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合建建管[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0号)在肥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经委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建筑业管理处。
附:《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二00九年五月八日附件、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建筑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对企业的诚信度、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行业内部的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是各建筑业企业的社会综合信用评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坚持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诚信自律为辅助方法,以及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政府推动、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管理(一)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开工报告,开工情况应核实备案;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二)用地单位须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结构封顶)期到期之日前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竣工(结构封顶)报告,竣工(结构封顶)情况应核实备案,并作为联合竣工验收依据;未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竣工(结构封顶)的,应在到期之日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三)土地出让合同须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
出让合同签订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抄送项目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四)实施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
按期开工的返还保证金总额的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
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二、加强规划管理(一)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随意修改。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产〔2019〕2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产〔2019〕2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建发局(建管中心),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发挥样板房在装配式建筑建设过程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统一我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的制作标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均应制作样板房。
二、装配式建筑工程开工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实施方案,明确样板房的制作地点、制作内容和标准要求。
实施方案应当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法人章),并经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监理细则,并对样板房制作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
四、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应在实施项目首个单体工程首层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制作完成(标准要求见附录)。
由建设单位(工程投资及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实体验收,必要时可邀请装配式建筑专家参加,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对验收不合格的样板房,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重新制作和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样板房验收前,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经验收合格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应作为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实体质量验收、安全教育、技能考核等实物标准和依据,所发生相关费用应据实列入工程计价范围。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为认真吸取桐城“3.21”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控制、减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现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主体责任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经费,并保证支付,督促施工企业在现场足额投入。
2、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工程发包,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3、监理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体,必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每个项目监理部都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安全监理。
4、监理单位要重点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等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验收情况;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跟班和旁站,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或不按指令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施工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企业必须配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不得随意变更和辞退;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必须佩戴专用袖章、安全帽,每天必须认真开展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8.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切实增强施工许可意识,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法定程序,我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专项检查。
具体要求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符合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二、检查方式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市本级管理的项目专项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管理的项目专项检查工作。
三、检查时间2022年8月5日至9月5日。
四、工作要求(一) 提高认识,保证工作质量。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认真组织好专项检查。
2022年9月6日将附表1、附表2、附表3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
(二)严肃处理,保证依法建设。
各级、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严肃查处,建立台账,每个项目都要有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做好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的跟踪工作。
(三) 综合治理,保证优质服务。
治理无证施工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齐心协力、齐抓共管。
同时要按照“一改两为五做到”的要求,排企业忧,解企业难。
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要严守底线,不越红线,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联系人:马超联系电话:62838056联系邮箱:****************附件1:在建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一览表附件2:在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受监项目一览表附件3:在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受监项目一览表2022年8月2日。
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正文:---------------------------------------------------------------------------------------------------------------------------------------------------- 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1983年11月25日合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城市建设的蓝图,是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的依据。
凡是城市建筑,都应按照市总体规划执行。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征用土地。
凡有条件结合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旧城改造的规划,合理安排。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建筑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按其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军用、民用、集体、个人,市区、郊区,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均由建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市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一切建筑工程,都必须向建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方可施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时,应填写建筑施工申请表,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上级批准文件或抄件;(二)平面布置图,比例1/500~1/2000;(三)建筑设计图。
所有设计图纸,必须经国家勘测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国家建筑设计部门批准,并应密切结合周围环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八条建筑管理部门在审批建筑执照时,应认真审查有关文件和建筑设计图纸。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1•【字号】合政[1993]209号•【施行日期】199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1993〕209号)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安装工程,其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上(含1500M2)或造价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独资企业除外),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和招标投标。
第三条合肥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合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由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和建设银行合肥市分行联合组成,具体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国家、省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有关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二)建立建筑市场;(三)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四)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五)审定标底;(六)组织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工作;(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八)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九)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二章报建第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市建筑管理处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附后)。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度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信用工作考核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2017年度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成员单位信用工作考核结果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公布2017年度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信用工作考核结果的通知合建〔2018〕22号各相关单位:2018年1月,我委组织开展了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经自评、复核、并综合考量日常工作表现,最终形成本次年度考核结果。
现予以公布:一、优秀单位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市轨道交通质监站、庐江县住建局、蜀山区住建局、长丰县住建局、合巢经开区建发局、委建筑业管理处。
二、良好单位瑶海区住建局、肥东县住建局、合肥经开区建管中心、庐阳区住建局、合肥高新区建发局、委法规处、委质量安全处、巢湖市住建局、合肥新站区建发局、包河区住建局、委行政审批事务处、市公用事业建设监察大队。
三、合格单位肥西县建设局、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29日
——结束——。
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_企业报告(业主版)
0.5
告
2022-09-28
TOP4
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合 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 硒鼓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
合肥迪普办公设备 有限公司
0.4
告
2022-12-06
TOP5
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合 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 硒鼓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
合肥迪普办公设备 有限公司
本报告于 2023 年 09 月 01 日 生成
2/19
1.4 行业分布
近 1 年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招标采购项目较为主要分布于办 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纺织原料、毛皮、被服装具 医疗设备行业,项目数量分别达到 14 个、4 个、3 个。其中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 纺织原料、毛皮、被服装具 工程造价服务项目金额较高,分别达 到 3.85 万元、2.97 万元、1.67 万元。 近 1 年(2022-09~2023-08):
0.5
目成交公告
TOP4
关于其它防护用品的网上超市采 购项目
合肥佰通科技有限 公司
0.4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8-02 2022-12-15 2022-12-15 2022-12-15
(3)工程造价服务(3)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26
同比增长:-13.3%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0.91
同比增长:55.0%
平均金额(万元)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55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9〕55号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建管、建发局(建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权益。
我委于2016年6月发布了《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6]86号)规范性文件,对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有效解决竣工结算周期长和久拖不结的问题,提高投资效益,预防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继续做好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作,我委依据有关工程造价法律法规和备案信息系统最新功能设置,对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原《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2016]86号)文件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9年2月12日(规范性文件登记号为:HFGS-2019-6)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工程价款久拖不结而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合肥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合肥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
你(单位)在工程中存在的下列行为:
1、
2、
3、
4、
5、
6、
违反了《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根据《合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计分标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个人)扣分.
以上问题,需在日内整改完毕。
如对扣分有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到本单位执行申诉。
在收到《合肥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后既不给予确认,又不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的扣分自然生效.
特此通知
经办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执行单位(盖章)
签发日期:年月日
签收人(签字):
签收日期: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
执行单位、当事人各一份。
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管理,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行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是建筑活动的组成部分,是指为保护房屋内、外表面和内部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饰物,对房屋内、外表面和内部空间进行处理的工程活动,包括住宅装饰装修和非住宅工程装饰装修。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美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市容、卫生、抗震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鼓励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新工艺和环保型、节能型新型材料。
第五条市、县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筑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具体实施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房地产、环保、建设、市容、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组织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发布信用信息,推广先进技术、新工艺和环保型、节能型新型材料,推进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装修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是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对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按照非住宅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必须征得业主书面同意。
第九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合政办〔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6〕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1月14日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秘〔2014〕42号)要求,结合合肥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利于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合肥市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是确定市场主体诉讼管辖权、主体登记管辖权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是同一地点,也可以不在同一地点。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
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处住所,但可以登记多处经营场所。
第五条住所是各类市场主体法定登记事项,经营场所是特定市场主体(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分支机构)法定登记事项。
市场主体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
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要求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为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完善工程质量监管制度。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各个工程环节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同时要注重监管执法的严格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第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统一工程建设标准。
制定和修订合适的建筑工程标准,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和技术规范,对各个工程环节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工程施工按照标准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标准的普及和应用,提高各方对标准的认知和理解,共同维护工程质量。
第四,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控制。
建立健全施工许可制度,严格控制施工活动的准入,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和安全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第五,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加强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把关,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链管理,加强对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建立健全材料和设备的进货检验制度,确保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安全。
最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检查。
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确保验收程序的规范和公正。
建立健全工程竣工验收的评估机制,对合格的工程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对不合格的工程予以处罚和整改。
综上所述,加强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需要从完善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控和控制、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检查等多个方面进行要求,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6.20•【字号】•【施行日期】200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肥地区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为了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经济秩序,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贯彻建设部(74号)令和省有关规定,保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2000年6月20日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74号令及安徽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合肥地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单位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的审核、编制及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工作,具体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初审、申报及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四)负责协调、仲裁建设工程造价争议。
第五条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必须遵守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并应接受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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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建筑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8个月不改正的
处以0.9万元的罚款,
乙
违法行为严重的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建筑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不改正的
处以0.6万元的罚款,
丙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筑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具或提供虚假数据、结论、报告等文件的;
(二)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竞争的;
(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招标人)和承包人(投标人)的委托,或者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委托的
1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
处以4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3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主动改正的,配合调查的
处以2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丁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处罚阶次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199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建筑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以2900元的罚款,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格
乙
违法行为严重的
不按照规范履行职责,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并拒不整改的
处以2000元的罚款,停止其执业资格一年
丙
违法行为一般的
不按照规范履行职责,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主动改正,并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按照规范履行职责
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按照规范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发证机关降低或吊销其执业资格
甲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不按照规范履行职责, 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一起(含一起)以上的,
乙
违法行为严重的
1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以7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经纠正改正的
处以6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配合调查的
处以5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丙
违法行为一般的
违法行为一般的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建筑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3个月不改正的
处以0.3万元的罚款,
丁
违Hale Waihona Puke 行为轻微的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建筑企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1个月不改正的
处以0.1万元的罚款,
200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丁
违法行为轻微的
不按照规范履行职责,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主动改正,并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的,
处以500元的罚款
201
《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一)出具或提供虚假数据、结论、报告等文件的;
(二)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竞争的;
(三)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招标人)和承包人(投标人)的委托,或者接受同一工程项目的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委托的
违法行为轻微的
1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主动改正的,积极配合调查的
处以1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5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初次违法
处以300元的罚款
甲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
1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配合调查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以95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不配合调查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以9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违法行为具备之一,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
处以8000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