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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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存在的几个

问题及建议

自2014年《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2号)施行以来,我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各镇街掀起了控违、整违的工作热潮,新增违法建筑得到有效遏制,但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仍存在以下突出问题和难点亟待重视。

一、突出问题和难点

(一)顶层设计待完善

一是违法建设治理的法律手段不足。目前违法建设治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乡规划法》第64条和第68条,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是拆除、没收还是罚款,主要还是行政责任。这些行政责任,相比违法者造成的社会危害和非法获取的巨额利益而言,大多也不相适应。违法后果轻微,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二是违法建设治理的周期过长。《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建设的拆除有特殊规定,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该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过长(即使无行政复议、诉讼,拆违程序时间也长达6个月)。目前《行政强制法》尚未对如何快速、灵活处理违法建设做出细化规定。此外在基层实际执行中,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一般要求15天内拆除。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之规定,并无法律、法规来支持对在建违法建设的快速消除。这些问题带来两方面负面影响:要么地方政府忽视

必要的程序性规定,野蛮实施强拆,陷入“违法”的陷阱;要么僵化实施法律,面对违法建设畏手畏脚,难以快速消除新增违法建设。

(二)工作机制不顺畅

一是重心下沉不够。乡镇、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设的责任单位,是违法建设的发现前哨和处置末端,承担着发现、制止、消除、宣传、维稳等大量具体工作,但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法律上不是治理主体,程序上被动,手段上不足。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网格化管理没有真正建立,日常监管偏软。

二是职权划分清晰,但落实不够,难以形成合力。282号令第四条虽然规定了房屋、市政、环保、交通、水利、林业、园林、消防、民政、民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以及公安、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农业、移民、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未形成治违合力,推诿扯皮屡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违工作成效。

(三)在违法建筑治理中面临以下诸多的现实困难

一是以罚代拆的违法建筑无具体认定标准。按282号令规定,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和建筑质量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可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收入。但执行中,由于以上条件无具体认定标准,极易发生现期判断与远期结果不同的矛盾,容易出现社会风险。

二是整治费用难以向当事人追缴。据我市现行规定,临时保管费用、强制拆除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承担。但在实际工作

中,因这一规定不够详细而操作性不够强,导致各区县存在被追缴人不履行、追缴方式不明确、追缴时间过长等问题,基本上均未实施强制拆除费用追缴,整治费用最终由各区县财政资金承担,法律的惩戒效力未体现出来,无法震慑违法当事人,反而增加了行政成本。

三是违法建筑整治社会认同不够,导致巡查难、管控难和执行难。具体体现在,部分违法建筑按照程序办理拆除处置时间过长,有的群众认为政府部门不作为;认为违法建筑罚没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途径;对存量违法建筑分期成片整治计划存有异议而要求立即拆除等等问题。这些问题造成的后果就是巡查难、管控难和执行难。巡查难,难在基层现有监管人员无法应对目前的监管工作量,治违是一场必须要依靠群众力量的战斗,群众不支持,部分违法建设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控制;管控难,难在违法建设“躲猫猫”,上演“人在停建,人走开工”、“白天停建,夜晚施工”;执行难,难在当事人对执法抵触,多不配合查处,文书难送达,人员难进场。有时违建户数众多,容易引起暴力抗法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基层处理投鼠忌器。

二、对策及建议

违法建设治理是一项长期、持久、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遵循严守法规底线、兼顾各方利益、适度承认历史的原则,在法治框架下探寻有效的治违工作新途径。

为此,基层建议:

一是执法重心下移。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比例适当的专业执法人员。增强一线巡查力量,增加日常巡查频次。

二是坚持执纪监督,督促各单位履行治违职责,形成合力。切实突出国家监察机关在违建查处中的作用,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干扰包庇行为,查处政府、部门和街道在违建治理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例如在对282号令第18条(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公安、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已经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的执行上,对拒不履行职责的单位要及时处理。

三是捋顺新增快速处置规程中的症结,将职责分解、落实到人,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例如建立水电气“三停”联络表,水电气部门须确定专人及联系电话,与区指挥办、乡镇(街道)对口联系,确保在发现在建违建后有专人在第一时间对该违建实施停止供应水、电、气有关事宜。特别是供气部门要建立违建用户黑名单,严格审核燃气开户,对有违建业主新开户的,要严格按照282号相关规定禁止开户、停止供气。

四是解决违法建设查处治理的周期过长的问题,当前重点解决新增违建的拆除程序问题。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中,在严格执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75条和282号令第9条之规定后,即在对违建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监管和查封)后,当事人仍然抢建的,可对继续建设部分立即拆除(如发现违建及时,在第一时间对施工现场予以监管和查封,可实现事实上的新增违建即查即拆)。这一点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的扩大而采取的暂时性控制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适用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要求,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并不冲突,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是明确认定标准,实行分类处置。完善违法建筑认定实施细则,明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符合建筑质量要求”“不影响公共利益”“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部门,同时针对老旧楼房、农舍因房体漏水搭建违法建(构)筑物等特殊情况,实行分类妥善处置,既避免激化矛盾,又有效控制违法建筑。

六是细化追缴程序,保障违法建筑整治效果。进一步细化整治费用追缴流程,明确违法建筑整治费用追缴所适用的法律程序及方式,理顺非诉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强制执行),让整治费用追缴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达到既节约地方财政违法建筑整治支出,又提高当事人违法成本的震慑效果。

七是营造社会氛围,提高群众认同。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典型违法建筑整治的曝光力度,摸索更多的行政措施来督促违建当事人自行拆除违建,例如可将征信机制拓展到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对逾期不自行拆除违建的当事人纳入到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建立完善联合惩戒和约束机制,倒逼形成不敢违法建设、不愿违法建设的格局等等。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支持、参与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八是探索更多方式,千方百计治违。例如探索行政协议拆违。违法建筑本身具有违法性,但组成违法建筑的材料是违建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通过与违建当事人协商,以给予—定经济补偿的方式实现对违法建筑的有效管理。这种方式不但减少了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抗、降低了强制拆除的执法成本,而且更有利于迅速、平和地消除违法状态,不失为传统管理手段的一种有效补充。例如探索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协议执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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