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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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标准版本(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标准版本(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标准版本金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矛盾纠纷登记制度矛盾纠纷交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共同调解制度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调解工作总结评比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岗位责任制度为完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规范依法调解,切实发挥基层调委会在地方稳定中的作用,金地社区调委会对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1、在辖区内全面实行责任制,年初与各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每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登记,年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对片区调委会总体考核之中。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培训调解员、建立完善调解防范网络,参与直接疏导化解疑难纠纷。

3、工作站站长兼任社区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全面工作,社区开展调委会负责调解或参与辖区内疑难民间纠纷的调解;协助社区工作站化解疑难问题和参与综合治理、信访等工作。

4、委员兼任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受理的民间纠纷;负责对片区调委会指导,要深入基层、了解基层,精通业务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指导管理调委会工作;指导和参与基层调委会的疑难纠纷的调解。

5、基层调委会全面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

调解员采取包段、包片等责任包干的工作岗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及例会制度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应当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全体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会议,组织学习有关政治、业务知识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每月进行一次工作分析例会,对本辖区、本单位的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进行一次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的分析,进行交流、讨论民调工作方法,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三、每月、每季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做好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社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社区的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确定具体任务,奖罚分明,使责、权、利相结合。

二、纠纷登记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每季度汇总后报司法所。

三、纠纷排查制度: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掌握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对应当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落实调解人员,及时化解;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或调解不成功的,及时上报或转送有关部门。

四、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将民间纠纷的征兆或消息传送到人民调解组织或报送有关部门。

五、回访制度:对调解的较复杂的纠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纠纷、濒临激化的纠纷以及时间长的矛盾纠纷在协议履行期间或调解后的一段时间里应经常进行回访。

六、统计制度:要确定统计人员,统一统计标准,及时汇总上报,建立统计档案,设立统计台帐。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文1. 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调解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设立和组织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委员会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群众需求,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公正、公平、公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公正、保密、及时。

第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民事争议调解、邻里纠纷调解、劳动纠纷调解、商业纠纷调解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委员会设立组织机构,包括主任、副主任、调解员和秘书。

第八条委员会主任为一名,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

第九条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组织选举产生。

第十条委员会聘请调解员,根据需要确定调解员数量和工作范围。

第十一条委员会设立秘书负责协助组织工作,由主任指定。

第十二条委员会可设立办公室,提供工作场所和设施。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调解时,委员会应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调解会应当由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和主持。

第十五条调解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十六条调解结束后,委员会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选择签字确认或不签字。

第十七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委员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十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在章程范围内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补充规定。

2. 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选拔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队伍,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四篇)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四篇)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在村民委员会领导和镇司法所指导下,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大力宣传法律、法规、政策,使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三、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四、按上级要求建立各类台帐,并准确地进行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调解主任职责一、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履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带领全体同志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作用。

三、经常组织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学习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两个”素质。

四、组织制订调委会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抓好落实、检查和督促。

五、不断实践,努力探索,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勇于开拓进取。

调解委员会纪律一、不得私立章法。

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和变相施行处罚。

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

五、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的态度。

六、不得接受当事人去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活动。

七、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八、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调委会工作原则一、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片包干各负其责,做到一般纠纷不出片,大的纠纷不出村。

二、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四、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前提,合情合理为基础,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工作制度一、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受理调解纠纷,没有申请也可以主动受理调解。

二、调解纠纷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三、易激化纠纷应主动调解,控制局势,及时报告,防止事态恶化。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是指由村民代表组成的调解机构,负责处理村级矛盾纠纷的工作。

该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明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成员选举方式和任职期限等。

明确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调解矛盾纠纷、解决邻里争议、促进和谐稳定等。

2. 调解申请和受理:规定居民向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等。

明确调解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和条件。

3. 调解程序和原则:明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包括召集双方当事人、听取双方陈述、调查证据、寻求双方意见、进行调解协议等。

规定调解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自愿互利、保密等。

4. 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规定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和执行办法,包括协议的签署、备案和履行等。

明确如何处理协议违约和争议的情况。

5. 调解委员的培训和监督:规定村调解委员的选拔和培训机制,包括委员的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和培训内容等。

明确调解委员的履职要求和纪律规定,包括勤勉尽责、保守秘密、不参与矛盾纠纷等。

6. 宣传推广和监督评估:规定宣传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内容和效果,包括宣传村民调解的好处、推广调解的方法和途径等。

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以上是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细节可以根据不同村庄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完善。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如下: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职权和职责第四章会议制度第五章调解程序第六章调解人员管理第七章调解网格管理第八章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估第九章审核监督和纪律处分第十章经费保障第十一章附则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机构设置方案1. 调解委员会设立办事处,负责协助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2.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员培训中心,负责培训和选拔调解员。

3.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网络平台,用于在线调解服务。

4.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工作室,提供便利的调解场所。

5. 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项目组,负责推进各类调解项目。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规定1. 纳入调解的案件需经过立案、派员、调解、协议签订和执行五个步骤。

2. 调解人员应具备调解证书和相关资质,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方可上岗。

3. 双方当事人应自愿参与调解,调解结果需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4. 若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可由调解委员会协助转入法院解决。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员管理制度1. 调解人员需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担任调解员需符合相关条件。

2. 调解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秉持中立和公正原则。

3. 调解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调解能力,参加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

4. 调解人员需参与定期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优晋级和处分的依据。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网格管理制度1. 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网格,分配调解人员负责调解工作。

2. 每个网格设立网格长,负责协调和监督调解工作,维护网格内社会稳定。

3. 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建立网格化管理平台,方便调解工作的开展。

六、人民调解委员会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估制度1. 调解委员会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水平。

2. 调解委员会设立培训记录和考核档案,记录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

3.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解员聘任和晋级的依据。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调解委员会是为了解决村民之间纠纷和矛盾而设立的组织机构。

其工作制度如下:
1. 委员会成员的选拔和管理: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副主任和若干普通委员组成。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和较强的调解能力。

成员需按照村规民约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

2. 纠纷案件的受理和调解:村调解委员会接受村民之间的纠纷案件受理,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应采取公正、中立、保密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 调解协议的执行: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村调解委员会应监督和推动协议的有效履行。

如协议无法执行或发生争议,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4. 信息的收集和记录:村调解委员会应收集和记录与纠纷案件有关的信息,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调解过程和协议内容等。

同时还应定期统计和分析村民纠纷情况,为制定相应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5. 宣传和培训工作: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纠纷解决能力。

可以举办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向村民普及法律知识和调解原则。

6. 与相关机构的协作:村调解委员会应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相关机构建立联系和合作机制,共同解决村民纠纷,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是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的基本要点,具体的工作制度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1. 引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司法机构之一,负责调解各类纠纷案件。

为了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包括立案制度、调解程序制度、调解员管理制度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的内容和作用。

2. 立案制度2.1 立案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必须符合一定的立案条件,以确保能够有效地调解纠纷。

立案条件包括纠纷的合法性、当事人的资格、管辖权等要素。

调解委员会应对这些要素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核实,以确保立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2 立案程序立案程序是指调解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并进行调解。

立案程序包括接受申请、初步审查、告知当事人等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立案的公正、透明和有效。

2.3 立案决定在完成立案程序后,调解委员会将作出立案决定。

立案决定是调解委员会对于该案件是否受理以及调解的可行性进行判断的结果。

调解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立案决定的作出对于后续的调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 调解程序制度3.1 调解申请调解申请是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请求的程序。

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调解委员会将对这些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和处理。

3.2 调解安排调解安排是指调解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安排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

调解安排将根据纠纷的性质、涉及的当事人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安排,并确保调解的公正和高效。

3.3 调解程序调解程序是指调解委员会在进行调解活动时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

调解程序包括调解员介绍、当事人陈述、争议焦点明确等环节。

调解委员会将根据这些程序来推进调解工作,并尽可能寻求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3.4 调解结果在调解结束后,调解委员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解结果。

调解结果可以包括调解协议、调解意见等形式。

调解委员会将尽力达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实现纠纷的调解和解决。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人民调解是指由社会治理参与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种公共服务机制。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制定本《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二、组织与人员(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二)调委会由专职调委和兼职调委组成,其中专职调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兼职调委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法律人员推荐,经调委会确认后任命。

三、程序(一)接案与登记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证据。

2.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二)调解及协议达成1.调解由一名主任调委主持,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

2.调解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主持人应当坚守中立立场,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3.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员职责,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点,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

4.协议达成后,由主持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每人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三)执行与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2.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四、保障措施(一)宣传教育1.调委会应当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和受理率。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调解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

(二)培训与评估1.调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法律保障1.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对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3篇)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3篇)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纠纷化解工作,促进村民和谐相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村调解委员会是村级纠纷化解机构,负责处理村级纠纷及其他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务。

第三条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村干部及相关专家组成,主任由村委会主任担任。

第四条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公正、简便、及时地处理纠纷,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村调解委员会应当保密当事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处理纠纷的相关信息。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由村委会根据需要确定。

第七条村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安排。

第八条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项调解组,负责处理特定类型的纠纷。

第九条村调解委员会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纠纷的调解。

第十条村调解委员会与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等组织有密切联系,互相支持、协作。

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一条村调解委员会接到纠纷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

第十二条调解应当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第十三条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合法、公平的原则,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互利互惠的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若调解不成功,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记录调解过程及结果,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权责及执法监督第十六条村调解委员会依法行使调解权力,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十七条村调解委员会有权决定调解方案,但调解方案必须得到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第十八条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理纠纷,不得拖延和推诿。

第十九条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村委会、人民调解员、村民代表大会和其他组织对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乡镇审核后方可实施。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一、概述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指由人民群众在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内选举产生的专门从事调解工作的机构。

调委会是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二、调委会的主要职责1.接受委托,进行矛盾纠纷调解。

2.组织调解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3.监督和指导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4.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5.受理简单刑事案件调解委托,协助有关单位组织调解。

6.处理其他社区事务。

三、调解员的接受和培训调委会的调解员由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选举产生,调委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调解员的实际情况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调解技能和法律水平。

四、调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保障调解人员权益。

调解员应当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守住调解的公正性。

调解员应当把握好事实依据和适用法律,遵守职业道德,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加强调解保密工作。

调解员应当认真履行保密职责,对处理的矛盾纠纷及人员信息做出保密处理。

五、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调委会主要由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组成,他们负责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指导和监督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委员会主席是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

六、调解委员会的经费来源调解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基层政府的财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有关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妥善使用经费。

七、调解委员会的改革与完善为了不断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调委会需要逐步拓展工作领域,扩大调解范围,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八、结语中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离不开调委会这一基层机构的不断完善和拓展。

不仅需要加强规范性管理,还需要通过不断创新,使调委会更好地履行其职能,为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

企业调解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企业内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履行调解职责,实行民主管理。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自愿申请调解。

(二)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及时进行,防止矛盾扩大。

(四)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做到客观、公正、中立。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一)调解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协助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四)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第三方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指定,第三方代表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第三方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调解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调解。

第十条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后,发给双方当事人。

第十二条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

四、工作保障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为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用品、资料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县级、乡镇街道级、社区居民委员会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独立执行职务。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任务是: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纪委独立的工作机制,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违反纪律行为进行监督,对相关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委员会和办公室。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重大事项和调解工作的方向;办公室是行政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由区域内工作单位推荐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产生。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副主任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选聘产生。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由区域内工作单位推荐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评定选聘产生。

第三章调解流程和程序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按照自愿、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调解工作的流程和程序包括:接听调解请求、组织调解、签署调解协议、归档存档。

第十三条在接听调解请求阶段,人民调解员要全面了解请求人的诉求和被请求人的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在组织调解阶段,人民调解员要主动联系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妥善安排调解时间和地点,确保调解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在签署调解协议阶段,人民调解员要根据双方的意愿和现实情况,制定可行的调解方案,推动双方达成一致。

第十六条在归档存档阶段,人民调解员要做好调解记录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纠纷的文书材料完整、准确。

第四章人民调解员培训和考核第十七条人民调解员需经过专门训练和评定合格方可担任调解工作。

调节委员会工作制度

调节委员会工作制度

调节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调节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调节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以调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宗旨。

第三条调节委员会工作应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及时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调节委员会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依法独立进行调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调节委员会应当配备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的人员,保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调节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二、工作职责第七条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第八条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第九条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协助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调解工作,完成上级调解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指导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对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工作程序第十二条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推诿。

第十三条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四条调解民间纠纷,可以采取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七条调解协议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涉嫌犯罪或者其他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情况,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工作纪律第十九条调节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私立章法;(二)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不得对当事人施行和变相施行处罚;(四)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五)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

雨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雨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雨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调解民间纠纷。

民间纠纷主要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发生的恋爱、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债务、房产宅基地以及生产经营等纠纷。

二、掌握信息、及时调解民间纠纷。

选择正确的调解方式, 耐心做好双方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三、调解人员必须遵纪守法, 深入群众, 联系群众, 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 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结合社会道德规范, 公平、公正调解民间纠纷。

五、受理纠纷要登记入薄, 调解成功应制作协议书, 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六、每月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的民间纠纷情况, 采取措施, 分工负责, 积极调解, 并定期和不定期向居委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七、对调解的情况和结果, 应及时做好记录。

工会调解委工作制度

工会调解委工作制度

工会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条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工会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保障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工会组织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包括: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

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调解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人数须为单数,一般为5至7人,不得少于3人。

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工会代表担任,负责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调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劳动争议。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十条当事人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记录申请内容。

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理由并指明正确的解决途径。

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调查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第十三条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争议事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履行期限等内容。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范文(通用6篇)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范文(通用6篇)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范文(通用6篇)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

下面是作者为大家整理的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内容(通用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近年来,许昌银行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开展了有益的探索。

其中,银行业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设,为拓宽辖内银行业纠纷处置渠道、提高纠纷处置效率、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和纠纷化解社会成本起到了积极贡献。

许昌市银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调委”),是由许昌市银行业协会依法设立的调解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涉及银行产品与服务民事权益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免费为银行业消费者提供咨询、投诉、调解、权利救济等维权服务。

设立银调委旨在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及时、公平、公正地调解银行业消费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知识日常公众教育,通过调解,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公众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契约精神。

同时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工作,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及时向辖内银行业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银调委是由许昌银行业协会在许昌银保监分局、许昌市司法局指导下成立,调解许昌市辖内银行业消费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银调委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兼职调解员若干名组成,主要负责联络协调、统计分析以及常规性纠纷的调解工作;兼职调解员从银行业资深从业人员、专业律师中选聘,协调做好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调解受理范围银调委受理调解许昌市辖内银行业消费者在接受银行产品和服务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申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银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涉及银行业机构违反金融法规、政策问题;当事人已就调解事项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曾无正当事由拒不执行银调委做出的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不予调解的事项。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概述为了加强基层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并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与大力支持。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社会调解的重要组织,它是由政府组织的用于解决民间纠纷的调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帮助当事人和解纠纷,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

本文档旨在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置组织机构,建立公正、专业、高效的工作体系。

具体组成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的最高领导人,负责领导、管理和监督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

•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作人员:根据委员会工作需要,负责接待当事人、收集证据、调查情况、进行调解并保护调解结果合法合宜。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程序1.接待当事人当事人到达人民调解委员会时,应首先接待当事人并告知其委员会的工作程序、调解的法律效应等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出具各种证明、证言等证据。

2.开始调解经过接待后,委员会要将有关案件进行登记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应当注意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收集证据材料,并加以分析研究。

3.调解方案调解员在分析研究当事人情况后,制定出符合双方意愿、公正合理的调解方案,并就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释。

紧接着,将调解方案填写进协议书中,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最终确认协议生效。

4.后续跟踪维护协议达成后,调解员应当及时跟踪维护协议执行情况,并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知识等全方位的协助。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激励机制1.绩效考核为了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绩效,给予相应的奖励以及处罚,以此强化调解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2.职业培训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整体素养,保障调解员在工作中的专业行为准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制定职业培训计划,让调解员接受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技能的提高。

五、结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组织。

202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模版(七篇)

202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模版(七篇)

202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模版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及矛盾纠纷处理制度一、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1. 方针贯彻与调解组织建设:人民解委员会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致力于加强民事调解组织的网络化建设,确保调解工作的高效运行。

2. 矛盾纠纷处理与预防:及时发现并依法调解各类矛盾纠纷,采取妥善措施进行疏导,旨在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有效避免民转刑案件及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

3. 法律宣传与教育: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降低民间纠纷的发生率。

4. 信息汇总与上报: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信息工作机制,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调处情况及建议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为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 全面排查与上报: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需认真开展排查工作,结合定期(如每月的特定日期)与不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 定期报告机制:各基层社区需按月将定期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上报至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以便上级部门掌握情况并作出相应指导。

3. 重大情况随时上报: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不安定因素,各排查单位应立即汇总并上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矛盾纠纷登记制度1. 当事人基本情况:详细记录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

2. 纠纷情况:明确记录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及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和要求等关键信息。

3. 调解过程:详细记录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及参与调解的人员姓名,调解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收集的证据及调解人员的处理意见等。

4. 调解结果:无论调解是否成立,均需进行记录。

调解成立的,应明确记载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调解不成立的,则需注明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5. 移交处理:对于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及承办人信息。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是指村调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1. 委员会成立:村调解委员会的成立需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批准,并选聘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调解员。

2. 调解员选聘: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村委会可以通过招聘、推荐或选拔等方式选聘调解员。

调解员应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

3. 调解案件受理:村委会应向村民宣传调解制度,并建立调解案件受理机制。

村民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向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4. 调解程序:调解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接收案件:调解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记录相关信息。

- 调查取证:调解员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听取证人证言、收集相关证据等,以便更好地了解事实。

- 协商调解:调解员应秉持公正、中立的原则,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 制作调解协议书:在调解成功后,调解员应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 存档备案:调解协议书应当存档备案,作为日后执行的依据。

5. 保密原则:调解委员会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应保密处理。

6. 调解效力:调解委员会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应坚决执行。

7. 调解纠纷分类: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纠纷,进行分类处理,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

8. 建立档案: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和管理调解案件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各类调解文件,以备案件查询和回顾之用。

9. 健全考核制度:调解委员会应建立调解员绩效考核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估,激励和奖励优秀的调解员。

10. 定期总结和交流:调解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评估工作成效,交流经验和改进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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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工作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应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其主要任务是:
1 、负责调解婚姻(约)、继承、赡(抚)养、邻里、房屋、宅基地、债务及劳资等方面的民间纠纷,对不属于调解范围的纠纷,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民间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努力提高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3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使群众自觉地用法律和公共道德规范约束自己,促进我村精神文明建设。

4 、定期向有关部门反映本辖区民间纠纷的调解情况,掌握发生规律,强化动态管理。

(二)、工作原则:
1 、合法合理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 、自愿平等原则:
必须遵守我国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愿的原则和当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耐心、细致地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3 、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应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调解纠纷“十八”字诀:
“情况明”:重调查研究,轻当事人一面之辞;
“政策熟”:以政策法律为武器,说服教育,不以职务权势压人;
“方法对”:对双方当事人分头做工作,“哪壶先开提哪壶”,论危害,讲得失,勤开导;
“决心大”:知难而上,不怕麻烦;
“判断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律为准绳,不意气用事;
“兑现快”:调解成功做到双方签字盖章,及时兑现。

(四)、治保调解信息员工作任务:
1 、村民小组、厂(车间)应设调解联络员;
2 、治保调解联络员应及时主动地调处一般纠纷;
3 、移交给调解委员会的纠纷,治保调解联络员应参加共同调处;
4 、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汇报疑难、易激化纠纷,控制纠纷事态恶化。

(五)、工作目标:
1 、无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2 、无民间纠纷引起非正常死亡;
3 、无民间纠纷引起聚众械斗事件;
4 、民间纠纷调解率达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调解成功率达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民间纠纷发生率控制在总人口的千分之十以下。

(六)、工作制度:
1 、例会制度。

每周一次“碰头会”,每月一次例会,总结工作,分解任务,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经过集体讨论。

2 、学习制度。

每月一次政治业务学习,提高调解员工作水平和素质修养,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念。

3 、请示汇报制度。

每月结合工作小结向村委会汇报工作,遇到疑难、重大纠纷及时向乡司法助理员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平息纠纷。

4 、回访制度。

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适时派员走访了解调解效果和质量,检查调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巩固调解成果。

5 、登记归档制度。

已调解的纠纷建好台帐,逐件登记,一案一卷,资料齐全,并做好案卷归档工作。

(七)、调解委员会纪律:
1 、不得徇情舞弊;
2 、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 、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 、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 、不得吃请、受礼。

矛盾纠纷回访制度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了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复,而对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所进行的检查访问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纠纷调解已达成者或未造成者一律要执行回访制度。

特别是对重大疑难纠纷,调解员要定期进行回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纠纷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巩固调解的成果。

3、回访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和知情人,听取他们的意见。

同时,要注意收集群众的反映,以便全面了解情况。

4、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进行回访时,要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继续进行法制宣传与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双方履行协议。

5、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束调解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主动上门回访纠纷当事人,了解矛盾纠纷解决与否及发展动态,劝告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以防止纠纷扩大激化或转化。

6、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回访纪录并存档。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及职责
(一)纠纷受理登记制度
1、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2、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
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3、受理调解纠纷,应当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
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4、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有具体的调
解要求,有提出申请的事实依据,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

5、当事人申请调解,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
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告知解决的途径。

(二)纠纷调处档案制度
1、是非分明。

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在调结后填写《民
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其余纠纷均应一件建立一个
档案卷宗。

2、纠纷调解卷宗内应包含《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
登记表》、《调查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

3、纠纷调处档案应当专人保管,专处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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