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推行和规范人员聘用制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宁
部门 文件
省 劳 动 保 障 监察 条 例 》 《 宁 波 市 职 业技 能 培 训 条 例 》 等法 律法规规 定 的 , 按 规定 对其 依 法予 以 査 处 。 本 实 施 意 见 自 下 发 之 日 起施 行 。
附件:
宁波市职业 技能培训 协议
样 (
宁 波 市人 力 资 源和 社会 保障 局 宁 波 市 卫 生 健工伤保险医疗賴与 医疗费结算试行办法
第 一条 为 加 强 职 工 工 伤 医 疗 管 理 , 提 髙 费 用 结 算 效 率 , 保 障 职 工 工 伤 医 疗 需 求 , 根 据 国 家 《 工伤 保
人 社 发 甬
号 ( 2 0 1 9 ) 4 0
各区县
市 (
)
人力社保局 、
卫生健康 局
( 社 管局 )
、
区 岛 “ 四
一
”
管 委 会 人 力 社 保 部 门 :
现 将 《 宁 波 市 工 伤 保 险 医 疗管 理 与 医 疗 费 结 算试 行 办 法 》 印发 给你 们 , 请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第 五 条 工 伤 职 工 在 医 疗机 构 治 疗 工 伤 所 发 生 的 符 合工 伤保 险 诊疗 项 目 目 录 、 药 品 目 录 、 医疗 服 务 标 准 ( 以 下 统 称 “ 三 个 目 录 ” ) 范 围 的 医 疗 费 , 由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支 付 。 “ 三 个 目 录 ” 暂 按 宁 波 市 使 用 的 工 伤 保 险 有 关 目 录 执 行 , 今后 国 家 和 省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
料 ,
做 到人 、
证、
卡相 符,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11.05•【字号】甬卫发[2007]171号•【施行日期】200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7〕171号)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今年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选调卫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是加强干部培养锻炼,提高卫生行政能力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落实今年全市卫生工作会议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单位、各处室要本着实际工作需要和培养锻炼卫生管理人才的原则,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宣传发动,认真调查摸底,选准选好上挂下派对象,及时推出岗位,切实做好上挂下派的各项工作。
请各单位、各处室于11月30日前,将《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需求计划申报表》报市卫生局政治处。
联系人:曹继承,联系电话:87363799,传真:87363579附件: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二○○七年十一月五日附件:市卫生系统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卫生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宁波市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决定在市卫生系统中开展管理干部上挂下派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锻炼、服务基层和加强自身建设为目标,通过上挂下派,对年青干部进行多岗位培养锻炼,提高实际工作能力,通过双向交流,实现优势互补,加快年青干部的成长步伐,为“卫生强市”提供人才保障。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甬卫发[2007]18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7〕185号)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现将《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和选人用人机制,提高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9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卫生局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直属单位新进的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均应按本细则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
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根据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市卫生局会同市人事局负责对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和管理,市卫生局负责公开招聘统一笔试、考务组织、信息发布等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体检等工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1999]2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政〔199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级别规格、领导职数、内部机构、编制员额、人员结构比例、经费预算管理形式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举办的国有事业单位。
第五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及其办事机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负责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第六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市编委及市编办(以下统称市编制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审批,市编制部门一家行文的制度。
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统筹兼顾和调控的原则。
市编制部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按计划审批机构编制。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指导员责任团队制度的意见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指导员责任团
队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卫发[2009]1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01.01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指导员责任团队制度的意见
(甬卫发〔2009〕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7〕93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平台,更好地发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机构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撑、监督管理作用,实现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新的提升。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指导员责任团队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民本卫生、和谐卫生,通
过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公共卫生指导员责任团队制度,提高全市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让人民群众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二、工作目标
按照“重心下沉、关口前移”的要求,创新“疾病防控立足社区、卫生监督覆盖社区、妇幼保。
宁波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甬卫发[2007]142号•【施行日期】200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卫发〔2007〕142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发改局、财政局:为全面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06〕366号),制定《宁波市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二○○七年十月九日宁波市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为全面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浙卫发〔2006〕366号)和《宁波市卫生事业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规划》(甬发改社会〔2006〕5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围绕让农民“看得起病,有地方看病,加强预防少生病”的工作目标,加快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改善农村卫生状况,努力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总体目标争取到2010年,在全市基本建成网络健全、功能完善、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以县为单位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达标率达9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参合农民健康体检建档率达80%以上。
三、主要任务(一)全力构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1.健全管理体制。
县级政府成立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全面责任;乡镇(街道)成立公共卫生工作管理组织,设立公共卫生管理员,村设立联络员,共同做好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全面推行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如受聘人员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聘用 单位应当支付受聘人员2个月的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如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 系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并以原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依据计发经济 补偿金,其中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补偿 本人2个月的工资,超过2年的每满1年 (不满1年按1年计算)补偿本人1个月的 工资,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甬人 [2005]33号)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介绍
宁波市人事局政策 法规与事业改革处
冯伟强
一是简单介绍我市推进聘用制的概 况。
二是介绍一下实施聘用制的主要政 策依据。
三是聘用制的相关内容介绍。
四是讲解一下聘用合同书及岗位聘 任合同书的签订。
五是聘用制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我市推行聘用制的概况
我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工 作,在1998年底组织开展试 点的基础上,于1999年开始 全面推行。
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 他工作的;②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 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 核仍不合格的;③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 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浙政办 发[2004]117号第30条内容)
2009年8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 的《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 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94号)规 定: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 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 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 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 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 的退休待遇。
4、《对江西省人事厅情况反映的答 复意见函》(国人厅函〔2007〕153 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甬卫发[2005]95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甬卫发〔2005〕95号)市级医疗机构:现将《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应在门诊、住院收费处,医院网站(网页)、电子查询系统上予以公布。
市级其他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服务,且有医疗收费行为的,也应参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市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强化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价格管理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05]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向群众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销售、医用材料消耗等医疗服务,而发生的收费行为。
二、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行为的,列入责任追究制度的范围。
(一)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二)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三)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四)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五)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六)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七)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八)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九)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十)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十一)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
宁波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甬卫发[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甬卫发〔2009〕82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护与促进师生身体健康,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浙卫发〔2009〕24号)文件精神,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教育局二○○九年七月六日宁波市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护和促进师生身体健康,市卫生局、教育局经共同协商,决定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合作机制。
一、组织协调机制(一)成立学校卫生工作协调小组。
组长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市教育局体卫艺处负责人,市卫生局疾控处(应急办)、卫生监督处、医政与中医处负责人,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人组成。
协调小组负责共同研究部署学校卫生工作,协调学校传染病防控、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学生常见病管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卫生局应急办和市教育局体卫艺处,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履行日常管理,处置突发事件。
(二)建立部门例会和应急会商制度。
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工作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通过会议定期交流学校卫生工作情况,通报相关政策和工作信息,研究完善学校疫情报告和通报制度、学校健康督查制度、学校常见病管理制度,研究学校医务人员的指导管理,协调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等。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决定>主要任务卫生相关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卫办[2010]22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0.03.05【实施日期】2010.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决定>主要任务卫生相关责任分解》的通知(甬卫办〔2010〕22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机关各处室:今年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关键之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决定》(甬党〔2009〕14号),进一步推进创建工作高端化、精细化、均衡化、普惠化和制度化,全面加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和开放文明建设,力争实现全国文明城市“三连冠”。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督察室将全面分四次对各地各部门创建工作进行督查,每次督查情况将以督查专报的形式报送市领导并报督查结果。
为了确保各项任务责任落实,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甬党办传〔2010〕22号),现将卫生相关责任分解落到到相关职能处室,请认真抓好落实,6月10日、12月10日前请各责任处室将各自工作开展情况报局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的决定》主要任务卫生相关责任分解3.6 着力提升城市形象3.6.1集中开展重点区域整治行动,推进新一轮校园环境、背街小巷、老小区、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周边环境“五大区域”整治,深入实施“十小”行业整治与规范活动。
牵头领导:干爱玲责任处室:爱卫办、卫监处3.6.2加快“无。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3.20•【字号】甬卫发[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卫发〔2004〕42号)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机关各处室:现将《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实际,扎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四年三月二十日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干部行为,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开展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党的十六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要求,紧紧围绕“四查四促”,即查执行梗阻,促政令畅通;查办事拖拉,促优质高效;查作风飘浮,促求真务实;查因循守旧,促开拓创新。
切实解决我局机关、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效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广大干部职工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上有新的改进,人民群众对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
二、开展效能建设的对象范围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乡镇以上各级机关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并明确提出把加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力度作为加强卫生部门效能建设的重点内容,必须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
为此,市卫生局效能建设的对象范围为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
三、工作重点1、加强学习教育。
始终把学习教育贯穿效能建设的全过程。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人社发[2015]56号【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3.26【实施日期】2015.03.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56号)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计委、财政局、发改委,“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卫生、财政、发改部门,全市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15年3月26日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改革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付费办法,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和《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1〕276号)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按病种付费是指以单个病种治疗为核算单位,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付费办法,付费定额标准按前三年实际均次医疗费用参考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因素,并结合专家组意见确定。
首批试点40个病种(42个付费定额标准),具体病种及付费定额标准见附件。
二、适用对象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本办法同步适用于参保的城乡居民。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关病种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医保经办机构按各病种付费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甬卫发[2014]73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14〕73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卫生监督所:为全面推进我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在试点及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订了《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要求,加强协调配合,持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宁波市卫生局2014年6月30日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本指南所称的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无证行医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应加强与当地综治办、公安局、人口计生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相关信息,研究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一、无证行医概念(一)机构无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人员无证:未取得《医师(含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含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无证行医违法行为界定(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1.医师本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批准开办诊疗场所行医。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卫发[2010]147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0.11.22【实施日期】2010.11.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卫发〔2010〕147号)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2010〕3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2010〕37号)和《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宁波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5号)、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2010〕36号)及《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2010〕37号)精神,为深化我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特制定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范围(一)适用于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不参加岗位设置工作。
(二)各直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07]197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07〕197号)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切实发挥年度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现就做好2007年度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按《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甬卫党〔2003〕21号)执行,一个单位优秀等次的副职领导不能超过1名(正职考核等次由局党委评定)。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领导干部须参加双重考核,但不得占用专技人员优秀名额。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局政治处。
二、直属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继续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考〔1996〕2号)规定执行,实行单位自主考核。
三、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四、考核等次确定后,对优秀人员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为3天,有反映的要及时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五、各单位必须严格坚持考核标准,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年末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2%以内。
六、建立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备案制度。
年度考核基本结束后,各单位在明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局政治处审核、备案。
附件:1.市卫生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略)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略)3.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略)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结束——。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9]66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9﹞66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现将《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关于开展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创建活动的通知》(甬卫发﹝2009﹞3号)要求,对照评审细则,认真做好创建工作。
宁波市卫生局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宁波市城乡星级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审细则(试行)一、“星级站”准入条件评审级别评审指标评审方法是否达标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1.符合区域社区卫生设置规划,相对独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查阅规划资料和实地查看2.至少设全科医疗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配有康复器材、计生药具专柜。
实地查看3.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配备2名注册护士,并完成社区护士岗位培训;查阅人事和注册资料4.中心与站实行人、财、物、药品和业务一体化管理;查阅相关文件5.纳入新农合(医保)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查阅医保和新农合文件6.站内开展信息化实时服务,并与中心实行信息共享。
实地查看7.站内设康复指导室,配备康复器材,提供康复训练;站内设计生指导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查阅工作记录和实地查看8.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
查阅人事和注册资料9.至少有1名为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查阅人事和注册资料10.站内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实地查看二、“星级站”综合评审细则评审项目分值评审指标评审方法得分评审记录(一)设施设备完善121.结构布局合理,标识统一,保护患者隐私,有无障碍设施,环境整洁、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宁波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宁波市
宁波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宁波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卫发[2010]45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4.23【实施日期】2010.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波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宁波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甬卫发〔2010〕45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发改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2009〕17号)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09〕223号)的工作要求,现就促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对影响城乡居民健康的主要卫生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全体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人群之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公平性、可及性和效率明显提高。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居民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确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国家、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我市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现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的决定(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2024年1月12日宁波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公共卫生健康服务第四章疾病预防与应急处置第五章保障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城乡居民享有优质、均衡、普惠的公共卫生服务,推动健康宁波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公共卫生规划建设、健康服务、疾病预防、应急处置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其他相关主体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相关健康服务、开展疾病预防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甬卫发[2008]219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等文件的通知(甬卫发〔2008〕219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宁波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宁波市卫生局行政审批制度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管,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归并集中审批制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的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局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职能,归并集中由行政审批处履行。
行政审批处整体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按照《宁波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试行)》统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网上公示审批事项制度行政审批处应当将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责任人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宁波卫生网公示。
三、A、B岗审批制度为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现场核验和审批实行A、B岗制度,当A岗人员离开时,B岗人员履行A岗职能,并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四、合法性审查和告知制度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应就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审批、是否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受理人员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加盖本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书面凭证,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共宁波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系统基层党组织深入
中共宁波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系统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党组织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甬卫党委[2010]23号【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0.06.01【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宁波市卫生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卫生系统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党组织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卫党委〔2010〕23号)各县(市)、区卫生局(社管局、文卫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党组织,局机关党委:现将《宁波市卫生系统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党组织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地、各单位抓紧制订本系统、本单位的创先争优活动工作方案,并于6月底将工作方案报送市卫生局创先争优活动领导(指导)小组办公室。
有关活动情况请及时以信息的形式报送(电子邮箱:87365167@)。
中共宁波市卫生局委员会2010年6月1日宁波市卫生系统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党组织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为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进一步提高卫生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激发全市卫生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生机活力,切实把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力量。
根据卫生部、卫生厅与省、市委部署要求和文件精神,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现就深入开展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党组织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以下简称“创先争优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及市委第十一届九次会议精神,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按照市委总体部署和省卫生厅的要求,突出建设服务型党组织这一主要内容,着力强化卫生系统党组织和党员服务理念,丰富服务内涵,拓展服务途径,提高服务能力,切实做好服务发展、服务医改、服务群众、服务党员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单位和谐、服务人民群众中的作用,为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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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推行和规范人员
聘用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卫发[2008]73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04.28
【实施日期】2008.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推行和规范人员聘用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卫发〔2008〕73号)
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推行和规范人员聘用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卫生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推行和规范人员聘用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今年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全面推进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通知》(甬人法〔2008〕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聘用制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有利于增强卫生事业单位活力和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性、创造性的原则,通过实行和规范人员聘用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逐步建立起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和能进能出、能上能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
(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发〔2003〕61号)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