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生产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
策的通知
为促进以⽯脑油为原料的国产⼄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08年1⽉1⽇起,对⽯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2008年1⽉1⽇起⾄2010年12⽉31⽇⽌,进⼝⽯脑油和国产的⽤作⼄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脑油免征消费税。
⽣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制定。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收回的已税⽯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2008年1⽉1⽇起执⾏。
在2007年12⽉31⽇以前⽯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清缴。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不幸遇到⼀些⽐较棘⼿的法律问题,⽽您⼜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店铺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店铺还⽀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成品油消费税提级管理事项
成品油消费税提级管理事项
成品油消费税提级管理事项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每种成品油的消费税税率,根据不同种类的成品油(如汽油、柴油等)设定不同税率。
2. 消费税税率的调整,根据国内外市场供需情况、成品油价格波动等因素,政府可以相应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3. 税收征收方式,成品油消费税一般通过税收部门征收,包括申报、缴纳和纳税申报等程序。
4. 税收核定和监管,税务部门可以进行税收核定和监管,确保企业按规定纳税。
5.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府可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鼓励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或提升能源效率。
6. 税收执法和监督,税务部门可以进行税收执法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以上是一些成品油消费税提级管理事项的基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因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和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
成品油企业不缴纳消费税产品应是如何管理的
成品油企业不缴纳消费税产品应是如何管理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成品油作为重要的能源消耗品,对国民经济的运转起着关键作用。
然而,一些不法企业以及个人为逃避税收责任,存在未缴纳消费税的问题。
对于不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产品,我们应该如何进行管理呢?首先,加强监管力度是关键。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对于不缴纳消费税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成品油企业生产、销售、储存等环节的监管,确保企业的纳税义务得到充分履行。
其次,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
对于不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企业,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对其逃避税收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规范成品油企业的纳税行为,严禁逃避、拖欠税款的行为,保证税收的正常征收。
另外,加强税收信息共享与协作。
税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起信息共享的机制,通过数据对比、信息交流等方式进行协作,查找并处罚不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企业。
同时,与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打击逃税行为,保护正常纳税人的权益。
此外,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加强对成品油税收政策的宣传,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税收意识,培养大家共同遵纳纳税法律法规的意识,减少逃税行为的发生。
通过定期组织税收知识培训,提高纳税人的税收认知水平,增强他们的合法纳税尽责意识。
此外,加强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成品油企业的实时监管,确保企业的生产、销售、储存等环节的合规运作。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对成品油的生产、流通、消费的全程监控,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精度。
最后,加大打击力度,并形成长效机制。
对于不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企业,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不贷,并建立起长效机制,形成一种宽严相济、矛盾纠正的税收管理模式。
只有通过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才能有效遏制不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产品的存在。
总之,对于不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产品,我们应该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加强税收信息共享与协作,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并加大打击力度和形成长效机制。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四)成品油消费税管理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功能简介(四)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发布时间:2019-10-12一、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成品油生产企业)针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下设“消费税工作台”、“海关缴款书录入”、“成品油发票认证”、“成品油认证统计”和“成品油换算标准查询”五项功能。
通过“消费税工作台”功能,纳税人可查看当年及以前年度各月成品油消费税进项发票的认证情况(含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缴款书);通过“海关缴款书录入”功能,纳税人可将已取得的海关进口缴款书相关信息(仅限稽核结果相符的)录入至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成品油发票认证”功能,纳税人可将取得的正常状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进行勾选,用于当前税款所属期消费税申报;通过“成品油认证统计”功能,纳税人可查询已认证成品油汇总表(不包括勾选后变为异常的票据);通过“成品油换算标准查询”功能,纳税人可查看税收商品换算标准和海关商品换算标准。
成品油发票认证操作流程:二、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成品油经销企业)针对成品油经销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下设“海关缴款书录入”、“购进数据选择”、“购进明细查询”、“油品调拨”、“调拨情况查询”、“乙醇汽油领用控制”和“成品油换算标准查询”七项功能。
其中,“油品调拨”和“调拨情况查询”为总公司特有功能,“乙醇汽油领用控制”为乙醇汽油调制企业特有功能。
通过“海关缴款书录入”功能,纳税人可将取得的海关进口缴款书相关信息(仅限稽核结果相符的)录入至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购进数据选择”功能,纳税人可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进行选择确认,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在该模块进行选择确认前,应先对发票进行抵扣勾选并确认签名申报;通过“购进明细查询”功能,纳税人可分别查询勾选成品油明细和税务机关补录成品油明细;通过“油品调拨”功能,总公司可以进行成品油的调拨,总公司本部需要增加库存可通过本功能调拨来实现。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一、引言成品油消费税是指对成品油(如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征收的一种消费税。
这种税收政策的实施旨在通过价格机制调节成品油的消费,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详细解释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相关内容。
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对象成品油消费税主要征收对象是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
这些油品在生产、批发和零售环节均需要缴纳消费税。
三、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1.生产环节:成品油的生产企业是消费税的主要纳税人。
在生产环节,消费税是按照油品的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进行征收的。
2.批发环节:在批发环节,批发商需要向生产商支付消费税,并将其纳入油品批发价格中。
批发商再将油品销售给零售商或最终消费者时,也需要缴纳消费税。
3.零售环节:在零售环节,零售商需要向批发商支付已经包含消费税的批发价格,并再向最终消费者销售时,再次计算并收取消费税。
四、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成品油消费税的税率是根据油品种类和征收环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汽油和柴油的消费税税率相对较高,而航空煤油等其他油品的税率则相对较低。
此外,不同地区的税率也可能有所不同。
五、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意义1.调节消费:通过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可以增加油品的价格,从而抑制过度消费,鼓励节能减排。
2.保护环境:通过调节油品消费,可以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和其他环境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
3.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可以促进绿色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
4.增加财政收入:成品油消费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可以用于支持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福利事业。
5.平衡地区发展:通过对不同地区设定不同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可以平衡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促进全国范围内的经济协调发展。
6.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可以推动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鼓励企业和个人更加合理地使用能源,降低能源浪费。
成品油消费税
成品油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石油资源的日益稀缺,成品油消费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
成品油消费税是指对石油及其制品的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等环节征收的税款,是一种间接税,通常由石油行业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支付。
成品油消费税在宏观经济调控、能源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税收收入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对成品油消费税进行深入探讨。
一、税收政策成品油消费税的税收政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较大差异。
在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税率分为测定价格税率和固定价格税率两种形式。
测定价格税率是指按照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率,主要适用于国内原油、柴油、煤油等产品。
固定价格税率是指按照销售价格的固定金额征收的税率,主要适用于汽油、燃料油等产品。
此外,根据不同燃料和用途的区别,我国的成品油消费税还分为道路机动车用燃料税、非道路机动车用燃料税、航空燃油税等多个税种。
税收政策的调整对成品油消费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例如,我国在2018年调整了成品油消费税的税率,从此前的17%下调至16%,从而降低了石油制品的生产和消费成本。
这一调整旨在促进石油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石油制品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税收政策还可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能源结构调整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税收收入成品油消费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不可忽视。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石油行业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上缴,以及进口石油及其制品的关税和增值税等。
成品油消费税的增长趋势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石油价格密切相关。
例如,在全球石油价格大幅下降的背景下,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税收收入也呈现下降的趋势。
然而,随着国家对石油消费市场的积极调整和改革开放的推进,成品油消费税的税收收入也有望实现稳定增长。
税收收入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成品油消费税是指对国内消耗、生产和进口的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征收的一种税收。
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税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等方面,下面针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的注释。
一、税收对象成品油消费税的税收对象是指具体被征税的成品油类型。
在中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包括汽油、柴油等燃料油品,其中汽油包括各种型号的汽油,在中国汽油分为0号、90号、93号和97号等不同标号,而柴油则包括0号和-10号等不同标号。
这些成品油都是成品油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二、征收标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标准是指征税的金额或者比例等具体标准。
中国的成品油消费税采用的是按升征收的方式,即根据每升成品油的数量来确定征税金额。
根据成品油的类型和标号的不同,征收税率也有所不同,通常汽油的税率要高于柴油的税率。
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标准还包括税收的减免和优惠政策等方面,针对不同的用途和行业,对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标准也有所不同。
三、征收方式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方式是指成品油消费税的具体征收方式和程序。
在中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方式主要采用的是向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
对于国内生产的成品油,税收主体是生产企业,对生产的成品油进行征收;对于进口的成品油,税收主体是进口商,对进口的成品油进行征收。
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方式还包括税收的申报、缴纳和监督检查等程序,以确保税收的合规性和及时性。
四、政策性注释成品油消费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政策工具,具有调节宏观经济、保护环境和资源等多重目的。
通过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可以引导和促进能源资源的合理利用,抑制过度消费,保护生态环境,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
成品油消费税的税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等方面需要紧密结合国家的经济、能源和环境政策,加强政策的协调性和科学性,实现税收政策的多重目标和效果。
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税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等方面,这些方面的明确和规范对于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成品油消费税主要政策
成品油消费税主要政策一、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文件)规定:汽油: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柴油: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石脑油: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溶剂油: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润滑油: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
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燃料油: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
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鲁国税函[2010]24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4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从生产销售、外购油品抵扣、纳税申报、石脑油免税管理等环节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成品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推行《成品油消费税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该《系统》采集成品油消费税相关信息,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
二、为确保企业防伪税控开票数据完整,企业在更换、重新发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或更换防伪税控开票计算机以及重新安装操作系统等可能造成开票数据丢失的有关操作前,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做好相关数据备份后方可进行上述操作。
三、严格落实企业产品备案管理规定。
企业目前生产的产品,要按产品种类、名称、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及工艺流程等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除常温下为气体的产品外,其他产品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报告中必须有辛烷值、含铅量,倾点或凝点的检测数值,下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必须将新增产品(常温下气体的除外)的种类、名称、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及工艺流程等,自生产经营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企业销售产品时,应按规定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妥善保管与销售有关的内部自制凭证,如过磅单、出库单、流量表记录、收付款凭证、销售日报表等。
企业销毁上述资料前,应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销毁。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企业的产品产量、产品结构、原料耗用情况、销售收入、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进行数据分析,并将分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成品油消费税
成品油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是指对各类成品油在销售过程中按照一定税率征收的税收。
它是一种间接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按照销售额征收和按照销售数量征收。
成品油消费税一般是由生产和经营成品油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支付。
在销售环节,税务部门会根据成品油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按照一定税率征收相应的消费税。
消费税的税率通常是根据成品油的种类、用途和质量等因素来确定的。
税率高低直接关系到消费税的征收额和成品油价格。
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可以有效地调节成品油市场供求关系,维护市场价格的稳定。
其次,消费税的征收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国家提供资金支持,用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
此外,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还可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和个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排放,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然而,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税负的大小,高税率可能会增加企业成本和个人负担,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其次,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也面临税收管理的难题,包括征收税款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的加强等方面。
为了更好地推进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和管理,需要加强税收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确保税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同时,还需要完善税收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提高税收征收的准确性和效率。
此外,还要加强税收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成品油消费税的认识和理解,提高纳税意识和合规意识。
总之,成品油消费税是一项重要的财政税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征收和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以提高税收征收的准确性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19•【文号】财税[2008]168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 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不作为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四、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五、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六、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原料,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准予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按照石脑油、润滑油每升0.2元和燃料油每升0.1元一次性计算扣除。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下列文件或文件的部分内容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9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第1项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和附件的第六条(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五条(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施行日期】2014.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现将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一)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其中: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依据上述凭证注明的消费税税款计算扣除。
(二)纳税人应建立《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参考式样见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纳税人依照本公告附件1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
二、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4年12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所附申报表(以下简称原申报表)。
新申报表主要调整内容如下:1.原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中所有“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栏次均合并为“汽油”。
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发布时间:2021-11-24T08:00:16.918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0期作者:李伟[导读] 近年来,我国针对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进行了多次重大调整,这不仅对成品油生产企业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给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基于此,本文对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探究,仅供大家参考。
李伟中国石油炼油与化工公司北京 100010摘要:近年来,我国针对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进行了多次重大调整,这不仅对成品油生产企业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给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基于此,本文对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中面临的问题进行了探究,仅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消费税;成品油;问题;对策引言:国家通过对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提升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目的在于提升成品油消费的合理性,这对于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用能结构调整、实现节能减排以及环境保护等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但与此同时也给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导致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暴露出更多问题,因此针对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问题的探讨很有必要。
1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问题分析 1.1征纳双方分歧突出对于现行成品油消费税来讲,其主要分为7个子目,征收标准除依照辛烷值以及倾点两项指标外,其均按油品的用途进行确定。
由于油品构成复杂,且产品种类繁多,因此部分纳税人在缴税过程中,容易对税务机关的征收方式和征收内容产生误解,进而出现分歧。
例如,燃料油以及润滑油不属于轻质油,而汽油、航空煤油以及柴油则均属于轻质油,而在现行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中并未对轻质油与非轻质油的界定做出明确标准要求,导致税收机关在认定过程中缺乏权威性的依据。
又例如,纳税人认为一种油料按照倾点指标属于柴油类型,但有时确实无法当作柴油进行利用而必须再加工或处置,此时,纳税人希望根据对燃料油的解释规范,将其当成燃料油缴税,这样也可以降低其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及改革建议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及改革建议作者:***来源:《今日财富》2021年第29期通过对成品油消费税历年来的次税变革分析,以及结合目前成品油消费税呈现的现状,分析出目前成品油消费税在征税范围和征收环节等方面的存在的问题,本文针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方面的不足提出改革意见,提出消费税征收后移至消费环节的建议,针对改革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提供一些在改革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措施及建议。
成品油消费税是指,在我国现有的消费制度下,以成品油为征收税目,进行消费税的征收,成品油消费税不完全属于一个税种,而是对成品油征收的一种消费税。
成品油消费税在调节消费结构,控制高能耗,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加财政收入,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和建立绿色生态文明方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不断加强,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规范成品油市场,为了保证中国能源市场绿色、安全、健康发展,国家有必要加快对成品油消费税的改革进程。
一、成品油消费税的的变革历程成品油消费税在引导消费,控制能耗,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成品油消费税制度从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开始实施,确立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其后经历了多次变革,分别对税目、征收范围和税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变革,1994年成品油消费税只有汽油和柴油两个税目,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调整和完善了消费税税目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税目由原来的2个税目增加到7个税目,2013年至2015年国家为了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多次提高了成品油的单位税额:其中(1)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到2014年由原来的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到2015年又提高到1.52元/升,(2)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2014年由原来的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到2015年又提高到1.2元/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30施行日期2009.01.01文号国税函[2008]1072号主题类别消费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
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成品油消费税简介
购进数据选择
购进数据选择-查询-勾选-提交 “选择提交”成功的票据是不支持撤销操作的
油品调拨:母公司给分公司(类似网上分票,这里 是网上分油,直接填写子公司名字和油品信息就可 以)
乙醇汽油领用控制:记录领用日志(仅此油种需要 边用边记录)
中得兴盛
定义: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特定消费品包括:珠宝,汽车,游艇,汽油,柴油等13类物 品。 注意:消费税不同于增值税。是两个税种,征收对象、纳税人、 征收环节、纳税额的计算方式都不一样。一般纳消费税的物品, 都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增值税征税范围更广泛。
税额
税额=数量/重量*消费税税率 数量:可以是升,吨,税率是标准税率根据数量单位的不同, 通过换算得到的。 可以更清晰的看到,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算方式不同,增值 税是金额*税率。
认证里勾选就可以,这点和海关缴款 书区别一下。
模块: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成品油发票认证
提交预览的作用是保存本页的勾 选,如果翻页前不点击提交预览,
则本页的勾选没有被保存
认证状态勾选未认证-查询-勾选成品油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缴款书-提交预览-翻 页-勾选-提交预览-……-提交
勾选完成,提交后,会提示用户选择申报状态 未完成申报--继续操作 已完成申报—提示进入下一个申报期 不确定-提示去税局确认,本次操作无效
两步走:先录入(只有海关缴款书需执行),再勾选 认证
根据海关进口缴款书录入油 品种类,数量
根据成品油增值税专票 确定油品种类,数量
成品油发票认证
模块: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海关缴款书录入
页面上勾选未录入-查询-选择海关缴款书-录入油 品-成品油发票认证
已录入的,直接成品油发票认证
成品油消费税管理
2.4.系统概述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4.2.系统流程简介
企业端 7、开票软件从税控系统下载开票可用库存数。 8、开票软件控制开具行为,不得超过可用库存数;并按成品油油品(21 类商品编码)分别控制; 9、开票软件对成品油企业购销情况库存管理; 10、税控系统支持库存数在主分机之间的在线调拨,或使用税控设备的 离线调拨; 税局端 11、税务机关内部人员通过“选择确认平台”,对经销企业生产加工应 税油品缴纳消费税的,可根据金三核心征管系统中补税税收缴款书数据换算 相应数量,在“选择确认平台”中手工录入增加“本期购进”数量; 12、税务端“选择确认平台”对成品油购销情况明细台账进行管理; 12、税务端提供成品油购销情况明细台账查询功能; 13、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提供成品油企业消费税纳税申报进销项数据 票表比对功能。销项数据从税控系统获取,进项数据从电子底账系统获取, 将消费税比对相符结果提供给税控系统,对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解锁。
2.3.1.增加的商品编码 2.3.2.停用的商品编码
2.3.3.商品编码与税目对应关系
2.4.系统概述 2.4.1.系统流程图
金三云平台及 风险管控系统
12、推送购销台账汇总表
发行、发票流转、消费税比对 发票开具 台账相关 11、生产经销企 业购销台账 6、经销企业勾 选购进发票增加 库存
电子抵账
8、使用成品油专用模块 并依据库存量开具相应 数量的成品油销售发票
2.4.系统概述 2.4.1.系统流程图
企业发行流程
2.4.系统概述 2.4.1.系统流程图
发票流转流程
2.4.系统概述 2.4.2.系统流程简介
税务端 1、通过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将成品油企业标识的档案信息同步至增值 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2、税控系统将成品油商品编码信息同步至电子底账系统以及开票软件; 企业端 3、成品油经销企业通过开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登录“选择确认 平台”,录入各成品油油品的期初库存数; 4、成品油经销企业通过开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登录“选择确认 平台”,勾选购进发票(含专票发票和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作为本期 购进数; 5、开票软件同步成品油企业标识和成品油商品编码信息; 税务端 6、电子底账将期初库存数以及本期购进数(分勾选发票购进数和海关 进口录入购进数),认作为购进数后,发票异常状态(红字发票、失控发 票)推送至税控系统。
成品油消费税账务处理
成品油消费税账务处理
在平时⽣活中⼀般是离不开汽油,柴油或者是煤油的,当购买这些成品油的时候⼀般都已经缴纳了税费了,这个税费指的是消费税,如果是公司财务要进⾏这种类型的账务处理,⼀般可以按照怎样的⽅法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
⼀、成品油消费税账务处理
以外购或委托加⼯收回的已税⽯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对外购或委托加⼯收回的汽油、柴油⽤于连续⽣产甲醇汽油、⽣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购⼊成品油计⼊原材料,借:原材料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贷:银⾏存款
2、分装时,借:⽣产成本—基本⽣产成本贷:原材料
领⽤包装物,计⼊⼯⼈⼯资,借:⽣产成本-辅助⽣产成本贷:周转材料应付职⼯薪酬
其他的费⽤,计⼊制造费⽤。
借:制造费⽤贷:库存现⾦(银⾏存款等科⽬)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第⼀类:⼀些过度消费会对⼈类健康、社会秩序、⽣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等;
第⼆类:奢侈品、⾮⽣活必需品,如贵重⾸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能耗及⾼档消费品,如⼩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和替代的⽯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关于成品油的消费税的账务处理,可以按照上⽂中的⽅法,在购买成品油时⼀般都已经交了消费税,这个成品油在进⼝的时候就已经包括了税费了,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店铺在线律师解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7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油类生产企业)
7.1消费税工作台
本功能用户可以查看当年或之前年度内各月成品油消费税进项发票的认证情况(含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缴款书)。
对于误申报的成品油税款所属期,只要符合条件,可以进行回退税款所属期操作,还可以查看关于回退功能的相关帮助信息。
根据每月勾选确认的操作情况在工作台区域会有三种颜色来标识不同的业务状态:
(1)月份卡片为橙色底色,对应图例,表示该月份已过期,只可查询不能进行操作。
(2)月份卡片为蓝色底色,对应图例,则表示该月为当前正在处理的税款所属期,可进行勾选和确认操作。
(3)月份卡片为灰色底色,对应图例,则表示该月份为当前
月以后的月份,不能进行勾选、确认等操作。
7.2海关缴款书录入
本功能成品油生产企业将已取得的海关进口缴款书相关信息,录入至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
该功能页面如下图所示:
注:
1、只有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进口缴款书方可录入。
在此功能中分为上、下两个区域,即查询条件区域和查询结果列表区域。
(1)查询条件区域的条件包括:
(2)下部为查询结果的操作区域。
相关说明如下:
具体操作方法:
1、在上述功能界面中,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
2、系统自动返回相关的查询结果信息,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海关缴款书进行“录入油品”和“查看录入油品”的操作。
3、完成录入后在“成品油发票认证”菜单下进行勾选提交。
(1)在上述功能界面中,录入状态选择“未录入”,点击“查询”按钮,系统自动返回相关的查询结果信息,用户可以根据需要的海关缴款书“录入油品”。
如下图所示:
(2)出现“录入油品购进数量”弹出窗体。
注:
1、所有油品添加完成之后,务必点“提交”完成缴款书的油品录入;
2、每张缴款书仅能“提交”一次,且提交之后不可修改,请确保缴款书的所有油品均添加完成再点击“提交”;
3、提交成功的缴款书,您可以在“成品油发票认证”中进行发票认证;
4、税款金额= 购进数量x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升/千克)x 税率(元/升);此公式用于校验您录入的“税款金额”与“购进数量”是否存在过大的误差;
您可以在“成品油换算标准查询”页面查询“计量单位换算标准”与“税率”;
5、您录入的数据小数位超过8位的,则四舍五入保留8位小数。
(3)点击“请选择油品”,选择需要录入的油品名称:
(4)输入该油品的购进数量、税款金额、完税价格。
完成该油品的录入。
(5)如果需要一个缴款单录入多个油品,点击“增加油品”,继续添加其它油品信息。
(6)如果一个缴款单录入多个油品,需要删除多余的油品,点击“删除”即可。
(7)确认此缴款书油品录入完整,选择承诺条款,点击“提交”。
(8)系统根据录入的“购进数量”按照规则自动计算税款金额,与手工录入的“税款金额”比较,误差超过100元,需要重新修改“购进数量”或“税款金额”。
(9)如果此缴款书录入油品通过校验并完整,点击“提交”,会提示用户相关信息如下,确认正确点击“确定”。
(10)确认正确点击“确定”。
(11)录入状态选择“已录入”,点击“查询”按钮,系统自动返回相关的查询结果信息。
如下图所示:
(12)用户可以点击“查看录入油品”,查看已录入完成的该缴款书的油品详情。
7.3成品油发票认证
该功能成品油生产企业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成品油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信息进行选择确认。
该功能页面如下图所示:
在此功能中分为上、下两个区域,即查询条件区域和查询结果勾选操作区域。
(1)上部分查询条件区域的条件包括:
(2)下部为查询结果的勾选操作区域,相关说明如下:
注:
1、此功能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开放,可勾选的票据为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缴款书;
2、选择提交成功的票据支持撤销操作;
3、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正常状态外,其他异常发票不允许认证;
具体操作方法(以成品油增值税发票确认为例演示):
1、在上述功能界面中,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
按钮;
2、系统自动返回相关的查询结果信息,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缴款书进行勾选操作;
(1)在数据类型选择“成品油增值税专票”、已选择开票日期的前提下,点击“查询”按钮:
选中一张勾选标志为“”的发票,选中第一列的勾选状态,即可实现对该份发票的勾选处理;
(2)完成当前页发票的勾选操作后,需点击“提交预览”按钮,再进行其他页的操作。
若没有及时保存,则会撤销之前页面的勾选:
(3)依次对需操作的发票进行勾选处理,每一个查询结果分页中需要分别提交预览;
(4)点击提交预览按钮后,当平台成功获取您“未申报”的申报结果或未成功获取您当期的申报结果时,平台将提示您“尊敬的纳税人:因未能获取到您税款所
属期xxxx年xx月的申报结果状态,请您选择是否已完成税款所属期xxxx年xx 月的消费税申报工作!”,如下图所示(在当前月1日至申报期结束当日,平台成功获取到”已申报”的申报结果时不会弹出以下窗口;当前月申报期结束之后至当前月最后一日,也不会弹出此窗口):
请您按照当前税款所属期的实际申报情况,进行选择:
A. 选择“未完成申报”,您将可以继续进行当前税款所属期的认证操作,当期确认操作可继续。
平台将提示您如下图所示:
B. 选择“已完成申报”,您本次确认的数据无效且被平台自动回退至“未勾选”状态,请您到“成品油认证”模块查看税款所属期是否已成功变更为下期,
成功变更为下期后,请重新进行后续的认证操作。
平台将提示您如下图所示:
C. 选择“不确定”,为避免当期发票的误认证,您需要先确定当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工作,再进行当次发票的确认。
平台将提示您如下图所示:
(5)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正确操作后,会弹出预览界面,如下图所示
(6) 提交成功后,系统会给出如下提示:
如果查询不到符合条件的发票记录,系统会显示如下信息:
(7)如果需要撤销已经认证的发票,请选择已认证
(8)点击查询
(9)勾选掉要撤销的发票
(10)点击提交预览
(11)点击确定
(12)点击提交
至此撤销成功。
7.4成品油认证统计
该功能主要向成品油生产企业提供已认证的成品油数量汇总统计表。
包括成品油名称,油品数量,数量单位。
本统计表包括指定属期内所有成品油专票和海关缴款书的认证统计情况。
成品油认证统计的频率为每天准实时执行, 新增勾选数据会触发新增勾选数据, 请您关注统计表上方的“报表更新时间”。
具体操作如下:
1、选择税款所属期后,点击统计查询按钮,在下方出现查询统计结果;
2、您可以通过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帮助”按钮,查看“成品油认证统计”模块的关注要点信息;
3、纳税人通过统计结果,可获知查询月份用于消费税申报的成品油种类、成品油数量及税额合计;
4、在认证统计结果表的表头会显示当前税款所属期报表最新的更新时间,下方可查询本次统计结果的成品油详细数据,查看统计表中汇总数据的明细,如
下图所示:
通过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认证日期、(缴款书输入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认证日期),点击“查询”按钮后,显示符合条件的发票明细信息(或者海关缴款书明细)。
如下图所示
5、通过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认证日期、(缴款书输入缴款书号码,填发日期,认证日期)点击“查询明细下载”按钮后,下载一个符合设置筛选条件的发票清单和缴款书清单)文件(文件名规则:纳税人识别号_认证年月_cpy.jks.zip),使用winrar等解压缩软件解压后可以得到两个excel文件(excel 2003格式)。
如下图所示:
点击上图中的按钮后,页面显示:
点击”打开”按钮平台将直接弹出EXCEL页面,您可直接查看或编辑后再进行保存。
点击“保存”按钮,您可将导出的EXCEL文件保存至本地后再打开进行使
用,如下图所示:
6、您还可以通过点击认证结果列表右上方的“打印”按钮,对统计表进行打印操作。
如下图所示:
点击“打印”按钮后,平台显示:
您可以进行直接“打开”操作或通过“保存”按钮将其保存到本地计算机后进行
打印。
您需要注意,进行此操作需要您的本地计算机安装了PDF软件才能正常进行。
7.5成品油换算标准查询
可通过本功能查看税收商品换算标准和海关商品换算标准
在此功能中分为上、下两个区域,即查询条件区域和查询结果列表区域。
(1)上部分查询条件区域的条件包括:
(2)下部为查询结果区域,显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