农村房地产。一般属于散居农村房地产。
2.0.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再次流转和抵押。初次流转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再次流转包括转让、转租等形式。
明确估价基本事项时,应与委托人共同商议,在征得委托人认可后,在房地产估价委托书和委托协议中予以明确。
3.2 估价目的
3.2.1 估价目的是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期望用途,可通过了解未来提供的估价报告的用途来明确。明确估价目的有助于明确估价对象、估价时点和价值类型。
委托人不能够明确提出估价目的时,估价师应当从专业角度提出建议,帮助委托人确定估价目的。
3.2 估价目的
3.3 估价对象
3.4 估价时点 4 估价方法
4.1 估价方法选用
4.2 市场法
4.3 收益法
4.4 成本法
4.5 假设开发法
4.6 基准地价修正法
5 估价依据
6 估价技术路线
7 估价所需的相关资料
8 估价对象现场查看
3.2.8 农村房地产联营估价
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委托人以农村房地产作为联合经营条件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
3.2.9 农村房地产联建估价
估价目的可表述为“为委托人以农村房地产作为联建条件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
3.2.10 其他目的的农村房地产估价。
2.0.12 混凝土结构
是指由混凝土构件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
2.0.13 砌体结构
是指由块材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承重构件的结构,是砖砌体、砌块结构的统称。
2.0.14 生土结构房屋
是指由原生土、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
2 农村房地产估价对象权益状况,估价
师首先明确估价对象的现实法定权益状况,在此基础上结合估价目的进一步明确是评估估价对象在现实法定权益下的市场价值还是在设定权益下的市场价值。
3 农村房地产估价对象区位状况,估价师要明确估价对象的位置、交通、环境景观、外部配套基础设施等,根据农村房屋集中区、散居点房屋和川西林盘等房地产的不同特点进行了解和表述。
2.0.15 石
结构房屋
是指由石砌体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的房屋。
2.0.16 木结构房屋
是指由木柱作为主要承重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砌体墙和石墙作为围护墙的房屋。主要包括穿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9 估价对象价值分析
9.1 假设与限制条件对估价对象价值的影响
9.2 估价对象个别因素描述与分析
9.3 估价对象区域因素描述与分析
9.4 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9.5 政策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分析
10 估价结果确定
11 估价报告的撰写
12 附则
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0.1 为规范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行为,保障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统筹城乡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成都
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
3.2.11 在估价报告中,房地产估价师以简洁的语言不能对农村房地产估价目的进行准确表述的,应在估价报告中估价目的条文下,对估价目的提出的背景条件、委托人对估价报告的期望用途、估价对象特定的特征、估价报告的使用者等方面对估价目的相关表述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3.3 估价对象
3.3.1 房地产估价师应在委托人对期望进行估价的对象进行指定的基础上,根据已经明确的估价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对估价对象及其范围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