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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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证监法律字[2007]8号
【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15)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4.27
【实施日期】2007.04.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法律字[2007]8号2007年4月27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述一项或一项以上行政处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
(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履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听证职责,组织听证。
第五条行政处罚委员会举行听证时,由主审委员与其他委员组成听证会,主审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其他委员作为听证员。主任委员到会听证的,主任委员是听证主持人。
行政处罚委员会举行听证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或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