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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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6.07.29

【实施日期】2016.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

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

2016年7月29日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城中旧村更新,规范更新区域内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保税区)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面积认定,是指由相关部门对权益人在更新区域内的现有房屋依法进行测绘、核实和确认,认定应补偿的建筑面积。

房屋面积认定不适用于房屋确权、办理产权登记书证等其他用途。

第三条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结合城中旧村更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条已表决同意启动城中旧村更新的,对于积极配合更新相关工作的权益人,方可按照本办法进行房屋认定和补偿。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开展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属地城市更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农渔、侨务等主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权属人、不动产权信息、现状测绘数据等各项基础资料的统计、收集、初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牵头负责会同各部门核实确认被征地农

民、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蚝民、渔民、侨民身份。

属地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城中旧村更新各项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性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核实等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报建情况核实等工作。

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情况核实等工作。

海洋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蚝民、渔民身份。

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侨民身份。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权证信息核实等工作。

第六条城中旧村的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积极配合本村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

第二章房屋认定

第七条更新区域内房屋按现有房屋层数和建筑面积,结合权益人的身份,以户为单位进行认定。

第八条权益人在城中旧村更新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房屋面积认定:

(一)被征地农民按每户不超出5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的部分。被征地农民已享受福利住房政策的,参照执行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待遇标准。

(二)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渔民、蚝民、侨民按每户建筑面积不超出240平方米的部分。

(三)其他产权人,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已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可直接依据产权登记证明认定,该面积按类别计入本条前款(一)、(二)项面积认定标准内。如产权登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仍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政府统征前已建成且至今尚未灭失、主体结构未改变、未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屋,由相关部门依程序利用历史地形图等相关资料,结合现状情况共同认定房屋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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