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理由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减免理由

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价服〔2011〕11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

为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提高防雷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气象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从事防雷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附件中规定的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

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三、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

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监管,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对非法定业务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文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我省有关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说明:1.表中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

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的,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内容对应的定期检测项目计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3.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

篇二:连云港市气象部门科技服务收费减免管理办法20141010

连云港市气象部门科技服务收费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气象部门科技服务收费减免行为,根据《江苏省气象科技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和江苏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费用减收免收和加强防雷技术服务相关生产资料采购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气象部门开展气象科技服务,依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防雷减灾气象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06〕266号)和《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1〕309号)、《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雷击灾害风险评估的复函》(苏价服函〔2013〕9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气象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0〕21号、苏财综〔2000〕28号)的规定收取下列服务费,需要减免收费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气象资料服务费;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检测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审验费”);

(三)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检测费”);

(四)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雷评费”)。

第三条气象科技服务单位应当在相关网站、本单位公示栏和业务洽谈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

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服务对象、气象主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市局成立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以局政策法规、纪检监察、财务和气象科技服务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气象科技服务收费减免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审批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政策法规部门。各县(区)局参照市局成立相应减免审批小组。

审批小组负责集体研究、具体办理市、县(区)气象科技服务单位提交的收费减免审批事宜。

审批小组办公室负责归集、复核上报减免申请材料,传达减免审批结果和相关工作的督查督办。

第五条办理收费减免审批事项坚

持“按章办事、合理减免、手续完备、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及时办理”的原则。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越权行事、以权谋私。

第六条气象科技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禁气象科技服务单位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提高收费标准、违规收费。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理申请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同意,可以给予减免气象资料服务费、防雷审验费、防雷检测费和雷评费:(一)由市、县(区)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或办文单等有效文件明确规定的政府重点工程、安居工程(经济适用房、动迁房、廉租房等)、公益性福利工程(学校、医院、福利院等)、特定招商引资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气象资料服务费、防雷审验费和雷评费。

(二)由市、县(区)及相关部门领导书面批示指定的建设项目的气象资料服务费、防雷审验费和雷评费;

(三)因生产企业未正式投入生产、

停产(或部分停产)、亏损等

原因,并提出申请减免防雷检测费;

(四)建设单位资金困难并有正当理由,并提出书面申请减免气象资料服务费、防雷审验费和雷评费;

(五)个人需要开具气象灾害证明等气象资料服务费;

(六)其它需要减免的情形。第七条签订了长期协议的项目、已经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统一减免辐度的一费制收费的项目等原则上不再减免收费,但生产企业出现停产(或部分停产)、亏损等情形,并提出申请减免防雷检测费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申请减免气象科技服务费,必须提交下列书面申报材料: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况由申请单位向各科技服务单位出具的正式申请公文;

(二)与申请项目相符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或办文单等有效文件,或者有关领导的书面批示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