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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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公务员局。

省公务员局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主管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政府表彰奖励等具体工作职责。

(二)将公务员培训、录用考试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的配套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辞职)、申诉、控告等政策规定和贯彻实施意见;负责行政机关实施公务员法的方案审批;组织制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审批政府直属(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根据国家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规定,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访接待工作,参与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省级机关和直属单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8•【文号】•【施行日期】202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文物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对文物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文物局是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国家文物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国家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法律法规草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实施。

(二)协调和指导全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

(三)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督察。

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四)指导全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

组织、协调重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项目、考古项目和中华文明研究课题的实施。

承担确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六)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国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务;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

(七)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

(八)协调和指导文物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国文物人才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6•【字号】浙政办发[2000]147号•【施行日期】200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六日浙江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3.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贸委。

4.省测绘局改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

(二)划入的职能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下放的职能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由其自行确定管理部门。

(四)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业务培训考核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承担。

2.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有关行业社会团体、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建设行政(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

强化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厘清文物行政部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关行政部门的文物安全工作职责。

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按照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文物安全直接责任。

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政府承担安全责任。

各级政府间、政府与部门间、文物行政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公开责任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启动实施新一轮文物平安工程,严格执行文物安全防护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维护,进一步扩大安全防护设施覆盖面,改善文物保存与展示的环境条件,提升文物安全防护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政府要将文物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07•【字号】浙政办发[2000]133号•【施行日期】200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七日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与浙江省出版总社实行政事、政企分开,组建浙江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是省政府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行政机构(正厅级)。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及音像市场管理由省文化厅负责;用于电台、电视台播出的节目的进口管理,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1.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变更的审批;内部报刊转化为内部资料的审批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备案和管理;承接境外一般出版物印制的审批;图书二级批发单位的审批和管理。

2.监督管理印刷业。

(三)转移的职能下列职能划归浙江省出版总社;1.领导、监督总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的出版方针和各项政策、法规。

2.制定总社系统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照出版方针及专业分工,对所属出版社选题计划进行协调、审核。

4.经省政府授权经营总社系统的国有资产,出版专项资金的筹措、调度、使用。

5.协调总社系统出版、印刷、发行关系,保证出版物特别是重点图书的出版发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浙政办发[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文物局。

省文物局是省文化厅管理的主管文物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文物安全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文物科技和社会文物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和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文物资源调查。

(二)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三)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和管理,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定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9•【文号】国办发[1998]72号•【施行日期】1998.06.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国办发〔199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文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是文化部管理的负责国家文物和博物馆方面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交给地方人民政府。

(二)转变的职能。

取消指导、监督文物经营单位购销活动和经营方式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文物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2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相应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

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3承担“长三角”地区合作的职责。

4负责与央企对接的牵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二)划入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和对外经济协调职责。

(三)划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负责我省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

(四)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六)取消管理外贸出口担保基金和扶持出口专项贷款、指导全省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审批省级国有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成立过程中技术引进合同注册手续的职责。

(七)加强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引导及提升发展,规划城乡商业网点,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

(八)加强全省经济对外开放战略与对外开放布局研究,促进全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我省相关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4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主管全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建设厅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以及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的行政职能。

(二)新增的职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工作。

(三)下放的职能将以下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非营利性机构承担:1.省新产品试制和星火、火炬、成果推广计划在申报、立项过程中的查询、评估、文档整理等具体事务。

2.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3.省一般性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验收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全省科技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督查;指导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省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的管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浙政办发[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设立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省委决定,省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省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能(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二)省委授权省委组织部管理的省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能,省委组织部承担的省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能。

(三)省直属机关工委承担的省直属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能。

(四)省财政厅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

(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和主要负责人年薪制实施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省属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原省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

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

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浙政办发[2009]134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浙江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文化厅。

省文化厅是主管文化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划入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和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2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

3增加研究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协调、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4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2加强文化政策法规研究和文化法制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和起草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研究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106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0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文化厅。

不再保留由文化厅管理的文物局,其职能并入文化厅,对外挂浙江省文物局牌子。

省文化厅是主管文化、文物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职能,由省新闻出版局交给省文化厅。

(二)下放的职能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的验贴工作下放给所在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文化、文物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全省的文化、文物事业发展规划。

(二)研究、指导全省文化、文物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文化艺术和文物事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推进系统内人事制度的改革。

(三)综合管理全省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文学、电影艺术等,重点抓好各门类艺术精品的创作、制作(不含电影制作)管理和文化文物科技工作;组织、指导具有示范性的重大艺术活动。

(四)综合管理全省社会文化和图书馆事业,加强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和影剧院建设,指导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指导少儿文化和民族文化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6•【字号】浙政办发[2000]146号•【施行日期】200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4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六日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将原省计经委用于安排省级机关行政用房等建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划给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管理。

相应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前期工作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仍由省计委下达。

(二)划出的职能1.将省政府序列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职能交给省财政厅。

2.将局机关承担的省级机关房屋基建工程实施、物业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交给局属企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订省级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对省级机关后勤服务单位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省政府序列部分单位的行政财务管理,制订有关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省级机关房地产综合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省级机关行政用房等建设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的管理和基建工作;负责省级机关房产产权、产籍以及房屋修缮管理;在省国土资源厅的指导下,对省级机关土地使用权实行归口管理;负责省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浙政办发[2000]137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1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一日浙江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财政厅。

不再保留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保留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省财政厅是主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税政调查研究的职能和税收法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1.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业务管理职能。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新增的职能1.彩票监管职能。

2.会计委派制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省本级政府采购。

4.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5.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

(四)转变的职能1.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推行部门预算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运行机制,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强化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政办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司法厅。

省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五)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在我省设立的国外(境外)律师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9•【字号】浙政办发[2004]60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6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设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正厅级行政机构,同时挂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增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特大事故调查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受委托组织起草本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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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9]16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26
【实施日期】2009.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6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浙江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
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文物局。

省文物局是省文化厅管理的主管文物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文物安全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文物科技和社会文物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和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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