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 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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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
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办法(试行)
为加快构建高端的科技创新驱动体系,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提升产业创新发展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强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及经认定的产业基地范围内注册纳税的企业、驻区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研人员。
第二条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在本区设立独立研发机构、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研发机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最高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市级研发机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最高金额50万元。
第三条支持企业加强产学研用合作。对产学研用联合组建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协同创新中心等协同创新机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最高50万元。鼓励本区企业围绕本区重点产业,与海外企业、科研机构展开科技研发合作,针对实际发生的技术研发费用、购买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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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费用,按照合同实际支出额的20%给予后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第四条支持申请国内外专利。本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件。对于通过PCT及其它途径进入国外发明专利受理阶段的,按照1万元/国/件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万元/件。
第五条支持制定和修订各类标准。对于主导制定和修订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按照标准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六条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对服务不少于10家本区企业,且代理专利申请量超过1000件,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金奖励支持。对企业围绕专利布局、挖掘、预警、评估、信息服务等购买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按照合同额给予购买费用30%的后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万元。
第七条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申报资金补贴。
第八条支持科技成果在本区落地转化和示范应用。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自主研发科技成果的企业,通过新设公司进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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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开发或产业化的,根据新设公司销售(营业)收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综合评定,经认定,给予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费用补贴,最高补贴金额50万元。
第九条加大区级科技专项经费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力度。对围绕产业高端发展、绿色园区建设、服务改善民生、文化繁荣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优化等方面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支持资金比重不低于年区级科技专项经费60%。对实现应用示范的驻区单位授予“石景山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示范单位”称号。
第十条本办法由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执行,与本区现行同类相关优惠政策不重复支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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