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审核申请材料
1.申请必备材料:申请表、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 所租赁合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
要求包括申请表、食品经营者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必备材料。
2.填写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场所情况、食品经营品种等 要求
申请表需要详细填写经营者基本信息、经营场所情况、食品经营品种等要求。
6. 其他相关材料,如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以确
现场检查核实
1.《》部分内容可能包括
一、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卫生条件、装修设施、食品储存等;
二、2.原料、添加剂、包装合规性检查
检查验收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审核对象
1.申请许可单位或个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3.存储条件与环境卫生:审查人员将对申请人的存储设施与条件进行评估,包括储存温度、湿度以及通风情况
等方面。此外,还会对存储环境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审查内容
1. 经营者基本信息审查
包括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等基本情况审查。
2. 食品产品和生产工艺审查
对申请者的食品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原料采购、加工配送、储存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相关政府文件和通知
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发布的文件和通知,规定食品经营者需要遵守的政策和规范。
4.卫生安全监督抽检结果
根据卫生监督部门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的抽检结果,审核是否合格。
5.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设备的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
审核食品经营者的生产、加工、储存设备是否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引言: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2023年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该细则旨在明确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指南,确保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过程公开、公平、透明,达到食品安全的最高标准。
一、许可审查范围1. 食品生产企业:包括食品加工生产企业和食品包装生产企业。
2. 食品销售企业:包括食品零售企业、食品批发企业和食品餐饮企业。
二、申请材料1. 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生产设施与设备情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2. 食品销售企业:申请人需提供企业注册证书、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查标准1. 食品生产企业:a. 生产设施与设备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设施的布局、通风、照明、卫生条件等。
b. 生产工艺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有明确的质量控制体系。
c. 原材料采购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证供应商资质可靠。
d.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手册必须详尽,包括原材料检测、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
2. 食品销售企业:a.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场所布局、设施设备、通风卫生等。
b. 销售的食品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标签上要有明确的产品信息。
c. 供应商资质必须可靠,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四、审查程序1. 食品生产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b. 专家对生产设施、设备、工艺进行检查,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确保达到食品安全标准。
c.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检测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2. 食品销售企业:a.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审查机构将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b. 检查包括场所的卫生情况、食品存储条件、销售环节等。
c. 根据检查结果,审查机构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五、审查结果与后续管理1. 审查结果:a. 食品生产企业:通过审查的企业将被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的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类和食品制售类。
具体见《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风险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事项进行许可。
第五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六条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1 —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2023年某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1. 生产环境和设施:审查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环境和设施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场地面积、通风条件、灭火设备等是否满足相关标准。
2. 食品原料采购和储存:审查食品经营者的原料采购渠道及其合规性,以及原料的储存条件和方式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
考核从业人员素质
1.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掌握情况
2.卫生健康管理能力:控制食品加工卫生风险
3.食品安全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从业人员需具备识别隐患能力,采取措施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TEAM
分享人:Lucy
2023/8/14
谢谢观看THANKS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条件
1.审查实施细则:保障食品经营安全,促进行业发展
2. 审查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程序和要求,提高审查规范性和效率
审查实施细则是什么
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条件包括:1.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食品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体户;2. 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卫生、安全、环境等相关规定;3. 拥有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记录;4. 所有经营人员必须持有经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书;5. 提供必要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进货来源合法证明等相关证件;6. 需提交完整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申请表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其次是食品生产许可证。这是食品生产企业必备的许可证,标志着企业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从事食品生产业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要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从事食品流通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的许可证。获得这个许可证意味着企业具备了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的能力,并且符合食品卫生和安全方面的要求。食品流通许可证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资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取得主体资格的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第九条本市建立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版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发布企业:发布日期:说明:本制度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XXX《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XXX《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一)健康管理制度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员工、实工和实生必须在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情况,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进行记录并设立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4.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参与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培训管理制度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2.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定标准,加强许可备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及其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60 ㎡(含60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第四条本市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管理;对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不需要办理备案。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推进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全程电子化办理和电子证书发放进程。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小作坊、小餐饮店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告知承诺先证后核制度,并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
在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小餐饮店许可应符合《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
鼓励小餐饮店按照“阳光餐饮”工程建设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申请小作坊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申请许可类别;小作坊的生产许可类别应当符合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一、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的关键领域之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档旨在明确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的细则,确保食品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保障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
二、申请条件1. 主体资格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合作社。
2. 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申请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有符合标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环节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已经通过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 环境卫生要求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以下环境卫生要求:•地面、墙面、天花板和设备设施无污损、无裂缝、易于清洁;•设备、器具、容器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提供充足的洗手设施并有有效的清洗和消毒制度;•保证空气质量满足卫生要求。
三、申请材料1. 申请表格申请者需填写规定的《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 证明材料申请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合作社的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备案证明;•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 其他材料申请者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如适用);•进货来源证明;•食品供货商的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方的资金来源证明。
四、审查流程1. 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所需材料提交至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 审查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3. 现场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环境卫生等是否符合要求。
4. 技术评估根据现场检查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进行技术评估,评估申请者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方法一、总那么为了加强对北京市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保障公众的食品平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方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和加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户。
三、许可管理3.1 申请许可食品生产企业在开展经营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许可。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平安管理体系文件•厂房平面图和施工图•员工健康合格证明•食品生产设备清单及购进证明3.2 审核许可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申请的许可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法定资质、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平安管理体系是否完善等。
3.3 发放许可审核通过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向申请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许可证上载明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并在经营期间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3.4 许可变更食品生产企业如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应当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许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核通过后,新的许可证将发放给企业。
3.5 许可的有效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许可证过期前,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到期前60日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续期。
经审核通过后,新的许可证将发放给企业。
四、许可监督4.1 定期检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的卫生状况、原料采购质量管控、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措施等。
4.2 随机抽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质量检测、产品标签是否合规、生产记录是否真实等。
4.3 监督检查对于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暂停生产等。
五、处分措施对于违反本管理方法的行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进行处分。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食品经营许可是指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下,餐饮服务从业者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并获得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一种制度。
食品经营许可的审查细则是对餐饮服务从业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需要满足的具体要求和审查程序的规定。
本文将对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审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经营场所环境:审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消防安全等情况;2.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申请者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3. 食品原材料来源:审查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4. 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加工操作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包括食品加工设备及设施的卫生情况、员工个人卫生习惯等;5. 食品库存及留样管理:审查申请者的食品库存管理和留样管理情况,包括食品保质期的控制、食品留样的保存等。
二、审查程序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审查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经营场所的证明、申请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2. 预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 现场审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4. 抽样检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抽取申请者所使用的食品原材料进行抽样检测,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5. 审查意见反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情况,向申请者反馈审查意见,并提出要求改进的事项;6. 改进整改:申请者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改进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7. 复审:改进整改完成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复审,验证改进整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8. 发放许可证:如果改进整改情况符合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给予许可,并发放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2015年9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该《通则》分总则、许可审查基本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附则6章58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局、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实施之日起,原《北京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北京市小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技术审查规范(暂行)》同时废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明确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定标准,加强许可备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及其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小餐饮店是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60 ㎡(含60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通过实体门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30日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小餐饮店食品安全告知书
小餐饮店食品安全告知书小餐饮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一、申请小餐饮店许可时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且申请单位应当符合小餐饮店的定义。
即,小餐饮店:指具有固定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150㎡(含6㎡,含150㎡),从事食品即食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二、小餐饮店应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三、、小餐饮店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应遵守《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具体要求;四、小餐饮店油烟、废气等的排放动应遵守《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的相关规定。
五、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七、小餐饮店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注销《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区局、直属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已颁发《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小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应当在1个月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整改结果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小餐饮店整改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仍不合格,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撤销其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机关应向社会公示30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注销。
不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申请人应主动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篇.doc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篇第1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颁布之日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体系。
I 、员工健康管理体系和培训管理体系(I)健康管理体系 1.每年必须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健康证明不得超时限使用。
2.新员工、实习生、实习生上岗前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以防止上岗后发生体检,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健康检查,建立员工健康档案,督促“五病”人员离岗,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记录员工健康状况,建立员工健康档案,由专人随时保存和更新,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4.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与直接进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直接接触进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腹泻,手受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喉咙痛、耳朵、眼睛、流鼻涕、发烧、呕吐。
6.食品从业者应坚持“四个频率”。
也就是说,勤洗手、修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床上用品、勤换工作服。
禁止留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指甲油、不穿干净的工作服和衣服,工作时吸烟、吃零食和做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事情、加工、管理。
7.对食品从业人员实施综合考核,道德、能量、勤奋、纪律,对表现优秀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评价结果差的进行批评教育,予以纠正;对不改的,建议其离职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8.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2)培训管理体系 1.食品经营者上岗前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知识培训;2.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3.定期组织食品操作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一次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4.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5.新招聘的食品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法律对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品经营许可证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许可证和⾷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为切实贯彻落实“取消地⽅卫⽣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许可证,有关⾷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品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总局在实施《⾷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药监⾷监⼆〔2015〕228号),依法推进⾷品经营许可的基础上,就上述4类餐饮服务场所公共卫⽣许可整合后,⾷品经营许可相关条件等事项做出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4类场所涉及⾷品安全的卫⽣条件,按照《⾷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的规定执⾏。
2在餐饮服务⾷品经营者(含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的⾷品经营许可条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流通;
●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
●卫⽣间具有独⽴排风系统;
●具有定期清洁卫⽣间的制度。
3按照《⾷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的要求,在制定或者修订《⾷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上述⾷品经营许可条件中增加的内容进⾏细化,依法做好⾷品经营许可⼯作。
办理⾷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咨询⼴州铭熙:4008-5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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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的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类和食品制售类。
具体见《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风险原则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食品安全条件的现场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事项进行许可。
第五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
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 2 —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六条鼓励食品经营单位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连锁企业总部的申请,对其申请许可的下属连锁企业经营场所的布局流程技术性图纸材料进行统一评定。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
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等,明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
食品经营企业和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专门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内容。
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申请时应当提供仓库的具体地址。
第三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十一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 4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因已具备食品制售项目申请条件,可以满足散装食品销售的要求,故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项目时,可不按本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进行现场核查,但其散装食品销售应在备餐、售饭等专用操作场所内操作。
第一节一般要求第十三条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
(三)地面、墙面、顶面应采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材料铺砌或涂覆,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四)与生活区分(隔)开。
(五)有贮存场所的,食品存放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
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贮存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贮存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
第十四条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第十五条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经营流程,防止销售的食品品种间形成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生鲜畜禽、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需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带有温度指示装置。
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七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 6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无包装的散装食品销售。
第二十条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有固定、独立的食品经营活动场所。
经营场所内不销售食品,仅作为经营管理办公场所使用。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一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
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第二十二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二十三条申请销售需冷藏冷冻散装食品的,需配备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第二十四条散装熟食一般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非预包装形式零售的熟肉制品。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熟食应有专门售卖区域;售卖区域以透明隔断(可设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与食品经营场所其他区域相隔离;摆放熟食的专用设备设施具有防止消费者直接触及熟食、保证熟食应有温度的功能;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及售卖。
第二十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设立拆封、摆盘等简单处理过程所需的相应操作间,操作间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操作间专用独立,有明显标识与其他场所区分,操作间内可设售卖区,总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应与经营品种规模相适应;操作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或隔断铺设到顶,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无毒、无异味材料制成;— 8 —(二)有盛放食品的容器及容器的清洗消毒设备;有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容器配有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三)设有与实际加工品种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至少设置2个水池,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四)设置独立的空调设施和配备环境温度计,需要冷藏的食品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安置有效的通风设施,安装有灭蝇、灭鼠、灭蟑设置;(五)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制定关于散装食品的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第二十八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
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二十九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其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内容:(一)索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索要食品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四)索要保健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的,应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食品制售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一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及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一般要求的相应规定,具体品种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第一节一般要求— 10 —第三十二条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一定距离。
第三十三条应当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初)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场所。
有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附件2)。
第三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