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
建管办各类建筑行政处罚案件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科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核:建管办法定听证事项梳理内容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案件(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承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政案件(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建设处理方法
违法建设处理方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违法建设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影响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那么如何处理违法建设问题呢?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设处理的方式和方法三个方面探讨违法建设处理。
一、相关法律法规违法建设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或仅依据不完全、失实的手续建造住宅和经营性房屋。
我国《城乡规划法》、《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违法建设予以明确规定。
其中,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必要的审批文件;未经审批或超越审批范围建设的,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规划要求重新设计和审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则规定,对于未经批准的建筑,应当限期拆除或者依法征收,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此外,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违法建设的处罚作出了规定。
二、违法建设处理的方式和方法1.主动发现并开展整治对于违法建设,要关注城市规划,加强城市管理,主动发现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措施进行整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巡查、检查等,对城市建设工程进行监管,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制定处理措施。
2.加大惩治力度对于一些蓄意违法建设行为或违法建设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加大惩治力度,从严从快进行处罚。
可以采取依法拆除、罚款等措施,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同时,要对违法建设问题严格查处,切实落实“一处查处、处处查处”的原则。
3.鼓励合法建设鼓励合法建设是防止违法建设问题的重要手段。
要着力推进城市规划建设,严格审核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
对于合法建设,要予以重视和支持,同时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理和打击力度,增强违法建设的风险和成本,营造规划、文明和健康的城市建设环境。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
一、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或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二、违法建筑由哪个部门拆除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一样。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违法建筑超过2年的怎么处理违建房哪怕过了两年依旧不符合法规,须进行处罚。
小区里面的违章建筑需遵照政府部门的要求拆除,还要处以罚款;假如超过期限还没拆除,则政府建设部门可朝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的申请,地方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的,也要依照法规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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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及适用
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及适用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然而,由于行业内个别企业或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行政处罚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和适用方面对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对破坏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及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为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建筑行业涉及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依照刑法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规定了建筑行业的规划管理要求,对超出规划、违反规划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此类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行业的核心法律,对建筑工程的规划、施工、监督等方面提供了详细的管理要求,并对不履行建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为了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该法规定了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适用范围建筑行业行政处罚制度的适用范围较广,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的行为:如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检测,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等。
2.违规招标、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虚假招标、不当逾期、恶意变更合同等。
3.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如超过规定建设临时工,无资质资格从事建设工程等。
4.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如违反施工安全规定,造成人员伤亡或事故。
5.建筑行业市场秩序违法行为:如行业协会违规收费、欺诈消费者等。
三、行政处罚措施建筑行业行政处罚的主要措施包括:1.警告:对初犯、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2.罚款:对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行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罚款处罚,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的实施意见
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的实施意见来源:襄阳日报发布时间:2011-07-18为了确保查违拆违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做到依法拆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相关政策文件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现对违法建设依法界定及查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违法建设的定义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及其他设施,以及超过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及其他设施。
二、违法建设查处的原则(一)违法建设零补偿的原则。
(二)依法分类处理、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摸清家底、锁定面积、分步实施的原则。
(四)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的原则。
(五)依法拆违,有情操作,自拆为主的原则。
三、违法建设查处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一)查处违法建设由市、区两级政府负责,以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市直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
(二)公园、公共绿地内的违法建设、未经许可及超过使用期限的户外广告牌以城管执法局为主体负责拆除。
(三)查违拆违工作按照先单位再个人、先干部再群众、先重点再一般、先自拆再强拆的原则进行。
四、违法建设查处的地域范围界定违法建设查处范围包括以襄荆高速公路、汉十高速公路和规划的尹双高速公路围合的区域,隆中风景区,卧龙镇规划控制区,欧庙镇规划控制区,牛首三角地,高速公路围合区外侧1000米范围内也应纳入查处控制范围。
具体办事处,镇(乡)、村(居委会)分批查处名单附后。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2024年6月28日宜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防控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四章综合治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等治理活动。
违反土地管理、林地、水利、道路交通、自然保护地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行为和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五)其他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控、属地管理、分类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制度
治理违法建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维护规划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条治理违法建设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原则,做到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整改相结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违法建设的查处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民遵守规划的自觉性;(二)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对拒绝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建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五)及时向上级城管执法部门报告违法建设治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城乡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查明事实真相。
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违法建设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在核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违法建设的拆除第十一条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由城管执法部门统一组织,相关部门配合。
违反规划及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
违反规划及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违反规划的建设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3、《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符合规划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陕西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子长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查处工作的责任追究适用本暂行办法。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包括防止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非法侵占、买卖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二)为牟取政府征地拆迁补偿目的非法抢建行为;(三)未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或违反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四)临时建筑物或设施超过使用期限未经批准延期,仍继续使用的行为;(五)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设施的行为;(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七)违反城市容貌标准或环境卫生标准进行建设的行为;(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城管执法、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房产、工商、公安、环保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水、供电等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责任追究由行政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城管执法、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接到举报的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或转交、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第六条建立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沟通、协调、通报机制。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实行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时限制度。
城管执法部门要对接到告知的违法建设进行登记备案、出具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场巡查,依法进行现场处置,对不能认定是否属违法建设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分别移交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认定,接到移交材料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并回复。
违章建筑是怎么去判定的?拆除要走哪些程序?
违章建筑是怎么去判定的?拆除要走哪些程序?现在在拆迁中好像有一个比较普遍的奇怪现象,一拆迁往往就要查处违章建筑。
所以就很好奇,什么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是怎么去判定的,以及违章建筑拆除要走哪些程序?目前,关于违法建设的界定,主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过期的临时建筑。
一、违建有哪些类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二、自建或自改房,包括: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包括在承包地、宅基地等);或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建筑或构筑物。
常见的包括:1.非法占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在其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2.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过道、人行道等)、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3.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除违章建筑要走哪些程序?拆除违章建筑大致程序就是违法建筑的认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拆-被责成部门(有权部门)催告-公告期限履行拆除义务-强制拆除决定-强拆。
1、违法建筑的认定:以下这些情况就可认定为违法建筑。
情况一、建房时未通过申请就建的,或者写了申请书并提交了相关资料但未获得批准和获得相应的规划许可证时,那这类房屋建出来就是违章建筑,会被强制拆除,且拆除时无补偿。
情况二、擅自将规划许可证改变而建成的房屋,那也是违章建筑,会被强制拆除,且拆除时没有补偿。
情况三、擅自改变土地性质而建成的房屋,比如在耕地上建房等情况,这类房屋一经发现就会被拆除,且拆除时无补偿。
情况四、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比如有的地方要拆迁了,有些人为了能多拿补偿而建了临时建筑,最后又将其建成永久性建筑,所以这类房屋也会被拆除,且没有补偿。
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按照全县查处违法建设强化城市管理工作大会的要求,保康县司法局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优势,组织普法宣讲员围绕“四法两条例”编印了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
该宣传资料重点宣传《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升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意识.一、什么是违法建设?违法建设主要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律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主要体现在非法占用土地修建违法建筑、取得合法土地后但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方面。
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法建设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
二、违法建设的危害性有哪些?1、严重妨碍了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城乡整体规划的有效实施;2、扰乱了城乡规划管理及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3、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4、违法建设由于没有经过质量安全监督,存在着巨大的建筑质量安全隐患。
三、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六十四条;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5、建设行政领域其他法律法规等.四、临时使用的土地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的土地期限是几年?《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五、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擅建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时间)
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时间)违章搭建的认定标准1、如果建筑物没有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则属于违章建筑;判断是否违反安全规定:根据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安全规定,判断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如建筑物的结构、消防设施等。
如果建筑物违反安全规定,则属于违章建筑。
2、认定违章建筑需要根据以下标准:首先是否有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屋建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审批程序;其次是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规定,包括建筑用途、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物间距等规定。
3、法律主观: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
4、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5、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
违法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一经查处必须拆除,违建当事人一并承担拆除违建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违法建筑怎么认定1、一般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章建筑: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例如:在住宅楼间公共场地搭建自己的仓库。
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2、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
违法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非法占用耕地、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一经查处必须拆除,违建当事人一并承担拆除违建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3、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
4、法律主观: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违建是指未经审批或者超出审批范围、违反审批条件建造的建筑物。
那么,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和认定。
首先,建筑物的建设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在我国,建筑活动受到《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违建的认定首先要看建筑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如,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建设许可证、是否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等。
其次,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是建筑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判断违建的重要标准。
比如,是否按照审批的用途进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建筑技术标准等。
再次,建筑物的位置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建筑物的位置和范围是建筑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判断违建的重要标准。
比如,建筑物是否在规划范围内,是否按照规划进行选址等。
最后,违建的认定还要考虑相关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建筑活动不仅仅是一项个体行为,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影响。
因此,在认定违建时,还要考虑到建筑活动对周围环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影响。
综上所述,违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建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建筑物的位置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相关的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等方面。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更准确地认定违建,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1.19•【文号】建稽[2014]166号•【施行日期】2014.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市政市容委、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容园林委,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绿化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1. 违法行为的定义1.1 违法建设行为的概念及范围1.2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2. 行政处罚依据及种类2.1 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法规2.2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具体案例3. 行政处罚程序3.1 违法调查取证阶段3.1.1 相关调查机关的职责3.1.2 取证方式及程序3.2 行政处罚决定阶段3.2.1 行政处罚决定的形式和内容3.2.2 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3.3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3.3.1 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要求3.3.2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要求4. 行政处罚的时限4.1 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要求4.2 行政处罚时限的计算方法4.3 行政处罚时限的延长和暂停附件:(根据实际情况列出相应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违法建设行为: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房屋、工程等进行未经批准、超标建设的行为。
2. 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3. 依据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4.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审的一种救济方式。
5. 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救济方式。
违法建设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1. 引言1.1 问题背景1.2 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 违法建设行为的定义2.1 违法建设行为的概念及范围2.2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3. 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律法规3.1 中央法律法规的依据3.2 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依据4.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具体案例4.1 行政警告的种类和适用情况4.1.1 行政警告的定义和作用4.1.2 具体案例分析4.2 罚款的种类和适用情况4.2.1 罚款的定义和作用4.2.2 具体案例分析4.3 拆除、停工整改的种类和适用情况 4.3.1 拆除、停工整改的定义和作用4.3.2 具体案例分析5. 行政处罚程序的详细步骤5.1 违法调查取证阶段5.1.1 相关调查机关的职责和权力 5.1.2 取证方式和程序5.2 行政处罚决定阶段5.2.1 行政处罚决定的形式和内容 5.2.2 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3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5.3.1 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要求5.3.2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要求6. 行政处罚的时限及相关规定6.1 行政处罚的时效性要求6.2 行政处罚时限的计算方法6.3 行政处罚时限的延长和暂停附件:(根据实际情况列出相应的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违法建设行为: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房屋、工程等进行未经批准、超标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To manage less is to manage well.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是什么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
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的情况在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非常常见,这是因为城镇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土地资源一般比较丰富,而且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会因为自己的一时方便占用一些土地,不过随着土地管理的深入法律知识的普及,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
违法建筑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呢?一、违章建筑认定的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章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鉴定环节,直接以被执行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章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应同时考虑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
(一)关于实体法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的内容进行划分的结果,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内容,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实体法,以程序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是程序法。
没收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方案
没收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方案一、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中存在不少违法建筑。
这些建筑违反了城市规划法规,占据了公共空间,影响了城市的美观,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压力。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不断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但是传统的拆除方式既费时又费力,而且还容易引发纠纷。
因此,没收违法建筑成为一种新的解决方式。
二、没收违法建筑的定义没收违法建筑,是指政府依法收回违法建筑所有权,并将违法建筑用于其他合法建设项目的行为。
采用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违法建筑问题,避免了传统拆除方式带来的诸多问题。
三、没收违法建筑的法律依据没收违法建筑是依照《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进行的。
其中,主要依据是《城市规划法》。
该法规定,城市道路、公共用地和绿地等公共资源,是国家所有并受法律保护。
如果有人侵犯这些公共资源,造成了不良影响,政府有权予以没收。
因此,政府可以对违法建筑进行没收,以便将其用于建设公共用地和绿地等公共资源。
四、没收违法建筑的程序没收违法建筑的程序大体如下:1.政府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2.向法院申请没收令;3.法院裁决支持没收令;4.政府部门通知违法建筑的所有人;5.没收违法建筑并将其用于其他合法建设项目。
五、没收违法建筑的实施要求1.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掌握没收的范围和程序;2.把握时机,确保没收的决策及时、准确;3.公开透明,确保没收过程合法、公正;4.坚持法治,加强对没收违法建筑的制度建设和法律宣传教育;5.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完善没收违法建筑的工作流程和标准。
六、没收违法建筑的优点没收违法建筑具有以下优点:1.节约成本,避免了传统拆除方式费时费力的问题;2.解决纠纷,减少了拆迁过程中容易引发的纠纷;3.利于城市管理,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4.有助于建设公共设施,增加了城市公共设施的数量。
七、没收违法建筑的注意事项1.依法行事,不能将没收违法建筑的行为变成滥用执法的手段;2.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不能侵犯合法权益;3.加强社会调查,尽量避免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4.制定完善的管控措施,避免没收的违法建筑再次出现。
违法建设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违法建设免予⾏政处罚的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建筑物的建设前要向城乡规划部门报建的,取得了建设许可证后才能施⼯,不报建的⼀般是属于违法建筑,那么违法建设免予⾏政处罚有什么条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违法建设免予⾏政处罚的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违法的建设时,如果当事⼈采取了措施纠正违法⾏为,或者违法⾏为轻微的,⼀般不给予⾏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条调查终结,⾏政机关负责⼈应当对调查结果进⾏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确有应受⾏政处罚的违法⾏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政处罚决定;(⼆)违法⾏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政处罚的,不予⾏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的,不得给予⾏政处罚;(四)违法⾏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违法⾏为给予较重的⾏政处罚,⾏政机关的负责⼈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政机关负责⼈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政处罚决定审核的⼈员进⾏审核。
⾏政机关中初次从事⾏政处罚决定审核的⼈员,应当通过国家统⼀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四条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的罚款;⽆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可以并处建设⼯程造价百分之⼗以下的罚款。
第六⼗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建设的,由乡、镇⼈民政府责令停⽌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违法的建设时,如果当事⼈采取了措施纠正违法⾏为,或者违法⾏为轻微的,⼀般不给予⾏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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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依据(摘要)
1、《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与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与其她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其她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走廊与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她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与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内的土地利用与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与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与其她工程设施,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与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
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其她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
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一般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临时建设与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与其她设施。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建设用地布局与功能分区,保护与改善城市环境;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绿地、道路、广场、河道沟渠、市政管线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大型公共设施的预留地。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她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3《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列》(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与个人限期改
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
二、违法建设的定义
违法建设就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城市规划、国土、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
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等。
三、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及种类
(一)违法建设的认定标准
违反《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她设施。
(二)违法建设的种类
1、未依法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她设施;
2、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与建筑造型以及其她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她设施;
3、未按规定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她设施;
4、其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四、拆除违法建设程序
1、各区人民政府按照阶段目标,组织有关单位对违法建设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收集与保存证据;
2、向违法建设当事人送达区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
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3、违法建设当事人未按限期拆除的,向违法建设当事人送达区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在拆除现场张贴“通告”,决定书与通告应在强拆日期的3—7日前,予以送达与张贴;
4、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时,当事人拒签或当事人无法确定时,可采用留置或现场张贴的形式予以送达;
5、强制拆除时,应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到拆除现场;
6、强制拆除过程中,对被执行者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登记,制作物品清单。
清单连同被执行人的财物一并当场交付被执行人;不能当场交付的,可通知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领取。
因拒绝接受而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
7、强制拆除时,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