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价费号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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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标准[日期:2009-09-02]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 雷击风险评估服务收费标准浙价服〔2008〕267号附件:浙价服〔2008〕267号 - 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气象服务收费,促进气象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社会对气象服务的多层次需求,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专业气象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气象服务收费是指气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中防雷检测、防雷设计技术评价、电磁环境检测评估、雷击风险评估等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1;其他气象服务收费由气象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根据现有气象资料提供气象灾害证明的,按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气象服务机构提供下列公益气象服务,不得收取气象服务费:为各级政府组织防灾抗灾、指导生产建设提供的气象服务;为各级政府计划、统计部门编制计划、年报等内部提供的气象材料;为军事活动、紧急救援和特殊任务提供的天气预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公益性电话咨询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众天气预报、警报等。

三、气象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有关防雷检测服务对应的具体检测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气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四、专业气象服务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专业气象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提供气象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等内容。

五、专业气象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气象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在标价外擅立项目乱收费。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和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和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和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6.10.21
•【字号】浙价服〔2016〕168号
•【施行日期】201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和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16〕168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一系列要求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题会议精神,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停止收取和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收取《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130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131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宁波海关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4〕52号)规定的相关收费。

二、停止收取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收费。

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标准,其基准价按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标准的50%执行,执行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为期3年。

上述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10月21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1224号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要求,现就我市放开部分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3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

(一)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三)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上述3项服务价格放开后,各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津价费 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 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津价费〔2009〕259号
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气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将降低部分防雷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雷装置检测接地电阻收费标准由每点100元降为每点90元。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四、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5]70号)同时废止。

附件: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防雷收费标准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系统防雷减灾服务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将气象有偿服务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规定,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就我省气象防雷减灾服务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将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转为事业单位及有资质防雷检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规定标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务票据。

二、规范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名称,适当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标准见下表。

┌──┬────────────────┬─────┬───┬─────────────────┐│序号│收费项目名称│计量│收费│备注││││单位│标准││├──┼────────────────┼─────┼───┼─────────────────┤│1 │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检测点│80元│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 ││││││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

│├──┼────────────────┼─────┼───┼─────────────────┤│2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平方米│0.1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专业审核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

│├──┼────────────────┼─────┼───┼─────────────────┤││││││├──┼────────────────┼─────┼───┼─────────────────┤│3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平方米│0.90元│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专项│││、竣工检测技术服务│││防雷工程按造价的4%计收。

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

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现通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4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5%收取。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7〕218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716号各区县发改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服务收费,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

二、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具体是:(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单位:万元序号咨询评估项目估算投资额备注1000万元以下1000—3000万元1编制项目意见书1.3—2.52.5—6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5—55—123评估项目建议书1—1.71.7—44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1.3—2.52.5—5(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气函〔2015〕143号)收悉,为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为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降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等3项收费标准,具体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防雷技术检测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本复函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允许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收费标准之内适当下浮。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相关检测服务时,对检测不合格经整改后一次性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复检仍不合格的需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项目对应标准的50%收取。

四、根据《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气办发〔2015〕22号)规定,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凡属企业自愿委托开展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服务,其收费按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格)为基数计费。

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益事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按本复函规定收费标准不高于80%收取。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及相关内容,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将全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收费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局。

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执行标准的通知

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执行标准的通知

市物价局关于明确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执行标准的通知(锡价费[2012]5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物价局(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11]2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减免和降低部分涉企收费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相关收费项目减免后的收费标准(一)凡有浮动幅度的涉企行政事业性及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1、房产证工本费(房管部门)、土地证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道路运输许可证(交通部门)等各类证照工本费免收。

2、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建设部门)原收费标准为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1.1-1.3倍抗震调整系数的70%收取,现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1.1-1.3倍抗震调整系数的50%收取。

3、土地登记费(国土资源部门)原收费标准为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现按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77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8元,最高不超过2.8万元的标准收取。

4、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部门)原收费标准为0.20-0.70/平方米,现按下限的70%执行,即0.14元/平方米收取。

5、白蚁防治费(房管部门)原收费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2.30元/平方米;八层以上0.70元/平方米。

现按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层)1.61元/平方米;八层以上0.49元/平方米收取。

6、房屋登记费(自建)(房管部门)原收费标准为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50元/件,现按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6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385元/件收取。

7、价格鉴证机构收费(价格部门)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原收费标准为按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的70%执行,价格认证由双方协商议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青政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经营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08〕58号)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降低9项经营性收费标准,取消和停止收取3项经营性收费项目。

现通告如下:一、降低部分经营性收费标准(一)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每平方米3元,降低到每平方米2.4元;住房以外的其他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从按每平方米10元,降低到每平方米8元。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24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三)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收费标准从最高不超过该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8%,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该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6%。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17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五)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青岛市勘察测绘院收取的土地服务类测绘费从按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防雷检测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3〕24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95%收取。

(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39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八)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费,收费标准从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6〕89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九)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收费标准从按市物价局青价字〔2005〕2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降低到按该文件收费标准的85%收取。

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

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11〕96号)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财政局: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进一步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的通知》(黔价费〔2010〕217号)文件要求,各市(州、地)和省直各部门对近年实施收费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报送,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汇总审核并商省经信委、省政府纠风办、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民政厅等部门,现将取消、停止征收78项收费项目和降低4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工本费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工本费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工本费4、人事争议仲裁费(二)图书馆5、读者IC卡工本费6、读者IC卡注册费(三)老龄办7、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四)农业部门8、配种收费9、农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养殖使用证工本费(五)工商部门11、经纪人培训费(六)编办部门12、机构编制管理证工本费(七)新闻出版部门13、音像出版复录批发经营单位注册审核报批费(八)广电部门1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验收检测费(九)公安部门15、治安拘留所收费16、收容教育所收费(十)档案部门17、上岗证工本费18、继续教育合格证工本费(十一)科技部门19、安居物业管理培训费20、科技进修学院培训费(十二)司法部门21、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助学培训费22、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费二、停止征收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农业部门1、国家转储粮调运检疫费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止征收后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天津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天津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天津防雷检测收费标准天津市防雷检测是指对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防雷装置的安装检测和运行状态检测,以确保其在雷电天气下的安全可靠性。

为了规范防雷检测市场,保障消费者权益,天津市制定了相关的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一、防雷检测收费项目。

1. 防雷装置安装检测,对建筑物、设施进行防雷装置的安装检测,包括接地装置、避雷针、避雷带等的安装位置、连接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防雷装置运行状态检测,对已安装的防雷装置进行运行状态检测,包括接地电阻、避雷针绝缘电阻、接闪器的工作状态等。

3. 防雷装置维护检测,定期对防雷装置进行维护检测,确保其长期有效运行。

二、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1. 防雷装置安装检测收费标准,按照建筑物或设施的面积和高度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天津市防雷检测协会制定并公布。

2. 防雷装置运行状态检测收费标准,按照建筑物或设施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天津市防雷检测协会制定并公布。

3. 防雷装置维护检测收费标准,按照建筑物或设施的规模和维护周期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天津市防雷检测协会制定并公布。

三、收费标准执行机构。

天津市防雷检测收费标准由天津市防雷检测协会负责执行,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执行细则由协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协会将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公平、合理。

四、防雷检测收费标准的意义。

1. 保障消费者权益,规范防雷检测收费标准,可以有效避免一些无良机构乱收费、变相涨价,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明确收费标准可以促进防雷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价格战和恶性竞争,提升整体行业水平。

3. 提升防雷装置质量,通过规范收费标准,可以促使防雷检测机构提升服务质量,确保防雷装置的安全可靠性。

五、结语。

天津市防雷检测收费标准的出台,将为防雷检测市场带来积极的影响,有利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机构能够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推动防雷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9]89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9]89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9〕89号)各市、试点县物价局:我局《关于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皖价服〔2006〕195号)核定了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对规范防雷技术服务和收费行为,促进我省防雷减灾工作开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24号),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暂降低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后的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

二、为了减轻社会负担,对下列服务对象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减免:(一)对政府组织开发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公办医院和社会福利院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收费减半收取。

(二)各级党委、政府及防灾减灾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鉴定,以及社会组织开展灾害救助、贫困救助和扶助残疾人等工作需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免收雷电灾害调查鉴定评估费。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括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规定的服务费外变相巧立项目乱收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区气象(防雷)服务收费标准及完善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区气象(防雷)服务收费标准及完善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区气象(防雷)服务收费标准及完善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新发改收费〔2017〕1650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区气象(防雷)服务收费标准及完善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7〕1650号自治区气象局: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我委对自治区气象系统收取的气象(防雷)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和规范,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和完善了相关服务收费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气象(防雷)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气象服务和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并合理收取费用。

二、收费单位收取的气象(防雷)服务收费按《自治区气象(防雷)服务费项目、基准价格》(附件)执行,委托和被委托双方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为零,下浮比例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要求,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服务活动,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四、取消防雷工程监理(国家已取消)、雷击灾害调查鉴定和大气环境评价、城市大气环境监测、城市大气清洁度气象条件分析预测收费项目;放开气象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建设技术服务、通讯网络建设技术服务、降雨防雹火箭发射系统安装维修、防雷工程安装维修、无线电电台检修收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桂价费[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及房地产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9〕98号)自治区建设厅、国土资源、环保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优环境的要求,更好地运用价格杠杆,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采取非常办法、非常措施、非常力度、非常政策促进我区房地产业的平稳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收费减免措施:一、降低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收费标准(一)降低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

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中的“营业性用房或设施”、“住宅及其它建筑”项目的收费标准低于每平方米0.80元的,仍按原规定执行;高于每平方米0.80元的,统一降为按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0.80元。

(二)降低征地劳务费。

征地劳务费的收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三)降低部分环境监测收费标准。

环境监测收费中的氨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环境噪声、频谱分析、交通噪声、声源噪声、振动等8项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20%。

二、减免房产交易手续费(一)对企业改革、改组、改造涉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减半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

(二)房屋继承不得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

(三)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二手房交易,减半收取房产交易手续费。

三、上述规定执行时间均从2009年4月25日起至2010年4月25日止。

其他涉及房地产行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雷检测收费、地震安全评价收费及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收费的减免仍分别按自治区减负办、物价局、财政厅桂减负办〔2006〕15号文和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7〕572号文的规定执行。

内蒙古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内蒙古防雷检测收费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内发改费字[2012]1040号关于重新核定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自治区气象局:你局《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内气发[201213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0、《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深入调研、征求专家意见并参照周边省区相关收费标准后,现就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革委员会文件内发改费字[2012]1040号关于重新核定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自治区气象局:你局《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请示》(内气发[201213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0、《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深入调研、征求专家意见并参照周边省区相关收费标准后,现就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跟踪检测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费。

依据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分别执行以下收费标准:一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1。

55元/平米:二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1.50元/平米;三类防雷建筑物收费标准:1。

40元/千米,二、自治区内的大型工程。

重点工程、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爆炸危险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可行性论证报告中应当有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签署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委托合同后,可收取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费。

依据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额,执行附表1收费标准.三、项目建设单位可自愿选择有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检测机构.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防雷防静电检测和建(构)筑物防雷检测,分别执行附件2、附件3所列收费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7]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7]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7]5号)湖北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防雷技术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函》(鄂气函[2006]109号)收悉。

随着气象科技的发展,有关防雷技术服务项目已出现了新要求和新的变化,我省原收费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防雷技术服务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同意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作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一、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二、防雷装置跟踪检测,经初检需整改后重新检测的,其检测费按初检费用的30%收取。

三、鄂价房服函[2003]18号《关于正式核定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文件中,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雷灾评估项目有所调整外,其他有关收费事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自2007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核定。

附:湖北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序号│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元) │备注│├───┼──────────────┼──────┼────────┼────────┤│ 1 │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每平方米│一类:0.30 ││││装置设计技术审查│(建筑面积)│二类:0.25││││││三类:0.20 ││├───┼──────────────┼──────┼────────┼────────┤│ 2 │电子信息(通信)系统或机房防│套│ A级:1000 ││││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B级:800 ││││││C级:500 ││││││D级:300 ││├───┼──────────────┼──────┼────────┼────────┤│ 3 │新、扩、改建建(构)筑物防雷│每平方米│一类 1.4 │特殊建筑物(加油│││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建筑面积)│二类:1.3│站、烟囱)专项工│││││三类:1.2 │程跟踪检测仍按鄂││││││价房服函[2003]18││││││号文件标准执行│├───┼──────────────┼──────┼────────┼────────┤│4│电子信息(通信)系统、机房、│项│防雷工程总造价3%││││室外专项防雷工程跟踪检测││││├───┼──────────────┼──────┼────────┼────────┤│5│浪涌保护器(SPD)检测│只│120││││││││├───┼──────────────┼──────┼────────┼────────┤│ 6 │土壤电阻率检测│点│180││││││││├───┼──────────────┼──────┼────────┼────────┤│7│雷击风险评估│项│按项目投资总额的││││││1.5‰││├───┼──────────────┼──────┼────────┼────────┤│8 │雷击灾害调查鉴定评估│次│协商收费││├───┼──────────────┼──────┼────────┼────────┤│9 │电子信息(通信)系统机房空间│次│2000 ││││电磁环境测试││││││││││└───┴──────────────┴──────┴────────┴────────┘注:建(构)筑物防雷分类以及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分类分别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降低1030

降低1030
(湛江市)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各类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 粤价[2011]313号 粤价[2011]313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粤价[2011]313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粤价[2011]313号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按计时收费 1200 1.5‰ 0.4‰ 0.3‰ 0.2‰ 0.15‰ 0.1‰ 0.08‰ 0.06‰ 不低于1000元 720 1‰ 0.25‰ 0.2‰ 0.15‰ 0.1‰ 0.05‰ 0.05‰ 0.04‰ 不低于600元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2000 2‰ 0.9‰ 0.7‰ 0.5‰ 0.3‰ 0.15‰ 0.1‰ 0.08‰ 1200 1.5‰ 0.5‰ 0.4‰ 0.3‰ 0.20‰ 0.1‰ 0.05‰ 0.05‰ 收费项目 批准收费文号 计费单位 原收费标准(元) 降低后收费标准 (元) 备注
2
(湛江市)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批准收费文号 计费单位 原收费标准(元) 降低后收费标准 (元) 备注
2.无经营收入企业可按资产总额或计时收费标准收费; 3.表中未涉及到的服务项目、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仍按粤价[2011]308号文执行. 三 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 粤价[2010]142号 粤价[2010]142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差额计费率 10‰ 4.5‰ 1.5‰ 1‰ 0.2‰ 0.15‰ 差额计费率 8‰ 3.5‰ 1‰ 0.5‰ 0.15‰ 0.10‰
(三) 信息系统机房防雷设施检测 1 2 3 4 机房面积<50㎡ 机房面积50㎡-100㎡ 100㎡<机房面积<200㎡ 机房面积≥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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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变更手续。
六、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5]70号)同时废止。
一、防雷装置检测接地电阻收费标准由每点100元降为每点90元。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单位均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三、有关单位或企业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应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接受用户的委托,未经用户委托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
附件: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主题词:防雷 收费 标准 通知
附件: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单位:元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防雷装置
检测
接地电阻

90
楼层6层以上每层
加3%;构筑物20米
以上每米加收2%
保护范围

150
装置类型/装置状况

80/30

专项防雷
装置检测
电源质
量检测
避雷器漏电流

50
易燃易爆场所
加收20%
频率漂移

50
谐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50
防静电接地检测

80
电源避雷器测试

120
信号避雷器测试

40
绝缘电阻检测

60
电磁环境测试

500
新建时一次性
测试收费
土壤电阻率检测

60
过渡电阻测试

30
零地漂移电压测试

30

新、改扩建(构)筑物、专项防雷工程施工图纸核查和检测
新、改、扩建易燃易爆场所
(仓库)防雷装置施工图纸核查
每套图纸
2000
新、改、扩建(构)筑物
防雷装置施工图纸核查
每套图纸
1500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减半收费
通讯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
自控、监控设施和广播电视设施专项防雷工程施工图纸核查
每套图纸
600
工程额在3万元
以下减半收费
新、改、扩建建(构)筑物
津价费号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9〕259号
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气象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规定,为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将降低部分防雷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防雷装置施工质量检测
每平方米
建筑面积
二、三类防雷装置
一类防雷装置
通讯设施、计算机网络系统、
自控和监控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等专项防雷工程施工质量检测
防雷工程
总造价
3%
不超过防雷
工程造价的3%
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市气象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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